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2024 年版
适用于向自然人发放生产经营贷款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于
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鉴于:
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2. 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上述贷款。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借款人: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借款人。
保证人: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保证人。
贷款人: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或受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用款企业: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所列的用款企业。
贷款: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款项,或视情形指贷款项下借款人当时欠付的贷款的本金余额或本息金额。
授信期限:是指本合同第 4 条规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使用贷款。
贷款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可以借取的贷款本金金额。
担保物:是指本合同附件四中所列各项担保合同/文件项下用于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的债务的各项资产。
放款日:是指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
还款日:是指本合同第 8 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款项的时间。
个人贷款借据:是指由借款人向贷款人交付的,记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部分约定事项、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及表明贷款人向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的书面凭证。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署的个人贷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其法律效力优于本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借据为准。
银行工作日:是指贷款人对公司客户提供商业银行业务服务的时间。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担保人:指作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和/或质押人等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
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第 15 条(违约事件)所指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有关决定的作出,任何可能转化
为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根据贷款人的自主判断,会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的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 释义
(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附件”是指本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正文中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当本合同的附件中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该附件中的条款。
(2)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在本合同项下或依据本合同而作成的任何文件中,已在本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
(3)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应予忽略。
(4)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提及借款人时应当包括借款人的承继者。
2. 贷款额度
在本合同第 6 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
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所列的贷款额度。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使用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约定执行。
3.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仅限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所列的用途。贷款人有权但不应有义务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所借款项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
3.2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
(1) 购置房屋或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2) 股本权益性投资;
(3) 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4) 套用贷款进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获取非法收入;
(5) 偿还其他借款;
(6) 无明确用途的个人支出;
(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规定的用途。
3.3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途证明文件显示的交易金额,对超出部分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宣布立即到期,届时超出部分的贷款将全部到期应付。
3.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4. 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授信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首笔贷款发放日为授信期限起始日,如首笔贷款个人贷款借据所记载的贷款发放日与本条所约定不一致的,以首笔贷款个人贷款借据中的约定为准,授信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每满一年或根据贷款人的业务操作惯例定期对可能对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授予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查,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用款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额度使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各方之间的业务联系状况等。贷款人亦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贷款人信贷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额度金额、额度使用条件、额度的可循环性等方面的调整。如果贷款人经过评估和审查,决定不再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则贷款人可以书面通知借款人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
度。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期限应在贷款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日终止。
5. 放款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首次提款期为贷款人审批同意之日起 3 个月,如发生以下情况,且借款人仍需使用授信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由贷款人重新核定贷款额度:
(一)授信获批后 3 个月内未首次提用的;
(二)本笔贷款申请日距最近一次贷款申请日超过 6 个月的;
(三)本笔贷款申请日距最近一次贷款额度核定日超过 1 年的。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使用方式为可循环使用的,借款人可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多次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
5.2 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当时正在使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第 2 条规定的贷款额度的金额。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5.3 借款人应在计划提款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即表示其提出提款申请,并确认:贷款人将贷款划往个人贷款借据载明的指定账户后,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该笔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5.4 个人贷款借据的格式及内容应遵守并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贷款人的要求,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进行划付。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划入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列明的账户内。个人贷款借据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借款人提交,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6. 先决条件
除非以下条件已经全部获得满足,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文件;
(2) 保证人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三中所列的保函(如适用);
(3) 担保人(如有)提供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如有)提供质押的,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贷款人已收到质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4) 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5) 抵押物/质押物(如有)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已认可担保文件的内容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抵押人/质押人签署担保文件的书面确认文件;
(6) 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各项具体担保合同/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并且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如担保人(如有)为法人的,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等);
(7)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和共有人承诺书(如适用)等;
(8)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提款及还本付息的结算账户;
(9) 用款企业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收付贷款资金的结算账户;
(10)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11)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12)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贷款事项的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13) 贷款额度内用款申请系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该次提款不会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超过贷款额度的金额;
(14) 借款人需提交用款企业的订单、购买合约、购货发票等证明文件;
(15) 中国法律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发放前审查贷款是否满足以上贷款发放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但此类审查是贷款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贷款发放前,如因借款人征信信息不满足贷款人条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规模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故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不可撤销的放款承诺。
7. 利率与利息
7.1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对借款人正常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采用单利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采用加减基点(其中,1个基点=0.01%)方式确定最终执行利率。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适用固定利率,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
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适用浮动利率,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于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含当日)起按贷款人执行的最新一期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及已确定的利率加减基点计算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前述“利率调整日”、“相应期限”、“加减基点”以个人贷款借据所载为准。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分多次提款的,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每笔提款的贷款利率。
7.2 利息的计算
