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DII 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 的投资收益。QDII 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资管计划”)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资管计划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是基金管理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管理计划投资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管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定客户。
(三)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人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 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 证,投资人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人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 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 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 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 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 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 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四)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它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基金中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取决于其具体投资的基金类型。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人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 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 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5)基金中基金(FOF)。是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ETF 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
(五)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 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六)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 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0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资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参照计划合同的约定。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四、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互相转化
符合第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
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五、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制度
(一)本公司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高风险、专业投资者中高风险、专业投资者中等风险、专业投资者中低风险、专业投资者低风险、普通投资者高风险、普通投资者中高风险、普通投资者中等风险、普通投资者中低风险、普通投资者低风险、最低风险共十一种风险能力承受水平。我司将旗下产品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种类型。
(二)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
(1)专业投资者高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2)专业投资者中高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3)专业投资者中等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4)专业投资者中低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5)专业投资者低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6)普通投资者高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7)普通投资者中高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
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8)普通投资者中等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9)普通投资者中低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10)普通投资者低风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11)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最低级别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资管计划是照《计划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活动,风险收益特征按不同的投资标的及资管计划的不同结构而不同。基金/资管计划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资管计划,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资管计划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资管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资管计划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资产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管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资管计划运营状况与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资管计划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资管计划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开户和交易时应该仔细阅读《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者承诺函》、《销售适当性不匹配风险警示书》、《风险提示函》等资料。投资者的签署代表对本次交易风险已经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基金净值、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
(六)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以上服务内容均为免费)
九、基金交易业务流程(具体的业务流程以直销柜台的操作指引为准)
(一)直销柜台开户和增开直销交易账户
A.个人投资者开户或增开直销交易账户,包括投资者本人、委托他人代办、未成年人监护人代办等类型。
1. 投资者类型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是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符合本条第(1)、(2)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本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本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3.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
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4.投资者本人临柜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投资人权益须知》(增开交易账号除外,下同);
(5) 《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传真交易);
(6)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如需开通网上交易);
(7) 《投资者承诺函》;
(8) 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若有)(开立深圳/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
(9) 金融资产证明及近 3 年个人收入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0) 投资经历或投资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1) 诚信记录证明材料;
(12) 税收居民身份xx文件。
5.委托他人临柜代办,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3)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5) 填妥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投资人权益须知》;
(6) 《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传真交易);
(7) 《投资者承诺函》;
(8) 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9) 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金融资产证明及个人收入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0) 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经历或投资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1) 申请人的诚信记录证明材料;
(12) 税收居民身份xx文件。
6.未满 18 周岁的个人投资者,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办理,除
遵循上述第 1 条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的材料:
(1)提供填写合格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出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出示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原件,提供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由其它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xx);
(0)监护人签署的《未成年人投资行为认可说明》原件;
(5)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开户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监护关系证明等文件;
(6)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还须提供相关任职证明、收入证明或劳动关系合同。
B.法人机构投资者开户和增开交易账户
1. 投资者类型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默认专业投资者)。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默认专业投资者)。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默认专业投资者)。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符合本条第(4)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本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本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3.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机构投资者被授权人临柜办理,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加盖业务章和私章需提交有效的授权文件,下同)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或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已经办理三证合一,可以只提交营业执照,下同)的加盖公章/业务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业务章的复印件;
(3)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的);
(4) 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业务章的复印件;
(5) 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请被授权人填妥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投资人权益须知》并签字和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或预留印鉴;
(6) 印鉴卡;
(7) 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8) 开户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材料的加盖公章/业务章/预留印鉴的复印件;若机构客户同一户名对应多个银行账号打款认/申购,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账户业务申请表上填写并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唯一的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9) 填妥并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10) 填妥并签章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机构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11) 《投资者承诺函》;
(12) 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章(若有)(开立深圳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3) 机构投资者旗下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函(备案相关资料)或者机构管理金融产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及产品合同(首页、盖章页)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章;
(14)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金融资产证明(默认专业投资者除外,下同);
(15) 投资经历证明文件(默认专业投资者除外,下同);
(16) 诚信记录证明材料;
(17) 税收居民身份xx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
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18)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果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三)直销柜台客户认/申购基金、专户
