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劳动合同(具不确定期限)范本
备注︰
1) 本合同范本仅适用于具不确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且不适用于因提供季节性工作以订立的劳动合同。
2) 本合同范本条文及具体内容可因应不同性质及劳资双方的协议而作适当的增加及删减, 且本模板仅作为双方的参考, 一切涉及双方的劳资纠纷,均是按第 8/2020 号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雇员的最低工资》的规定处理。
3) 必须属于上述法律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劳资双方才 适用本合同范本, 以订立劳动合同, 并须说明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如属替代缺勤雇员的情况, 还须载明被替代雇员的姓名及职务。
4) 载于本合同范本脚注的规定是根据第 8/ 2020 号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雇员的最低工资》。
雇主及雇员资料︰
雇主
名称: ( 以下简称“ 甲方”)
办公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手提电话: 电邮地址:
雇员
姓名: (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
住所地址:
住宅电话: 传真:
手提电话: 电邮地址:
甲乙双方经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1( 以下简称“ 合同”),双方并承诺认真遵循善意原则以履行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透过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令有关规范、 习惯及协议更清晰及明确, 以便甲乙双方得以遵守。
第一条
(合同目标及生效日期)
1) 甲乙双方因
2
而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
且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于第一条规定的“ 合同目标” 完成而终止, 且本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
第三条
(职级或职务及工作地点)
1) 甲方聘用乙方以担任
一职, 其工作性质为 。
2) 乙方被安排的工作地点为
。
2 请填写订立本合同的理由; 如属替代缺勤雇员的情况, 还须载明被替代雇员 的姓名及职务( 见《劳动关系法》第 20 条第 1 款第 7 项)。
3 倘合同期间超过两年, 则合同将转换成不具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乙方的年资 亦由本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25 条第 1 款第 1 项及第 2款)。
第四条
(基本报酬)
1) 乙方有权因提供工作而获取一项按 4计算的 基本报酬, 金额为 澳门元5。
( 上述基本报酬由 澳门元的基本工资及
澳门元的 6津贴组成。) 7
2) 甲方须8a)在工作地点直接以现金支付报酬 9 /或 b) 透过以乙方名义开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存款户口支付报酬 10, 并须向乙方给予一份支付报酬的单据 11。
第五条
(不受上下班时间限制)
因乙方被聘用从事 12a) 领导、主管及外勤监察的工作 / b) 在工作 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且无上级实时监管的工作 / c) 无上级监督的学
4 双方可协议按月、 周、 日、 时、 实际提供的工作或实际的生产结果( 例如︰ 件工) 以计算基本报酬;如双方没有明确协议,则法律推定以月作计算(见《劳 动关系法》 第 59 条第 4 款);
5 按《 雇员的最低工资》第 3 条及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 月薪最低工资金额为
6 , 656 澳门元、周薪为 1 , 536 澳门元、日薪为 256 澳门元、时薪为 32 澳门元、 实际生产结果( 如件工) 平均每小时为 32 澳门元 ;有 关金额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
6 双方可协议是否支付膳食津贴、 家庭津贴、 所担任的职务的固有津贴及佣金等,倘有关的给付是定期,则该款项亦视为乙方的基本报酬(见《 劳动关系法》第 59 条第 1 款)。
7 须以作为法定货币的澳门元支付报酬( 见《劳动关系法》第 63 条第 4 款)。
8 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9 甲乙双方可协议不在工作地点支付报酬,但须遵守《劳动关系法》第 63 条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的规定。
10 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可以现金、透过以乙方名义开立在本澳的银行存款户口、或以在本澳的银行支票等方式支付, 但该等支付方式对乙方收取报酬产生严重或难以克服的困难者除外( 见《劳动关系法》 第 63 条第 5 款)。
11 报酬单据须载有以下的内容︰ i) 甲方的身份资料 ;i i ) 乙方的姓名及职位 ;i i i )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编号或倘有的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的编号; iv) 与报酬相应的期间; v) 以分条缕述的方式叙述的报酬项目; vi) 所有扣除的金额; vii)应收的净金额( 见《劳动关系法》 第 63 条第 6 款), 另可参考“ 支付报酬单据( 范本)”。
12 可删除不适用者。
术或研究的工作 / 或 d) 家务工作,故甲乙双方就工作时间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乙方无须受上下班时间的限制;但乙方仍有权享有法定的休息时间、每周休息日、强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权利;
🞏- B. 乙方须受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尤其是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每日上下班时间。
第六条
(正常工作时间)
乙方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 小时13,每周 小时14。
除非属本合同第五条 A 项规定的情况,否则,甲乙双方就每日的上下班时间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 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由 时 分至 时 分;
🞏- B. 不包括夜班时段的轮班工作;
🞏- C. 包括夜班时段的轮班工作。
第七条
(超时工作) 15
1) 在法定的情况及限制内 16,可由甲方预先决定及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提供超时工作,且乙方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 以及 % 17的额外报酬。
13 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 见第 33 条第 1 款), 但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见《劳动关系法》第 33 条第 2 款)。
14 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见《劳动关系法》第 33 条第 1 款)。
