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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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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xxx)(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003 号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或者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机构,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该项限制。
父母为其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还投保了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在被
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前,本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x保险合同上批注或粘贴批单。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
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 、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 各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九)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 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动期间;
(二)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三)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疾病和精神性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八)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九)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签发保险单义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
予理赔指导。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材料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情形复杂的,应当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x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八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由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的,出具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解除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 保险费交付凭证;
5. 保险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三个工作日,如符合上述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一部分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四)中暑:是指在暑热季节、高温和(或)高湿环境下,由于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汗腺功能衰竭和水电解质丢失过多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和(或)心血管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五)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六)醉酒: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80 毫克即为醉酒。
(七)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八)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九)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
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安全技术检验。
(十)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十一)艾滋病(AIDS):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二)艾滋病病毒(HIV):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三)保险金申请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十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五)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