1.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代办需申请人签字);
(3) 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
(4)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5) 专户合同原件或签署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承诺函、申请表、签署页)复印件(适用于购买专户产品);
(6) 经签署的《销售适当性不匹配风险警示书》(如果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最低风险等级产品或最低风险承受投资者除外);
(7) 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普通投资者)。
2.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有效的银行回单或机构划款指令或凭证;
(3) 专户合同原件或签署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承诺函、申请表、签署页)复印件(适用于购买专户产品);
(4) 经签章的《销售适当性不匹配风险警示书》(如果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最低风险等级产品或最低风险承受投资者除外);
(5) 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普通投资者)。
3. 注意事项:
(1) 公司应该告知投资者其风险能力承受水平,打算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2) 直销录入员受理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并不表示对该业务申请的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3) 直销录入员 15:00(认购期的开户及认购申请为 17:00)以后受理的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如果证券交易所调整交易时间,则接单截止时间以证券交易所当天的闭市时间为准;
(4) 只有当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足额认/申购款项到达公司的直销账户后,对应的认/申购业务才能确认成功;
(5) 如果投资者从未在直销机构填写《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须完成问卷后方可提交认/申购申请。投资者须确认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如不匹配,投资者在《交易业务申请表》签字(盖章)则代表已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6) 机构投资者若在直销柜台通过传真的委托方式进行有关业务的办理,需与本公司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
(7) 公司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a)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b)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 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c) 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d) 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8)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a) 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b)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c) 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d) 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 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e) 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出示《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四)直销柜台客户办理赎回、转托管和转换业务
A.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3.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出示投资者本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4. 与开放式基金账户相关联的深圳/上海证券账户(仅限于跨系统转托管)。
B.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 与开放式基金账户相关联的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仅限于跨系统转托管)。
(五)特殊类业务
继承是指基金/资管计划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资管计划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资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继承和捐赠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由过出方基金份额托管点受理;司法执行的非交易过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受理。过户行为统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核实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卡的,要先办理开户业务。
1、继承业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人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继承公证书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
销售代理人需要留存的材料为:继承公证书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
2、捐赠业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人因办理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捐赠公证书原件;捐赠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填妥的经签字确认的申请表。销售代理人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捐赠公证书原件、捐赠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加盖公章复印件、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填妥的经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销售代理人受理机构投资人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捐赠公证书原件;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捐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销售代理人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捐赠公证书原件、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捐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加盖公章复印件、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
3、司法强制执行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个人投资人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件原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当发生司法强制执行时);填妥的申请表。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当发生司法强制执行时)、填妥的申请表。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机构投资人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司法强制执行除外);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原件及身份证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
(当发生司法强制执行时);填妥的申请表。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代码证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当发生司法强制执行时)、填妥的申请表。
注:销售代理人经办人应当在申请表上注明“已审原件”,经办人及负责人在投资人的
申请表上签名,盖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备查后,将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单传真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代理人在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将 T 日接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公司法律部门协助下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得到确认后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的过户,并打印确认单,将确认单传真返回受理机构。
(六)投资者类型的转化
A.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给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提交纸质或者电子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告知直销柜台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
(2)直销柜台应当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
实;
(3)直销柜台应当在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带有核实意见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返还给投资者,告知投资者核实结果。
B.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1、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应当提交纸质或者电子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应当向直销柜台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2)直销柜台应当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实;
(3)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直销柜台在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测试《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4)直销柜台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测试问卷》的得分应该在 80 分以上;
(5)直销柜台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带有核实意见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和《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返还给投资者,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6)基金募集机构不同意普通投资者转化的,该投资者自收到不同意转化决定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向同一基金募集机构再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C.个人投资者应该提供的资料:
(1)金融资产证明及近 3 年个人收入证明;
(2)投资经历或投资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3)填妥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
(4)填妥的《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适用于专转普);
(5)填妥的《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适用于普转专);
(6) 填妥的《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测试问卷》(适用于普转
专)。
D.机构投资者应该提供的资料:
(1)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金融资产证明;
(2)投资经历证明文件;
(3)填妥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
(4)填妥的《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适用于专转普);
(5)填妥的《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适用于普转专)
(6) 填妥的《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测试问卷》(适用于普转
专)。
(七)直销汇款账户
账户名称 |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银行帐号 | 695354995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十、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部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
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
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000- 00000000 ,传真:010-8808801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6 层,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xxx.xxxx.xxx.xx,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邮编:100033。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资管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资管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资管计划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资管计划。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资管计划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资管计划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xxx.xxxx.xxx.xx)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查询基金/资管计划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行)基金/资管计划销售资格。
投资人声明:
本投资人已仔细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自愿承担投资风险。签x以示承诺及申请意愿。
机构投资者(公章) 机构投资者经办人签章:
个人投资者/代办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