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證券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六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中央編號: AXM459),亦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參與者 第二類(期貨交易) : (中央編號: AYH772),亦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參與者
帳戶條款及條件
開戶合同書
此乃重要條款,懇請謹慎仔細閱讀文件。
中國銀河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獲證監會發牌經營:
第一類(證券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六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中央編號: AXM459),亦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參與者
中國銀河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獲證監會發牌經營:
第二類(期貨交易) : (中央編號: AYH772),亦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參與者
目錄
第 二 部 - 保 證 金 ( 即 〝 孖 展 ”) 買 賣 的 風 險 3
第 三 部 - 提 供 將 你 的 證 券 抵 押 品 等 再 質 押 的 授 權 書 的 風 險 3
第五部 -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4
第 七 部 - 提 供 x 存 郵 件 或 將 郵 件 轉 交 第 三 方 的 授 權 書 的 風 險 8
第 八 部 -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客 戶 資 產 的 風 險 8
第 十 一 部 - 與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關 的 一 般 風 險 12
第 十 二 部 -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的 風 險 13
第 十 四 部 - 電 子 日 結 單 風 險 披 露 13
第 十 五 部 - 進 行 場 外 交 易 的 風 險 14
丙 部 - 於 銀 河 國 際 證 券 開 設 的 證 券 現 金 帳 戶 之 附 加 條 款 33
丁 部 - 於 銀 河 國 際 證 券 開 設 的 證 券 孖 展 帳 戶 之 附 加 條 款 34
戊 部 - 於 銀 河 國 際 期 貨 開 設 的 期 貨 帳 戶 之 附 加 條 款 37
己 部 - 於 銀 河 國 際 證 券 開 設 的 股 票 期 權 帳 戶 之 附 加 條 款 45
庚 部 - 香 港 期 交 所 規 則 第 632A 條 實 施 後 之 客 戶 持 倉 限 額 48
壬 部 - 適 用 於 銀 河 國 際 期 貨 客 戶 戶 口 的 持 倉 限 額 及 申 報 水 平 概 要 51
癸 部 - 有 關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私 隱 條 例 」) 之 附 註 52
注意:本文乃中文譯本,若內容與其英文版本有任何不同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第一部 - 證券交易的風險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任何關於以往業績的xx,未必能夠作為日後業績的指引或參考。
3. 在新興市場投資,閣下需要對每項投資以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主權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和稅務風險)作出僅慎和獨立的分析。而且閣下亦需注意,雖然這些投資可以產生很高的回報,它們亦同時存在高風險,因為市場是不可估計,而且市場未必有足夠的規條和措施去保障投資者。
4. 倘若投資涉及外幣,匯率的波動或會導致投資的價值作出上下波動。
5. 中國銀河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xxxxxxxx(xx)有限公司(「銀河國際期貨」)有權按閣下的交易指示行動。若閣下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時宜或不應該進行或該等交易指示很可能會帶給閣下損失,閣下不可假設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會向閣下提出警告。
6. 在閣下進行任何投資前,閣下應索取有關所有傭金、開支和其他閣下須繳付的費用的明確說明。這些費用會影響閣下的純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閣下的損失。
第二部 - 保證金 (即“孖展”) 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第三部 -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抵押品是由銀河國際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本公司已經/將會透過一份獨立文件獲取你的明確同意,該文件將需你的簽署。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銀河國際證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之續期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書面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但是,銀河國際證券可能需要此授權書,例如以便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在你簽署授權書前,銀河國際證券
將向你解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此授權。
倘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予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可能對你的證券或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銀河國際證券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若銀河國際證券有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證券或抵押品。
銀河國際證券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證券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證券現金帳戶。
第四部 -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第五部 -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之前,應先諮詢銀河國際證券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第六部 - 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風險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的、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1.1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期貨
2 「槓桿」效應
2.1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中國銀河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銀河國際期貨」) 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3.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3.1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4. 不同風險程度
4.1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對期權持有人之警告
某些期權只能於屆滿日期行使用(歐式行使),而其他期權可於屆滿日期之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你瞭解,在某些期權行使之後,需要交付及收取相關之證券,而其他期權將需要現金付款。
期權是遞耗資產,而你作為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期權所付出全部期權金。你確認,作為期權持有人,必須行使有關期權或在市場上將期權長倉平倉,方可變現利潤。在若干情況下,由於市場流通量不足,可能難以進行期權交易。 你確認,如沒有你的指示,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無責任行使有價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屆滿日期事先通知本人/吾等。
作為期權之賣方,你可能隨時被要求繳付額外保證金。你確認,作為期權賣方(與期權持有人有所不同),你可能須根據相關證券的價格升跌情況而須承擔無限損失,而你之得益僅限於期權金。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之賣方,可能於屆滿之前隨時需交付(或繳付)相關證券,以至行使價乘以相關證券數目所得之全額款項,而你知悉此項責任與賣出期權之時所收到之期權金數值完全不成比例,亦可能須於短時間通知後履行有關責任。
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你的虧損。你一旦開始與銀河國際證券進行任何交易活動即承認你已經獲得銀河國際證券告知該等事宜。
4.2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4.3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
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合約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4.4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5.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5.1 你應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6.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6.1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6.2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7.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7.1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8. 佣金及其他收費
8.1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閣下一旦開始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進行任何交易活動即承認閣下已經獲得銀河國際證券告知該等事宜。
9.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9.1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0. 貨幣風險
10.1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1. 交易設施
12. 電子交易
13. 場外交易
14. 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或偏差調整額
第七部 -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第八部 - 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第九部 - 衍生產品買賣之風險
衍生權證
衍生權證投資者有權而非有責任在指定期間以預定價格「購入」或「出售」相關資産。到期時,衍生權證一般以現金作交收,而不涉及相關資產的實貨買賣。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種類繁多,計有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一籃子的證券等等。它們一般分作兩類:認購權證及認沽權證。認購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稱為「行使價」)向發行商購入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産。相反,認沽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向發行商沽售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産。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的風險
1. 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的投資者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2. 槓 桿 風 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産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較正股為大。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會損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資金。
3. 具 有 效 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
4. 時 間 遞 耗
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5. 波 幅
相關資産的波幅增加會令衍生權證價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令衍生權證價格下降。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6. 市 場 力 量
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時,供求的影響尤其大。
7. 成 交 量
個別衍生權證的成交量高,也不等同其價格會上升。如上所述,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權證的價值還受很多其他因素影響,例如相關資産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預期股息等等。
牛熊證
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牛熊證在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牛熊證分有兩類:N 類和R 類。N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等同行使價的牛熊證。一旦相關資產的價格觸及或超越收回價,牛熊證持有人將不會收到任何現金款項。R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有別於行使價的牛熊證。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現金款項(稱為「剩餘價值」)。但在最壞情況下,可能沒有剩餘價值。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1. 強 制 收 回
如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2. 槓 桿 作 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3.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著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4.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5. 流 通 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6. 財 務 費 用
牛熊證之發行價已包括財務費用,發行商會將其財務費用的計算程式列入牛熊證的上市文件。因此個別發行之牛熊證的財務費用將有所不同,因其包括發行商之財務成本或扣除預期普通股之股息後的股票借入成本加上發行商的邊際利潤率,投資者應注意比較不同發行商發行之類似相關資產及條件之牛熊證的財務費用。財務費用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財務費用愈高。當牛熊證被收回,牛熊證持有人(投資者)將損失整個期間的財務費用,因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其實際財務費用期間結果已變短。
7.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8.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
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除此以外,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股票掛鉤票據
股票掛鉤票據是一項結構性產品,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五章A 章在交易所上市。這種產品的對像是一些想賺取較一般定期存款為高的息率,亦願意接受最終可能只收取股票或蝕掉部分或全部本金風險的散戶或機構投資者。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投資者已等同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要是正股價格變動正如投資者所料,投資者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如變動與投資者的看法背道而馳,則可能要蝕掉部份甚至全部本金,又或只收到價值比投資額為少的正股。股票掛鉤票據的交易貨幣為港幣;碎股是以現金結算;交易以無紙形式進行買賣。投資者須注意股票掛鉤票據是不可沽空的。在香港交易所證券市場上市買賣的股票掛鉤票據分「看漲」、「看跌」及「勒束式」三種,投資者可按本身對正股價格走勢的看法而選擇。香港交易所日後或會提供其他種類的股票掛鉤票據供投資者買賣。
買賣股票掛鉤票據涉及的風險
1.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投資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2. 賠 本 可 能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投資者事前看法背馳,即可能要蝕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3. 價 格 調 整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鉤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4. 利 息
股票掛鉤票據的孳息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票據可得的孳息。
5. 準孳息計算
投資者應向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鉤票據以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到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香港交易所發佈的準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有衍生特性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或 ETF,內地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是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ETF均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ETF 投資緊貼相關基準(例如指數及商品如黃金)的表現,讓投資者可投資於不同類型的市場而又符合成本效益。ETF 可大致分為兩類:實物資產ETF(即傳統型 ETF)及合成ETF。這些實物資產ETF 很多皆完全按照相關基準的同一組成及比重,直接買進複製相關基準所需的全部資產(譬如股票指數的成分股)。有些追蹤股票指數的實物資產ETF 或也部分投資於期貨及期權合約。而合成ETF不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
1. 市 場 風 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
/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2. 追 蹤 誤 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
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4. 外 匯 風 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5.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已投資於其中部份(而不是全部) 的相關成份股/資產。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它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或衍生工具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或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可換股債券