(1) 计息期自贷款发放当日开始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 采用等额本息方式、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以等额本息和/或等额本金方式与其他还款方式组合还款的,对于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部分,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贷款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3)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4) 利率的换算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7.3 罚息:
7.4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或出现挪用贷款的情形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按照附件一第 9 项约定收取罚息。
8. 还款
8.1 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每笔提款应当在每一个还款日前一日 24:00 前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还款日是指贷款期限内放款日在每一个月的对应日以及贷款最后到期日,但不包括放款日。若还款当月没有与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个日历日作为该月的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前,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日期的,应在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8.2 还款原则。贷款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贷款的偿还顺序;如果关于贷款的偿还顺序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则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的偿还顺序。
8.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偿还货币为人民币。借款人保证在每一还款日前一日 24:00前在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所述的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及其他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每一个还款日当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直接划扣应付款项。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或由于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而需要对还款账户进行变更,借款人须在启用新还款账户扣款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依据法律、法规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的账户进行查询,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划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应款项。
9. 提前还款
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借款人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将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及时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b)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次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c) 本合同项下届时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均已被支付;并且提前偿还部分的累计利息及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应同时一并偿还;
(d)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但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
的利息仍应计收;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10. 担保
(1)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应由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个人保函(如有)和附件四中列明的担保合同/文件担保。该等个人保函(如有)和担保合同/文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为“交易文件”。
(2)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或前后:
(a) 签署或安排其他担保人签署贷款人认为价值足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的各项交易文件;
(b) 针对该等交易文件,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办理完成所有相应的登记和其他手续。
(3) 交易文件项下设置的担保应为持续性的担保。上述担保无损于贷款人目前或今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贷款人执行本合同无需首先执行其他任何担保或行使其他权利。
(4) 交易文件项下的担保均为独立性担保。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交易文件的效力,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仍应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5) 本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与交易文件项下的各项担保构成关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一份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件。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项具体交易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6) 交易文件项下提供的担保如发生贬值(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的毁损、担保人丧失代偿能力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担保。
11. 资金支付及账户监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除以下情况外,贷款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a)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b)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书面详细说明采取自主支付的原因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符合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直接发放至个人贷款借据里载明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将发放至其个人结算账户的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个人贷款借据项下指定账户,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往前述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发放相应贷款资金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相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如发现受托支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划付。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贷款资金的支付由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更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有权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2.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如下: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递交并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用款企业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见附件第 3 项),由借款人投资、登记设立,具备完全的授权、权利和资格拥有其资产并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
(3)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该等交易文件是自愿的,其在该等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 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一交易文件均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
(5) 用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 除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或之前已经向贷款人披露的违约事件外,没有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且正在持续;
(7) 根据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除依法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主张外,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主张至少和借款人所有无担保的债权人的主张处于同等受偿顺序;
(8)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并将对用款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资产或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及其他程序;
(9)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借款人和/或用款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任何性质的经济纠纷;
(10) 除贷款人自身应办理的有关登记之外,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所需的各项政府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均已经完成;
(11) 借款人和用款企业没有开始任何行动以使用款企业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解散、清算、破产或重组,没有因此而指定用款企业或其财产的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或类似人员,也没有开始采取任何其他类似的措施,或者有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
(12) 借款人签署、递交并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13) 用款企业使用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取的贷款资金不违反其组成性文件、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14) 除了在正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披露并为贷款人所同意的债务,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没有对任何第三方负有任何形式的债务;
(15) 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任何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都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并且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披露所有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16) 除已向贷款人披露并贷款人所同意之外,借款人和用款企业目前所有或任何的收入或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权益或类似安排。
上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应被视为由借款人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向贷款人提出放款申请提出之日和每一个还款日重复作出。
13. 承诺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在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应当:
(1) 取得并保持所有中国法律要求的各项政府部门批准(如有),以使其能够签署、递交并履行本合同,同时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2) 确保用款企业的持续合法存续;
(3) 确保所有贷款仅被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4) 在贷款人要求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用款企业财务状况、业务和经营状况和
/或股权情况(视情况而定)以及担保人(如有)的信息;
(5) 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本合同项下放款之前,确保对用款企业业务和资产向贷款人可以接受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保持该等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险。保险期间必须覆盖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保险金额至少应相当于贷款额度。一经贷款人要求,不时向贷款人提交所有已生效的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在保险保费或其他费用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等保费或其他费用并立即向贷款人提交交费发票的复印件;
(6) 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重大变更之前,应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
(a) 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组成变更或拟进行变更,或用款企业组成性文件有任何重大修改(视情况而定);
(b) 用款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c) 担保物面临被拆迁、拆除、损毁;
(d) 用款企业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e) 借款人不再是用款企业的控制人。
