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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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交易協議
鑒於
(1) 本協議應與客戶的開戶表格及證券交易條款與細則(以下稱「客戶證劵交易協議」)作為客戶證劵交易協議的補充文件。 若客戶證劵交易協議與本協議的條文有任何衝突,概以本協議的條文為準。
(2) 當方正同意就其代客戶進行的證券交易向客戶提供信貸融通(以下稱「信貸融通」),方正為客戶開立的用以記錄該些證券交易的帳戶稱為保證金證劵交易帳戶(以下稱「保證金帳戶」)。
(3) 客戶要求於方正處開立保證金帳戶以進行證券交易。
(4) 方正同意為客戶開立及維持保證金帳戶,並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作為客戶的代理代其買賣證券。
1. 定義及釋義
1.1 除另有規定外,在本協議中界定的詞語與在客戶證劵交易協議中界定的詞語具有相同的涵義。
1.2 在證劵交易條款及細則中,凡指「證劵帳戶」者,均視其包括按本協議設立的保證金帳戶。
1.3 「抵押品」指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存放在,或轉讓予,或促使轉讓予方正、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又或由方正、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持有屬於客戶的全部款項和證券;並經方正接受作為擔保客戶在本條款產生的義務的全部款項和證券。抵押品應包括由方正、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就任何目的不時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其中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證券,就任何此等證券或附加證券或替代證券所支付或應付的股息或利息,以及在任何時候通過贖回、紅利、優惠、期權或其他方式累計或提供的權利、利息、款項或財產)。
1.4 「信貸限額」指方正不論客戶的抵押品和保證金比率的數額而將提供給客戶的信貸融通的最高限額。
1.5 「保證金比率」指客戶可向方正借款(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他形式的財務融通)可達抵押品市值的最高百分比。
2. 保證金融資
2.1 方正根據本協議列明的條款、客戶證劵交易協議以及任何方正向客戶不時發出的授信函(以下統稱「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向客戶提供融資。 客戶同意信貸融通只用於方正為客戶購取或持有證券。
2.2 在下文第 2.4 條的規限下,方正可批予客戶的信貸融通最多可等於其不時通知客戶的信貸限額。方正可不時通知客戶更改向客戶提供的信貸限額和保證金比率。 儘管已通知客戶有關信貸限額,方正可自行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超出信貸限額的信貸融通,而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按要求全數償還方正發放給客戶的信貸融通款額。
2.3 方正獲客戶授權從信貸融通中提取款項支付客戶因購買證券或為遵守方正關於保證金的任何持倉規定所欠方正的任何款項,或支付欠方正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和開支,包括為變現任何抵押品引致的費用和開支。
2.4 方正在任何時候均沒有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信貸融通。客戶明白尤其是在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方正將不會為客戶提供任何信貸融通:-
(a) 客戶違反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的任何規定;或
(b) 方正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不利變化,或任何人仕的財務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不利變化而可能會影響客戶按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履行其有關義務或責任的能力;或
(c) 發放貸款會導致超出適用的信貸限額;或
(d) 方正以其獨有酌情權決定,認為為保障其本身利益不提供有關信貸融通是更為審慎及適宜。
2.5 在客戶欠方正任何債務期間,方正有權在任何時候及不時拒絕任何客戶從其證劵帳戶提取部份或所有抵押品的要求,而且未經方正事先書面同意,客戶無權從其證劵帳戶中提取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所有方正為客戶接收的出售證券的所得款項(扣除經紀費和其他適當開支)應首先向保證金帳戶支付用以償還信貸融通條款下的欠款。
2.6 若方正據其獨有酌情權,認為其提供的信貸融通需要有足夠的擔保,客戶應根據方正的要求,按照方正指定的金額、形式及時間,以現金、證劵及∕或其他資產的形式支付一定數額的存款或保證金 (以下稱「補倉通知」)。客戶必須以不受任何類別產權負擔約束的款項在資金到期日同日中午 12 點前存入方正指定的帳戶補倉或以不受任何類別產權負擔約束的證券以及/或其他資產補倉。 除非客戶於方正指定的期限內滿足補倉通知,方正可按其獨有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客戶指示以保證金形式買賣證券而毋須對因其不接納或不執行客戶指示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
2.7 就補倉通知而言,方正須合理地努力及時按客戶通知方正的電話號碼致電聯絡客戶或以郵寄、傳真、電話短訊、電郵或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補倉通知。 客戶同意,即使方正未能致電聯絡客戶或客戶未能收到有關書面通知, 客戶亦會被視為已獲得補倉要求的適當通知。
2.8 若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第 2.6 條的規定,將構成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第 17.6 條項下的違約事件。
2.9 客戶同意就方正提供給客戶的信貸融通款項按日支付利息,息率由方正不時通知客戶。 該利息收費可由方正從保證金帳戶或客戶在方正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
3. 押記
3.1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向方正抵押所有客戶於抵押品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該押記」),以擔保客戶在接獲要求後償付客戶可能欠方正的所有款項及債項(實際或或有的),及客戶在現時或將來履行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與細則下可能到期、所欠或招致的義務,或客戶不論於任何帳戶或以何種形式而欠方正的債項(不論是單獨或與任何人士一起,及不論以何種名稱形式或商號),連同由作出還款要求日期至付還日期期間的利息,以及在方正記錄中所列明的任何佣金、法律或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3.2 即使客戶向方正作出任何暫行支付或結算賬款,或清還全部或部分欠款;及即使客戶結束在方正開立的任何帳戶,並在隨後由客戶獨自或與其他人隨後共同在方正重開或再開立任何帳戶,該押記將仍屬一項連續的抵押,並將會抵押現時客戶於方正的帳戶構成結餘欠款的所有或任何款項,或其他地方顯示出客戶欠方正的結餘欠款。
