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
产品基本特征
⚫ 投保年龄:0 周岁(出生满 7 日)至 70 周岁
⚫ 保险期间:5 年
⚫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或 3 年交
(一)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全额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系数:
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 身故给付系数 |
0-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 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保单贷款、年金转换权。
(四) 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单独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在保证流动性要求前提下,以配置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类金融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经济运行趋势,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健投资。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 红利来源
本产品红利来源于利差和死差。其中,利差是指实际投资收益与预定投资收益之差;死差是指预定死亡赔付与实际死亡赔付之差。
(二) 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红利的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 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四) 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
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本合同效力中止期 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影响保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分红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实际赔付状况,因此每年的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犹豫期及退保
(一)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欠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我们有权先行扣除。
利益演示
40 岁的xx先生,为自己购买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间为一
次性交情,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为 50,000 元,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55,650 元,保
险期间 5 年。各保单年度的利益及保障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 度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当年红利 | 累计红利 | 年末身故保险金 | 年末现金价值 | 满期给付 |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
1 | 50,000 | 50,000 | 0 | 505 | 1,010 | 0 | 505 | 1,010 | 80,000 | 47,650 | 0 |
2 | 0 | 50,000 | 0 | 520 | 1,040 | 0 | 1,040 | 2,080 | 70,000 | 49,550 | 0 |
3 | 0 | 50,000 | 0 | 535 | 1,070 | 0 | 1,605 | 3,210 | 70,000 | 51,500 | 0 |
4 | 0 | 50,000 | 0 | 550 | 1,105 | 0 | 2,205 | 4,410 | 70,000 | 53,500 | 0 |
5 | 0 | 50,000 | 0 | 570 | 1,135 | 0 | 2,840 | 5,675 | 70,000 | 55,650 | 55,650 |
40 岁的xxx女生,为自己购买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间为
3 年交,每年应交纳的年交保费为 50,000 元,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162,950 元,
保险期间 5 年。各保单年度的利益及保障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 度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当年红利 | 累计红利 | 年末身故保险金 | 年末现金价值 | 满期给付 |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1 | 50,000 | 50,000 | 0 | 475 | 945 | 0 | 475 | 945 | 80,000 | 40,350 | 0 |
2 | 50,000 | 100,000 | 0 | 1,025 | 2,055 | 0 | 1,515 | 3,030 | 140,000 | 91,300 | 0 |
3 | 50,000 | 150,000 | 0 | 1,580 | 3,165 | 0 | 3,140 | 6,285 | 210,000 | 150,750 | 0 |
4 | 0 | 150,000 | 0 | 1,615 | 3,230 | 0 | 4,850 | 9,705 | 210,000 | 156,700 | 0 |
5 | 0 | 150,000 | 0 | 1,660 | 3,325 | 0 | 6,655 | 13,320 | 210,000 | 162,950 | 162,950 |
说明:
1. 上表中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2. 上表中用于演示的累积生息利率为 3%,实际以公司官网宣告为准;
3. 以上利益演示中所有数值均为实际利益取整所得,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4. 若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及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本产品说明书为保险条款重点内容的特别提示和说明,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了保险责任内容和责任免除范围,了解本产品说明书中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投保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