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众益 工业广场 8 幢 2F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宁国市三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众益 工业广场 8 幢 2F
联系方式:0563-4110086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乙方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网络竞价方式竞得以下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公告》、《宁国市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及 年 月 日挂拍的 (项目名称)拍卖公告及拍卖附件(项目编号: )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标的物情况
1、标的物:甲方所属 (项目名称)。
本合同所指砂石资源是指本市范围内河道疏浚工程、市
政建设工程、房地产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经开区建设工程及其他项目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甲方生产加工要求的砂石资源。
2、标的物位置、范围:位于 (项目名称)现场,具体标的物位置、范围以(属地乡镇、街道)及宁国市国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位置、范围等数据为准,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乙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物位置及范围。
3 、标的物数量: 肆万柒仟肆佰叁拾陆点柒立方米
(47436.7m³),具体数量以(属地乡镇、街道)及宁国市国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数据为准,如本数据与实际交付数据有出入,不影响本合同价格。
4、标的物质量:标的物以交付时的实物现状为准,甲方对标的物数量、质量等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乙方签订该合同视为已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二、转让成交款
1、转让成交价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 小写)(含税)。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格,不含标的物的开挖、包装、装卸、运输等所有清运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窝工费、场地占用费、垃圾处理费、税金、二次搬运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以电汇 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成交款。除本合同约定外,国家规定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乙方清运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税率为 3%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最近税收政策执行。
三、履约保证金
1、金额以及支付: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 20%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大写)(金额小写),与转让成交款一并支付。
2、除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经甲方验收通过后,履约保证金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标的物交付及清运
1、双方在标的物所在地签订《资产转让交付(交接) 确认书》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交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 险及因运输、看管等责任及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次出让标的物的位置、范围、方量、标高等数据在乙方清运前需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乙方未经确认私自清运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清运期限:乙方必须在标的物交付之日起 日内将
标的物清运出现有场地,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清 运期限届满 5 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延期,经审核书面同意后,乙方必须按书面同意延期的 时限内清运完成,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且延期时间不 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清运期限的二分之一。逾期清运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 失另行赔偿。
4、清运期限到期且乙方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被同意的,仍有标的物占用现有场地的,经甲方催告,乙方仍然未完成标的物清运的,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交付剩余标的物并不退还相应的价款,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占用费每天壹仟元(1000 元/天)、甲方组织清运费用、保管费用、另行出让未清运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给(属地乡镇、街道)、项目方造成的工程进度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赔偿。
5、经测绘确认证明乙方已按出让范围、标高、方量等
要求完成清运、本合同约定清运期限及延期期限到期或(属 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要求结束清运等情况的,以先发生为准,乙方必须停止清运,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安排测绘,确认乙方实际清运标的物范围、标高、方量等。
6、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实际清运标的物数量(包含标
的物范围、标高等)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经现场测绘证明乙方实际清运标的物数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次转让成交价折合单价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对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缴,必要时将移交市政府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7、乙方在清运过程中给甲方或者甲方工作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全额赔偿(包括实际损失以及甲方向乙方主张赔偿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缴。
8、乙方在清运过程中给第三方或者第三方工作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向赔偿权利人赔偿;如第三方或者其工作人员向甲方主张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甲方向乙方主张赔偿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9、乙方在清运期间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安全(包括施工、运输安全和人身安全)责任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标的物运输
1、乙方自行运输标的物,并解决相关的手续及费用。
2、乙方自行勘察运输现场及xx环境,安排有资质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输,运输时严格遵守路政、交通、城管等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标准、货物装卸标准等,使用环保渣土车等运输标的物,严格做好路面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清理、冲洗抛洒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独立承担罚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运输过程中不得损坏道路,否则按价补偿或维修。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有义务将标的物按标的现状交付给乙方,并解答乙方对本合 同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装运本次拍卖标的以外的任何物资,甲方将不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巡查,一经发现偷运、盗运等非法行为,将移交市政府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经查确有偷运、盗运等非法行为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剩余标的物归甲方所有。
2、乙方自行与(属地乡镇、街道)或项目方协调进场清运事宜,必要时甲方可给予协助。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宁国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4、乙方竞拍所得砂石资源不得在宁国市管辖范围内用于任何砂石形式的加工生产。若违反此条,乙方按转让价的 2 倍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合同约定清运期限内,乙方不得转包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送达
1、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以及法院与国家机关因本合同争议发出的通知和法律文书,应送达至双方在本合同第 1 页中提供的现居住地址或在此之后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其他地址。
2、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在收到时视为正式送达,或以邮寄方式寄出 3 个工作日后视为正式送达,或以快递方式在
交付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正式送达。若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仍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
八、附则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支付全部转让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认真阅读理解,对各条款约定内容认为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对限制条款,甲方已经明示方式进行告知,双方完全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xx): 受让方(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