可換股債券同時具有債券及股本證券的特性。可換股債券持有人有權在指定的轉換期內或在指定的轉換日,按預先訂立的條款換取或購買發債公司的股份。可換股債券既有債券的特性,例如票面息率及指定歸還本金日期,同時亦提供資本增值機會,持有人有權在指定時間內按指定條款將債券換成普通股份。由於有換股的權利,可換股債券的票息通常稍低於公司債券。
買賣可換股債券涉及的風險
1. 發行商風險
發行商未能如期繳付利息或本金予債券持有人。
2. 利 率 風 險
定息債券的價格會隨著市場利率升降而變動-債券價格的走勢與市場息率背道而馳,此升彼跌;一般而言,市場息口變動對愈遲到期的債券價格影響愈大。
3. 流通量風險
某些債券可能在二手交易市場欠缺流通性,投資者可能較難買入投資或賣出套現,而需持有債券至到期日。
4. 外 匯 風 險
如債券是以外幣為單位,債券將面對匯率波動的風險。
5. 股 票 風 險
如債券被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份,債券持有人將面對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其他市場因素與其它投資一樣,衍生產品的投資回報會受到外來因素如通脹及政治變動等因素影響。
其他市場因素和其他風險
與其它投資一樣,衍生產品的投資回報會受到外來因素如通脹及政治變動等因素影響。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第十部 - 人民幣產品風險
1. 匯 率 風 險
一般來說,非內地(包括香港)的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產品,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因為人民幣是受到外匯管制的貨幣,當你打算投資於人民幣產品時,便可能要將你的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 幣。而當你贖回或售出你的投資時,你或需要將人民幣轉換回本地貨幣(即使贖回或出售投資的收益是以人民幣繳付)。在這過程中,你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亦要承受匯率風險。換言之,就算你買賣該人民幣產品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你亦會有所損失。正如所有貨幣一樣,人民幣的匯率可升可跌,而人民幣更是受到轉換限制及外匯管制的貨幣。
2. 流 通 風 險
於人民幣產品是一項新產品,因此可能沒有一般的交易活動或活躍的二手市場。因此,你或不能即時出售有關產品,又或可能要以極低價出售。
3. 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
人民幣產品須面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你應該仔細考慮發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資決定。由於人民幣產品亦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你亦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有負面影響,更可能構成重大損失。
4. 投資風險/市場風險:
跟所有投資一樣,人民幣產品須面對投資風險,並且可能不保本。即產品內的投資或相關資產的價格可升可跌,而導致產品可能賺取收益或招致損失。
視乎該人民幣產品的性質及投資目標,你可能須承受其他風險。作出投資決定前,記得要細讀銷售文件內的風險因素,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意見。
第十一部 - 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樣,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風險。與特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及閣下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a)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關係,或者由於相關交易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b)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向閣下履行責任的風險。
(c) 融資風險是指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關對沖、貿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閣下的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閣下或者閣下的交易對手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d)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閣下用作監控及量度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障,從而導致閣下蒙受損失的風險。
因應相關交易條款,閣下可能仍需考慮其他重大風險。其中,高度地按客戶意思而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會增加流通風險並帶來其他較為複雜的重大風險因素。就高槓效應交易而言,其指定或相關市場因素若有輕微波幅,則可能會導致相關高槓桿效應之交易出現重大的價值損益。
由於閣下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條件是個別議定,其等可能不是閣下可於其他途徑可獲得之最佳價格或條件。
在評估個別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風險及其合約責任時,閣下亦須考慮到,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須得到原先合約雙方一致同意之後方可能修訂或終止,同時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須受到相關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閣下在預定終止日期之前可能無法修改、終止或抵消閣下就相關交易所承擔之責任或者所面對之風險。
同樣地,雖然市場作價者及交易商一般會提供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的價格或條件,以及會就未完成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但一般來說,他們並沒有合約性責任約束其等必須提供上述價格、條件或報價。此外,如果某一市場作價者或交易商並非相關交易對手,就可能無法向其取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因此,閣下可能難以確立未完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立價值。閣下不應將交易對手因應閣下要求而提供的估價或指示性價格視為以該價格訂立或相關交易之要約,除非有關價值或價格經已由交易對手確認並承認其具有約束力。
以上所述並非旨在披露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考慮因素。閣下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閣下應當就擬定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詢閣下的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閣下不應參與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第十二部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進行交易的風險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明白,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
第十三部 - 互聯網的風險
由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無法控制互聯網的訊號、接收或線路,以及你的設備配置或連接的可靠性,因此不會對因透過互聯網進行的網上交易中出現的通訊故障、失實或延誤負責。因此你同意接受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向其提供的價格是當時最好的價格。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客戶確認,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
客戶明白,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客戶確認,如果客戶透過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第十四部 - 電子日結單風險披露
客戶明白由於網絡擁擠,電子傳送可能受阻、中斷、耽誤;又因互聯網可供大眾使用,可能會有數據誤傳;無法預期的網絡擁擠和其他原因,電子傳送可能並非可靠的通訊媒體,而此又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所控制。
客戶明白第三者可能擅自取閱通信及個人資料。第十五部 - 進行場外交易的風險
你必須了解場外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你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進行場外交易。你透過本公司跟交易對手(即其它授權經紀)進行交易須承擔相關場外交易的信貸、結算及該交易對手的其它風險。本公司並不保證相關證券結算的完成,你須承擔你及/或交易對手因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如相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有關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在本公司的交易對手的交易設施上執行的交易可能會取消或成為無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為客戶的中介人,並不保證該場外交易的結算(包括但不限於由其它授權經紀所執行的有關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透過授權經紀為客戶執行交易時乃受制於與該授權經紀不時同意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如相關條款上有任何變更,恕不會作事先通知。
此外,由於透過本公司的交易對手所進行的交易流動性相對於交易所正規市場時間所進行的交易為低,你的指示可能只有部分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此外,透過本公司的交易對手所進行的交易波幅亦可能較交易所正規市場時間為高。透過本公司的交易對手的交易的流動性較低及波幅較高,可能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買賣差價較正常闊。
透過本公司的交易對手交易的證券價格,亦可能與該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後於正規市場時間交易的開市或交易價格出現重大差距。本公司的交易對手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它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發行人發表的新聞公告可能會影響證券在正規市場時間後的價格。同樣地,重要財務資料通常會在正規市場時間以外發表。此等公告可能會在本公司的交易對手於交易設施進行交易期間發放,並會導致個別種類的證券的價格被誇大及產生不能持續的影響。
因此,你務須根據本身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其它相關情況,仔細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你,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除非本聲明另有所指,本聲明所用詞彙與《證券帳戶條款及條件》所用詞彙具相同定義。
**投資者應衡量其自身可承受之風險,並在有需要時就衍生產品之風險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以確保任何投資者所作之決定會合乎閣下之情況及經濟能力。另外,投資者於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詳細閱讀有關衍生產品之上市文件(包括當中所載之風險因素之全文)。
甲 部 : 釋 義
本節為條款及條件其中一部份,而於條款及條件之中,以下詞彙將具下列涵義:
「帳戶申請表格」 | 指開設帳戶表格,其中載有客戶及帳戶之資料及其他有關開設帳戶的必須資料 |
「帳戶」 | 指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 (視情況而定) 開設,並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證券現金帳戶及/或證券孖展帳戶及/或期貨帳戶及/或任何其他交易帳戶 |
「合約」或「本協議」 | 指本條款及條件、帳戶申請表格、任何就帳戶之開設、維持及運作經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與客戶訂立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發出之附件和文件,以及客戶提供的任何常設授權或書面指示及所有該等文件不時之修訂 |
「有聯繫實體」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賦予該詞語之定義 |
「營業日」 | 指任何不屬於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日或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71(2) 條界定為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之日子 |
「結算所」 | 指包括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任何其他獲監管規則認可之有關機構不論在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在內,根據相關監管規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之各結算所 |
「客戶」 | 指在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開戶之客戶,其姓名、地址及其他資料詳載於帳戶申請表格 |
「客戶合約」 | 在期權交易規則已作出定義,即期權交易規則內所指某一符合期權標準合約條件及條款的指示透過期權交易系統與同一期權系列的另一指示有效地進行配對 |
「平倉」 | 指就任何合約而訂立另一份相同規格及相同數額但屬相反買賣之合約,以對銷原有合約及/或變現該原有合約之溢利或虧損 |
「操守準則」 |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其不時之修訂 |
「商品」 | 指包括但並不止限定於農產品金屬或貨幣、外匯、指數(股票)貨幣期權、外匯合約、商品合約、能源、權益或權限及以上有連帶關係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
「抵押品」 | 指由客戶交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接納為證券孖展帳戶下之抵押品之及/或期貨帳戶所有證券及其他資產 |
「共同匯報標準(CRS)」 | 指因應二十國集團(G20)的要求,並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委員會於2014年 7月15日通過而設立之共同匯報標準。共同匯報標準要求各司法管轄區向其當地的金融機 構收集財務帳戶資料,並就財務帳戶資料每年定期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共 |
同匯報標準訂明須進行自動交換的財務帳戶資料、須遞交資料的金融機構、涵蓋不同種類的帳戶及納稅人,以及金融機構須遵守的一般盡職調查程序 | |
「共同匯報標準責任」 | 指共同匯報標準賦予的責任(依據本地法例及由相關稅務部門發出不時更新或補充的指引),包括但不限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及確認須予申報帳戶及須予申報人士的責任,以及根據相關法例及法規向相關稅務部門匯報須予申報帳戶及須予申報人士資料的責任 |
「電子途徑」 | 指包括互聯網、電郵、流動電話、掌上電腦或任何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及包括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容許之方式 |
「電子操作」 | 指客戶透過電子途徑操作的證券交易 |
「電子服務」 | 指客戶以電子途徑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發出指示及獲取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所供資訊服務之電子設施 |
「產權負擔」 | 指透過任何資產提供或產生的擔保、融資租賃、遞延購買、買賣及回購或售後租回安排、押貨預支、賣方保留所有權或其他證券權益而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記、抵押、留置權、轉讓,及爲任何債權人提供優先權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項訂立的任何協議 |
「失責事件」 | 指一般條款第12條所述之失責事件 |
「交易所」 | 指聯交所,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進行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同及/或期權合 同買賣的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 |
「交易合約」 | 指經證監會及期交所批准在期交所不時運作的市場上進行買賣並可能因而產生期貨合約之商品合約 |
「交易所交易期權生意」 | 所有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簽訂,包括聯交所在期權交易規則不時指定某期權系列的 標準合約所載條款及條件之期權合約相關的業務及隨附於期權合約之所有事宜 |
「海外帳戶稅收合 規 法 案(FATCA)」 | i. 美國國稅局不時修訂或補充之美國國內稅收法第1471至1474條之規定或任何關聯國庫法或其他官方指引。 ii. (在任何情況下)有利上述第i段實行的,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頒布的任何條約、法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或有關美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或 iii. 因實行上述第i段或第ii段而與美國國稅局、美國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之政府部門或稅務機關相關之任何協議。 |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 |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要求對帳戶的付款進行扣減或預扣 |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可預扣 | 包括每項源自美國的繳付利息(包括原發行折扣)、股息、及其他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潤、及收入,以及銷售任何可以在美國境內可產生利息或股息之財產所得 |
付款」 | 之款項。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亦要求於2016年12月31日後預扣該類銷售所得之款項。某類源自美國,有關借貸交易、投資顧問費用、托管費用、銀行或佣金費用之款項亦包括在內。 |
「財務通融」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賦予該詞語之定義 |
「期貨期權業務」 | 指於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買賣的期貨及/或期權合約之業務及交易 |
「期貨帳戶」 | 指客戶於銀河國際期貨開設,並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期貨買賣帳戶,以買賣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的期貨合約及期權 |
「期貨合約」 | 指在不影響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賦予該詞語之定義下,是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之合約, 其效力如下:(a) 合約一方承諾在約定嗣後的時間及以約定的價格,交付予合約另一方約定之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b)合約雙方同意在約定嗣後時間根據約定的商品當時之水準乃多或少、高或低(視情況而定)於該商品在簽訂合約時合約雙方之協定水準而作出調整,差額按訂立該合約交易所規則決定 |
「期交所」 | 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後繼者或受讓者 |
「銀河國際期貨」 | 指中國銀河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營業地方為香港,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得到證監會批准為持牌法團(CE編號: AYH772)進行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並為期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 |
「銀河國際集團」 | 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控股集團之任何成員公司,其附屬公司、其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及相聯公司 |
「銀河國際證券」 | 指中國銀河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營業地方為香港,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得到證監會批准為持牌法團(CE編號: AXM459)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及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並為聯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 |
