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DVP 资金账户、交易所资金账户、机构间私募资金账户及理财直融工具账户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与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0 版,2023 年)
编号:
管理人: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住所:xxxxxxxxxxx 000 x 0 x 00 x、36 层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xxx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住所:xxxxxxxxxx 0000 x
邮政编码:200082负责人:xx
授权代理人:xxx营运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1.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系一家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具备办理理财业务及进行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及担任理财产品资金
及所投资资产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担任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
为明确各方在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理财产品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4.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5.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释义: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各方不再就甲方发行的单支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对于特殊产品涉及的不同于本协议的约定,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指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并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
2、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理财产品文件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管理人: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4、托管人/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理财产品文件/理财文件: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文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6、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或托管账户:指以甲方发行的单只理财产品名义在乙方为该只理财产品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该只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理财资金。
7、理财资金:指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理财产品募集的所有理财资金;单只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应进入其对应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8、理财产品财产/理财财产:指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以及运用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形成的债券资产、权益类资产、信托财产等;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理财产品资产的财产。
9、理财产品财产净值: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理财产品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理财产品终止时理财产品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费用、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10、资产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债券账户、交易所账户和机构间私募结算账户及理财直融工具账户等。
11、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DVP 资金账户、交易所资金账户、机构间私募资金账户及理财直融工具账户等。
12、划款指令书:指经过甲方授权审批人审批通过的向乙方发出的由理财产品的资金账户向交易对手划付资金、支付理财产品相关费用、支付客户本金和收益以及账户间资金互转等的电子或书面文件
(附件一)。
13、投资者账户:指投资者指定的用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的银行账户。
14、本协议/本托管协议:指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理财产品文件之定义。
第一条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管理人:
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 x、00 x法定代表人:郭党怀
成立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保监复〔2020〕3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20 年 7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
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2 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xxxxxxxxxx 0000 x
负责人: xx
成立时间:2008 年 1 月 16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2008 年 1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第二条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2.2 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理财产品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账户开立、理财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清算交割、净值计算、资产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托管协议的原则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托管业务承办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托管
3.1 托管理财产品的种类
托管理财产品的种类: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的并委托乙方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
托管理财产品的起始金额以理财产品成立日甲方划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3.2 托管期限
3.2.1 每只理财产品托管期限自该只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产品成立日参照该只理财产品说明书),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解除之日止。
3.2.2 对于每一期理财产品而言,理财产品成立日,由甲方将理财产品的初始募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初始托管资金规模以乙方实际收到的托管资金为准,乙方收到托管资金后应及时向甲方邮件回复托管资金到账信息。
3.2.3 乙方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理财产品的托管职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理财产品财产。
4.1.2 根据理财文件的规定,制订并通知投资者有关理财产品认
购、赎回、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1.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理财文件的规定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约定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1.4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规定销售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4.1.5 有权监督乙方的托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托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本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理财财产。同时,甲方作为管理人有义务跟踪并监督理财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以及相关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并对理财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理财产品的要求进行审核。
4.2.2 甲方应确保托管的理财资金和甲方自有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4.2.3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
导。
4.2.4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从资金账户向外划款时,主动发起划款申请,对电子或纸质划款指令审核后发送乙方,纸质划款指令需要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印鉴签字样本见附件二),甲方应保证所出具的划款指令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4.2.5 为理财资金向乙方申请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并按相应的理财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应将其通过本理财产品募集的全部理财资金分别划入该等理财产品对应的托管账户。
4.2.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完整保存每只理财产品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
4.2.7 按产品说明书及时足额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承担对应产品的托管费。
4.2.8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文件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每只理财产品管理定期报告和每只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清算报告等。
4.2.9 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披露每只理财产品的净值。
4.2.10 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产品、账户、交易等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同、文本等,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11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4.2.12 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4.2.13 违反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管理理财产品财产,致使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
4.2.14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理财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甲方接受乙方对理财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4.2.15 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理财产品账务核对。
4.2.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托管费。
5.1.2 接受甲方申请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5.1.3 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管理理财资金账户,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相关的电子和书面交易依据(或复印件)。
5.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审核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及被授权人签字与授权通知书中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审核划款指令书中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对于核对不一致的划款指令,乙
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乙方有权不执行该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5.1.5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5.1.6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5.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5.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托管的理财资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理财资金。
5.2.3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和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对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进行托管业务承办。
5.2.4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
5.2.5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理财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和费用支付,不得延误,向甲方及时反馈划款指令清算结果和交收结果。
5.2.6 因乙方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2.7 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托管理财产品
财产,致使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乙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
5.2.8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理财产品设立会计套账,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5.2.9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根据需要向甲方出具理财产品的托管报告。
5.2.10 核实理财产品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理财产品清算报告(如有)。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5.2.11 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为至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 15 年。
