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 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云平台查询(网址:https://www.insurcloud.com.cn)。在某些地区,您也可 以拨打监管部门的免费咨询电话查询(可提供该服务的地区及咨询电话号码详见附表)。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我公司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云平台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某些地区,您也可以拨打监管部门的免费咨询电话查询(可提供该服务的地区及咨询电话号码详见附表)。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 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
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是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在该条件下不予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日内;如果是电子保单,自电子
保单发出日次日起 15 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电子
保单除外)。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全部保费的剩余部分,不再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按投保人选择的犹豫期处理方式处理。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公司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 或要求我公司销售人员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我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我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我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而是在扣除风险保证费、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进行投资。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我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增值,而是在扣除风险保障费、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进行投资。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我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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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我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同时也请您根据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不同情况选择保险产品,不同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费率及赔付金额和比例等方面可能会有所区别。对于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您选择的是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我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
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十二、交纳保险费应索取正式收费凭证
我公司通过您授权的银行账户扣款方式向您收取保险费后,会在出具保单时同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险费专用发票。如您是在银行柜面以现金或卡折方式直接转账交费,请注意向代理我公司保险业务的该银行要求提供收费凭证。
十三、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
您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均可申请退保。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应备资料有:《解除合同申请书》、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银行账户。
我们自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退费金额转入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如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我们将及时向您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十四、请您了解我公司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近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关于我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您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公开信息披露”中的“专项信息-偿付能力”栏目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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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反映(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也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管机关投诉(我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的投诉电话详见附表);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六、咨询、报案、投诉等途径
您可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 咨询或办理。
投保人签字: 日期:
附表:
1. 可提供销售人员销售资格免费电话查询服务的地区及号码:北京:95001303
2. 公司投诉电话:956069
3. 我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表:
序号 | 地区 | 保险监管机关 投诉电话 | 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
1 | 北京 | 12378 | 95001303 |
2 | 青岛 | 12378 | |
3 | 山东(除青岛地区) | 请关注“鲁众小保”微信公众号 | |
4 | 济南市 | (0531)82050822 | |
5 | 淄博市 | (0533)3586282 | |
6 | 泰安市 | (0538)6275379 | |
7 | 潍坊市 | (0536)8266640 | |
8 | 日照市 | (0633)8778017 | |
9 | 东营市 | (0546)7756005 | |
10 | 临沂市 | (0539)7161228 | |
11 | 威海市 | (0631)5306779 | |
12 | 菏泽市 | (0530)5629852 | |
13 | 滨州市 | (0543)3322875 | |
14 | 济宁市 | (0537)2255889 | |
15 | 莱芜市 | (0634)6267081 | |
16 | 枣庄市 | (0632)3325229 | |
17 | 德州市 | (0534)2188921 | |
18 | 烟台市 | (0535)6611761 | |
19 | 聊城市 | (0635)6050770 | |
20 | 江苏 | 4008012378 | |
21 | 四川 | (028)84112378 | |
22 | 河南 | (0371)85512378 | |
23 | 广东 | 4009888188 | |
24 | 石家庄 | (0311)87012378 | |
25 | 天津 | (022)83865604 | (022)23124352 |
26 | 大连 | (0411)39617999 | (0411)83612378 |
27 | 辽宁 | 辽宁省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 4006-123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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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 销售区域
本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于北京、天津、青岛、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河南、广东、大连、石家庄。
2. 分支机构及服务提示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目前分支机构分布:天津、青岛、北京、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河南、 广东、大连。投保人可至分支机构所在地获取便捷服务,超出范围的地域本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 能会影响投保人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感谢投保人的理解与支持。
3. 投保填写
在填写电子投保申请前,请您(指投保人)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所投产品的保险条款,在确认已充分了解该投保产品的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关键信息后,再做出投保决定,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合同解除,由此会给您造成损失。
4. 保单形式
通过网上投保时,本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防范欺诈风险,请您注意查收保单签发的短信提示,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恒安标准人寿”、官方 APP“恒安e 家”等查询保单信息。如您需要索取纸质保单或电子发票,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6069进行咨询。
5.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您本人(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您本人(即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受益人的指定等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声明健康告知(如有)内容已与被保险人确认且如实填写,并知悉:
5.1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完整地告知。
5.2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4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您填写的内容仅供投保使用,对于您的信息我们会严格保密。
5.5 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5.6 本公司审核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拒绝承保。
6. 费用扣除
无
7. 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本合同等待期为 90 日,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或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算。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 保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请见“现金价值表”,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您欠交某期保险费,根据您选择年交或月交保险费交费方式的不同,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保单年度末或月度末的现金价值。
具体现金价值表请参照合同约定。
9.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
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您可能会承受一定损失,我公司仅退还您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会小于所交保费。
10. 保全服务
10.1 犹豫期退保、退保:您可以通过下载官方 APP“恒安 e 家”注册登录后进入【服务大厅】自助办理;或关注“恒安标准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服务中心】-【自助服务】-【服务大厅】自助办理。
10.2 保全变更:如您需办理联系方式变更、证件有效期变更、职业变更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保全项目,您可以通过下载官方 APP “恒安 e 家”注册登录后进入【服务大厅】自助办理;或关注“恒安标
准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服务中心】-【自助服务】-【服务大厅】自助办理。您还可以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 咨询保全业务办理流程。
11. 理赔条件和流程
11.1 理赔报案
您可以通过关注“恒安标准人寿”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中心】-【理赔报案】或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 进行报案。
11.2 理赔申请
11.2.1 申请材料
11.2.1.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或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保险合同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11.2.1.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投保人关系证明;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3)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1.2.2 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全部受益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前往我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理赔申请;
(2)线上申请:您可将全部申请材料原件拍照后,发送至公司理赔专用邮箱 Xxxxx@xxxxxxxx.xxx,并在工作人员确认后,将理赔申请资料原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寄送至公司指定地址。
11.2.3 申请提示
11.2.3.1 委托代办注意事项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 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11.2.3.2 境外出险注意事项
若被保人在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对事故证明的相关认证资料及翻译文件。
11.2.3.3 理赔单证下载地址
11.2.3.4 纸质资料邮寄地址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 00 x 邮编:300051收件人:个险理赔 电话:000-00000000
11.3 理赔完成
我们在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简易案件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定,复杂案件将在 30 日内结案。
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条款。本投保须知中约定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如在理赔过程中对理赔事宜有任何异议,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
12. 偿付能力告知和风险综合评价
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价符合监管要求,您可以登录恒安标准人寿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 查询相关信息。
13. 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4. 投诉渠道
您在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登录公司官方 APP “恒安 e 家”或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 956069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