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1326000202202000050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2022 年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飞防项
目
合同编号: SDGP371326000202202000050A_001
计划编号: 37132600015900120220007
采 购 人: 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供 应 商: 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大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五月一十日
采购人(全称): 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供应商(全称): 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2022 年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飞防 项目(A 标包)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022 年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飞防项目。
2.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服务内容和范围:平邑邑县境内县城主城区以外的片林、防护林、用材林、 河岸护堤林、行道树、镇村等林木,防治作业面积 172656 亩。(具体作业区域见《平邑县 2022 年度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食叶害虫作业设计》附图)。
二、服务期限
_飞防时间:2022 年 5 月 22 日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甲方可根据疫情和具 体监测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或推后开展防治作业时间。
三、服务标准
符合 25%灭幼脲 III 号悬浮剂;≥25%阿维灭幼脲悬浮剂等无公害药剂。每 亩原药不少于 50 克,沉降剂尿素每亩 10 克,每亩用药量混合液 300 克。所用药品须在飞防 5 日前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玖拾伍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捌角 (¥958,240.8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单价:5.55 元/亩)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 10%预付款,飞防作业结束后,于下一代 美国白蛾发生期,经县林业有害防控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与乙方共同检查验收,并依据 9 月底市局统一组织第三方按照国家标准对防治效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于 2022 年底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其他支付方式: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
x合同在 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签订。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自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七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平邑县财政局一份,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一份,代理机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平邑县汉阙路 16 号 |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 x 日照空港科创中心 9 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539-4680585 | 电 话:15006912269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
账号: | 账号:227331102793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1.2 服务阶段: \ 。
1.3 服务内容:平邑邑县境内县城主城区以外的片林、防护林、用材林、河 岸护堤林、行道树、镇村等林木,防治作业面积 172656 亩。
具体包括:《平邑县 2022 年度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食叶害虫 作业设计》附图)
1.4 服务的进度安排: 供甲方调度安排 。
1.5 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
1.5.1 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_不 少于 5 人的地面防治队伍,及时对防治作业区域内发生的疫情进行防治。
1.5.2 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3 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
1.6 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甲方在作业前,协助乙方制定作业方案(含作业区的选择、设计),按飞机飞防的基本要求绘制 1:50000 作业区示意图,提供作业区坐标,并协助乙方标明作业区内的村庄、河流及高压线路、通信塔等高大建筑位置,鱼塘、蚕场、蜂场等避让作物的位置;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乙方应确保飞防安全。
2.2 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公告等宣传手段,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有桑蚕、蜂及水生养殖的乡镇要对飞防工作进行深入宣传,飞防药物对桑蚕、蜂及水生生物(虾)有次生灾害,对养殖户讲清利害并采取相应措施。
2.3 选派责任心强、了解和掌握作业区基本情况、身体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飞防工作,并指导乙方确定作业区域、地理位置,督导乙方作业。
2.4 随时进行作业质量跟踪检查,并及时将作业情况通告乙方,以便不断提高作业质量。若对作业区域和防治效果有异议,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改进或采取措施。
2.5 协助机组做好飞防的其他工作。
2.6 负责对作业区xx相邻关系的处理和协调,每天 18 时前将次日的飞防计划通报乙方,在作业地图上标明飞防区域并交给机长。
2.7 乙方必须使用投标时招标人规定的机型和药剂:在指定防治区域内,超低容量喷雾,确保作业质量。在飞防过程遵照山东省《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技术规程》(发布实施稿)实施。
(1)机型:使用直升机,载药量≧400 公斤,2 架以上,喷幅 30 米进行飞防,飞机性能完好、安全,喷药设备先进、采用静电喷雾系统,要求药剂雾滴不得大于 150um,数量不得少于 10 个/cm²。药液喷洒均匀,防治效果达到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飞行喷药,飞行施药轨迹可以实时监控。达不到飞防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免费重飞。如有漏喷区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免费飞机及人工机械补防或无人机进行补防(大面积及大型道路发生区域应采取飞机补防措施,小面积零星发生区域可以采取人工机械和无人机补防)。中标人必须成立不少于 5 人的地面防治队伍,及时对防治作业区域内发生的疫情进行防治。