「一般條款」 | 指本文件乙部適用於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開戶之客戶的一般條款 |
「監管規則」 | 指位於香港或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下之所有監管機構不時發佈之規定或其他法例、規條、守則、指引、通知及規管性指示,用以規管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同及/或期權合同及/或其他投資工具及交易之帳戶及帳戶運作 |
「香港結算」 |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指示」 | 指客戶給予的有關(i)帳戶內或代帳戶所於香港或別處持有之證券或期貨合約或期權合 約或其他資產及物業的交易;(ii)帳戶內進行轉讓、寄存或提取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 及物業(包括於銀河國際集團之任何客戶帳戶內進行轉讓);(iii)提供財務通融;及 /或(iv)帳戶運作之任何其他指示 |
「責任」 | 指客戶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就帳戶及本合約實際或或然、現在或將來應付、欠負或涉及的一切款項、債務及責任,或客戶可能於任何帳戶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貨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 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形式或商號)可能或須以其他方式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負上的責任,連同由要求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就收回或企圖收回該等款項、債務及責任而涉及的法律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
「保證金信貸」 | 指銀河國際證券向證券孖展帳戶客戶提供之財務通融 |
「保證金」 | 指按照有關規則計算總額,並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決定之存款、抵押品及保證金(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本保證金及額外保證金),作為客戶履行本協議內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應履行之責任之保證 |
「債務」 | 指客戶於帳戶下或於任何銀河國際集團之成員開設之帳戶,所欠並已到期的所有款項、證券或其他項目 |
「脫機操作」 | 指客戶於帳戶內進行之非電子操作交易及/或其他銀河國際證券批准之操作方式 |
「綜合帳戶」 | 指任何地區之證券中介人,而該人等獲註冊或獲持牌或獲豁免註冊或持牌之股票經紀、交易商或銀行開設之帳戶,而彼等並如帳戶申請表格所示代表其客戶管理帳戶 |
「未平倉合約」 | 指尚未平倉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
「期權結算所參與者」 | 指已向聯交所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2章) |
「期權交易規則」 | 聯交所不時所發出之期權交易規則 |
「期權系統」 | 指聯交所為進行期權合約買賣及結算而提供之系統以及聯交所為進行期權合約及辦理與期權合約有關之任何其他業務及隨附於期權合約之所有事宜而提供之任何其他設施 |
「OTC」 | 指場外交易 |
「專業投資者」 | 指證券及期貨條列(第1章第1(1))及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內賦予該詞語之定義 |
「監管機構」 | 指證監會、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監管機構 |
「須予申報帳戶」 | 指某一財務帳戶:- (i) 在共同匯報標準所要求進行的盡職調查下被如此界定; 及 (ii) 其持有者:- (a) 當中至少一人屬須予申報人士; 或 (b) 乃由至少一名屬須予申報人士所控制之機構或其他實體 |
「須予申報人士」 | 指在共同匯報標準下:- (i) 屬須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收居民之個人或實體; 或 (ii) 屬須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收居民之死者之遺產; 但不包括:- (a) 其股票於具規模之證券市場上經常交易之公司; (b) 屬(a)項所述公司之關聯實體公司; (c) 政府機構; (d) 國際組織; (e) 中央銀行; 或 (f) 金融機構 |
「證券」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賦予該詞語之定義及包括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指定之其他金融工 具、權益、權利、資產及物業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不時之修訂及重新制訂 |
「證券現金帳戶」 | 指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並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現金證券交易帳戶 |
「證券孖展帳戶」 | 指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開設之證券帳戶,而為此銀河國際證券同意根據本合約為此帳戶提供保證金信貸 |
「證券保證金融資」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賦予該詞語之定義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
「證監會」 |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標準合約」 | 指期權交易規則附表六所載聯交所不時訂明適用於期權合約之標準條款及條件 |
「聯交所」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股票期權帳戶」 | 指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並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股票期權買賣帳戶 |
「條款及條件」 | 指本文件之條款及條件,所適用之各附表,及其不時之修訂及補充。此等條款及條件乃適用於帳戶操作及對客戶具法律約束力 |
「交易限額」 | 指根據交易政策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所訂定之其他規條於帳戶內可予進行之客戶交易限額,此限額可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作出改動 |
「交易政策」 | 指適用於操作各帳戶之各項操作政策及程序,該等有關政策乃具法律約束力及會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釐定 |
「交易」 | 指已執行之指示 |
「用戶名稱與密碼」 | 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分配的個人用戶名稱及密碼以便使用電子服務 |
法例、條例或公告之參照須包括該等法例、條例或公告不時之修訂、延展、綜合、取代及重新制定。單數詞彙亦兼具眾數詞彙涵義,反之亦然。
所述之一種性別即涵蓋所有性別,而用於稱謂一個主體之詞彙乃包括個人、公司、獨資經營者、合資經營者、集
團及企業,反之亦然。
乙 部 : 一 般 條 款
一般條款乃適用於所有類別之帳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 帳 戶
1.1 此部分之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適用於帳戶運作。
1.2 倘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下之條文互相出現任何抵觸,概以本條款及條件之條文為準。
1.3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之指示:
(a) 客戶及其授權而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以書面形式批准之人士乃帳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b) 客戶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c) 因傳送錯誤、技術故障、機能失常、網絡裝置違規干預、網絡超載、第三方惡意阻擋、網絡失常、網絡供應商方面的干擾或其他失誤所引致的任何損毀、延誤或損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一概不會負責。客戶明白該等系統故障可能會限制用戶使用電子服務或完全不能使用,有鑑於此,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留經事先通知客戶後暫停該電子服務的權利。
(d) 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4 倘客戶開設綜合帳戶,該帳戶乃代其客戶進行交易。而客戶必須在其招攬之客戶所在地區或在其執行有關交易的地區獲註冊或獲持牌或獲豁免註冊或持牌為股票經紀、交易商或銀行,而該等牌照須於帳戶仍然有效及可予執行期間任何時間均維持有效。客戶須獨自承擔其操作綜合帳戶於有關地區之合法性之責任並同意就操作此帳戶引致對銀河國際證券及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之任何索償、責任、損失、收費及費用作出賠償。
1.5 客戶及(視情況而定)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或代理須對所有登入編碼保持機密,其中包括密碼或其他帳戶運作或使用所需之編碼。客戶須對透過該等登入編碼於帳戶發出的所有指示及/或進行的交易負全責。
1.6 倘載於帳戶申請表格內的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須於該等變動後盡快並在30日內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須就於此合約提供之條款及條件及有關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的資料之重大更改通知客戶,包括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名稱、地址、牌照狀況、聯絡電話、提供服務之性質或可能影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的業務等的有關變動。
1.7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須把有關帳戶的資料保持機密。但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披露有關客戶或帳戶的事務與:
(a) 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以應其不時的要求或為遵守監管規則或相關法律﹔或
(b) 銀河國際集團內的任何成員公司﹔或
(c) 任何其他為操作或履行此合約的人士或為客戶提供財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市場推廣之人士。
1.8 客戶務請留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V部之條文(以不時修訂之版本為准)。客戶務請謹記,客戶需要就本身之作為或客戶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代辦之事宜而遵守及確保自身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V部施加之任何責任或義務。客戶確認其知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 XV部之條文,其將一直遵守有關條文或確保有關條文得以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不會因為按客戶指令或指示而辦理或打算辦理之事宜違反或違犯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負上法律責任。
1.9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表明或以書面得悉一切,否則就所有有關帳戶之任何或全部指示而言,客戶為當事人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代理人。本文件概無任何內容構成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成為客戶受託人或構成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 即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任何證券交易,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亦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證券交易的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毋須就客戶因或有關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接納或不執行該等指示或不作出不接納任何指示的通知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1.10 為符合證監會於2003年4月發佈的客戶身份規則政策,如任何監管機構就客戶帳戶的任何交易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遞交相關資料:-
(a) 客戶須於監管機構發出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監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述人士的身份、地址、聯絡資料及其他以作識別客戶身份的資料(包括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及/或共同匯報標準相關資料): (i) 持有執行交易帳戶的個人或實體; (ii) 在交易中享有最終商業/經濟利益及/或被假定為最終承擔商業/經濟風險的個人或實體; (iii) 客戶根據其所取得的資料及其所知所信,最終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任何第三方; 及 (iv)由規定1.10(a)(iii)所述個人或實體發出的交易指示; 及/或
(b) 如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發出交易指示,客戶須於經由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知悉監管機構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計劃、帳戶或信託及負責為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決定的投資經理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如客戶的投資決定受控於其他個人/實體或最終受益人,並且該個人
/實體或最終受益人指示客戶發出相關交易指示,則客戶須提供該個人/實體或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位及聯絡資料。
(c) 如客戶知悉其任何客戶本身為中介人,並為其潛在客戶或其他中介人的潛在客戶擔任中介角色,而客戶並不知道該些發出交易指示的潛在客戶的身份、地址、職位及聯絡資料,客戶確認:-
(i) 客戶已作出必要安排以確保有權要求其客戶或促成有關方面於監管機構發出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提交規定1.10(a)及/或(b)所述資料; 及/或
(ii) 其客戶所代表之中介人客戶已作出必要安排以確保該中介人客戶會於要求發出後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其潛在客戶的身份資料,而客戶確認沒有理由懷疑有關要求不會獲得遵守; 及
客戶經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知悉監管機構就客戶帳戶內的交易發出要求後,客戶須立即要求發出相關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交規定1.10(a)及/或(b)所述資料,以確保相關資料於要求發出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提交予監管機構。
客戶確認客戶及其潛在客戶或其中介人客戶並不受限於任何禁止他們履行上述規定1.10(a)、(b)及/或(c)的相關保密法例。如客戶的潛在客戶或中介人客戶受限於相關保密法例,客戶或其潛在客戶或其中介人客戶(視情況而定)已作出必要安排明確放棄相關法例授予的利益或免卻相關法例的要求,並以書面同意客戶、其潛在客戶及其中介人客戶向監管機構披露身份資料(「該書面同意書」)。
本規定1.10賦予的責任及該書面同意書在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開立的帳戶終止或本協議終結後繼續有效。
客戶明白違反本規定1.10或無法於兩個營業日內就監管機構的要求作出監管機構滿意的回覆,將被視為重大違反本協議,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有權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暫停客戶帳戶或終止本協議及取消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開立的帳戶。客戶將不能透過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開立的帳戶進行任何交易,除非及直至客戶就監管機構的要求作出滿意的答覆。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不需承擔任何客戶及/或其潛在客戶、其中介人客戶及後者的潛在客戶直接或間接遭受的損失及損害。相反,客戶明白客戶可能有責任就所有因此衍生的費用、支出及罰款全數賠償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如有的話)。
客戶充份認知到如其中介人客戶無法於監管機構發出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配合有關要求,該監管機構或會聯絡及報告負責監管其中介人客戶的監管機構,其中介人客戶或會因此遭受紀律處分。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不需就其中介人客戶因此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
(如有的話)。
客戶同意及明白本規定1.10具追溯效力,對客戶就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帳戶中,過往所有由客戶親自進行或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進行的交易均為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
1.11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須根據有關監管規則定期及不時向客戶發出客戶結算單或記錄,倘於有關結算或記錄的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內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無收到客戶通知指出記錄或結算單上的明顯錯漏,此記錄或結算單即作定論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1.12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不時修訂或更改本合約之條款及條件,並將該改動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有關改動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發出通知書後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13 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客戶於帳戶申請表格內所提供之任何相關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郵地址、傳真號碼、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而傳達的訊息將在郵遞寄出或經電子途徑發出後又或在電話掛出及文件給傳真後被當作客戶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間經授權及有效之通訊,不論其中是否遇到傳遞上的失誤或延遲。由客戶發出給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的通告及通知函則在後者實際收到有關通知時方才生效。
2. 管 限 法 律
2.1 本合約根據香港法律訂立和解釋,立約雙方甘願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制。帳戶內之所有交易均須在符合所有監管規則下進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監管機構或結算所發出及不時修訂之規則及規例以及香港法律。凡於香港以外執行之交易,可能須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機構之監管。客戶須負上遵行有關當地法例及規則的全責。
2.2 此合約之主要服務對象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須確定本合約所指服務在其司法管轄區之合法性並遵守相應之法例及規則。
3. 交 易
3.1 除非本合約另有訂明或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於成交單據或其他文據上列明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乃當事人,否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以客戶代理人之身份(而客戶為當事人)執行客戶發出之任何及一切指示。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有絕對酌情權在為客戶進行有關交易之同時作為其他客戶之代理人並無須向客戶對因此而產生之任何佣金及套取之任何收益及利潤及其他得益負責及賠還。
3.2 客戶可給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可接受(但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會否接受)作為客戶代理人之指示進行或處理有關證券買賣之事項。
