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勞務採購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以下簡稱甲方)
泰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辦公大樓(含第二辦公大樓)等辦公處所之公文傳遞、文書繕打及全署環境清潔等勞務工作委由乙方承攬,經雙方議訂契約條款如下:
壹、契約範圍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
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之。
(七)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貳、乙方工作內容:
甲方辦公室及週邊環境清潔及臨時交辦事項之勞務性工作。 一、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於上班時間內,並應配合
甲方之業務需求,指派勞務人員 7 名,於指定之時間至甲方辦公處所負責公文傳遞、繕打及辦公室內清潔。
二、工作地點:本署第一辦公大樓、第二辦公大樓。三、工作區域及項目:
乙方指派在甲方辦公處所服務之勞務工(7 名)應負責支援各辦公處所之公文傳遞、文書繕打及所指定辦公室內之清潔。
甲方如有臨時交辦之事項,乙方應照辦。四、工作規則:
乙方所派於辦公處所服務之勞務人員,其上班時間應配合甲方之上班時間,如因業務需要亦應配合甲方要求加班工作。乙方之勞務工人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在甲方工作場所擔任各項指派工作時,其輪調辦法,由甲方視科室業務特性另訂之。
本署如因業務需要,要求派駐人員延長工時,廠商及派駐人員應予配合。
叁、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合計為期 2 年。
※ 但在契約有效期間甲方如因政府預算縮減,或經費不足或認為乙方勞務工作不合要求經甲方通知仍未改善時得終止本契約。※
※ 在契約有效期間甲方如因業務精減或預算減縮,得請乙方依決標價減派人員至甲方指定處所服務。※
二、立契約人一方如認本合約有修正或終止之必要時,得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洽商。
三、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甲方因此所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委託事項轉包他人承作。
乙方派任不適任人員,經甲方通知撤換,乙方未依通知照辦。乙方有違約情事或發生事故不能履約時。
肆、人員編組與管理事項:
一、由乙方派勞務人員至甲方依指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接受管理人員之管理與指揮;如有不聽從甲方管理人員之指揮時,得停止其工作,由乙方另派員遞補。
二、乙方所派之勞務人員應先經甲方考核其品德、能力合格同意後方得派遣,遞補時亦同;乙方指派之工作人員甲方得推薦前年度勞務採購合約所進用之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
三、乙方所派之勞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四分之三須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四分之一國民小學以上畢業學歷。
年滿十八歲以上,性別不限,具搬運、清潔、傳遞文書等工作能力。
所派駐之人員必須為全職人員,不得以工讀生或外勞充任。四、為保障派駐甲方勞務工作人員之權益及工作安全,使能安心工作,關於其薪資、保險及各項福利,乙方應遵守勞動基準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修金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各有關勞工法令規定。
乙方所指派之勞務工應由乙方具名以(一定薪資)投保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暨提撥勞工退休金,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所指派勞務人員,每人每月(一定薪資)應不得低於新台幣貳萬貳仟元整,(不含雇主需繳納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保費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需提撥之 6%費用,且勞、健保費用須以投保級距 22,800 元投保,不得低於該級距投保)。※
五、乙方所派之勞務人員,須品行良好,服裝整潔,如發生盜竊
財物或其他不法行為致生損害者,概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六、乙方所派之勞務人員,於工作時如有損壞甲方物件設備情事,
應由乙方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七、乙方所派之勞務人員,因工作而發生意外傷亡等,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八、乙方所派勞務人員如因事、病、婚、喪、公假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執行勞務時,乙方應另行指派合格之職務代理人代理相關工作,並事先通知甲方,代理人員須經甲方同意始得派任。
伍、勞務費用請款及付款方式:
一、乙方每月提供 7 人次勞務工作,以 2 年總價(含稅)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整承攬。甲方於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減勞務工作人次。※由乙方分 24 個月份向甲方請領勞務費用。※
二、乙方因甲方指派辦理勞務事務而有加班情形,甲方應另發給
乙方加班費,其支付標準係按甲方委託乙方每人每月辦理勞務事務之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每月之 25 日由乙方按該月勞務人員實際工作時數、人數或加班時數,核計應領金額並開具統一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收到統一發票後,經核算無誤後 10 日內付清所請款項。※乙方應於次月 5 日前將薪資及薪資條交付勞務人員。※
四、乙方每個月向甲方請領勞務費用時,應檢附最近一期繳納、提撥(勞工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 6%)之相關單據文件影本。
五、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成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
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六、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以廠商於投標文件廠商聲明書所蓋之
印章為準。
七、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八、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於每月完成服務並辦理驗收,經機關確認無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提出統一發票向本署辦理請款,(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本署依法定處理程序核實給付。惟為配合會計年度,該年度結束當月,發票應於月底前送達本署。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
九、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本署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2)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3)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4)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
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
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