3.3 客戶茲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是抵押品的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b) 客戶有權將抵押品存放於方正或任何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及
(c) 抵押品現時及此後均不會帶有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並且構成抵押品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已經全部繳款。
3.4 當客戶不可撤銷地全數付清根據本協議下所有可能應支付或成為應支付的款項,及已全部履行客戶在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下的義務後,方正將會在客戶要求下及支付所需費用後,向客戶發還方正在抵押品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並會發出就客戶為妥善處理該項發還而要求其作出的指令及指示。
3.5 在該押記成為可強制執行之前,
(a) 方正只須向客戶發出通知後,便有權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投票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及
(b) 除非在本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可指示行使附於或與抵押品有關的其他權利,但此舉不得與客戶在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之下的義務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損害方正就抵押品的權利。
4. 受權書
4.1 客戶以擔保的形式,不可撤銷地任命方正作為客戶的受權人,代表客戶並以客戶的名義行事,及簽署、蓋章、執行、交付、完善及訂立所有契約、文書、文件,作為或事宜,以履行根據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施加於客戶的義務,及在整體上令方正行使根據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或根據法律賦予方正的權利和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抵押品簽立任何轉讓契據或擔保;
(b) 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權;
(c) 就任何抵押品之下或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和索償而作出查詢、索付、接收、和解及作出良好的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據和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書或匯票;及
(e) 作出方正認為有必要的或合理的任何權利主張、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以保護於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下所產生的抵押。
5. 抵押品的處置
5.1 客戶同意,如按照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出售任何抵押品,方正擁有獨有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並且當方正出售有關抵押品時,由方正一位職員所作出表示有關的銷售權已變得可行使的聲明,對於任何購買該等抵押品的人士或其他根據該項出售而獲取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已屬有關事實的終局性證據,並且沒有任何與方正或其代名人交易之人士有必要查詢該宗出售交易之情況。
6. 信貸融通之終止
6.1 信貸融通在接獲要求時便須付還,並可由方正根據其獨有酌情權予以更改或終止。尤其是如出現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事件,信貸融通將會被終止:-
(a) 根據香港法例第 571H 章《證據及期貨(客戶證劵)條例》第 7 條規定而給予方正的客戶授權被撤回或不再被續期;或
(b) 根據證劵交易條例及細則之第 17 條而終止,而就此而言,任何的終止通知將被視為對信貸融通的終止通知。
6.2 信貸融通終止時,客戶所欠的任何未清債務應立即向xxx還。
6.3 償還所欠方正的全部或任何借貸款項本身並不構成為取消或終止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
7. 不受影響的抵押
7.1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有效的情況下,該押記或其所擔保的數額將不會因以下所述的任何事物所影響:-
(a) 方正或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就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或任何其他責任,於現在或將來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豁免或解除(包括該押記,但有關的修改、修訂、豁免或解除的範圍除外,);
(c) 方正或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該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方正或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向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所給予的時間、寬限、豁免或同意;
(e) 不論是方正或其他任何人向客戶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的任何還款要求;
(f) 客戶無力還債、破產、死亡或精神失常;
(g) 方正與任何其他人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出售或轉讓方正的全部或部分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客戶可能在任何時候對方正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索償、抵銷或其他權利;
(i) 方正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安排或和解協議;
