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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唐山市
委托方(甲方):住 所:
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 所 地 :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xxx项目联系人:xxx
联 系 方 式: 0315-5262180
通 讯 地 址: 唐山市北新西道 157 号电 话 :0315-5262180
传真:0315-5262182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建设项目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服务内容:
对本建设项目选址及附近进行地质环境调查,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服务要求:
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中的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分析、评估工作,编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服务方式:向甲方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一式五份。第二条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地点、面积
1、 服务地点:唐山市路北区
2、 服务区面积:根据规划用地范围确定,约合 亩。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工作。乙方于本合同书生效并甲方提供全部所需基本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用地宗地图
2、 项目简介
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 关于建设项目的评估委托书
5、 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日期为 2021 年 月 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针对本次评估工作所必须开展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作;
3、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工作费。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与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工作、野外调查工作、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2、乙方保证评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参加甲方组织的涉及项目的有关论证会,并xx、解析论证成果。
4、野外调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经济性、可行性负责。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根据河北省 2007 年 9 月份试行的国家发改委、物价总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
及 2010 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地矿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矿产勘查预算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支付方式:评估完成提交全部成果报告时一次性结清全部价款人民币 元。
3、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等额正规合格发票,发票必须满足甲方财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因发票不合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合同总价: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为合同价款及税款总金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名称: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地 址 :唐山市光明路
帐 号 :13001629508050501038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应向乙方赔偿合同价款每天 0.5 %的违约金。
2、乙方每延期 1 天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价款的 0.5%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甲方义务: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报告及其
附图的全部内容;涉密人员范围:全部参与人员;保密期限:永久;泄密责任:承担由泄密造成的不良后果。
2、乙方义务: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向乙
方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密人员范围:全部参与人员;保密期限:永久;泄密责任:承担由泄密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如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书:
(2)在甲方发现评估报告存在缺陷,并书面通告乙方之日起 10
日内,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未消除该缺陷。
2、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书:
(1)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评估工作中所必须进行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
(2)甲方自接到领取报告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及时付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书。
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合同书,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对方,乙方(或甲方)应当赔偿因本方过错导致本合同书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x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3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
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乙方向甲方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方法:该报告经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电话为 ; 乙方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电话为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告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发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惯例执行。
第十七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拟定的技术方案。
2、双方同意形成的会议记要、补充协议等。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x合同书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x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