(7) 如担保物被征收,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督促担保人签订新的担保协议并重新设置担保,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重新设定担保,在担保物灭失后而新担保尚未设立之前,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8)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9) 如发生可能成为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立即通知贷款人;
(10) 发生借款人、用款企业和任何相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立即通知贷款人。
(11) 在任何时候,借款人不得以其与用款企业或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用款企业未向借款人偿还所借资金)为由拖延或拒绝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
14. 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承诺,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不得:
(1) 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权益或资产上设置或者允许存在抵押、
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权益、用益物权或类似安排;
(2) 进行借款或其他融资行为、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或主动承担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义务有关的责任;
(3) 通过交易(不论是否有关联)销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用款企业账面价值 50%或以上的收入、权益或资产,除非上述的销售、出租、转让或处置是在用款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
(4) 除了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正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外,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5) 减免或放弃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对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权利;
(6) 减少或试图减少在本合同签订时的用款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如适用);
(7) 变更用款企业经营范围;
(8) 将用款企业与任何其他公司或组织进行兼并、重组或合并,而根据贷款人合理的判断,该等兼并、重组或合并将会实质影响借款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9) 利用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虚假交易产生的票据或应收账款向贷款人贴现或质押以获取资金或借款;
(10)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贷款项下资金的使用、其业务或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11) 实施贷款人合理认为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的行为。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借款人本人以及借款人代表用款企业做出本款项下承诺。借
款人应保证上述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授权材料。
15. 违约事件
15.1任何下列事件或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交易文件规定的本金、利息和罚息;
(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在作出时在实质性方面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3)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
(4) 借款人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或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承诺或责任,如果根据贷款人的自主判断,该等未完全适当地履行或完全遵守可以被补救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贷款人书面通知的限定期限内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
(5) 借款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贷款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
(6) 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且贷款人认为上述行为危及贷款安全的;
(7)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贷款;
(8) 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或未积极配合贷款人对用款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9) 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交易文件(如有)项下发生任何违约;
(10) 借款人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贷款人贷款安全的;
(11) 借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12) 用款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丧失偿债能力或类似情况;
(13) 用款企业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事项的行为,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贷款人同意,或未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14) 用款企业及担保人发生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被他人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或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终止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其他类似情形,未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也未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5) 借款人、用款企业及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人贷款的,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的;
(16)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17) 借款人对用款企业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其对用款企业享有的权益,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8) 借款人、用款企业及担保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视情况而定)变更等事项,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9) 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成为非法;
(20) 用款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成为非法;
(21) 根据贷款人的判断,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形:
(a) 资产负债比例超过本合同附件一第 11 项所约定的比值;
(b) 存货大量增加且存货结构严重不合理;
(c) 涉嫌转移利润;
(d) 现金状况恶化,资金回收明显放慢;或
(e) 发生过多不合理的日常开支。
(22) 贷款额度与交易文件项下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比例高于本合同附件一第5 项约定的最高贷款价值比;
(23) 当担保物的价值减损时,借款人未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24) 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危及担保物价值或危及贷款人信贷资金安全的;
(2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或用款企业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规定。
15.2一旦发生任何以上事件或情形,贷款人可以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中止发放或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 调低、暂停或取消所有未提用的贷款额度;
(3) 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4) 宣布所有已提取的贷款和已产生的利息以及全部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等)立即成为到期应付,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
(5) 要求执行全部或部分交易文件项下的担保;
(6) 立即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贷款人享有的全部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7)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扣划任何款项并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
(8) 根据债权维护与实现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借款人及用款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该披露信息将会被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公众所采集及知悉,从而可能会引起借款人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
(9)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措施。
16. 交叉违约
如在与贷款人或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融资协议或授信安排项下,借款人或者按照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签署保函的保证人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或者贷款人或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任何该等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该等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到期且须偿还,那么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贷款人的所有贷款和其他款项应贷款人的要求应立即到期且须偿还:
(1) 该等到期应付未付在发生之日起 7 天内仍未能予以纠正;
(2) 该等到期债务的金额总计超过了贷款额度金额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17. 税收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支出的各类款项包含增值税;借款人承担因贷款人针对借款人实现债权和/或质权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及差旅费用等)均包含增值税。
18. 适用法律及管辖
(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适用本合同附件一第
14 项所列争议管辖约定。
19. 其他
(1)授权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未付的到期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贷款
人的款项的币种不一致,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按照扣划当日贷款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折算并扣划相当于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款人应确保用款企业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进行上述扣除和扣划。
(2)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权利上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
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将其在本合同和有关交易文件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贷款人的上述行动无需征得借款人事先同意。贷款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上述行为。该等转让一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借款人,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及其权益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承担责任。
(3)部分无效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有所减损。
(4)救济和弃权
贷款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均不构成贷款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措施的弃权,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的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妨碍贷款人以后或另行行使任何该等或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不排除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5)通知与送达
(a) 合同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列的有关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贷款人变更营业地址、为落实监管规定等)下,贷款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本合同各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约定收到另一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地址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b) 司法送达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其与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