3.3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戶須在執行任何沽空前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出通知。指示須受不時修訂之交易政策所規限。除非及直至客戶事前以書面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所有客戶所發出之賣出指示均是「現」沽,即客戶(i)擁有有關證券或(ii)現時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條件之權力將有關證券轉歸於有關之買方。
3.4 如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擁有多於一個帳戶,客戶於指示買賣時須清晰指明指示適用之帳戶。如客戶並無指明或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來說並不明確指明,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拒絕執行該指示或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該指示適用於那個帳戶。
3.5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向客戶就任何交易索取任何的初次及繼後存款。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就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或遵從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當存放於帳戶內的繳清款項及/或證券不足以符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所定的最低餘額要求。
3.6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時,客戶須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額之規定。倘超出交易限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能不會執行該指示及/或有權採取任何行動讓帳戶不超出交易限額,包括但不限於賣出帳戶內的證券。
3.7 除非受有關監管規則所限,客戶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接納以書面、傳真或口頭方式或透過電子途徑所作出之任何指示。然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絕對權力因應個別情況規定以指定形式接受指示。客戶亦須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要求下,就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依賴其指示或通訊所導致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銀河國際集團內任何成員公司之一切索償、責任、損失、收費及費用作出全數彌償。
3.8 客戶知悉,由於交易所或OTC市場在營運上的限制及證券價格頻密急速的改變,有時買賣或會遭延誤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未能按照任何於某特定時間報出之價格或「最佳值」或「市值」買賣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及/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能全部未能執行買賣。客戶進一步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毋須負責因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未能或無能力遵照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中任何條款所引致之任何損失。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無法執行任何指示之全部,則除非在有關的特定情況中另有其他特定指示,否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在沒有事前向客戶提述或事前沒有客戶確認的情況下,局部執行上述指示。
3.9 就OTC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而言,客戶須知悉倘若有關證券及/或商品其後
無法在交易所上市,所有已執行的有關證券及/或商品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只為客戶擔任代理的角色,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其它授權經紀所就有關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所執行的交易)結算之完成。客戶確認及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透過該授權經紀為客戶執行交易時乃受制於與該授權經紀不時同意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如相關條款上有任何變更,恕不會作事先通知。倘若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客戶將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倘若客戶沽出證券,而此項交易之買方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以完成交易,客戶可能只取回相關證券,而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出售所得款項。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須負責其及/或其交易對手因無法結算而招致本公司的任何虧損及開支。
3.10 除客戶有相反特定指示給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外,客戶知悉一切買賣指示或要求只能於給予該指示及要求當天有效,而該等指示及要求在當天交易所正式交易日結束之時失效。倘若客戶就訂單的種類及/或訂單的價格範圍給予特別指示,不論該指示是以口頭、書面、傳真及/或電子方式給予,客戶知悉及同意他明白該特別指示的後果及他會就該特別指示負上所有責任。
3.11 客戶須接受傳真或任何電子途徑(如客戶有提供有關的聯絡資料)為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間的資料及文件通訊媒體。倘客戶要求索取有關資料或文件之書面印本,則可能須支付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釐定之手續費。
3.12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就成功之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單據。該等單據將被視為具決定性及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客戶於該成交單據向其發出三個工作天內,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有效的書面通知。
3.13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和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的制約下,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為自己本身及任何銀河國際集團公司或代表其他集團公司或代表其他客戶,採取與客戶買賣指示相反的行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將任何指示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本身或其他客戶所作出之同類指示合併及/或將之分拆以進行購買及/或沽售。客戶同意該等被合併或分拆之交易的價位可能優於或遜於該等交易若以個別形式進行的價位。倘若並無足夠或有太多證券及/或商品
(視情況而定)可用以應付合併的購買或沽售指示,客戶的指示將會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收到各指示之先後次序作優先處理。實際獲購買或沽售(視情況而定)之證券及/或商品數目將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根據有關監管規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收到交易指示之先後次序及對客戶公平之情況下全權分配。客戶確認並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間可全權決定執行指示之優先次序務求達到最佳成交價。
3.14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監察或記錄所有由客戶及所有獲授權作出指示之人士以電話、電子途徑或其他方式作出之所有指示或通訊。客戶同意接納該記錄內容為具決定性及有約束力。
3.15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酌情權透過其本身,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或其本身或其他銀河國際集團成員的客戶以當事人、包銷商、投資經理、商人銀行或商業銀行,註冊或持牌接受存款機構、經紀、交易商身份或以其他身份為客戶買賣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透過其本身,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或其客戶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而無須每次事前向客戶作出披露,唯其交易之價格及條款不可遜於可與其他獨立第三者合理地執行之交易。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與銀河國際集團成員無須對客戶就此等交易所付出或收取任何利潤、佣金或報酬作出交代。
3.16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將指示給予其他經紀或交易商執行。
3.17 除銀河國際證券另有確定外,客戶同意當銀河國際證券代客戶進行買賣交易 ,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於交收 所 購買的證券或將買入的證券存入客戶的帳戶時,向銀河國際證券付款,或就賣出
的證券在收取款項時將已售的證券妥善交付予銀河國際證券。如客戶未履行以上義務,銀河國際證券獲授權轉讓或出售任何買 入證券,或借入或購買任何已售的證券以應付客戶據此的義務,客戶並需負責任何因客戶在到期交收日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而造成的虧損、成本、費用及開支。
3.18 客戶要求銀河國際證券認購於任何交易所新發行的證券,則客戶:
(a) 如客戶授權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代表客戶作相應認購申請;
(b) 保證上述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請為唯一為客戶利益或客戶為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圖作的申請;
(c) 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戶利益的人並沒有作或意圖作其他申請;
(d) 授權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代表並在申請表上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代表利益的人沒有作或意圖作其他申請;
(e) 授權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披露銀河國際證券為客戶作的申請是唯一為客戶利益或客戶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圖作的申請;
(f) 確認上述的xx、保證及披露將被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用於認購申請,及被新股的發行人用來決定會否就客戶利益分配證券予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
(g) 確認客戶並非美國人士或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定義之特定美國人士,且不會收購或持有任何由或就美國人士(依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界定)實益擁有的證券,或違反任何適用法例;及
(h) 承諾,任何違反本段規定3.17 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毀、索償、負債、開支或費用,將向銀河國際證券(以其本身身份及以受託人身份代表其人員(包括董事)、僱員及代理)給予彌償。
3.19 客戶須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支付所徵收的經紀費用及佣金,及所有有關帳戶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而產生的徵費、印花稅、銀行手續費、轉讓費、利息、關稅、交易費、稅費、通訊費、交收費、保管費、保險費及保費、外匯費用、法律支出及其他支出或費用。經紀費用/佣金的比率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決定並不時通知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在任何客戶該付費用到期時從帳戶扣除該等款項。
3.20 客戶須就其帳戶內所作之任何指示及/或活動,承擔其所屬之任何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之任何稅項、徵費、稅務報告及其他責任。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間有權出售或清算帳戶內任何證券或資產以應付此等責任而毋需預先通知客戶。
3.21 客戶須就其帳戶內之所有欠款及逾期未付之結餘支付利息(包括該名客戶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有關息率及條款乃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規定。
3.22 帳戶以港元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和客戶雙方不時同意的其他貨幣爲幣值。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接獲指示(或情況有所需要),須在交易所以港元以外的貨幣執行任何指示,則有關貨幣與港元之間的匯兌波動所引致的任何盈虧,概由客戶承擔。 倘須就帳戶運作兌換貨幣,有關匯率乃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參考外匯市場當時之匯率後全權釐定。如因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履行本合約下的任何行動或步驟而需要進行由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時,經紀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式及時間進行該轉換。
4 產品建議及獨立判斷
4.1 假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4.2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4.3 客戶須按其獨立判斷及決定作出各個指示。在不影響上述條款4.1項的情況下,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會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任何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或代理所提供之任何資料或論述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資料或建議是否由客戶所要求下作出。
5 賠 償 基 金
5.1 倘客戶因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十二分部所述之過失而蒙受金錢損失,客戶可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他監管規則下所成立之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惟賠償須受有關監管規則所定之金額上限及條款規限。因此,並無保證該等金錢損失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全數或任何賠償。
6. 要 求 付 款
6.1 所有客戶應付之款項,應在到期時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要求時以可以自由轉讓和即時可應用的款項支付到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指定的帳戶或若銀河國際證券酌情決定,從帳戶扣除該客戶應付之款項。
7.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7.1 客戶須細閱、明白及接納載於癸部有關保障個人資料附註所載之條文。
8. 抵 銷
8.1 除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隨時合併或綜合全部或任何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銀河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持有之全部或任何種類帳戶(包括帳戶),或轉撥或容許銀河國際集團內任何成員公司自帳戶轉撥任何資金或資產,以抵銷任何該等帳戶所產生之債項或負債。
9. 董事、僱員及認可人士
9.1 倘客戶(i)為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之董事或僱員或認可人士或證監會之註冊人,或作為帳戶之中介人或其他聯繫人士;或(ii)與銀河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僱員或認可人士有關連,客戶須立即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
10. 免 責 聲 明
10.1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和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及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因任何不受其控制或掌控之情況下如(但不限於)政府干預、戰爭、罷工、自然災害、惡劣的天氣、交易所或市場限制、暫停買賣、交易對手之違約或延誤、電子或機械故障、信號線故障、電腦病毒、電話線或其他通訊線路問題、非法闖入或盜竊等引致不能或延誤提供服務或履行責任,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和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10.2 除非有權的法院最終判決直接由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根據本合約履行責任時出現嚴重疏忽或蓄意違約而引致的損失、賠償或費用,否則客戶不得因為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和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及代理人任何對事實判斷的錯誤、行動或不採取行動、遺漏、失責或任何因此引致之後果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和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及代理人索求有關損失、賠償或訴訟費用。
11. 授 權 人
11.1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全權作為客戶之真正及合法之授權人,以採取任何行動及簽訂任何文書以完成帳戶或任何指示之目標。
12. 失 責 事 件
12.1 下列任何事件均構成失責事件:
(a) 客戶未能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之要求提供足夠之資金或抵押品或保證金(視情況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帳戶到期之款項;
(b) 客戶身亡、無力償債或清盤、入稟、破產或清盤申請,又或其他針對客戶類似的財政問題之法律程序及起訴;
(c) 扣押帳戶之財產;
(d) 客戶未能適當履行或遵守本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
(e)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全權酌情認為客戶之資產或財務狀況或抵押品(倘適用)之價值出現不利的轉變;
(f) 終止帳戶或客戶反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更改(i)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或(ii)帳戶操作;或
(g) 客戶未能履行其債務;或
(h)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需要確認客戶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共同匯報標準定義的身份,而客戶未能及時提供充足的資料及/或文件。
12.2 倘出現失責事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在不損害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任何其他權利或獲客戶補償之權利)有權進行任何或所有以下之行動:
(a) 取消所有未執行之指示;
(b) 取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出之所有承諾;
(c) 以任何方法清算或平去所有在帳戶內的資產套現;
(d) 終結帳戶;
(e) 分配或使用或變賣或接管帳戶內之任何餘額、資產或抵押品(視情況而定),以抵銷任何客戶的債務;或
(f) 收取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釐定之違約利息及/或手續費;或