(j) 涉及信貸融通的任何文件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押記),或在任何該等文件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押記)之下及有關條款的不合法性、無效、或未能執行或缺陷,無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緣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力還債或清盤的任何法律能夠避免的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付款、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戶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付款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債務的免除、結算或清還,而任何該等債務免除、結算或清還將被視為受到相應的限制;或由方正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為本條)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客戶在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之下的責任。
8. 顧客證劵常設授權
8.1 本授權是有關管理及處理客戶於方正處開立或即將開立的保證金帳戶中的證劵。
8.2 除非另有規定,本授權中使用的一切字詞的含義應等同該等字詞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及其不時修訂版本中所具備的含義。
8.3 客戶謹授權方正在無須事先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取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作出以下任何行動:
(a) 處置任何證券抵押品,以履行(i) 客戶維持約定保證金金額的責任;及(ii) 客戶應向方正承擔的任何其他責任;
(b) 將保證金帳戶中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見《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的定義),作為該認可財務機構向方正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c) 將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結算所(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他持牌中介人或獲註冊從事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和清償方正結算義務和責任的抵押品;
(d) 根據證劵借貸協議規定使用證劵或證劵抵押品;或
(e) 如方正在進行證券交易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即可按上述分段(a)、(b)、(c)及╱或(d) 之規定,運用或處理任何證券抵押品。
8.4 客戶謹此同意就方正、其代理經紀人及╱或清算代理人據此授權進行交易而招致、蒙受及╱或需面對的任何性質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成本、支出、訴訟、索求、索賠或司法程序作出一切彌償。
8.5 基於方正同意按客戶要求開立的保證金帳戶開立及持續運作該等帳戶為約因,客戶授予本授權予方正。
8.6 本授權並不涉及就方正借、貸或存放客戶任何證券而須支付或收取的任何代價。任何該等代價均
須客戶與方正另行簽約訂明。
8.7 客戶聲明、承諾及保證在本授權之有效期間,客戶乃證券之絕對擁有人,及證券不會受限於任何種類的留置權、抵押或產權負擔。
8.8 客戶完全明白在方正須滿足第三方可能對證券的權利後, 方可以交還證券予客戶。
8.9 除非方正終止接受本授權或客戶向方正發出撤銷授權通知書,本授權在作出授權之日起十二(12)個月內維持有效。客戶可按方正在上方列明的通訊地址向方正發送書面通知撤銷本授權。除非方正另行指明,此類通知應自方正實際收到該通知後七(7)個營業日生效。任何方正於該等授權撤銷生效前按本授權所達成的任何交易均不受該項授權的撤銷所影響。
8.10 客戶明白,xxxx本授權屆滿日期前至少十四(14) 日向客戶發送提示通知書,本授權即應在無需取得客戶進一步書面同意確認下被視為自動續期一次(最長不超過十二(12) 個月),而客戶亦不反對在該等屆滿日期前作出的該等被視為續期。
8.11 客戶確認方正在香港境外代表客戶持有或收取的資產均應符合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法規規定, 而該等法律法規或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項下規則有所不同。因此,此類客戶資產或無法享有在香港境內持有或收取該等客戶資產時所能享有的同等保障。
8.12 客戶確認xx已就本授權向客戶作出明確說明。客戶全面理解本授權內容,並且客戶已經徵詢或有機會尋求與此授權內容和效力有關的法律意見。
客戶聲明 |
(a) 客戶已完全閱讀、明白及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客戶的以下簽名表明客戶同意本協議的每一及所有條款以及同意受其約束。方正已建議客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b) 客戶知悉及確認已閱讀證券交易條款與細則附表一之有關保證金買賣的風險披露聲明。客戶亦知悉及確認其已獲邀參閱於證券交易條款與細則附表一之有關保證金買賣的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按其意願諮詢獨立意見。 (c) 客戶充分理解方正對相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客戶謹此聲明客戶有能力並願意履行承擔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
個人客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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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蓋章及交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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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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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如由一間香港公司在不蓋上法團印章下簽立) (公司名稱)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127 條由董事授權簽立為契據: | ) ) ) ) ) ) ) ) ) ) |
董事名稱:
董事/公司秘書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