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约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如有)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6)合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都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能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如借款人对公告所述本合同的变更内容持有异议,可不予变更,但须在公告期内结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公告期届满,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相应的公告内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文件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贷款申请表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6 项。
(8)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9)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2 项。
(10)其他
本合同无服务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没有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贷款人应履行向借款人披露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使用的贷款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贷款人应履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担保人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咨询(投诉),可联系贷款人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20.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20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借款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借款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借款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会公开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a)向借款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的;
(b)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出于维护借款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借款人同意的;
(g)借款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i)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
请勾选;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借款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本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贷款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 本合同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借款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20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21.特别约定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贷款已提款,借款人撤回授权前需结清贷款。若借款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借款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借款人愿意承担因借款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面签人(签字): 面签人(签字):
日期: 日期:
1. 签约方信息 | ||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授权代表: | ||
电话: | ||
借款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传真: | ||
签约方 | ||
第1 项 | 信息及 保证人 |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 |
信息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 ||
2. 保证人信息 | ||
保证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地址: 邮政编码:负责人: 授权代表: 电话: |
第2 项 | 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以下账户还本付息: 户 名: ,账号: ,开户行: 。 |
指由借款人投资设立、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 ||
□个体工商户 | ||
第3 项 | 用款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系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 | ||
第4 项 | 贷款额度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
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 | ||
□可循环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可供借款人再次提取,但是,任何一笔贷款的 | ||
提取均应发生在授信期限内。 | ||
贷款额 | □不可循环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借款人不可再次提取。 | |
第5 项 | 度使用方式 |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借款人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额度的金额。 |
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与交易文件项下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 %(简称“最高贷款价值比”)。 | ||
第6 项 | 贷款用途 |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 。 |
第7 项 | 授信 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单笔贷款具体期限以个人贷款借据所载为准。 |
第8 项 | 贷款利率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见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 |
第9 项 | 违约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借 |
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 利。 | ||
第 10 项 | 还款方式 | 1. 借款人选择下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请关注贷款人提供的最新还款计划,但贷款人实际扣收金额及扣收日期以贷款人实际扣划为准。 2.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 □ 等额本金。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照本合同第 7 条约定的利息计算规则计算。 □ 净息+等额本息,净息期 月。净息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净息期满后,借款人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 净息+等额本金,净息期 月。净息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净息期满后,借款人采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其他还款方式: |
第 11 项 | 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 | 资产负债比例超过 %,将视为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
第 12 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3 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本合同于 年 _月 日于 省 市 区(县)签订。 |
第 14 项 | 合同争议管辖 |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在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时或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由 进行仲裁,仲裁地在 。 (4) 其他: 。 | ||
第 15 项 | 强制执行公证 |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适用/ □不适用)本款之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理解,同意向 (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对贷款人根据前述约定提出强制执行 申 请 没 有 任 何 异 议 。 其 他 约 定 : _。 |
第 16 项 | 合同份数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抵押登记机构保留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下述文件应为经借款人以贷款人认可的形式证明为真实的复印件: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 用款企业经最新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3) 用款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资产、负债、投资者名称及投资份额等情况;
(4) 借款人资产权利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
(5) 借款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6) 担保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7) 担保物清单;
(8) 担保物权属证明文件;
(9) 担保物相关费用交纳凭证;
(10)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函
编号:
致: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贷款人”)
鉴于:
(1) 贷款人与(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年 _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人同意按照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 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贷款额度(以下称“贷款”),主债务履行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本人及本人配偶(如有)(以下合称“保证人”)同意依照本保函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除非本保函另有规定,主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在本保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保证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无配偶;□本人有配偶。
2.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同意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贷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催收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有关授信或具体授信业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贷款人为实现本保函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催收费用等);和
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主债权。以上被担保主债权包含增值税。
4. 在借款人没有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本保函直接向保证人发出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在此之前贷款人无需向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采取任何措施。保证人将在收到贷款人的该等通知之日起五(5)个银行
工作日内按通知中所载明的金额和方式向贷款人履行清偿义务。
5. 如果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存在其他担保权利的,贷款人放弃任意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贷款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为免疑义,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多个保证人的,贷款人放弃对任意一个保证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变更任意一个保证人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其余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贷款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6. 贷款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保函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是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7.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年。如主合同项下涉及多次提款的,保证期间自单笔提款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起算;如主合同项下涉及债务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宣布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算。
