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在线企业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号:
特别提示:为了保障您(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在线企业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 的条款。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合同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 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借款人和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借款人承诺,其系在线确 认本合同的企业贷款账户持有人。
贷款人:
借款人:
证件号码:
地址: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币种) (大写) ,借款人使用上 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 起至 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 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 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
(二) 借款用途为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用途。借 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三)如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发起新的循 环贷款额度申请,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并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 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循环贷款额度和额度期限。
(四)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提款时与贷款人约定每笔借款的期限、用途及 还款时间。单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及还款时间以借款人自助提 款时形成的贷款人系统记录为准,该系统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 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 一期 (1年期/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确定(LPR, 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个基点=0.01%,下同) ,具体以借款借 据或由贷款人提供的网上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2.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 (1 年期/5年期以上)LPR (加/减) 个基点确定,具体以借款借据或由贷款人提供的网上
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
借款期限内, 每笔借款的利率按以下方式作相应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以 (年/月)为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日为借款发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 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调整日,调整日起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本条第 (2)款选定的期限品种的LPR为新的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不变。
3. 其他:若以外币发放,年利率 %。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指年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借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 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借据利率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 以借款借据为准。
(二)借款人出现任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贷款人有权调整借款利率。 (三)计息。
1.按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2.计息天数为每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至该笔借款结清为止。按实际天数计息(含罚息、复息)。
第三条 借款发放
(一)提款条件。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1、本合同已生效;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了包括借款人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有效的资料,签署了企业信用信 息查询报送授权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3、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 同所必需的账户;4、借款人的各类贷款未发生逾期等违约事件;5、借款人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可能危 害、延误或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不利变化;6、截至借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借款仍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上述条件未满足, 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借款人理解并接受贷款人因受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监管要求等影响暂停借款人的提款请求。
(二)借款发放。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在用款前向贷款人申请提款,贷款人审核后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通过贷 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提取贷款,将贷款资金划至约定的借款人账户。单笔借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 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借款人确认的借款借据信息为准,借款利息自实际放 款日起计算。经借款人确认的电子合同、电子借款借据等记录,且由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提款形成的 交易记录视为借款依据。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发放贷款的有效依据。
(三 ) 贷 款 人 将 贷 款 资 金 划 入 借 款 人 指 定 的 企 业 结 算 账 户 , 户名: , 账号: ,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四)在本合同借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 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形的,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贷款人有权要求 追加担保方式或额度、变更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四条 还款方式
(一)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 :
1.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末、季末或年末) 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 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2.x随本清,到期还本付息。
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 的电子数据及凭证特别约定了当笔借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借款的还款方式以其为准。
(二)主动还款: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主动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三)自动还款:借款人需在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前(包含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将应还款项足额 存入约定的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当账户余额不足时,依照费用、贷款本金和利息依次 扣除)。借款人承诺前述贷款人扣划行为视同依据借款人委托指令作出。
(四)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指定还
款账户,户名: ,账号: 。
(五)借款人保证在每个结息日前(包含结息日)在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扣款 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正常还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指定的 扣款账户中扣款。借款人保证在到期还款日前一 日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账户币种应与还 款币种相同,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到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贷款机构及其辖内机构开立 的任一银行账户中(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贷款机构当日公布的汇率 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利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七)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信息系统 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 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 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八)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九)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其扣款账户被贷款 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借款人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借款人扣款账户被国家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借款人自助贷款操作正常进行的 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或部分偿还单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电子渠道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 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所指定的还款账户或经由借款人确认 的其他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四)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信息系统会重新计算借款人剩余应还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和使用有关的文件和凭证等,且保证提 供的资料、文件、数据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
(四)配合贷款人进行支付管理,接受贷款人现场和非现场调查;
(五)借款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所有交易都将本着诚信、公平且不直接或间接损害贷款人本合同 项下利益的原则进行;
(六)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资产出售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七)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债务的,贷款人可自主决定各笔债务清偿顺序; (八)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九)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贷款人的电子渠道使用本合同相关服务,对由于在非安全环境下使 用该服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违约条款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或风险事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 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的;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 或已经造 成贷款人损失;
(三)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 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五)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 款人拒绝;