15 按《雇员的最低工资》第 6 条的规定, 计算超时工作每小时正常报酬, 不得少于其所适用的最低工资金额按《 劳动关系法》 第 61 条规定计算的平均每小时基本报酬(如:月薪雇员平均每小时基本报酬不低于 27.7 澳门元,周薪、日薪、时薪、实际生产结果( 如件工) 平均每小时基本报酬不低于 32 澳门元)。
2) 倘乙方提供的超时工作是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 劳动关 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则乙方还可享受有薪的额外休息时间 18。
3) 除非属本条第 1 款所指的法定情况, 否则, 乙方提供的超时工作须征得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 19, 且乙方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 以及 % 20的额外报酬。
第八条
(试用期)
1) 甲乙双方就试用期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首三十日为试用期;
🞏- B.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首 日21为试用期;
🞏- C. 免除试用期。
2) 如选择 A 项或 B 项, 则甲乙任一方在试用期内均可无须提出理由而终止本合同,并无权收取终止合同的任何赔偿,且甲乙双方就预先通知期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 理(请在 🞏内以“ 🗸” 选择下 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i) 双方无须遵守任何的预先通知期;
🞏- ii) 属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则其须提前 日22通知乙方; 属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则其须提前 日23通知甲方。
16 法定的情况及限制内是指《劳动关系法》第 36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情况及限 制。
17 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五十(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37 条第 1 款) 或以上。
18 安排有薪额外休息时间予乙方时, 须遵守《劳动关系法》第 38 条规定的情 况及方式作安排。
19 须备有证明同意的纪录(见《 劳动关系法》 第 36 条第 4 款), 请参考“ 超时工作协议书(模板)”。
20 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二十(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37 条第 2 款) 或以上。
21 如甲乙双方自定试用期限, 则请填上经双方协议的试用期限, 且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见《劳动关系法》 第 18 条第 3 款第 3 项)。
22 甲乙双方可透过书面协议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之预先通知期, 但甲方之预先通知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见《劳动关系法》 第 18 条第 5 款第 1 项, 第 72 条
第九条
(每周休息日)
1) 乙方每xxx享受 24的休息时间,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乙方有关其可享有的每周休息时间。
2) 在法定的情况下 25,甲 方可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 而乙方有权在提供工作后三十日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26补偿休息时间, 及有权收取 27︰
a) 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28基本报 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 日29补偿休息时间30;
b) 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 例如︰时薪或件工),则有权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 日
31基本报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 日32补偿休息时间。 33
3) 乙方因自愿申请 34而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后,有权在工作后的三十日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 35补偿休息时间;如乙方未能 享受该补偿休息时间, 则有权收取 36︰
第 3 款第 1 项之规定)。
23 甲乙双方可透过书面协议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之预先通知期 ,但乙方之预先 通知期不得超过七日( 见《劳动关系法》 第 18 条第 5 款第 1 项, 第 72 条第 3款第 1 项之规定)。
24 除非属《劳动关系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否则,乙方有权享受每 周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法定休息时间。
25 法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1 款所指的情况。
26 法定的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
27 按双方已协议的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而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28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第 1 项)。
29 法定的额外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第 1 项)。
30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劳动 关系法》 第 43 条第 7 款)。
31 法定的另加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第 2 项)。
32 法定的另加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第 2 项)。
33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劳动 关系法》 第 43 条第 7 款)。
34 须备有可证明乙方自愿在每周休息日工作的记录(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6 款), 请参考“ 周假工作协议书( 模板) ”。
35 法定的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4 款)。
36 按双方已协议的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而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a) 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 37基本报
酬;
b) 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 例如︰时薪或件工),则有权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 日38
基本报酬。