5.2.12 理财产品终止后,监督甲方按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实收益分配方案(如有)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5.2.13 对于涉及托管人参与签署的各类协议,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面签。
5.2.14 如管理人有需要的,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供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的资金明细、资金余额、资产持仓等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2.15 托管人每日对资产账户进行账实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管理人,及时将资产账户发生的费用通知管理人。
5.2.16 托管人应建立快速且有效的机制,确保中债登/上清所/
交易所等资金账户的应急回款流程通畅。
5.2.1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关联方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乙方控股的机构、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等。
5.2.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理财资金账户的开立
6.1 为实现对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乙方负责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产品有关的账户,甲方给予协助。
6.2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2.1 在甲方向乙方提交正确无误的理财产品的开户资料后的当日内由乙方完成托管账户的开立工作,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托管账户进行。开立完毕后,xx在当日内提供该理财产品的相应托管账户开立信息(参见附件三
《关于银行账户开立就绪的函》)。
6.2.2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各方均不得使用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6.2.3 甲方应为其管理的各期/单只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开立托管账户。
6.2.4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不得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
等结算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2.5 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日将起始理财资金足额划入托管账户。
6.2.6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6.2.7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账户结算费(包括但不限于汇划费、账户手续费等)全部免于收取、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沉淀资金计息利率以函件形式明确。如托管账户利率发生变更的,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函件通知甲方,函件内容应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利率、生效日
等要素。
第七条 理财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7.1 甲方对理财产品财产依据理财产品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7.2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运用违背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7.3 对于因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第八条 理财财产的保管
8.1 理财财产应独立于甲、乙方的固有财产。
8.2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理财文件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理财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
8.3 乙方按照理财管理人的需要开设理财产品投资所需要的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乙方应按日对资产托管账户及中债登/上清所/交易所等资产账户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向甲方提供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账单以及托管机构费用通知等内容。
8.4 乙方对所托管的不同理财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理财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8.5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按照本协议和理财文件的约定保管理财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6 除依据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外,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资产。
8.7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7.1 乙方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并根据甲方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8.7.2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假借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8.7.3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8.8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8.8.1 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理财产品名义缴纳证券开户费并提供符
合要求的缴费凭据。如托管人同意,证券开户费可由托管人先行垫付。产品成立后,甲乙双方负责通过理财产品归还该费用。
8.8.2 托管人以理财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8.8.3 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经纪业务服务商处开立理财产品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托管人负责以理财产品名义在开户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确认。
8.8.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甲、乙两方不得出借和未经各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8.9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理财产品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乙方协助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文件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对于需要面签的账户开立,乙方应进行面签,并保证账户开立的真实、有效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9.1 定期账户
本理财产品投资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时,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名一致,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指定授权人的人名章。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
款协议应经托管人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
8.10 理财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办理与保管
理财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单由乙方存放于乙方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属于乙方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11 与理财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理财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甲方负责。由甲方代表理财产品签署的与理财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或扫描件应由甲方、乙方保管,但乙方保管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或扫描件限于甲方向其提供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或扫描件。合同应存放于甲方和乙方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第九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9.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各方系统对接甲方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书,划拨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
9.2 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9.2.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用于系统发生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该纸质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业务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生效。甲方在此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9.2.2 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发送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业务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变更后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乙方收到甲方传真或邮件的工作日当日,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开始生效。甲方在此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应与传真或邮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或邮件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或邮件的内容为准。
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9.2.3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9.3 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9.3.1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被授权人签字、日期、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格式见附件一)。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或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9.3.2 甲方的划款指令通过电子指令或采用其它双方确认方式的指令以及交易凭证发送给乙方,同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如因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发送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传真、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纸质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发送纸质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确认。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或扫描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或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容为准。
9.3.3 对于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签字与签字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验证无误,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甲方划款指令于工作日当日
【16:00】之前到达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甲方划款指令于当
日【 16:00】以后到达乙方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不保证当天完成划款。若因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关闭等非乙方所能控制因素导致当日无法办理划款时,乙方于次一工作日对甲方重新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优先处理。乙方可以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若为基金直销账户说明函、资管计划合同等交易材料,由甲方在首次交易时提供。同时,视乙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
如遇紧急划款需求,甲方须提前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划款。
9.3.4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相应的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通过电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确认。对超出资金账户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9.3.5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9.4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9.4.1 乙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第 9.3.3 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理财产品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2 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划款指令确定的范围对托管资金进行了处分,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理财产品财产所有。
9.4.3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账户资金划拨。如需甲方协助,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
第十条 账务处理及账务核对
10.1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甲、乙双方的约定,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主核算责任人,乙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辅核算责任人,乙方有义务对主核算的财务结果复核。
10.2 账务核对
甲乙双方于每个工作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理财产品账务自动核对。乙方核对后,系统进行核对结果的反馈。双方核对账务若不一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