8. 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和完全接受主合同和本保函的条款与条件,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保函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 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 保证人是用款企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4)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保函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 如有涉及保证人或保证人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发生,保证人将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6) 只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而导致从借款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贷款人。
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与保证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9.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除对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但不包括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更导致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 个人信息授权
(1)授权事项说明
(a)基于向保证人提供本保函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0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保函等所必需,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保证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个人信息处理: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借款人申请主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保函,办理本保函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保证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借款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保函约定处理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对保证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会公开披露保证人的个人信息:
(a)向保证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的;
(b)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出于维护保证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保证人同意的;
(g)保证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i)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证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保证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保函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
请勾选;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保函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保证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保证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保证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借款人申请主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贷款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本保函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风险提示
保证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10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11.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
用情况,查询授权期限自主合同项下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贷款人将保证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主合同项下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主合同项下贷款已提款,保证人撤回授权前借款人需结清贷款。若保证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保证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保证人愿意承担因保证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
12. 本保函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贷款人行使本保函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如果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贷款人放弃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或者借款人提供的质权,并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13. 无需保证人事先同意,贷款人可将主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贷款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证人上述行为。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保证人,即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但是,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保函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14. 在本保函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5. 因本保函的订立、办理必要的登记或公证手续、履行及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均由保证人承担。上述相关税项、费用包含增值税。
16. 保证人需补偿贷款人因保证人未能履行本保函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17. 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18. 以下情形构成本保函项下的违约事件:
(1) 保证人在本保函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
(2) 保证人违反其在本保函中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3) 保证人违反本保函中有关保证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4) 借款人发生了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5) 保证人自身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或保证人处置自有资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足以危及贷款人本保函项下权利;
(6) 发生任何针对保证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足以危及贷款人本保函项下权利;
(7) 其他保证人违反本保函中有关保证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或其他危及贷款人本保函项下权利事件。
19. 保证人同意在发生本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 宣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2) 宣布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 要求保证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4) 有权停止向债务人继续发放贷款;
(5) 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在主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6) 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扣划任何款项并用于清偿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应向贷款人承担的债务及其他任何支付款项;
(7) 调减或终止贷款人对保证人在其他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20. 保证人同意如被担保主债权项下有多笔贷款的,就保证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多笔贷款的清偿顺序;就单笔贷款而言,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贷款人有权按以下顺序处理,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
(1) 用以支付贷款人在行使其权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 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实现本保函项下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4)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5)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21. 保证人同意并保证:除本保函中另有说明外,贷款人发出的本保函项下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以下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但本保函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贷款人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保证人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保证人的原送达地址仍应被视为其有效送达地址:
致保证人:收件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致保证人:收件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贷款人发给保证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保证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保证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保证人同意以本条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其与贷款人就本保函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保证人同意如其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约定向贷款人送达书面通知;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保证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条所约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保函所约定的保证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保证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保证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22. 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亦不影响贷款人对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在任何法律项下本保函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3. 保证人同意如贷款人要求,保证人同意向_ _(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或本保函项下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人根据前述 约 定 提 出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没 有 任 何 异 议 。 其 他 约 定 :
_。
24. 保证人同意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5. 保证人同意各方在履行本保函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主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保函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26. 保证人同意本保函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如有)应被视为本保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保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7. 本保函自保证人在本保函上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保函正本一式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本保函生效后保证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本保函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保证人,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应的公告事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面签人签字: 面签人签字:
担保合同/文件清单
以下担保文件和合同应以贷款人满意的内容和格式签署,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及其他义务的履行,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登记和完善:
1. 由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保函内容和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三);
2. 其他担保合同/文件:
编号为 的 (填入担保合同/文件名称);编号为 的 ( 填入担保合同/文件名
称);
编号为 的 ( 填入担保合同/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