4)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相应的补偿休息时间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 39。
第十条
(强制性假日)
1) 乙方有权在法定的十日强制性假日 40被豁免提供工作, 且不丧失基本报酬41。
2) 在法定的情况下 42,甲 方可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法定的强制性假日工作,而乙方有权在提供工作后三个月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43补偿休假, 以及有权收取 44︰
a) 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45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 日46补偿休假47;
37 法定的额外基本报酬是一日 (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5 款第 1 项)。
38 法定的另加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5 款第 2 项)。
39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8 款。
40 《劳动关系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的强制性假日。
41 须根据《 劳动关系法》第 44 条第 2 款至第 3 款规定而支付法定的基本报酬。
42 法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1 款所指的情况。
43 法定的补偿休假是一日 ,但该休假得透过甲乙双方协商以一日基本报酬作为 补偿代替(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
44 按双方已协议的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而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45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
46 法定的额外补偿休假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
47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4 款)。
b) 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 例如
︰时薪或件工) , 则有权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 日48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 日49补偿休假50。
3)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 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相应的补偿休假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51。
第十一条
(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重迭)
如乙方享受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出现重迭, 则重迭的假日按强制性假日处理, 甲方须在紧接的三十日内安排乙方享受重迭的有薪每周休息日 52。
第十二条
(年假)
乙方有权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 于翌年享受 个53工作日
的有薪年假,倘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则乙方工作每满一个月于翌年可享有按上述日数比例计算的年假,余下时间满十五日亦可享有按上述日数比例计算的年假。
第十三条
(产假) 54
48 法定的另加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第 2 项)。
49 法定的另加补偿休假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第 2 项)。
50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4 款)。
51 见《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5 款。
52 见《劳动关系法》 第 42 - A 条。
53 法定的年假日数是六个工作日( 见《 劳动关系法》第 46 条第 1 款), 此外, 如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年假最多可累积两年,请参考“年假协议书( 模板) ”。
54 只适用于女性雇员。
1) 乙方在分娩时可享受 日 55产假, 其中六十三日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 其余日数可由乙方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如乙方拟在分娩前享受部分产假,须至少提前五日,将该意愿通知甲方。
2) 在乙方分娩之日,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时,乙方才有权收取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3) 如乙方在享受产假期间, 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才满一年,则乙方有权收取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仍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第十四条
(侍产假) 56
1) 乙方有权因成为父亲可享受 个工作日57侍产假。该侍产假可连续或间断地于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至婴儿出生后三十日内享受。如乙方拟在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 至婴儿出生前的期间内享受部分侍产假, 则至少须提前五日通知雇主, 或如属不可预见的情况, 则须尽早通知甲方。
2) 在乙方成为父亲之日,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一年 时, 乙方才有权收取侍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3) 如乙方在享受侍产假期间,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才满一年, 则乙方有权收取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仍享受的侍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55 女性雇员有权因分娩而享受不少于七十日产假 (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54 条第 1 款),且在女性雇员诞下死婴或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之情况, 亦有权享受产假( 见《劳动关系法》第 54 条第 5 款)。
56 只适用于男性雇员。
57 男性雇 员 有 权 因 成 为 父 亲 而 享 受 五 个 工 作 日 侍 产 假 ( 见 《 劳 动关 系法 》 第 56 - A 条第 1 款) ,且 在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之情况, 亦有权享受侍产假( 见《劳动关系法》第 56 - A 条第 6 款)。
第十五条
(夜间工作) 58
