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履行本协议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i ) 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ii )不违反或不会导致委托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 )不违反或不会导致委托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 v )不会因在委托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委托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委托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2016 年 月
目 录
协议当事人 3
第一章 释 义 4
第二章 xx和保证 5
第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四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五章 托管运作的开始 8
第六章 资产保管 10
第七章 投资监督及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
第八章 信息报告 13
第九章 托管运作的结束 14
第十章 文件资料的保管 14
第十一章 托管费及相关费用 14
第十二章 托管人的更换 15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16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6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7
第十六章 保密义务 17
第十七章 x协议的终止 18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9
第十九章 其他 19
附件 1 22
附件 2 23
附件 3 24
附件 4 25
附件 5 26
附件 6 28
附件 7 30
协议当事人
x协议由以下当事人签署:
委托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x: 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 xxx
xx人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x:000000负责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鉴于:
1.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备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和能力,拟发起设立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和能力,依法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愿意接受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 义
1. 1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
(1)理财产品或本产品:指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向为债权、物权、资产收益权等非证券类投资。
(2)托管协议或本协议:指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3) 委托人:指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协议的委托方。
(4)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5)受益人:指购买本产品的投资人指定的、对本产品财产享有收益权的机构或自然人。
(6)投资合同:指委托人运用理财产品的资金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如存款
协议、信托合同等)。
(7)理财产品现金资产:指理财产品成立后,委托人管理、运用、处分理财产品的资金而形成的现金财产总和。
(8)理财产品资金专户:指委托人为本产品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于保管、
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
(9)现金资产:指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第二章 xx和保证
2. 1 委托人的xx和保证
委托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委托人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委托人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具有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就委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委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委托人履行本协议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i ) 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ii )不违反或不会导致委托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 )不违反或不会导致委托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 v )不会因在委托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委托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2.2 托管人的xx和保证
托管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政府授权。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托管人依法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依法可以为本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的、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i ) 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ii )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 )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 v )不会因在托管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托管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免责声明。
托管人对本产品现金资产的托管,并非对本产品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 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委托人违背本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 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委托人应以固有资 金向受益人赔偿,与托管人无关。
第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 1 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2)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报酬。
(3)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3. 2 委托人的义务
(1)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协议的
约定预留印鉴。
(2)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移交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
(3)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电子扫描件提交托管人。委托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委托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5)确保本产品投资产生的收益和投资本金全部回流到托管账户。
(6)向监管部门和受益人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7)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委托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
(8)委托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产品运作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9)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托管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10)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
助。
(11)在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1 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提供现金资产托管服务。
(2)对委托人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报酬。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 2 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据委托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办理托管账户对外的资金划拨。发现委托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3)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
(4)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5)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委托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
(7)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委托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托管运作的开始
5. 1 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开始前,委托人应当在托管人辖属分支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为本产品开立托管账户,托管期间本产品一切资金往来均须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仅用于本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产品托管账户户名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印章一枚和委托人授权个人名章一枚,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和委托人授权个人名章由委托人保管。本账户的预留印鉴卡上需加盖“本账户为托管账户,通过结算柜台划款须凭托管部门审核过的划款指令”长条章戳记。
本产品托管账户信息: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具体每期理财产品信息在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划款用途说明”中予以注明(若为募集资金新设立的理财产品的划款,应包括该期理财产品名称及期次、募集划入托管账户资金金额、投资方向、该期理财产品起止时间等要素)。
