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8〕医疗保险 0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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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护孕星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联合护孕星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保障„„„„„„„„„„„„„„„„„„„„„„„„„„„„2.3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5.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未还款项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争议处理 |
复星联合护孕星医疗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1 | 合同订立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护孕星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生效日期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除另有约定外,凡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2(含)至四十周岁(含)之间,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且怀孕已满 12 周的女性自然人,欲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3分娩,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责任包括:2.3.1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2.3.4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以及 2.3.5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可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第二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责任包括:2.3.2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2.3.3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 2.3.5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
2 | 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计划 | 保险计划是根据第 2.3 条有关保险责任组合形成,每个保险计划下的保险责任以该保险计划对应的保障利益表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以及保险计划中涉及的总给付限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以及各分项保险责任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 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1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2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3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条款分设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儿 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紧急援助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依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
2.3.1 |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4因妊娠导致确诊初次发生5本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妊娠疾病6,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7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 |
2.3.2 |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具体以保障利益表约定为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和治疗费,不含常规检查费、预防性保健费和免疫费,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
2.3.3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 30 日后仍生存,且在一周岁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性疾病8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2.3.4 |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自然流产9或治疗性流产 10,对被保险人流产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给付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金。 |
2.3.5 |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发生紧急情况11需要救援,根据被保险人的救援请求,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救援而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将在合理且必需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费用。 1.当地救护车费用 |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包括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指位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区域。(2)为相应保障区域内的、被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国家当地法律或政府认可的、可收治急症病人的医疗机构。(3)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4)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确诊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 有某种疾病。
6妊娠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妊娠疾病不包括意外流产、自愿终止妊娠、非选
择性剖腹产、假性临产、偶发性起斑、人工不当操作、先兆流产、偶发点滴性出血、妊娠期内医师处方要求的休养以及与妊 娠困难的处理有关但医学上并非妊娠独有的类似症状。
7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
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8严重先天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9自然流产:指胎儿尚无独立生存的能力,也未使用人工方法,胚胎或胎儿自动脱离母体而排出。
10治疗性流产:指当发生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情况时所必须的流产,包含因意外伤害导致胚胎或胎儿自动脱离母体引发的流产。
11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紧急救治或抢救,否则会影响生命安全的情况。
指紧急情况下,以抢救被保险人生命为目的,出于医疗必要,以当地急 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紧急医疗转运 (1)紧急医疗转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根据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经指定救援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更合适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送手段,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能够提供的最合 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2)紧急医疗送返 当被保险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经救援机构认为病情已稳定,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返回常住地的机场。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常住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如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转 送或送返导致的任何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求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3.住宿费 当发生紧急医疗转运时,本公司将承担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陪同人员(限一名)的住宿费用。 | ||
2.4 | 补偿原则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 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2.3.3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和 2.3.5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除外)。 |
2.5 | 责任免除 | |
2.5.1 | 一般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疾病或发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不受此限。 (3)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 |
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