(g)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根據其受規範之相關法例、法規、立法、條例或法案執行所需的稅項預扣及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有關帳戶。
13. 彌 償
13.1 客戶須就任何因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履行其合約之義務時或因客戶就帳戶及/或本合約而作出之任何行為或違反合約之行為/事宜,包括因向客戶追收欠債及因終止帳戶而合理地招致的費用或因此而招致之損失、經費、收費、損毀、索償、責任、開支、要求,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員及代理人給予彌償。
14. 終 止
14.1 帳戶可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客戶下結束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毋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客戶亦可以書面方式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結束帳戶,惟帳戶僅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接納客戶之書面通知後方作生效。帳戶之終結亦不會影響及損害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因帳戶內任何之未清結餘及累計利息而對客戶追討或請求補救之權利。為免疑問,客戶須清償所有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結欠 (不含任何客戶的抵銷或扣繳),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有權從帳戶中扣除有關款項及拒絕交還帳戶內的任何證券、資產或資金直至有關結欠被清償。
14.2 在法律容許的限度之內,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先給予客戶通知而在任何時間不時修訂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倘客戶並不接納該修訂,客戶有權按照本第十四條條款終結帳戶。
15. 轉 讓
15.1 除非事前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書面同意,客戶不能轉讓客戶之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
15.2 除本合約准許外,客戶承諾在未得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得為帳戶中之證券或資產設定任何押記,抵押或產權負擔,亦不可委託他人管理其帳戶。
15.3 除非受有關監管規則所限,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在毋須得到客戶之同意下有權將其在本合約之權利、權益責任或義務(或履行責任之義務)轉讓或轉授予任何人士、機構或公司。
15.4 本合約對客戶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其各自之繼承人,准許轉讓人及代表人(視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及讓其得到本合約之利益提供保障。
16. 一 般 事 項
16.1 即使某法院或監管機構認為本合約之任何條文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亦不會影響本合約之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效力。
16.2 在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未能或延誤或給予暫時寬限而沒有行使根據本合約賦與之權利下,並不可視為已放棄此等未行使的權利。同樣,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只行使單一或部份本合約賦予之權利亦並不代表日後不會行使剩下的權利。
16.3 本合約的任何條款不可刪除、豁免或限制客戶的權利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於香港法例下的責任。
16.4 如客戶包含多於一方,有關各方須根據及參考本合約共同承擔帳戶之責任。除根據本合約外,聯名客戶任何一方的死亡並不會促使本合約的終止。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通知、支付或交付予聯名客戶其中或任何一方足以抵銷本合約內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通知、支付或交付的責任。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經授權執行由聯名客戶其中或任何一方發出的指示。
16.5 本合約包括任何附表及附件(可不時被修訂)包含了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與客戶之間的協議,並且代替以往所有有關帳戶之協議及安排(如有)。
16.6 客戶確認本合約包括風險披露聲明(可不時被修訂)已根據客戶選擇之語言(中文或英文)提供並說明。本合約之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6.7 客戶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證、表明及承諾﹕
(a)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獲 得書面通知,客戶以 當事人身分訂立本合約 ,同時,客戶不能代表他人進行交易;
(b) 客戶將爲所有證券及/或商品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並作爲有關證券及帳戶的實益擁有人以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除客戶之外,其他任何人概無對該等證券及/或商品或帳戶擁有任何權益,除非證券帳戶乃由客戶作爲代理人開立,並在帳戶申請表中予以披露,客戶將毋須保證或聲明其爲實益擁有人,而實益擁有人須如帳戶申請表中填寫以代替聲明及保證;
(c) 客戶具有完全的能力及權力訂立並履行本合約 內所列客戶之責任,以及按需要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 ,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能根據本合約及任何其他對客戶具約束力補充文件履行責任;
(d) 經客戶有效簽署後,本合約已構成對客戶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並可根據其條款強制執行之合約;及
(e) 本合約及其履行及所包含之責任不會及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對客戶適 用之法例、法規、法令、規則或條例或客戶須遵守之任何判決、頒令或許可;或
(ii) 與客戶為其中一方或須遵守或任何財產受其約束之協議或其他契約抵觸或導致違反其中之條款或構成任何違約行為;或
(iii) (假如客戶為一間公司)違反或抵觸公司章程或公司條例或細則(如適用)。
(f) 除非銀河國際期貨在客戶發出交易之指示時獲得特別的相反通知,否則客戶或客戶之人員(如客戶為一間公司或法團),則客戶之人員,並非該些指示中之標的物或直接與其有關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及/或創業版之上市規則,按情況而定)。
17.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一般披露
17.1 在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下,所有廣義分類為金融機構之非美國實體必須遵守其文件檔案及申報制度,否則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須就其源自美國的所有「可預扣付款」扣除百分之三十的預扣稅(由二零一七年起,30%可預扣稅將實拖於銷售可孳生可預扣付款或海外轉手付款之資產的總收益。)某些非金融機構的被動非美國實體需要證明他們沒有美國的受益人或申報其美國的受益人資料,否則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同受制於上述百分之三十的美國可預扣稅。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下的申報責任要求金融機構取得客戶資料及向美國國稅局作出披露。
17.2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對金融機構的影響是有可能因美國與該國家簽訂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IGA))而有所調整。美國已與香港簽訂跨政府協議(下稱:「香港跨政府協議」(Hong Kong IGA))。
17.3 香港跨政府協議適用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香港跨政府協議之下,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必須遵從既定盡職審查程序及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美國帳戶及非參與金融機構的帳戶資料。
17.4 客戶需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提供自我聲明或其他文件以揭示其納稅所在地。此外,如客戶因任何情況而影響客戶的納稅所在地,或令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理由相信客戶之自我聲明有不正確或不可靠之嫌,客戶必須遞交新的自我聲明及/或額外文件。
18.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合規要求
18.1 客戶必須確認帳戶申請書上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完整及非誤導。如客戶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務必立即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提供更新的資料及文件。
18.2 客戶有責任及同意於開戶之前或維持客戶關係期間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提供核對美國或非美國身份的額外證明。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保留要求客戶提供證明之權利。
18.3 如客戶沒有於指定時間內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提供所需資料或按開戶協議採取行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有權採取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認為合適的措拖,並保留取消該客戶的帳戶或將該客戶分類為非同意或非參與的外國金融機構的權利,以及執行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下要求的預扣及申報規定。
18.4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其關聯公司可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及報告其客戶資料。客戶同意按有關稅務/法律要求分享其客戶資料,包括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於帳戶申請表所取得的資料,交予銀河國際證券/銀河國際期貨/其關聯公司及有關政府/稅務機關,服務提供者/交易對手。處理數據過程當中可能涉及將數據傳送至香港特區以外地區及可能經過中介公司、服務提供者、交易對手或政府組織/機關。如任何資料傳送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資料,客戶同意在提供其相關資料時已取得所有關聯人士的同意。
19. 排除第三者權利
19.1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人士如非本協議一方將不可藉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取得強制執行或享有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利益的權利。即使本協議中另有任何規定,協議各方就本協議之終止、撤銷或同意更改、免責或和解之權利於任何時候均無須獲得非本協議一方的任何人士之同意。
20. 共同匯報標準的一般披露
20.1 共同匯報標準乃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頒佈的計劃,以促進財務帳戶資料以國際化及標準化的形式,在全球的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間進行交換。為提高稅收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行為,不同國家已就全球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諾,而各國政府已就實施共同匯報標準通過當地司法程序並頒佈相關法例。
20.2 共同匯報標準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指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居民身份及稅務編號等)及向相關稅務部門報告所有須予申報帳戶的資料。已相互簽訂主管當局協定(“CAA”)的司法管轄區將每年定期就資料進行交換,以鼓勵其他司法管轄區夥伴遵守稅務法規,及鼓勵其他司法管轄區夥伴的稅務部門識別在當地司法制度下未有適當披露其離岸金融資產/收入的納稅人及跟進相關個案。
20.3 在共同匯報標準法規下,所有香港金融機構(除獲豁免者外)須根據相關法例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及收集自我證明表格及/或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向帳戶持有人收集其他資料以記錄其稅務身份。
21. 共同匯報標準的合規要求
21.1 客戶須確認所有為開立帳戶而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均為屬實、正確、完整及無誤導成份。客戶保證如有關資料及文件有任何改變,將於改變發生後盡快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
21.2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為配合共同滙報標準的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留為客戶開戶前及開戶後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書面證據以驗證其稅務身份的權利,而客戶有責任及同意配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會提供相關額外書面證據。
21.3 如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提供任何要求的資料或採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於本協議所指定的行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有權作出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認為合適的結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留終止客戶帳戶或將客戶帳戶界定為「無法辨證帳戶」及/或在共同匯報標準下提交相關報告的權利。
21.4 客戶現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收取、集結、儲存、使用、處理及報告客戶資料乃合理且適當。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相關稅務/法律要求的基礎上,以及受限於所有適用法例及法規,與其子公司/分公司及相關政府/稅務部門、服務供應商及對手方共用帳戶申請表格中的客戶資料,及連同其他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收集的資料。有關過程連同相關數據處理過程或涉及將相關資料傳送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及/或涉及將相關數據透過中介人、服務供應商、對手方或政府機構/部門進行傳送。如任何傳送當中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資料,客戶同意在提供相關資料前,客戶須從所有有關方面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丙部: 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現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1. 引 言
1.1 本部份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所有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現金帳戶。
2. 證 券 之 存 管
2.1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或權益須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帳戶是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2.2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亦非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依據有關監管規則處理。
2.3 銀河國際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手續費後存入客戶之證券現金帳戶。
2.4 若銀河國際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銀河國際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屬同一類別及其相同面值之證券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但受有關證券的相關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組所限除外)。
2.5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將證券現金帳戶內所有證券資產或財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行之擔保。銀河國際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證券現金帳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2.6 銀河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按照客戶的指示,運用附加於證券之投票權。
3. 信託資金之利息收入
3.1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對客戶另作通知,否則銀河國際證券有權保留任何在信託帳戶或客戶在銀河國際證券維持之任何證券現金帳戶內累積之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利率及細則將由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決定。
丁部: 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孖展帳戶之附加條款
1. 引 言
1.1 本部份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孖展帳戶。
1.2 客戶確認,當證券孖展帳戶的任何金額到期,並應由客戶支付,則銀河國際證券有若干權利,包括強制執行本丁部下文第5條條款所述之抵押品。
2. 證券孖展帳戶下之活動
2.1 銀河國際證券只會就客戶為取得或繼續持有證券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客戶一概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提取該信貸下之資金。
2.2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在任何時候是沒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或任何墊款。為避免疑問,如客戶的證券孖展帳戶或在銀河國際集團成員開設的其他孖展帳戶出現借方結餘,銀河國際證券無義務而且不應被視為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例如(但不限於此),銀河國際證券允許任何孖展帳戶出現借方結餘,不暗示銀河國際證券有任何義務在任何隨後的情況下提供墊款或代客戶承擔任何義務,但客戶對銀河國際證券所允許出現的任何借方結餘應有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3. 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
3.1 客戶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進行以下有關證券孖展帳戶之行動及事宜:
(a) 不論為清償任何欠款或執行任何抵銷,將款項存入或轉入或轉出證券孖展帳戶;
(b) 自證券孖展帳戶內提取其任何信貸餘額(包括賣出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抵押品、其他證券及其他資產)以償還任何向銀河國際證券,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或任何第三者所欠之債務;及/或
(c) 向銀河國際集團要求查詢或獲取任何有關在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開立之帳戶之任何資料。
3.2 在事先得到客戶同意後,銀河國際證券將擁有絕對酌情權進行以下行動及事宜:
(a)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將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質押、賣出及變現;
(b) 將其任何抵押品存入或借出於一家認可機構或持牌交易商或監管規則許可之其他團體作為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財務通融之抵押品或為銀河國際證券解除或清償其交收上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c) (i)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證券或抵押品。而有關協議將基於公平商業條款,相當於國際證券借貸協會(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ending Association)全球證券借貸主協議(Global Master Securities Lending Agreement「GMSLA」)所訂之市場標準條款,該等條款將:
(A) 納入一套商業而言合理的估值機制,以為相當於銀河國際證券所借入而無法返還的證券或抵
押品(如適用)的證券進行估值;及
(B) 與 GMSLA 的市場標準條款相反,並不授予客戶就允許銀河國際證券借入證券或抵押品而向銀河國際證券收取任何現金或等值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ii) 倘借貸協議應用了有關證券或抵押品,即代表客戶確認以下各項:
(A) 客戶已閱畢並明白本帳戶條款及條件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第三部─「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B) 客戶明白到當銀河國際證券須受制於資不抵債、破產、清盤、接管、暫行禁令、重組及/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類似法例時的風險,客戶可能就證券借貸協議成為銀河國際證券的無抵押債權人,並可能導致客戶只能取回(a)僅一小部分或(b)完全無法取回銀河國際證券可能尚欠客戶的(i)相當於所借入的證券及/或抵押品的證券,及/或(ii)相當於所借入的證券及/或抵押品的證券價值的任何現金總額;
(C) 客戶意識到其與銀河國際證券所簽訂的任何常設授權書的有效期限,並且倘銀河國際證券於任何現有授權書有效期屆滿前的最少 14 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提示,而客戶並無在現有授權書屆滿前反對續期,則有關常設授權書可能被視為已續期;及
(D) 客戶意識到其可向銀河國際證券開立證券現金帳戶,當中客戶的證券或抵押品將不設任何證券借貸安排。只有在根據此協議下,並無向客戶提供保證金信貸的情況下,方可開立證券現金帳戶。
4. 抵押品及其他證券之存管
4.1 客戶同意依照銀河國際證券不時之要求提供並維持抵押品為取得保證金信貸。
4.2 客戶就此保證及聲明,除證券孖展帳戶下訂明外,抵押品不負有任何產權負擔而客戶亦依法有權把抵押品向銀河國際證券作有關的抵押。
4.3 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該等證券並非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為抵押品,該等證券須存放於在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4.4 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該等證券為存於銀河國際證券之抵押品,該等證券則須存放於在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的名稱登記。
4.5 帳戶內之證券(包括抵押品)若並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及並非證券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處理。
4.6 銀河國際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抵押品及其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手續費後存入客戶的證券孖展帳戶,銀河國際證券有酌情權將由抵押品衍生的股息或其他利益視為抵押品。
4.7 銀河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根據客戶之指示,行使附於證券(包括抵押品)之投票權。
4.8 若銀河國際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包括任何抵押品,銀河國際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或資產屬同一類別及其相關面值之證券或資產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
4.9 在不違反本丁部下文第4.10條條文的情況下,(i)銀河國際證券有權將證券孖展帳戶內所有抵押品,證券或資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行之擔保;(ii)銀河國際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在證券孖展帳戶下持有之抵押品、證券、資產或其他財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4.10 倘任何證券或抵押品根據上文丁部第3.2(c)條條款被應用於證券借貸協議,則緊接在該等證券或抵押品被應用於證券借貸協議之前,銀河國際證券根據本丁部第4.9條條款所載(i)於證券孖展帳戶持續置押所有抵押品及證券,及(ii)撥用或處置於證券孖展帳戶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抵押品或證券的權利將即時終止。
5. 對抵押品之執行權力
5.1 當證券孖展帳戶內任何數額到期或須繳付時,銀河國際證券可在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下,有絕對酌情權去出售或處理抵押品之任何部份。倘出售抵押品後仍未能清還到期之數額,客戶須在銀河國際證券索求尚欠款項時償還全數欠款。
5.2 證券孖展帳戶內之現金及任何因出售抵押品所得之款項將按下列次序使用:(a)支付轉讓抵押品之任何部份或為處理業權之有效性而產生之所有經費、收費、法律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b)支付當時已累積及到期之利息;(c)支付證券孖展帳戶下到期之款項(利息除外);(d)支付客戶結欠銀河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全部或部份款項;及(e)餘額(如有)將支付予客戶或按其指令支付。
5.3 銀河國際證券可尋求其認為適合之其他辦法和在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所產生之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確保客戶履行條款與條件。
5.4 客戶必須在銀河國際證券索求下立即支付或償還銀河國際證券所有就執行或保存銀河國際證券在證券孖展帳戶下之任何權利而產生之經費、收費及開支,其包括但不限於以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及追收費用,並應即時支付。
6. 利 息
6.1 銀河國際證券可就證券孖展帳戶所作出之貸款或借貸每天收取不時由銀河國際證券訂定之利息(惟須符合有關法例)。
6.2 銀河國際證券將不時通知客戶有關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銀河國際證券有酌情權調整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而經調整後的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6.3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對客戶另作通知,否則銀河國際證券有權保留任何信託帳戶或客戶在銀河國際證券就證券孖展帳戶維持之任何帳戶內累積之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息率及細則將由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決定。
戊部: 於銀河國際期貨開設的期貨帳戶之附加條款
1. 引 言
1.1 本附表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銀河國際期貨開設的期貨帳戶。
2. 買賣盤與指示
2.1 客戶特此授權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客戶按照本部分條款(2.2)發出的指示,代客戶出售及/或購入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2.2 客戶可以口頭、書面 (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傳真或電子郵件) 或透過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批准的任何電子方式發出指示,進行期貨帳戶的交易、轉移或提取資金,客戶必須註明期貨帳戶名稱、帳戶編號或銀河國際期貨指定的其他形式身份證明。客戶的指示均不可撤銷,除非銀河國際期貨另行表明同意,則不在此限,並於銀河國際期貨實際收到指示後,方為有效。除非另有指明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之經紀及並非以其本身所進行交易,除上述者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並毋須就此提出任何理由)拒絕在任何特定交易為客戶行事,在任何情況均不會對銀河國際期貨因拒絕按客戶指示行使而使到客戶蒙受或錄得由此產生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利潤或收益損失、損害、負債、費用或開支負責。
2.3 客戶同意持倉數量不論個人或連同其他一致行動不會超過監管機構、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規定的持倉上限。客戶同意當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期交所、結算所或其他部門向客戶要求報告時,會向銀河國際期貨諮詢。
2.4 客戶聲明知道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限制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所開之倉數。
2.5 客戶聲明知道銀河國際期貨受交易條例第六百三十及六百三十二條的約束。該條例容許香港期貨交易所行政總裁若認為有任何客戶所累積之倉數,可能對個別或某些市場有不良影響,又可能對立地影響某些市場之公平及有秩序之運作,而代客戶採取行動以限制倉數或要求平倉。
2.6 客戶可以在任何時候指示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接納指示與否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傳送指示之風險概由客戶承擔。當銀河國際期貨按客戶指示出售任何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包括為客戶進行任何賣空),而銀河國際期貨因為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等予銀河國際期貨與買方交收,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可借入及/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提供該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予買家,客戶並且同意保證賠償銀河國際期貨就因為借貨買賣及/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提供該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而產生之任何成本、銀河國際期貨可能需要支付之任何溢價,或銀河國際期貨未能提供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時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
2.7 銀河國際期貨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銀河國際期貨本身或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或透過期交所及/或交易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其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2.8 如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視乎情況而定)基於無論甚麼及無論怎樣的理由,未能根據有關交易所及/
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在商品到期付款或交付日期,就任何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收取(不論是向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到期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之任何商品中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付款額或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交付數額,銀河國際期貨就該等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之責任應隨即及基於上述無法履行而變成有責任支付該等數額或交付該等數額之商品,並相當於銀河國際期貨就該等合約實際收取之該等付款或該等數額。
2.9 銀河國際期貨應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但並非必須按客戶任何指示行事,對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任何無論甚麼或無論怎樣之行動,涉及該等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其他人士沒有按上文(2.8)段所規定,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支付任何付款或交付任何數額之商品,惟若銀河國際期貨採取任何該等行動,客戶應彌償銀河國際期貨、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因採取該等行動所產生或涉及之所有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及開支。
2.10 倘若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未能訂立指示所訂明的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數目,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可絕對酌情決定訂立較少數目之合約而客戶須受到此等合約之約束,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視情況而定)對於並無按照指示訂立的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2.11 銀河國際期貨可為進行客戶發出之指示,按銀河國際期貨全權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與任何其他代理,包括在任何方面與銀河國際期貨有聯繫之人士或銀河國際集團內的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合約透過其代理執行指示。銀河國際期貨或銀河國際集團內的任何成員公司可以是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進行交易之對手方。
2.12 客戶須於銀河國際期貨要求時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按銀河國際期貨之要求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有關交付及/或結算及/或(如屬期權合約)行使尚未平倉或(視情況而定)尚未行使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2.13 由銀河國際期貨發出並列明已訂立或已平倉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價格或價值,或任何幣值換算適用之匯率,又或客戶於任何時候欠銀河國際期貨之款項之任何結單或確認書在並無明顯錯誤之情況下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14 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每一份期貨合約,均是基於銀河國際期貨及客戶雙方皆打算確切履行該等合約的理解而訂立,而在銀河國際期貨及客戶彼此間而言,並被視為規定客戶與銀河國際期貨有責任就合約進行交收及/或交付合約標的物所指的商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在當下期貨月屆滿的未平倉合約,客戶最少須在該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賣方或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其他人士指定提交行使指示最後限期
(以所述明的最早的限期為準)的一個營業日之前,指示銀河國際期貨進行平倉或者向銀河國際期貨交付客戶在合約下應交付的所有款項或商品,使銀河國際期貨得以根據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進行合約交收。假如客戶未能在上述期限當日或之前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該等指示、款項或商品,銀河國際期貨可以毋須發出通知而進行平倉或者代表客戶作出或接受交付、所涉的條款與辦法由銀河國際期貨全權酌情決定。銀河國際期貨如就按照本2.14條進行的任何交付、行動或交收採取行動而產生任何費用、損失、索償、處罰、罰金、稅項、損害賠償及開支,客戶須保證向銀河國際期貨全數賠償,但由於銀河國際期貨嚴重疏忽或故意的失職或詐騙而產生的除外。
2.15 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以其酌情權認為恰當之條款及時間向海外經紀和交易商發出指示在海外進行有關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同及/或期權合同的交易,並承認該海外經紀和交易商之商業條款對該交易適用,而客戶同意受該條款約束。
3. 留置權及買賣之權力
3.1 在並不損害銀河國際期貨應有權益及補償為前提之下,銀河國際期貨除享有概括留置權、抵銷權或法律上銀河國際期貨所應有之類似權利外,對於客戶不論為任何用途交由銀河國際期貨包括但不限於代管或登記在客戶帳戶內(不論是其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有)或不論何時及不論為任何用途與及只為託管而存在銀河國際期貨、銀河國際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各地銀河國際期貨管有或控制之任何資金、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其他產業(簡稱「財產」)亦享有概括留置權及對客戶之交還債務作為擔保。銀河國際期貨現由客戶授權必要時變賣此等資產及利用變賣所得款項以抵銷或抵償客戶對銀河國際期貨所負之債務,不論其他人等對此等資產是否享有權益或銀河國際期貨對此等資產是否曾經墊支款項,亦不論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設有多少帳戶,銀河國際期貨仍有權根據本部分條款(3.5)及(3.6)處理客戶之財產。
3.2 無論客戶之帳戶是否經已結算,客戶仍答應對其帳戶負責,及對其帳戶登錄之短欠負起清償責任,包括因結算客戶帳戶而招致之一切短欠。
3.3 客戶須就帳戶記錄之短欠而衍生之利息負責,該利息將由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決定及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有關更改。所有客戶之欠款包括費用、經費、佣金、經紀費、徵收費及其它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合約之收費(包括法律費及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費用。欠款一經催收,即須隨即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費用支付予銀河國際期貨)。
3.4 客戶同意即時應銀河國際期貨之要求繳付其帳戶之任何債項。
3.5 倘若出現下列事情:
(1) (如適用)有呈請要求或有法庭命令或有效議案或類似程序通過申請客戶清盤,除非有關行動之目的是為合併、整合或重組並先得到銀河國際期貨事前許可;
(2) 當客戶不能繳付到期債項或承認其無法繳付到期債務或客戶召開會議以與其債權人作出或建議及/或訂立償還債安排或清償協議;
(3) (如適用)客戶破產,或無力清償債務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償債安排或清償協議;
(4) 當有清算管理人或接管人或類似人員被委任接管客戶之全部或任何資產或業務(如有)或客戶帳戶之實產、財產或帳戶被要求扣押而未能在七天內解除;
(5) 客戶死亡或被宣判無能力管理產業;
(6) 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為保護其保證金要求或其他為保障銀河國際期貨而作有需要之獨立判斷。
(7) 銀河國際期貨全權酌情決定其有責任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所施加之任何規定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
(8) 客戶違反或未能依時履行合約任何條款、契諾或條件;
(9) 任何第三方對帳戶內任何款項提出申索;
(10) 客戶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之任何資料或客戶所作出之任何保證有重大方面屬於不正確或有誤導;
(11) 客戶根據本額外條款保留帳戶或履行本額外條款之責任為不合法,或客戶為根據本額外條款保留帳戶或履行本額外條款之責任所需之任何授權、同意、批准或許可被撤銷或全面失效為不合法;或
(12) 客戶之業務、資產或整體情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動而銀河國際期貨全權認為客戶妥為履行其於本額外條款之責任將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銀河國際期貨有權毋須給予通知全權酌情判斷決定採取其可能認為必須或適當的行動,以符合或執行、取消或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而對客戶的應負責任以及客戶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而對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應負的責任,適當的行動包括:
(a) 出售、變賣或將客戶資產轉換為現金(而銀河國際期貨亦獲客戶授權辦理出售所需或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宜)並以所得款項抵銷及清償客戶對銀河國際期貨或銀河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負之部份或一切債務(包括直接拖欠債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之間接債務);