委托人与托管人约定: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托管账户资金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托管人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5. 2 关于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双方约定选择如下第(1)种处理方式:
(1)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经委托人同意, 本产品的托管账户开通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功能。委托人委托托管人对本产品托管账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授权托管人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将托管账户作为企业网上银行的签约账户追加到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名下。委托人已清楚地知悉签约账户及其授权的所有内容及性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产品项下的一切资金结算业务,由托管人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操作完成,即托管人收到委托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经托管人对划款指令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无误, 且按本协议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无误后,负责办理网银指令信息的录入、网银资金转账的发起和资金转账业务。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证书载体(网银盾)等。
若遇特殊情况需通过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时,托管人业务经办人员对委托人送达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加盖托管业务公章,专人前往开户银行柜台办理划款(资金汇划以转账方式)。
(2)本产品的托管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5. 3 委托人与托管人签署《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项目移交表》(附件 1),将本产品相关文件移交给托管人。
委托人向托管人移交的相关文件为样本或复印件的,委托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委托人划款指令预留的印章。
5. 4 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本协议后首次办理托管业务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将该次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然后向托管人发送《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2),经托管人确认无误后,正式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第六章 资产保管
6. 1 委托人应当确保本产品的现金资产全部存放在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确保该账户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6. 2 在本协议项下,托管人只对本产品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委托人利用本产品的资产开展投资运作形成的其他各项非现金资产不在本协议的托管范围之内。
第七章 投资监督及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7. 1 根据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投资监督范围如下:
监督范围包括:委托人账户向托管账户的资金转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的投资转出、托管账户向委托人账户的资金转出。托管人按照《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监督事项表》(附件 3)列明的监督事项
对本产品的运作进行监督。
委托人理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委托人要求从托管账户划出资金的,应当向托管人提交《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划款指令》(附件 4)(以下简称“划款指令”)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说明书、存款协议、信托合同、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说明付款事由和投资的用途等信息,托管人对划款指令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的清算。
7. 2 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委托人和托管人应在本产品成立且托管账户首次划款前,约定《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往来有效印鉴和授权人员信息表》
(附件 5)。
委托人和托管人对《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往来有效印鉴和授权人员信息表》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在本产品托管期限内,委托人若需变更内部授权安排,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该通知应由委托人加盖公章。新授权书自托管人收到之日起次日生效。
如一方更换资金划款指令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相关授权时,更换方应向对方同时提供原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新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原件以及变更通知正本;前述新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原件和变更通知正本须加盖更换方公章。接收方应于更换方变更通知和新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原件送达之日与更换方进行电话确认,并生效。
对于在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授权的变更通知生效前依据原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授权发送的指令,更换方不得否认其效力。接收方收到更换方发出的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授权的书面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原预留印鉴样本、
授权人及其签章继续有效。
7. 3 划款指令的内容
委托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并加盖委托人在托管人预留的签章。
7. 4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委托人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送指
令。
2)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委托人的本产品划款指令。
3)委托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划款指令于当日 15:30 点之前到达托管人的,托管人当日审核出款;划款指令晚于当日 15:30 点到达托管人的,托管人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
4)委托人发送划款指令应以扫描件形式或传真形式向托管人发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格式填制划款指令,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签章,附加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存款协议、信托合同和投资合同等)。委托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有权发送人员立即拨打托管人联系电话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确认。
5)委托人以扫描件形式或传真发出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托管人只要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就可根据本合同规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划款指令原件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委托人传真或扫描件的最后一份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于使用扫描件作为划款依据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向托管人以扫描件形式或传真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的同时应当向托管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7)托管人对委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以及向托管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
所有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托管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 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b. 划款用途是否符合本保管协议的约定;
c. 委托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
8)托管人在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划款指令不规范的,托管人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 5 除因托管人过错致使本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管人对执行委托人的指令造成的本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 6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委托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7. 7 委托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付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8 对于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委托人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委托人应在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提交本产品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证明,以及该关联交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公允价格)进行的证明,并提交其已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的事前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 9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委托人的指令违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报告
