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ETF-AI 智能投資平台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2020/3 版本
元大ETF-AI 智能投資平台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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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 版本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包含取得元大 ETF-AI 智能投資平台之 VIP 會員資格),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 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 以電子郵件、網站、公司 App 方式等管道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3. 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任,雙方應重新簽訂契約約定相關權利義務與收費方式。
本契約自簽署日起,免收取顧問報酬。如乙方未來開始收取平台使用費作為顧問報酬,應於平台正式收取費用日起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如甲方欲續行委
(一)
(二) 本契約顧問服務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
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一年,除非本契約另有約定,或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嗣後亦同。但契約存續中如乙方開始收取平台使用費,本契約終止日即為免收取費用之期限屆至日;乙方之通知義務及甲方如欲續行委任,悉依本契約第二條之方式辦理。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本契約第五條但書之情形。
2. 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3.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 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有前項第 3 款之情形時,本契約自限期改善之期限屆滿後自動終止,無需另為 終止契約通知。
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洗錢防制法」、
「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不適用前條之約定:
1. 乙方如發現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停止提供服務或終止本契約。
2. 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本契約。
(二)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受告知暨同意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下列事項,甲方已詳閱並同意告知事項及特定目的內同意事項如下:
1. 個人資料之來源:
乙方取得甲方之個人資料來源,為甲方留存於本契約之個人資料,並經甲方同意提供乙方。
2. 個人資料之蒐集之目的:
乙方為本契約行使各項權利義務及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期貨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凡合於元大投信之營業登記項目、組織章程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或符合國內外相關法令、條約與國際協議規定之應辦事項或程序之目的(下稱「特定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或電子郵件信箱,及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類別中歸屬於識別類、財務細節類之資料等,乙方蒐集之內容以甲方所留存之個人資料類別為準。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乙方因辦理本契約各項服務及於特定目的之事項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乙方及與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提供業務、服務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之所在地,以及甲方所同意對象之所在地區。
(3) 對象:i.乙方及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ii.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提供予與乙方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iii.甲方所同意之對象。
(4) 方式: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紙本及其他合於當時科技通訊之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5. 甲方事後如有變更個人資料者,應即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等權利行使。但亦得依法令或按乙方指定之通知方式及程序,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乙方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乙方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乙方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乙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甲方請求為之。
6. 甲方得自由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乙方,但如未將本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乙方,甲方將無法享有本契約提供之相關服務。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乙方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事件者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填表日期:
一、基本資料(簽約對象僅限「本國籍」自然人客戶適用)
客戶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 男 □ 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行動電話號碼: 電子信箱: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如非在國內,請加註國別): □同上 電話:
教育程度:□博士以上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其他 行業別︰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5)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除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外) □(6)營建工程業 □(7)批發及零售業 □(8)運輸及倉儲業 □(9)住宿及餐飲業 □(10)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
□(11)金融及保險業 □(12)不動產業 □(13)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4)支援服務業
□(15)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16)教育業 □(18)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19)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20)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 □(21)珠寶銀樓業者
□(22)當鋪或博弈業者 □(23)武器戰爭設備業者 □(25)非營利機構 □(26)宗教團體
□(27)慈善團體 □(28)政治團體 □(29)投資公司 □(30)虛擬貨幣業
□(99)其他(請填入您的行業別)
職業別:
□(1)民意代表、政治人物 □(2)會計師、律師 □(3)主管、經理人 □(4)軍人 □(5)家管
□(6)學生 □(7)退休人士 □(8)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9)專業人員(除會計師、律師、公證人、地政士外)、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0)事務支援人員、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11)自家店舖 □(12)公證人、地政士 □(99)其他(請填入您的職業別) 服務機構(統一編號或名稱): □無
職稱:□高階管理人員 □非高階管理人員
本人確認(以下請擇一勾選) □不是信託之受託人 □是信託之受託人,如是,同意另行提供信 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及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之人等相關資料及文件。
二、客戶屬性(由客戶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專業投資人:即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請填寫
元大投信專業投資人-自然人客戶資格申請暨聲明書)。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
受託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
年收入金額:□100萬元以下 □超過100萬-300萬元以下 □超過300萬-500萬元以下
□超過500萬元
家庭年收入:□100萬元以下 □超過100萬-500萬元以下 □超過500萬-1000萬元以下
□超過1000萬元
收入主要來源(可複選):□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遺產或餽贈 □租賃收入 □投資收益
□儲蓄 □退休金 □出售資產 □家人提供 □其他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 國內證券 □ 國外證券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投資目的:(可複選)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置產 □ 閒置資金運用 □ 短暫資金停泊 □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
【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險承受或偏好程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 基本生活需求 / 事業營運之影響程度 … □高 □中 □低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身分證影本
身分證影本
第二證件影本
第二證件影本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 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顧問境內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內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其中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商品最大之可能損失及其所涉之匯率風險)。
□ 客戶本人確已充分明瞭上述說明事項及本項金融服務所揭露重要內容,特此聲明。
客戶(委任人)留存簽章欄:
簽章樣式共 式,憑 式有效
【提供二式(含)以上簽章,請聲明幾式憑幾式有效;
若未聲明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立契約書人:
甲方(即委任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乙方(受託機構即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xxx
xx編號:86384477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一百零八金管投信新字第零零陸號;
兼營投顧業務核准文號:96 年 7 月 30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39848 號函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00 x
x x x 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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