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8110901012901730617 “北斗+5G”通导融合研发产业化项目 2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10001071807 “北斗+5G”通导融合研发产业化项目、无人信息产业基地项目、天枢研发中心建设暨卫星互联网研发项目
证券代码:002465 证券简称:海格通信 公告编号:2024-029 号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7 号),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7,385,277 股,发行价格 10.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855,449,997.42 元,扣除
发行费用 13,820,543.44 元( 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1,629,453.98 元。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将
扣除保荐、承销及其他发行费用 13,055,489.80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1,842,394,507.62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东逸花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723777672545 的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406 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8110901012901730617 | “北斗+5G”通导融合研发产业化项目 |
2 |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000000000000 | “北斗+5G”通导融合研发产业化项目、无人信息产业基地项目、天枢研发中心建设暨卫星互联网研发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威、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