10.3 甲、乙双方对所管理、托管的理财产品应当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乙方应及时向各交易场所或经纪业务服务商获取交易数据。乙方应独立获取数据、定期对场外资产进行询证核对,每日核对债券、股票等场内/银行间/机构间等场所持仓并向甲方提供银行间持仓数据。如无法获取的,甲方可
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财产的估值
11.1 理财产品财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理财产品财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净值的计算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依据产品估值日历逐日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日历至少满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由乙方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协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理财产品财产净值,并通过系统接口以电子报表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通过电子对账方式传送给甲方,由甲方按相关约定及法规要求披露给理财产品投资人。具体对账频率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理财产品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因此,就与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甲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对理财产品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2 估值方法
11.2.1 估值日
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相关的交易场所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1.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1.2.3 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财产估值方法包括市值法和摊余成本法。其中,理财产品财产满足下述条件,可以摊余成本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理财产品财产,按监管明确要求进行减值评估和计提。
理财产品财产估值方法如下:
(1)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上市的非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同业存单及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上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4)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5)银行存款、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际利息入账。
(6)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标的产品”),有确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场外标的产品,按估值技术估值,并每日加计应收收益进行估值;按份额净值计价的场外标的产品按理财产品估值当日系统起批前能获取到的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万分收益进行估值。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标的产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7)投资非上市股权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
值及估值依据。
(8)投资非标准债权的,符合条件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采用摊余成本法的,甲方应以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若采用市值法计量,甲方向乙方提供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及估值依据。
(9)理财产品持有的衍生工具有活跃市场的交易,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无活跃市场的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甲方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具体估值方法按单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11.2.4 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或产品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2.5 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和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二条 投资监督
12.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12.2 本协议项下相关各期/单只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对象以本协议中各期/单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2.3 乙方不对理财产品资金划付后的使用过程承担监督与核查的职责。
12.4 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乙双方应保证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甲方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第十三条 税费计提、支取和理财产品财产的核算、分配
13.1 费用
13.1.1 理财产品成立后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种类见理财产品文件并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方式计算、计提、支付。
13.1.2 托管费
托管费率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3.1.3 托管费支付方式
托管费按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计提、支付。实际支付时,由管理人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复核后,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扣除。
13.2 管理人报酬
甲方和乙方按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计提、支付管理人报酬。实际支付时,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复核后,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扣除。
13.3 理财产品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自履行。
除银行结算费用外,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复核,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
13.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
甲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计算和分配理财产品收益(理财产
品收益的计算、计提和支付方法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四条 托管报告
14.1 甲方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个工作日内、半年报告20个工作日内、年度报告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4.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甲方负责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16.1 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作等相关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
的情况除外。
16.2 甲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乙方资产托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以及乙方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乙方书面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甲乙两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仍须继续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承诺。
第十七条 终止清算
17.1 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7.2 理财产品终止或依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提前终止时,甲方与乙方应核对产品清算前尚未支付的产品费用及税费,并确认产品进入清算流程。产品进入清盘流程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做托管户的预销户。
17.3 甲方发送指令给乙方将理财产品财产按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到期分配划款,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乙方完成前述事项后,乙方对本产品的托管职责解除。若存在异议,则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解决。
17.4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
18.1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8.1.1 甲、乙两方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财产从事投资。
18.1.2 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理财财产,乙方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理财财产。
18.1.3 甲、乙两方利用理财财产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8.1.4 甲、乙两方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8.1.5 甲、乙两方对他人泄漏产品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18.1.6 乙方私自动用或处分理财财产,根据管理人的合法指令、理财文件或本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18.1.7 理财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理财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理财产品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理财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声明与承诺
19.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9.1.1 甲方保证拥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开展理财产品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19.1.2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义务,并为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就甲方发行或管理的理财产品,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19.1.3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本理财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资金。
19.1.4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资金。
19.1.5 甲方承诺理财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及本协议约定。
19.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完整、
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9.1.7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9.2 乙方声明与承诺
19.2.1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9.2.2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规定的理财资金托管工作。
19.2.3 乙方承诺不侵犯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19.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但乙方对该等数据及依据该等数据编制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9.2.5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以
及各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甲、乙两方仅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因托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由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21.2 从理财产品成立到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甲方违反第 4.2 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理财产品财产和投资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1.3 从理财产品成立到理财产品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乙方违反第 5.2 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理财产品财产和投资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1.4 为免疑义,本协议项下所称“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22.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2.2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
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有关事宜。
22.3 除以下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22.3.1因各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22.3.2因一方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其财产因重组、保全、破产或清算等原因被第三方接管,该一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该对方可以书面文件通知该一方终止本协议。该终止视为该一方原因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两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其它
26.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两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26.3 本协议构成理财产品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与乙方有关的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26.4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