(2)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按甲方要求选择药剂,并提供三证,需提供药品批次合格证书,并由甲乙双方共同考察认定。提前把所需药品施药不当或超出作业范围施药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每亩施药液量 300 克,随着虫龄的增大,调整用药配方,药液浓度要加大。
(3)飞防效果:防治效果达到国家、省、市验收标准,在服务期内飞防效果不达标必须进行补飞及地面防治。第一代防治效果达到 95%,美国白蛾有虫株率控制在 1%以下,第二代美国白蛾有虫株率控制在 2%以下,第三代美国白蛾有虫株率控制在 5%以下,且全年叶片保存率不低于 85%。
2.8 乙方保证在甲方指定的防治区域内,超低容量静电喷雾,飞防后飞防区域内美国白蛾的发生指标虫株率不超过 1%,叶片保存率达到 90%以上,确保作业质量,喷洒药物要均匀,漏喷率控制在 5%以内。
2.9 严格掌握在规定的天气情况下作业(风速低于 5m/s,能见度大于 3000m),严格掌握作业飞行高度(距树冠):无障碍物区域防护林带、村庄、林网、片林、及河岸护堤林飞行高度控制在距树梢 5-10 米;有障碍物区域飞行高度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由机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10 乙方于飞防前 2 天到位飞机必须全部到位,并完全按甲方划定飞防区域准备飞行,确保作业质量,按时完成飞防任务。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飞防作业任务。
2.11 乙方负责飞行作业区域地面、空中实地勘察工作,详细掌握超低空飞行的地理特点和危险障碍物情况,制定飞行安全防范措施,对飞行安全负全部责任。负责航管手续办理、飞机转场、油料、空域的协调、药液的配制及地面安保工作;承担飞行安全、地面安全的全部责任,不得发生次生灾害 。
2.12 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每架次喷药的具体位置,以便甲方检查喷药质量。严格掌握用药量及喷雾质量,必须达到每平方厘米不低于 10 个滴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检测,如乙方不派人参加检测,乙方对甲方检测结果不得有异议。乙方若每平方厘米低于 10 个滴药和未达到省规定的防治效果,不予计算飞防架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重防。
2.13 甲乙双方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飞防作业任务。在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派人员将当日飞防作业时间、地点、实际飞防架次分别记录(详
见《飞防架次登记表》),确认有效架次后签字确认;每个飞防区域飞防结束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该飞防区域的飞行航迹。
2.14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通过法院依法处理。
2.15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制定补充条款视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防治费用:由乙方与飞防区(县)在合同中约定: 用药 25%灭幼脲 III 号悬浮剂;≥25%阿维灭幼脲悬浮剂,综合单价 5.55 元/亩。包括农药、沉降剂、飞防飞行费、机组人员食宿、供水及乙方地面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及安保人员的费用。
3.2 作业面积计算:按飞机加药量、飞防架次和每架次实际飞防有效面积计算。
3.3 飞防面积确定:每次飞防填写飞行作业面积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派一人记录每架次喷防亩数,并经双方签字认可,作为结算面积依据(飞防总面积=每架次作业面积(亩数)X 飞防总架次)。总价款结算时以实际验收报告面积为准,以亩为单位进行结算。总数不超过合同面积。
3.4 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条 保密
4.1 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
4.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税费
5.1 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
第六条 保证
6.1 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2 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第七条 服务成果的归属
7.1 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7.2 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行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8.1 乙方必须使用投标时招标人规定的机型和药剂。如乙方未使用招标人规定的机型和药剂,视其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2 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方案飞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即视为违约。防治效果达不到以上条款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人工补防或重新飞防,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补防或虽补防但效果仍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实际飞防费用。
8.3 飞防前 2 天飞机必须全部到位,如果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调机到位,视为违约;约定时间前必须全部完成飞防作业,每拖后一天扣除实际飞防费用的 0.5%。(甲方要求延缓和不可抗力除外)
8.4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对方支付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外,还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预算总额的 10%。
第九条 转让
9.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责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10.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3 上述“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
11.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11.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仲裁
12.1 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_甲方所在地
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语言和标准
13.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
14.2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4.4 补充条款:_在飞机作业过程中,代表甲乙双方确认当日飞防签字的人 员,所签内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