(4)被保险人猝死12、斗殴13、醉酒1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18的机动车19期间。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0、跳伞、攀岩21、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 探险22、摔跤、武术比赛23、特技表演2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9)战争25、军事冲突26、恐怖主义活动27、暴乱28或武装叛乱;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29或者患艾滋病30。
12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3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
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4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
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驾驶情形:(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任何情形:(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
1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1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2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
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3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4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25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
准。
26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7恐怖主义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
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2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29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30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果在被保险
(11)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31费用, 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 | ||
2.5.2 |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 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妊娠疾病医疗费用,本公司不 承担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3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3,但本 合同对上述疾病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者多种妊娠疾病; |
2.5.3 |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 对第二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新生儿医疗保险责 任: (1)非医学必需的费用,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陪同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 生的费用,新生儿常规体检、洗澡费用; (2)非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
2.5.4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 对下列任何情形,本公司不承担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知悉存在或被医疗机构告知可能存在的严重先天 性疾病; (2)非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严重先天性疾病; (3)出生后存活未满三十日情形下发生的任何严重先天性疾病; (4)在一周岁后发现的任何严重先天性疾病。 |
2.5.5 |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 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流产,本公司不承担医学必须流产医 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流产发生在怀孕后的 12 周之内; (2)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 |
2.5.6 |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免除 | 除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要求救援并产 生的责任或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1)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需医疗转送或送返,但被保险人坚持 |
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31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所在地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
3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3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进行的医疗转送或送返。 (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转送和送返以及产生的相应费用。 (3)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4)被保险人转运时因办理签证或者取得授权而发生延误,由此产生的 相应费用。 (5)救援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6)由于本公司和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罢工、航班条件、天气原因,当地政府或者国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本公司和救援机构无法履行的救援或者延误履行的援助。 | ||
2.5.7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5.1 一般责任免除”、“2.5.2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免除”“2.5.3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免除”、“2.5.4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2.5.5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免除”、“2.5.6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 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 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保险金申领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及紧急援助保险责任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 ||
3.3.1 |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申请 |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3.2 | 新生儿医疗保险金申请 |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者出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手术证明(若实施手术还需提供手术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3.3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申请 |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3.4 |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金申请 |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者出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手术证明(若实施手术还需提供手术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4 | 代理申请及其 | 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 |
他 | 委托书。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 |
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 | ||
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 | ||
法监护权证明。 | ||
3.5 | 配合调查 |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调查、检查、评估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
3.6 | 保险金的给付 |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 |
3.7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交纳日以款项到达本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若被保险人妊娠 34 周内未产生任何理赔且婴儿未出生,并提供拒签或者遣返证明,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妊娠 34 周内未产生任何理赔,且未提供拒签或者遣返证明, |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34。若被保险人妊娠 34 周内发 生理赔,或被保险人妊娠 34 周后,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降低为 0。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 其他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1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年龄错误 | 在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周岁年龄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