(b) 如客戶帳戶為長倉,出售客戶帳戶所存任何或一切證券或商品;
(c) 如客戶帳戶有短倉,代為購入所需任何或一切證券或商品;
(d) 進行客戶帳戶內證券或商品期貨的跨價或跨期的長倉或短倉交易;
(e) 取消代表客戶作出任何未完成執行之指示或其他承諾;及/或
(f) 行使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期交所買賣期權合約產生之任何期權(認沽或認購)以為終結帳戶。
3.6 買賣可以公開或私下進行,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執行上述條款(3.5)所列明之所有權益而無須先登廣告通知或先行通知客戶,總之方法由銀河國際期貨權宜酌情決定。在上述之任何出售,銀河國際期貨可以獨立身份購買,客戶若因此而招致虧損,客戶亦同意銀河國際期貨毋須賠償其損失的責任。而在絕不影響上文任何規定為大前題下,客戶對於變賣方法或變賣時間問題,概不能提出任何要求。 所得款項以銀河國際期貨全權決定的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如客戶有欠銀河國際期貨款項,則所得款項即可行移作減輕客戶債務之用。
3.7 銀河國際期貨行使以上第3.5條的權利時,在本協議下客戶應支付給銀河國際期貨的所有款項均須要立即支付,銀河國際期貨亦毋須就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向客戶交付所涉商品的任何數額或支付任何應付給客戶的款項,直至客戶就任何該等合約或就本協議的條款而應付給銀河國際期貨的所有款項及其對銀河國際期貨的一切債務獲得以銀河國際期貨滿意的方法支付或償還為止。
3.8 縱使本協議或其他由銀河國際期貨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與客戶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與客戶所簽訂之其他協議另有規定,客戶不可撤銷地指示銀河國際期貨抵銷及扣起並動用(須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則),所有銀河國際期貨或任何銀河國際期貨聯屬人在任何時間、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保管目的而持有的客戶資金、期貨/期權合約及財產之利益,用以全部或部分解除客戶就戶口或者保證金、額外保證金、佣金或支出或本協議條款規定的其他方面而應向銀河國際期貨履行的一切義務及責任,銀河國際期貨可以毋須通知而按其絕對酌情權而決定的方式將全部或任何戶口綜合及/或合併或在戶口之間將任何款項或其他財物抵銷或交替調動。
4. 客 戶 帳 戶
4.1 所有銀河國際期貨由客戶得到,或由結算公司代客戶收到之款項、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銀河國際期貨概以信託人身份收執,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4第7至12段所指明之方式,存入客戶獨立銀行帳戶、獨立證券帳戶或獨立債務證券帳戶(如適用)(概稱「獨立帳戶」),並與銀河國際期貨之款項分清。該等金錢、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財產並不構成銀河國際期貨資產的任何部份,作為銀河國際期貨破產或清盤之用,但於委任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等處理全部或部份業務或資產時,將會迅速地歸還於客戶。
4.2 銀河國際期貨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取之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會按操守準則附表4第7至12項條文所列方式法持有,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可以動用客戶存於獨立銀行帳戶之款項、獨立債務證券帳戶之核准債務證券或獨立證券帳戶之核准證券,操守準則附表4第14至15項條文所載方式作:
(a) 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與期貨期權生意交易之執行經紀之義務。惟帳戶提款轉移,不能用作資助其它客戶所需繳付結算所之法定按金、變價調整之要求或交易債務;
(b) 繳付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與期貨期權生意交易之佣金、經紀費、徵收費用及/或其他一切費用(無論是否付予銀河國際期貨);
(c) 轉帳到另一獨立帳戶;
(d) 根據客戶之指示繳交/退回款項;儘管有客戶指示,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不能繳付往客戶帳戶外之其他帳戶,除非該帳戶分別為獨立銀行帳戶、獨立債務證券帳戶或獨立證券帳戶;及
(e) 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將客戶寄存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支用,尤其可用以應付關於客戶期貨期權生意上之責任。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可保留客戶帳戶內之利息而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可以提取。
5. 結 算 所 帳 戶
5.1 銀河國際期貨在結算公司帳戶,無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份為客戶生意而設,又或者該帳戶內金錢,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源自客戶,客戶承認銀河國際期貨非以受託人身份持有該帳戶,結算公司無須理會該帳戶是否另有實益權益擁有人。而存入結算公司之款項、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不受上文條款第4.1項之信託所規限。
6. 保證金(孖展)之要求
6.1 除了因為要為客戶平倉或因應期交所任何時候之規定,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有權不為客戶進行期貨期權生意交易直至銀河國際期貨收到客戶抵押品並滿意客戶有足夠能力應付交易債項、最低保證金及調整之擔保。
6.2 原定保證金及變價調整(比率由銀河國際期貨不時全權決定)須由客戶支付及存於客戶帳戶。任何追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之要求須於銀河國際期貨不時訂明之期限內清繳,否則銀河國際期貨可以在毋須發出通知而將客戶之合約平倉。如銀河國際期貨決定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在得悉要求後隨即將額外保證金交予銀河國際期貨,但即使發出繳交額外保證金通知,銀河國際期貨仍可隨時依照上述條款3.5項行事。銀河國際期貨要求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可較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其他交易所所訂明者為高。銀河國際期貨可隨時全權決定更改保證金規定,以往所訂保證金額不得引為前例爭論,一經改訂,合約內所有未結算新舊買賣均照新額辦理,惟銀河國際期貨可全權決定是否依照銀河國際期貨之相反條文(如有)。根據監管規則,包括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或規管有關市場之其他交易所之規則,客戶可以現金、證券或銀河國際期貨認可之方法繳付保證金。 銀河國際期貨可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現金以外的資產作為保證金。凡客戶存放證券及/或其他具價值的物品作為保證金,銀河國際期貨可依照其酌情權就該等作為保證金資產指定一個名義價值(該價值無須符合其市價),而銀河國際期貨可不時按照當時該等資產或其他資產的市值不時更改其價值。
6.3 在不影響及附加於銀河國際期貨在本協議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的情況下,客戶不可撤銷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銀河國際期貨或銀河國際集團的成員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現金按金或其他財產加以運用作以下用途,而不論此舉是否涉及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交易,儘管該等上述的運用可能會令銀河國際期貨要求客戶支付額外保證金:
(a) 應付銀河國際期貨以據上述第6.1條要求其支付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
(b) 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支付款項,以履行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就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要求其履行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任,或就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或依其指示提供抵押品(不論以按揭、存款、抵押、質押或其他方式),而此舉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且撇除任何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在該保證金的實益權益,以及作為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須對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承擔的責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條款)的抵押品,並且賦予權力予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以執行該抵押品以履行銀河國際期貨須承擔的責任,但
該客戶的存款或財產不得作為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任何其他客戶而訂立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任何結算所保證金要求或交易責任的融資或作為其抵押品(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存款或財產將會依據有關交易所、結算所的規例或經紀的交易條款來處理);
(c) 以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就任何一方須承擔的責任,而有關責任源自或涉及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及/或
(d) 以支付任何涉及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適當地支付的佣金、經紀佣金、徵費或其他適當的收費;
7. 追繳保證金(孖展)
7.1 繳交保證金的通知必須應銀河國際期貨的要求(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指明的時限,但不得遲於有關交易所要求客戶繳交保證金的時限)予以滿足。在不影響上述條款第3.5 條的情況下,客戶如果未能滿足該等通知,銀河國際期貨將有權或將按照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或規例有責任將客戶持有而未有依通知追繳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及/或通知有關交易所、結算所、經紀關於該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 若連續兩次追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要之要求未能於銀河國際期貨指定的期限內達到,銀河國際期貨要求客戶支付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可較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其他交易所所訂明者為高,並可能會就未能於銀河國際期貨指定期限內達到要求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7.2 除非獲得客戶的明確指示,否則根據交易所規定可為著保證金目的而作出抵銷的在戶口持有的期貨合約及/或 期權合約,將會自動地加以抵銷以決定保證金數額而無須向客戶作出提述,但作為任何其他目的而言,這些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將不會予以平倉或當作淨額結算處理。
7.3 如果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維持一個期權合約的現金帳戶,則只有期權合約的長倉才可在該戶口中維持,客戶須於其向銀河國際期貨指示購買期權合約當日支付該合約期權金的全數現金價值。
8. 外幣本位之交易
8.1 倘若客戶指示銀河國際期貨代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合約,而該等交易乃以外幣為本位者,則:
(a) 一切外匯波動風險及因外匯波動而招致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自理;
(b) 初步與及後所須交付之保證金須用銀河國際期貨權宜指定之貨幣如數交付;及
(c) 該買賣合約結算後所得款項由銀河國際期貨用帳戶本幣記入客戶帳戶,所用之外幣兌換本幣匯率由銀河國際期貨按照當日外匯市場時價權宜決定。
9. 交易徵費及佣金
9.1 每一交易合約均須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收費及按照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法例徵收之費用。兩者皆由客戶支付。
9.2 若進行之交易合約,須繳交交易所(特別徵費)法例下訂定之特別繳費,由客戶付出。
9.3 若合約在非香港交易所管轄之期交所上進行,客戶須繳交所有有關費用。
9.4 客戶同意繳付佣金、經紀金、徵費及帳戶之利息(如適用)及/或所有或任何銀河國際期貨酌情釐定或根據香港法例或期交所規則或其他有關市場之交易所規則所擬定之徵收費用。
9.5 客戶如因銀河國際期貨違約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賠償基金的賠償責任只限於條例中規定的有效索償,並以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內指定的款額為限,因此客戶因上述違約事件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並不一定會得到賠償基金全數或局部賠償,甚或可能得不到任何賠償。
10. 規 則 及 法 例
10.1 所有由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進行之交易,必須符合其市場及其結算所(如有的話)當時之憲章、規則、規例、慣例、習慣、裁定及釋義,所有根據本契約進行之交易必須符合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受限制於不時修改之證券及期貨條例。
10.2 有關交易合約之交易項目,必須符合相關監管規則及程序。該等規則內之條文所載,因應交易所之要求,銀河國際期貨可在某種情況下揭露客戶之姓名,實質擁有人及其他資料,而客戶亦同意提供該等資料以便銀河國際期貨遵行相關監管規則及相關程序。假若銀河國際期貨未能遵行交易條例第六百零六條(a)或第六百一十三條(a)之披露規定,則期交所行政總裁可要求替客戶平倉或向客戶徵收孖展附加費。
10.3 若客戶欲在香港期交所以外之交易所進行期貨期權生意,則該等交易不受香港期交所條例管轄而受該等市場之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所限制。客戶得到之保障,與在香港期交所管轄下大不相同。
10.4 銀河國際期貨及其任何人員、董事、僱員或代表均可以其本身的戶口或銀河國際集團的成員戶口進行交易。
10.5 客戶同意,假如銀河國際期貨作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被期交所暫時終止或撤銷,客戶將委派期交所及/或結算所的行政總裁(定義見期交所規則)(或期交所董事局可能委派的其他人士)擔任客戶的共同與個別代理人去進行一切必要的事情,籍以將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以及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的戶口中任何貸項結存的款項及抵押品轉撥給期交所另一交易所參與者(定義見期交所規則);
10.6 銀河國際期貨應按客戶要求提供有關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10.7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可從獨立債務證券戶口提取以下項目:
(a) 用來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個或以上的客戶的指示就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進行買賣而產生的責任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但若提取認可的債務證券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所需繳付的結算所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來支付的話,則不得提取任何認可的債務證券;
(b) 轉撥予另一個獨立債務證券戶口認可的核准債務證券;及
(c) 向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而歸還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示,除非該戶口是獨立債務證券戶口,否則不得將認可的債務證券存入銀河國際期貨的另一個戶口內。
10.8 於銀河國際期貨已經取得在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所規定的該等其他同意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及給予銀河國際期貨特定的授權可以從獨立證券戶口提取以下各項:
(a) 用來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個或以上的客戶的指示就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進行買賣而產生的責任的認可證券,但若提取認可債務證券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所需繳付的結算所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其他與交易所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認可證券來支付的話,則不得提取任何認可證券;
(b) 轉撥予另一個獨立證券戶口的認可證券;及
(c) 向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而歸還的認可證券,但在這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示,除非該戶口是獨立證券戶口,否則不得將認可證券存入銀河國際期貨的另一個戶口內。
10.9 本契約之建立、合法性及其實施辦法均按照香港法律管理,其中所列條文具有持續性,對客戶銀河國際期貨所設帳戶一致適用,對於銀河國際期貨、銀河國際期貨承繼人,及財產轉讓人(不論是由於合併、合營或其他別情而產生之財產轉讓人),與及客戶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繼承人
、私人代表或財產轉讓人亦同樣有效。
10.10 客戶同意任何銀河國際期貨對客戶採取之行動或抑制,將不會視為銀河國際期貨對任何權利之放棄。任何銀河國際期貨給予之同意或棄權只適用於有關之特別事情上,不可被認為任何條款之釋放,或解釋作將來得到銀河國際期貨書面同意之給予,除非銀河國際期貨事先書面說明及簽署。
10.11 在本合約上之任何事項上,時間是重要的。
10.12 在未得到銀河國際期貨的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轉讓客戶與銀河國際期貨所訂立之合約權益或義務予任何人士。
10.13 客戶須於銀河國際期貨要求時立即提供有關客戶(或如適用,客戶之受益人身份)之財務或其他資料(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且毋須就此提供任何理由)。
己部: 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股票期權帳戶之附加條款
1. 引 言
1.1 本附件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所訂立、當中包涵經聯交所不時條訂載於期權交易規則之條款及條件的期權合約,以及適用於客戶用以交易該等期權合約之帳戶。
1.2 銀河國際證券乃聯交所期權交易參與者,要負責客戶有關股票期權帳戶的事宜。
2. 規則及法例:
2.1 所有聯交所股票期權業務必須符合適用於銀河國際證券的監管規則。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監管規則就合約內容作出調整,銀河國際證券將就會影響客戶合約的有關調整通知客戶,所有經由銀河國際證券根据該等規則執行的事項均受聯交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結算的約束。
2.2 在本已部賦予銀河國際證券之任何權利及權力均須遵照監管規則,但不影響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擁有之其他權利及補償權。
2.3 客戶同意與銀河國際證券建立的客戶合約符合標準合約期權系列的條款,並會根據監管規則建立、行使、交收及履行。
3. 確 認
3.1 客戶確認:
(a) 客戶不是聯交所中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均不會在期權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及客戶不是聯交所中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均不會在期權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
(b) 此期權帳戶乃由客戶本人操作而並非為他人利益操作
(c) 客戶已就期權帳戶的受益人向銀河國際證券以書面形式作出披露
(d) 客戶已就開立綜合期權帳戶之要求及其客戶合約的最終權益擁有人的身份即時通知銀河國際證券
4. 保證金(孖展)之要求
4.1 客戶同意向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提供保證金以履行本合約的責任,並且不得少於或可能高於監管規則就客戶未平倉合約及交收責任訂明的金額,較高保證金可能會被徵收以反映市場價格。