(六)借款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某项权利 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七)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八)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九)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 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十)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
(十一)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十二)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十三)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四)隐瞒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五)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 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出售资产、转让股权,上述行为 足以影响偿债能力,且无法满足与贷款人协商补充的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的;
(十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 30 日 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十七)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十八)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四)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五)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 构组织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相关费用、贷款本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利), 或以合法手段追偿借款人应付款项;按照费用、贷款本金、罚息、复息利、利息等顺序依次清偿。
(六)从借款人在贷款人辖内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止付、扣收借款人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息利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 ,从逾期之日起对逾 期贷款金额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 2.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和罚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并有权自应付到期利息 的次日起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利。3.未按合同约 定用途使用借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 挪用的,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或复息利。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息利的,计息公式为: 罚息及复息利=(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 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
(一)本合同借款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发放,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约定账户时即 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贷款人所保存的借款人本次借款项下的交易记录,均为本次借款使用的真实 凭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借款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借款资金使用行为或 交易款项。
(二)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用途以相应的借款借据或电子渠道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 证为准。
(三)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下辖 行社的所有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 借款人信息授权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本合同项下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企业信用报告:1、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2、审核借款人的担保申请;3、对 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4、涉及借款人关联人的贷款等各类融资业务申请、 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使用的;5、其他因业务需要查询使用的。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三)借款人声明:本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单位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 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单位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单位信用报告中予 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短信、 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借 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四)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 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 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以催收为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催收机构。贷款人超越上述 授权查询借款人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 下方式解决:
依法向贷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 务的,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银行服务网站维护期间。
(二)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 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等银行网络平台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由于技术调整或故障等 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三条 送达地址确认事项
(一)借款人同意与本行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以及因本合同 争议引起任何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
(二)借款人指定接收手机号码为借款人在贷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向前述号码发出通知、协议 以及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三)借款人同意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取以上任意一 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
(四)借款人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五)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借款人应当于变更后 5 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 送达地址。
(六)借款人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联系 方式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 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告知方式包 含书面、电话和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 提交等方式。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 ,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借款借据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所发生的有关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
(四)本合同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贷款人信息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原因,暂停业务办理渠道使用 时,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但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可通过自身网站 等渠道提前通知借款人。
(六)借款人须亲自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知悉使用贷 款人电子渠道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卡/账号、用户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 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USBkey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校验通过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 人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均为贷款方处理电子 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借 款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借款人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 的各类结算交易和借款提取、还款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七) 因合同引发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以以手机短信、 电子邮箱、 钉钉、 微信等现代通信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在贷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账单地址、电子邮箱、钉钉、 微信等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该约定送达方式适用于所有司法阶段及程序,司法机
关向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借款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通知贷 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 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告知方式包含书面、电话和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提交等方式。
(八)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 道等方式向借款人直接催缴借款;或向借款人提供的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贷款 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代偿意愿人); 或将借款人的身份信 息、欠款信息、欠款金额等在贷款人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
(九)合同可能存在一份或者多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 子渠道留存的电子合同为准。
(十)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服务,贷款人有权收集借款人在本贷款相关业 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如身份信息、认证信息、交易信息、操作信息等,用于与本贷款 相关的存证功能。
(十一)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更完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本贷款业务的部分功能将由贷款人的 合作方提供,贷款人有权向合作方共享借款人的某些信息,例如出于解决司法纠纷 的需要,贷款 人可能会将相关电子数据(含借款人在本贷款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存证服务供应商及司法鉴定中心。贷款人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 明确的目的与合作 方共享借款人信息。
(十二)贷款人 24 小时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 0000000000 或咨询贷款人辖内各营业网点。
(十三)借款人点击“合同签署”,即视同接受本合同,但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待贷 款方审批通过后合同正式生效。
贷款人签章:
签约日期:
借款人签章: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