8. 1 托管人应定期(每期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后的下月月初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报告》(附件 6)。
单期理财产品存续期超过一年的,托管人应按年度(年初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8. 2 本产品托管报告由委托人对投资人、监管部门和相关方面进行披露。
8. 3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托管人可以披露本产品的相关托管信息。
第九章 托管运作的结束
9. 1 每期理财产品完成清算后,当期理财产品托管运作正式结束。
第十章 文件资料的保管
10. 1 委托人和托管人分别建立和保管适合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其内部管理需
要的业务档案。
10. 2 本产品涉及的文件资料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保管:一方发出、另一方接收的文件资料,发出方保管正本或原件,接收方保管副本或复印件;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各自保留一份正本。
10. 3 委托人和托管人保管本产品托管业务档案的时间为本产品清算结束后
五年,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托管费及相关费用
11. 1 托管费率为 0. 01%/ 年,在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托管人
根据委托人的划款指令一次性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11. 2 托管费计费基础为每期产品募集金额。
11. 3 托管费计算方法:
托管费=每期理财产品募集金额×托管费率/ 365 ×每期理财产品存续天数
(附件2中注明)
11. 4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名:
账 号:开户银行:
11. 5 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汇划费等银行 费用) ,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委托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在 此xx已了解本产品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托管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 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划款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二章 托管人的更换
12. 1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1)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的。
(2)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的。
(3)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可以辞任: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托管人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 事件,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后一致认为托管人辞任有利于保证本产品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因上述第(1)款原因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委托人,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托管人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由委托人对外披露和解释说明。
托管人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12. 3 托管人辞任的,委托人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找到新任托管人替换现
任托管人。在尚未确认新的托管人之前,现任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现
任托管人应该协助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保证本产品平稳运行。
12. 4 托管人更换程序
(1)原托管人解任或辞任,委托人确认新任托管人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现任托管人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的具体时间。
(2)自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托管资产停止运作,相关账户冻结,现任托管人对本产品资产和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提供清单;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托管资产进行确认后,现任托管人与新任托管人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上述更换程序应自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3)自启动更换托管人程序和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停止、资产冻结之日起,现任托管人仍应对托管资产承担保管等项工作,并继续计收托管费至全部资产移交完成前一日止。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13. 1 委托人不得编造虚假交易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
13. 2 除依据委托人的划款指令之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但托管人履行资金清算职责扣收银行手续费除外。
13. 3 托管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委托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4. 1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违约行为对其他相关当事方和本产品资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4. 2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4. 3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
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4. 4 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本产品资产被有权
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5. 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其他不可归责的情况。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泥石流、火灾、火山爆发、海啸、龙卷风、暴风雨、暴风雪、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坝前坝后海损、核辐射、战争(包括备战)、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外力破坏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清算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15. 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x协议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影响的有效证据提供给本协议的另一方。
15. 3 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豁免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另一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章 保密义务
16.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下称“接受方”)对于因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包括对方的代表,下称“提供方”)获得的任何材料、
数据、合同文本、财务报告等所有有关资料和商业意图(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接受方只能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泄漏保密信息,也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接受方自己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方委托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有权使用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保密信息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上述机构和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将有关保密信息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命令或要求,以及法院的裁定和/ 或命令,或者基金章程的约定,向发起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的披露等。
(3) 非因接受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章 x协议的终止
x协议有效期为自托管运作起始日起 3 年。如发生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情形,本协议可提前终止,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于不晚于本协议届满之日前 60 日就本协议有效期顺延事宜协商一致,如双方一致同意顺延,则本协议自届满之日起顺延一年。续约的协议内容有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于不晚于本协议届满之日前 60 日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整体并于本协议届满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也可于本协议终止后另行签署新的托管协议。
17. 1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托管资产。
(2)托管人解任或辞任,并完成托管人更换程序。
(3)托管协议到期。
(4)本产品提前终止。
(5)发生法律行政法规或托管协议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18. 2 对于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托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8.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第十九章 其他
19.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本协议部分条款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
x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9. 2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签订