倘乙方于零时至早上六时期间提供工作, 则甲乙双方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xxxx知悉获聘用提供包括夜间时段的工作, 故不会获发夜间津贴;
🞏- B. 乙方因偶然提供夜间工作, 有权收取夜间津贴( 金额为工作的正常报酬及 % 59的额外报酬), 但如乙方已于当月收取轮班津贴者除外。
第十六条
(轮班工作) 60
倘乙方并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而是于不同时间提供工作, 则甲乙双方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 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xxxx知悉获聘用提供轮班工作, 故不会获发轮班津贴;
🞏- B. 乙方因偶然提供轮班工作, 有权收取轮班津贴( 金额为工作的正常报酬及 % 61的额外报酬) ; 倘乙方已于当月收取轮班工作报酬,且金额等于或超过基本报酬百分之十,则乙方在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时,无权收取任何的额外金钱补偿,但有权在有关强制性假日后的三十日内享受有薪补偿休假。
第十七条
(非由工作导致的因病或意外受伤之缺勤)
58 如没有夜间工作,则可删去本条。
59 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二十(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39 条第 2 款)。
60 如没有轮班工作,则可删去本条。
61 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十(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1 条第 1 款)。
完成试用期后, 乙方于每一历年xx病或意外受伤缺勤而有权收取报酬的日数为 日62。
第十八条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预先通知期)
甲乙任一方均可不以合理理由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但提出解 除的一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属甲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甲方须提前 日 63通知乙
方;
b) 属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乙方须提前 日 64通知甲
方。
第十九条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赔偿)
在本合同目标尚未完成前,如甲方不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合同, 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按《 劳动关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65所规定的赔偿。
62 法定的日数是六日,且应遵守《劳动关系法》第 53 条的规定。
63 甲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可透过与乙方协议而订定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预先 通知期或所定的预先通知期少于十五日,则甲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为十五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72 条第 3 款第 1 项)。
64 乙方须遵 守的预 先通 知期可透 过与甲 方协 议而订定 ,但 乙方 须遵 守的预先通知期间不应超过甲方须遵守的期间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预先通知期或所定 的预先通知期少于七日 ,则 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为七日(见《 劳动关系法》第 72 条第 3 款第 2 项)。
65 该条文规定,有关赔偿按雇员的年资以每年不少于七日至二十日的基本报酬计算; 雇员于劳动关系终止的年度的年资按月计算, 每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但足十五日计算十二分之一( 见《 劳动关系法》第 70 条第 2 款);无论劳动关系的期间多长, 有关赔偿的最高金额以在解除合同之月雇员的基本报酬的十二倍为限(见《劳动关系法》 第 70 条第 3 款); 为适用上述规定, 除劳资双方另有协议更高金额的情况外, 用于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为澳门元 21 , 000 . 00 元( 见《劳动关系法》第 70 条第 4 款)。
第二十条
(合同失效及失效的预先通知期)
1) 本合同因“ 合同目标” 完成而失效, 且甲乙双方均无权因终止劳动关系而收取任何赔偿。
2) 甲方在得知完成“ 合同目标” 的预计日期时, 须遵守本合同第十八条 a)项规定的预先通知期,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一项相应于所欠的预先通知期日数的基本报酬。
3) 倘在本条第 2 款规定的预先通知期过后, 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继续提供工作, 则本合同将转换成不具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倘欠缺本条第 2 款所指的预先通知, 在本合同目标完成十五日后, 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继续提供工作, 则本合同将转换成不具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甲方须按现行《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为乙方购买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补充) 66
66 本条文的空白位置是让甲乙双方填写其他经协议的工作条件,但该协议所定的工作条件不得低于现行《劳动关系法》 及《 雇员的最低工资》 中对乙方的工作条件的规定 ,否则 ,该协议条款视为不存 在,並以上述法律的規定代替。
第二十三条
(法律的适用)
1) 对于在本合同未被列明的事项及情况, 双方另有约定且不与其他法律或法规相抵触者,按约定处理; 双方没有约定,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处理。
2)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项及情况, 若对乙方之保障较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低, 则以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准。
3)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项及情况, 若对乙方之保障较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高, 则以本合同内相关条文为准。
4)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事项及情况, 若有关内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最后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 经甲乙双方签署作实后, 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或其代表︰ 乙方︰姓名
职位
( 签署及盖章) ( 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