34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P×(1-N÷M)×(1-35%),其中:P 指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日数(计算日数时不足一日部分按一日计,下同),N 指从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至本公司保险责任提前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日数。
若被保险人妊娠 34 周内发生理赔,或被保险人妊娠 34 周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为 0。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有权按实收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扣给付第 2 部分“提供的 保障”约定的保险金。 (3)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
6.4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
6.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
6.7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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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妊娠疾病
1)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怀孕 20 周后出现高血压。高血压是指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 mmHg。如果有些孕妇在怀孕前就患有高血压,或在怀孕 20 周之 前被诊断出高血压,此为妊娠合并高血压病,而非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2)子痫前症:在妊娠 20 周以后出现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 mmHg,同时合并水肿或蛋白尿,或二者皆有。
3)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一种由妊娠引起的疾病。它是指妊娠期反复黄疸、胆汁淤积性肝功能异常、以及黄疸性子痫,以瘙痒、黄疸或二者均有为临床特征。 4)前置胎盘:妊娠 28 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甚至胎盘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其位置低于胎先露部,称为前置胎盘。
5)胎盘早剥:妊娠 20 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称为胎盘早剥。
6)母婴血型不合:因孕妇与胎儿之间的血型不合,引起的胎儿或新生儿同族免疫性溶血。
7)妊娠糖尿病:在妊娠期间首次发生或发现的糖耐量减低或糖尿病称为妊娠期糖尿病或妊娠期间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符合《中国 2 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3年版)》中对妊娠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8)妊娠心肌梗塞:与妊娠有直接关系,以胸痛为主要体征,符合心肌梗塞的临床诊断标准。
9)妊娠静脉血栓栓塞:特发于妊娠期和产褥期,血液在静脉内不正常地凝结,使血管完全或不完全阻塞,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血栓栓塞症。
10)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特发于妊娠晚期,造成急性肝衰竭,致死性严重的并发症,表现为急性肝细胞微滴性脂肪浸润变性所引起的肝功能障碍,常伴肾、胰、脑、心等多脏器微滴性脂肪浸润变性损害及功能障碍。
11)妊娠剧吐:孕妇因早孕反应严重,恶心呕吐频繁,不能进食,伴发电解质失衡及酮尿,且排除其他引起恶心、呕吐的疾病。
12)轮廓胎盘:胎盘的胎儿面中央稍有凹陷,周边部分或完整地围绕一圈略高起的黄白色环形皱褶。
13)血管前置:脐血管穿过胎膜覆盖在宫颈内口。
14)羊水过多:在妊娠任何时期羊水量超过 2000ml 者。
15)羊水过少:在妊娠晚期羊水量少于 300ml 者。
16)胎膜早破:妊娠 37 周前,胎膜在临产前自发性破裂。
17)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未能达到其潜在所应有的生长速率,表现为胎儿出生体重小于 2500g(胎龄≥37 周时)或出生体重低于同孕龄平均体重的两个标准差,或低于同孕龄正常体重的第 10 百分位数。
18)胎儿宫内窘迫:胎儿在宫内缺氧和酸中毒,表现为胎心率及一系列代谢和反应的改变,并危及其生命和健康。
19)妊娠期舞蹈病:由妊娠激发的晚发性小舞蹈病,终止妊娠后舞蹈样动作立即停止。
20)脐带异常:包含脐带过长,脐带过短,脐带缠绕,脐带打结,脐带扭转,脐带脱垂等危及孕妇、胎儿生命和健康。
21)妊娠合并骨软化病:在妊娠期,因维生素 D 与钙、磷缺乏引起新近形成的骨基质矿化障碍为特点的骨骼疾病。
22)妊娠合并皮质醇增多症:妊娠期由于糖类皮质激素和盐类皮质激素代谢发生改变,引发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23)妊娠合并肠梗阻:妊娠期内,肠内容物在肠道内通过受到障碍时而出现的急腹症。
24)围产期心肌病:在妊娠最后 1 个月或产后前 5 个月内产生临床心力衰竭表现的一种心肌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无心力衰竭的确切原因;无先前存在的心肌病;疾病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内;妊娠期间导致充血性心衰竭的其他原因除外。 25)妊娠合并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是以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及急性肾功能衰竭为特征的综合症。
26)妊娠 HELLP 综合症: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严重并发症,以溶血、肝酶升高和血小板减少为特点。
27)妊娠合并肺动脉高压:既往无肺动脉高压病史,或先天性心脏疾病史,在妊娠期间出现:静息状态下右心导管检测肺动脉平均压≥25mmHg。
28)子宫破裂:因分娩导致的子宫完全性破裂(子宫壁全层分开),或不完全性破裂(子宫肌肉分开但是脏层腹膜尚完整)。
29)羊水栓塞:指大量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继发引起母体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 30)宫颈及阴道裂伤:分娩导致的软产道的损伤。
31)子宫内翻:子宫体的内膜向外翻出,通过子宫颈进入阴道或脱出阴道口外。
32)产后出血:胎儿娩出后 24 小时内,母亲出血多于 500 毫升为产后出血。
33)产科休克:与妊娠、分娩有直接关系而发生的休克。
34)产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与妊娠、分娩有直接关系而发生的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35)羊膜腔感染综合症:在妊娠期和分娩期,病原微生物进入羊膜腔引起的感染。
36)产后宫内感染:指分娩后生殖道的感染。
37)产后尿潴留:产后 6~8 小时不能自己排尿或排尿不畅致尿液在膀胱内积聚不能排出。
38)产褥期乳腺炎:产褥期(产后 6-8 周内),因哺乳而发生的乳房的急性化脓性感染。
39)晚期产后出血:指分娩 24 小时后,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子宫大量出血,出血量超过 500ml。
40)产褥期感染:在产前、产时与产褥期,因生殖道的创面受致病菌的感染,引起局部或全身的炎症变化。
41)子宫复旧不全:妊娠过程中增大的子宫在分娩后不能顺利收缩的情况。
42)产褥期严重精神异常:一组在产褥期(产后 6 周内)发病且持续 6 个月以上的精神障碍,临床表现不符合其他分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或者由于无法获得充足资料或者具有其他特殊的临床特征而难以归类于其他分类的精神障碍。
附表二 严重先天性疾病 1)脊柱裂或颅裂: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 性脊椎裂,以及由头颅X 线摄片发现的颅骨缺失没有无隆起包块和神经症状的隐性颅裂。
2)先天性脑积水: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
3)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4)法乐氏四联症: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a)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b)室间隔缺损;
c)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d)右心室肥厚。
5)完全性大动脉转位: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6)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 线胃管检查或X 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a)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b)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c)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7)唇腭裂: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已行修补手术。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8)先天性肛门闭锁: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 围内。
9)尿道下裂:男性下尿路及外生殖器最多见的先天性畸形之一。是因前尿道发育不全而致尿道口位置异常。
10)先天性膈疝:是胚胎发育中,膈肌部分缺损为发病基础。胚胎发育第 10 周时原始中肠深入脐索,后形成消化道的各部分,同时完成肠旋转过程,固定于腹腔内,如膈肌闭合不全,胎儿及新生儿的胸、腹腔压力不平衡,腹腔脏器易进入胸腔,形成膈疝。
11)膀胱外翻:由于某种原因胚胎期泄殖腔向前移位,致下腹壁的中胚层结构不发育而形成。根据有无尿道上裂分为完全性与不完全性膀胱外翻,除伴尿道上裂外还多伴外生殖器畸形。
1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由于甲状腺先天缺如、发育不良(原位和异位)或甲状腺激素合成途径缺陷而引起者称散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母体孕期饮食中缺碘引起者称地方性甲状腺功能减退。主要临床表现为体格和精神发育障碍。 13)苯丙酮尿症:是由于苯丙氨酸羟化酶(PAH)缺陷引起的苯丙氨酸代谢障碍。
主要原因是 PAH 基因突变。诊断指标:①血苯丙氨酸>1200μmg;②酪氨酸正常;
③尿三氯化铁 DNPH 试验阳性(阳性结果出现较晚,不稳定);④不能耐受经口给予的苯丙氨酸;⑤辅酶 BH4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