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十一、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機關
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
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
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機關審查
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十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成本或費用證明、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十三、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十四、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陸、勞工權益保障:
1.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
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
2. 廠商應於簽約後 14 日內,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
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
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險卡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
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送機關備查。
3.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
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柒、罰責:
一、乙方工作未達甲方要求,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應依本契約規定完成相關改善工作,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對乙方每逾 1 日應按日支付每月決標總價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得催告終止本契約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之規訂辦理。
二、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肆點第八項之規定,甲方除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及請乙方負賠償責任外,另應依勞務工請假之日數,
於每月委託勞務費用內扣除。計算標準按每人每月勞務費用除以 30 日,為每 1 日之費用。
捌、爭議處理:
一、甲方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其未能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管轄法院。x、其他:
一、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如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二、廠商履約期間,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提供不實證明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三、廠商應對其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及可靠性負完全責任。
四、廠商派駐之人員執行本契約工作時,故意或過失致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五、廠商派駐之人員與本署無任何僱傭關係,其各項退休(職)、保險、福利、勞資問題等事項,(應)由廠商自行依法辦理;廠商所僱用之工作人員發生職業災害請求補償時,(應)由廠商負全部責任,均與本署無涉。
六、本署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七、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
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八、廠商派駐之人員非經本署同意不得更換;派駐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或態度不佳者,本署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廠商須於本署提出書面聲明或電話通知後(自發文日或電話通知日起)15 個日曆天內,履行更換符合本署需求條件人選之義務。如廠商於更換人員確有困難時,欲提出因應方案,應經本署同意。未更換者經本署認定情節重大,本署得對廠商按日扣減契約總價金仟分之一。
九、派駐人員至本署服務之前,廠商應將其基本資料送機關審查,符合者始得派用,更換時亦同。
十、廠商派駐本署工作之人員應依本署之工作規範,並依本署相關人員之指示,隨時配合。
十一、廠商派駐之工作人員應確實遵守本署辦公場所之安全管理與環境衛生之規定,對於本署財物亦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如有不法行為,概由廠商負責,其因而造成本署損失者,廠商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廠商派駐本署工作之人員如有請假或出缺時,應事前通知本署,並指派經本署認可之合格人員接替,不得有服務中斷之情形。如派駐人員請假或出缺而無適當人員代理,視為服務中斷,本署得不支付當日勞務費用。廠商於指派人員接替確有困難,欲提出因應方案時,應經本署同意,廠商並應自行負責工作交接,不可因此耽誤每日清潔工作。
十三、廠商派駐之人員應自行保管隨身物品,若有遺失,本署不
負任何責任,下班時,除隨身物品外,嚴禁將機關辦公室內之任何物品、資料攜出。
十四、※承攬廠商(乙方)應將投保、提撥(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暨提撥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需提撥 6%)之相關文件影本提交本署收執,為每月給付廠商費用之參卓。※
十五、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如不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十六、甲方及乙方于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十七、本件清潔勞務所需使用之器具、消耗品等由本署提供。拾、爭議處理:
(一)本署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85 條之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於徵得本署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本署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_;地址:_xxxxxx 000 xxx 0 x 0 x_;xx: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本署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署所在地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處理。拾壹、保密條款:
★乙方及其派駐甲方之勞務工,(應)負保守業務上之秘密責
任;對於所知悉本署之業務機密不得洩漏或以任何方交給第 三人,否則(應)就本署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拾貳、本契約正本一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4份由甲方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