4.2 如銀河國際證券接受客戶證券作為保證金,銀河國際證券在毋需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客戶授權並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在固有法例容許的程度下把有關證券送至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作為交易所交易期權生意的抵押品。銀河國際證券並無任何其他權利把客戶所擁有的證券借入或借出予(除非借予客戶本人或獲得客戶指示)他人作任何其他用途。
5. 失 責 事 件
5.1 客戶同意就任何因違反本合約的客戶責任所衍生的損失或支出,包括向客戶收取債務而合理地產生及撤銷股票期權帳戶的費用作出補償。
5.2 在不影響本合约第12條之情況下,如客戶並無遵照本合約列明的責任及/或義務,包括保證金要求,及/ 或以任何方式違反期權交易規則下客戶應遵守之責任,銀河國際證券可根據期權交易規則:
(a) 拒絕接受客戶發出的交易所買賣股票期權指示;
(b) 將期權帳戶之全部或任何xxxx;
(c) 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交收責任或對沖銀河國際證券因客戶的失責而蒙受的損失;
(d) 接管帳戶內之任何餘額,以抵銷任何客戶的債務;或
(e) 處置任何或所有為客戶持有或代表客戶持有之證券,以抵銷客戶之任何責任及行使任何銀河國際證券享有與客戶有關之抵銷權利。
客戶債務經抵銷後,帳戶內的任何餘額都需支付予客戶。
5.3 客戶同意支付按銀河國際證券不時通知客戶之息率及其他條款計算之所有逾期付款之利息(包括獲得針對客戶的判定債項後產生之利息)。銀河國際證券可(及現獲授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銀河國際證券處開立之任何帳戶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客戶按本5.3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銀河國際證券之要求立即作出及/ 或簽署銀河國際證券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 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
6. 合 約
6.1 就客戶發出的指示而言,客戶須於銀河國際證券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期權金、佣金、其他費用及已通知客戶的有關聯交所徵費。銀河國際證券可能會從客戶的期權帳戶或任何以客戶姓名於銀河國際證券開立的帳戶扣除有關期權金、佣金、收費及徵費。
6.2 銀河國際證券可隨時向客戶訂立未平倉合約數目或交收責任的上限。
6.3 客戶確認知道:
(a) 銀河國際證券可能會被要求將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持倉上限;
(b) 如銀河國際證券未能履行責任,按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客戶合約被轉至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6.4 銀河國際證券可同意就客戶的指示將銀河國際證券與客戶訂立的合約,根據期權交易規則被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合約取代。
6.5 就行使客戶合約或客戶合約被行使而言,客戶需應銀河國際證券通知根據標準合約所訂明履行其交收責任。
6.6 當客戶持有須申報之持倉量(按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571Y章)或其他適用之規則或規例中之定義),各戶須負責通知聯交所或其他有關規管機構。
6.7 客戶確認知道雖然所有期權合約交易乃經聯交所執行,銀河國際證券乃會作為當事人與客戶訂立合約。
6.8 客戶確認,在遵循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法律之前提下,銀河國際證券就有關在交易之任何期權交易合約,採取與客戶指令相反之倉盤,不論是為了本身之帳戶、任何集團成員之帳戶或其等職員、僱員或代表,或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客戶之帳戶而作出的;惟有關交易應根據聯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透過聯交所的設施、或根據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期權交易所的規則或規例透過其設施具競爭性地予以執行。
6.9 在不影響本合约第12條之情況下,凡銀河國際證券行使任何權利,包括:按本已部之第5.2條或第6.3條把任
7. 一 般 條 款
7.1 客戶確認股票期權帳戶配對證券現金帳戶將不准沽出認購/認沽期權。
7.2 客戶提出請求後,銀河國際證券應向客戶提供 (i)期權合約之產品細則及任何涵蓋該等期權合約之發行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及(ii)香港交易所之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受其風險)》。
7.3 如銀河國際證券未能根據本合約履行期權合約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賞基金並遵照其不時修訂之條例索取賠償。
庚部: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實施後之客戶持倉限額
2. 在計算每位人士之持倉限額時,該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戶口之持倉情況,連同根據明文或隱含協議或共識行事之人士之所有戶口持倉情況均會一併整合計算。
3. 凡多個不同戶口或多組戶口均由同一位人士管理,或依從同一位人士之投資策略行事,則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將會視為受該位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並須按交易規則第 632A 條整合計算。此等戶口包括
(但不限於)同一位投資顧問、策略人或基金經理提供意見或管理之互惠基金、全權委託戶口或信託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戶之某個戶口或多個戶口合共之持倉情況超出持倉上限,則香港期交所將會要求本公司替該位客戶平倉,以便令該戶口或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符合持倉上限。
5. 此外,倘若本公司獲悉某位客戶之持倉總數接近持倉上限,而一旦執行該客戶之買賣指令即會違反持倉上限,則本公司將不會替該位客戶執行任何買賣指令。
辛 部 : 免 責 聲 明
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現行與日後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及期權買賣合約規則中相關條文而發出之免責聲明。
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之合約,所依據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坐盤交易產品可不時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是期交所制定的首個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與期交所不時制定的其他指數或坐盤交易產品(「期交所指數」)均屬期交所的財產。各種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現時與日後均屬於期交所的獨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期交所可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不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期交所可隨時要求買賣與交收該等依據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數計算的期貨與期權合約,須以經修訂的指數為基礎。期交所不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證、表示或擔保期交所任何指數或彼等之編製與計算方法或相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發出或隱含任何種類有關期交所指數的保證、xx或擔保。此外,期交所不會對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數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負責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之人士,在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準確、遺漏、誤解、錯誤、延誤、中斷、暫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疏忽)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在買賣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和期權合約時,因上述各項而可能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或因本免責聲明而出現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買賣以期交所指數為基礎的期貨和期權合約的參與者或第三方完全確認本免責聲明,並且在該等交易中不依賴期交所。
有關買賣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
(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
(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HSIL及/或HSDS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 注意 : 倘若本免責聲明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壬部: 適用於銀河國際期貨客戶戶口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概要
若干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 35(1)條制定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設定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將會直接影響你的戶口。現將有關限額撮要如下。客戶應注意,未能遵守該等限額或作出申報可能會構成為該條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證監會持倉限額
根據這些限額,銀河國際期貨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進行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有關的持倉超額是根據該規則下為證監會、期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視乎情況而定)清楚允許的。有關的合約及持倉限額在下面附表中詳列。
證監會申報水平
根據這些要求,銀河國際期貨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或期滿月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倉合約已根據該規則向期交所、聯交所或其他認可交易所申報。
該規則直接適用於客戶
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適用於銀河國際期貨本身及直接適用於客戶。即使客戶使用超過一名期交所參與者代其買賣,他仍然須受到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的約束。因此,如果客戶的持倉超過指定的淨長倉或淨短倉申報水平,客戶須向期交所申報該持倉及其透過每個期交所參與者的持倉。[客戶可以向銀河國際期貨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期交所的大額未平倉持倉量申報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營辦的若干市場設定大額未平倉持倉限額。尤其是客戶應注意,不論其直接或透過客戶的聯屬人及不論透過一個或以上的期交所參與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倉持倉量總額相等於或超過不時由期交所所規定的期貨 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數目,則客戶本身須直接向期交所申報,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額未平倉持倉量報告。就期交所規則而言,大額未平倉持倉量是指根據期交所規則第 628 條參與者在某指定之一個期貨合約或某指定市場之期權系列被董事局(釋義見期交所規則)裁定為大額未平倉持倉量之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數目。此意義與該規則所規定之“須申報的持倉量”之概念相似。[客戶可向銀河國際期貨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癸部: 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之附註
1. 你須不時就開設或維持交易帳戶、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者與有關的經紀、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提供有關的資料。資料將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根據有關法律、規例、守則和規範的要求收集的。
2. 如你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將無法為你開設或維持帳戶,或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提供證券交易、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
3. 資料亦會因應要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你收集。
4. 與你有關的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為你提供有關的日常運作服務和信貸服務;
(b) 進行信貸檢查;
(c)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d) 確保你有可靠的信貸償還能力;
(e) 根據你的需要設計有關的財務或相關產品;
(f) 為你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細內容請参閱第6段)
(g) 確定你尚未繳付或尚欠你之款項;
(h) 向你收取尚未清還及作為抵押的款項;
(i) 為遵守對下列各項而適用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法律、規例、規則和規範的要求,而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並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因其金融、商業、營業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處於或關連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而須承擔或獲施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j) 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之有關規定;及
(k) 其他與任何上述有附屬或附帶關係的用途。
5.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將把你的資料保密但亦可就第4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戶的有關資料:
(a) 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包括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的控股公司。
(b) 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提供的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法律、會計、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第三者;
(c) 任何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有保密責任之人士;
(d) 與你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來的財務機構;
(e) 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就你而擁有之權益的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f)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因應法律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士;
(g) 經客戶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h)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i) 因公眾利益而需要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6.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擬使用你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須為此目的取得你的同意 (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事項:
(a)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可能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不時持有你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b) 下列類別可用作直接促銷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i. 金融、經紀或財務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投資相關服務和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移民服務及投資顧問服務);及
iii. 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徵求:
i. 銀河國際集團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d) 除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直接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亦擬將以上第 6 段(a) 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 6 段(c) 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為此用途須獲得你的書面同意或同意確認 (包括表示不反對);
(e)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可能因以上第 6 段(d)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會於以上第 6 段(d) 所述徵求你的同意或不反對之表示時如是通知客戶;
(f) 如客戶不希望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你可隨時行使其拒絕直銷推廣的權利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活動,有關要求可根據第
10 段的地址向負責人員提出,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g) 你明白,倘你提出要求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之用途,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均須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該等用途。同時,為符合相關之法律、規定、守則或指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雖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之用途,但仍會保留該等資料。
7.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把你所提供的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8.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你:
(a) 有權查詢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b) 有權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更改有關他/她的錯漏資料;及
(c) 有權查詢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瞭解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所持有的私人資料的種類。
9. 在符合私穩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集團成員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費用。
10. 本聲明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1.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聯絡下述人士垂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