Contract
校社合发〔2019〕417 号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教育部、江苏省等颁发的有关文件最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修订《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三个文件,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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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2.《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3.《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
2019 年 8 月 1 日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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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调动科技人员开展横向科技项目的积极性,提升我校服务社会、产业和企业的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技项目是指除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由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及本校自主设立科技项目以外,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作项目。
第三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中需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凡以南京农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授权社会合作处作为学校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社会合作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批、项目立项、经费拔付、档案管理、结题管理、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登记、免税办理、以及重大横向科研目的合同法律风险评估。
学院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参加人员构成、项目可行性、委托方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赔偿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社会合作处指导下负责起草项目合同、编制项目合同、编制项目预算;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合同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起草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社会合作处,经社会合作处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分管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的领导在项目合同上签字(章),并加盖“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南京农业大学”单位公章,项目合同方有效。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立项以合同书为依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社会合作处网站下载。
第八条 原则上横向科技项目应由学校独立完成。需校外科研单位协作的横向科技项目,必须在原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中明确协作内容、协作单位、
协作经费等相关内容,同时学校与协作单位需签订新的横向委托合同,经社会合作处负责人签字,加盖“南京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并由协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经费方可转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社会合作处报备。外协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40%。
第九条 双方无经费往来的合作协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照科研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横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委托单位要求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学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主要包括管理费、科研业务费和科研酬金等。
第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分配
费用支出 合同类别 | 管理费 | 业务经费 | ||
学校 | 学院 | 科研业务费 | 科研酬金 | |
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 6% | 4% | 根据预算执行(没有预算≥40%) | 根据预算执行(没有预算≤50%)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6% | 4% | 根据预算执行(没有预算≥30%) | 根据预算执行(没有预算≤60%) |
1.横向科技项目的收支采用切块管理的办法,切块的基点为每笔到账经费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后再行分配。分配的比例按项目的不同类型分配如下:
注:管理费将按照规定提取比例,根据到位经费,上缴学校和返还学院。对于明确支持学校、学院建设,搭建科技平台和一些特殊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主管领导批准,
可适当减免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单独设立经费本,主要用于对外科技服务相关工作的支出。
科研酬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生纠纷诉讼法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2.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租赁/试制/运行维护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非工资性人员劳务费、土地租用费、房屋资源占用费、物业管理费、实验室修缮费。
3.科研酬金:主要用参与该项目研发的相关组成人员的人力成本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科研酬金如果不全部提取,可报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等,费用总和不超过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后全部经费的 20%。
4.横向科研项目可列支的业务接待费需按照到账经费,根据此办法规定做预算控制,由社会合作处计算并开列横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含业务接待费),盖章后交计财处,计财处根据横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做预算控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到账
1.经费到账管理: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学校负责查询经费到账情况。
2.经费本的设立:横向科技项目金额大于 3 万元的项目设置独立的经
费本;金额小于 3 万元的横向科技项目如有特殊的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可向社会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可设置独立经费本。
3.经费本的启用: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银行到账通知
单、经费结算单到社会合作处审核后,持项目经费本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入账、结算等财务核算事宜。
4.项目经费开支、报销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程序办理。
5.项目经费年度报表、报告审签: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报送一系列报表。
第十四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缴税
横向科技项目签订及横向经费到账后到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同或收入,根据相关规定,课题组须交纳税收,由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
1.在税后提扣相关费用后核发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2.按税务部门要求,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不得用于与横向科技项目无关的开支。具体的使用,需结合第十二条制定的分配方法及实际情况,按项目及合作方要求,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使用预算表,在经费入账时交给计财处和社会合作处备案。如有校外协作单位和协作经费的,在使用预算表中需明确列支。
3.审批权限:经费的领用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大额经费的使用参考《南京农业大学大额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校计财发[2016]17 号)。
4.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国家和学校财税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
第五章 结题管理
1.所有横向科技项目都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任务内容;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并提交结题材料;合同到期后 90 天未提交结题材料则视为双方认可结题。
2.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完成时间一个月前或按照合同约定向社会合作处提供对方许可项目推迟或终止的书面说明。对无故拖延或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且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社会合作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1.横向科技项目档案包括:
(1) 项目(包括合同、协议)文本及其补充协议纪要;
(2) 项目所需签订的子合同文本;
(3) 履行过程中双方涉及合同的书信、函电;
(4) 项目结束时提交的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委托书的验收报告或证明、鉴定会文件。
2.横向科技项目档案,由社会合作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3.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横向科技项目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评价及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经学校社会合作处登记的横向科技服务项目等同于纵向项目,享受学校人事处根据到位科研经费给予的科研工作量补贴。
第十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科技人员评定职称、晋级、享受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在职称评定、科研绩效考核、人事考核等涉及科研任务认定时,科研经费数量与纵向经费等同计算,横向课题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1.在一个评审或考核周期内(具体以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为准),自然科学类横向科技项目到位总经费累计 200 万元以上或单项到位
经费达 100 万元以上,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项目;到位总经费累计 100 万元
至 200 万元(不含)或单项到位经费达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含),等同
于一项省部级项目;到位总经费累计 6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含)或单项到
位经费达 30 万元至 50 万元(不含),等同于一项市厅级项目。到位经费计算中需扣除给予校外协作单位的经费。
2.在一个评审或考核周期内(具体以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为准),人文社科类横向科技项目到位总经费累计达 100 万以上或单项到位
经费达 50 万元以上,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项目;到位总经费累计达 40 万元
至 100 万元(不含)或单项到位经费达 20 万元至 50 万元(不含),等同
于一项省部级项目;到位总经费累计达 20 万元至 40 万元(不含)或单项
到位经费达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不含),等同于一项市厅级项目。
外协经费或国家及省级纵向项目配套的企业经费不在认定范围之内。南京农业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教师承担的对外科技服务项目到位经费按此条进行认定。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由中介机构促成的项目,以所取得的净转让费为基数的最高
5%作为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扣除后再按第十二条中各方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横向科技项目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开展横向科技项目过程中,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依据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人发[2013]452 号)文件中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未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2.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
3.私自同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假协议或不签订协议、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的;
4.违反南京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