补充协议。
19. 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 4 因业务经营需要,托管人在此明确委派和指定其内部机构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投资托管服务营运分中心作为托管业务的执行操作机构。
19. 5 本协议正本一式 四 份,委托人持有 两 份,托管人持有 两 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 6 合同生效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9. 7 附件
x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
件与本协议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附件:1.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托管
项目移交表
2.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托管
运作起始通知书
3.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监督事项
表
4.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5.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往来有效
印鉴和授权人员信息表
6.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托管
报告(参考格式)
7.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联系人表
x页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盖章页: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在本页所载日期、地点签署如下:
委托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期托管项目移交表
移交人已经将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下列文件移交 | |
给接收人: | |
(1)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样本); | |
(2)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文本(样本); | |
(3)投资人购买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签署的风险揭 | |
示书(样本); | |
(4)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向监管部门报备的资料、 | |
或监管部门批复的资料、或其他证明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 | |
产品合规性的资料。 | |
移交方: (委托人名称) | 接收方: (托管人名称) |
经办人(签章): | 经办人(签章): |
(移交方预留印鉴) | (接收方盖章) |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2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已经完成资金募集,本期理财产品期限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投资方向为: 。作为本产品的委托人,我方已经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请你方核实以下信息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__期募集资金总
量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经全部划入托管账户。
本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信息: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附件: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委托人与
投资对象签订的《投资合同》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 3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监督事项表
为规范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明确托管服务的监督事项,根据理财产品设立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双方协商,明确该理财产品的监督事项如下。
一、投资划款监督
1.理财产品募集账户(简称“委托人账户”)向托管账户的资金转入。
2.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当期理财产品委托人与投资对
象签订的《投资合同》,当期理财产品全部资金从托管账户转入投资对象。
3.托管账户向理财产品兑付账户的资金转出。
二、理财产品承担费用情况监督
x理财产品应当承担的费用包括:
1.银行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汇划费等银行费用) :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收取;
2.托管费: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
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托管人将按照上述信息对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进
行监督。
委托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委托人xx) (托管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付款账户名称: | 收款账户名称: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付款账户开户行: | 收款账户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划款时间: 划款用途说明: | 委托人经办人签名:委托人审批人签名: 预留印鉴: |
划款指令处理情况 | |
托管人客户服务岗签名: 托管人审核岗签名: 托管人主管岗签名: | 处理结果: (托管分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 5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往来有效印鉴和授权人员信息表
一、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公章)
业务往来部门:
(业务往来用章)
授权事项: | ||||
1.发送《福 建南安农村 | 划款指令预留印鉴:( 公章) | |||
商业银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理财产品划 | ||||
款指令》 | ||||
2.其他与托 管运营相关 | ||||
岗位 | 姓名 | 签名 | 签章 | |
的其他业务 | ||||
文书 | 经办人及划款 | |||
指令发送人 | ||||
(任一人有效) | ||||
复核人 | ||||
(任一人有效) | ||||
审批人 | ||||
(任一人有效) | ||||
以上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托管人):(公章)
业务往来用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投资托管服务营运分中心(印章)
被授权人:
姓名 | 电话 | 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 部门 | 岗位说明 |
xxx | 福建省分行机构业务部 | 乙方总协调人 | ||
xxx | xx联系人 | |||
李文斌 | 福建省分行投资托管服务营运分中心 | 纸质凭据文件接收人及 | ||
客户服务岗 A 角 | ||||
xx | 纸质凭据文件接收人及 | |||
客户服务岗 B 角 | ||||
xxx | 审核岗 A 角 | |||
xxx | 审核岗 B 角 | |||
xx | 主管岗 A 角 | |||
xxx | 主管岗 B 角 |
以上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附件 6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托管报告(参考格式)
(报告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作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 的托管人,依据相关规章的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现将 20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期间“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托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末“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资产价值:
本期理财产品全部托管资金 元;
二、报告期“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情况:
本期理财产品报告期投资收益 元;
三、报告期“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承担费用的情况:
本期理财产品报告期内承担托管费 元;
四、报告期产品设立机构履行受托职责的情况
(一)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行为。
(二)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式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之前,已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1.“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2.“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协议书文本;
3. 有权部门批准发行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同意文件;
4.“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托管起始通知书;
五、报告期托管服务提供部门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对所保管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设置了托管账户;
3.确认与执行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财产的指令;核对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帐目;完成资金划拨并记录,保存资金运用的相关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报告期发生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20
年第 期理财产品”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无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托管人盖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 7
名称 | 部门 | 姓名 | 职责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电子邮箱 |
南安农村商业银行 | 经办 | ||||||
经办 | |||||||
审批 | |||||||
审批 | |||||||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 机构业务部 | xxx | 联系人 | ||||
xxx | 乙方总协 调人 | ||||||
投资托管服务营运分中心 | xxx | x办 | |||||
xx | 负责人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联系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