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收货人代号(5)目的地(6)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8)尺寸(长 X 宽 X 高,以厘米计)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合同
(分包 1)
签订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
合同主要条款、通用条款及其他合同条款一、合同主要条款
1.本次项目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xxx款。
2.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的 30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3.供货地点:甲方指定。
二、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
格。
(3)“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和服务的投标人。
(7)“监管部门”系指涟水县财政局。 2.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3.1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等权利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均应按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安全无损运抵制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l)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收货人代号(5)目的地(6)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8)尺寸(长 X 宽 X 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5.3 因缺少装运标志或者装运标志不明确导致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付款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验收合格证;
(5)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 甲方将按“合同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 7.1 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l 乙方应保证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8.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8.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部件。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 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9.检验及安装
9.l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9.2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 90 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9.3 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9.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9.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9.6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安装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10.索赔
10.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
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 8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达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已付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1.拖延交货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和监管部门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按照下列 15.1 条执行)
15.1 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15.2、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单位缴纳成交价 1%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缴纳或提交。
15.3、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人民币形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
15.4、乙方选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形式的向采购人缴纳的,如保函(担保、保险等)的约定期到期但乙方履约仍未结束的,乙方须进行续保。
15.5、乙方选取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向采购人缴纳的,按照《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 号)的要求,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
15.6、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7、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8、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16.仲裁
16.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6.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6.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并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期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7.2 在甲方根据第 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类似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监管部门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使用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转让
1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过程中乙方的澄清等内容将作为本次采购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服务内容缩减、服务不及时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20.2 本合同应在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3 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监管部门、甲方各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20.4 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与乙方进行处理。
20.5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监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其他合同条款
甲方: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 江苏x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JSZC-320826-ZYJS-G2024-0026 项目编号的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 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分包 1 )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结果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生产 厂商 | 产地 | 质保期 | 备注 |
1 | 全自动微生物生 化鉴定系统 | 梅里埃 | 1 | 台 | 590000 | 590000 | 梅里埃 | 美国 | 1 年 | VITEK2 campact |
2 | 原子吸收光谱仪 | 耶拿 | 1 | 台 | 480000 | 480000 | 耶拿 | 上海 | 1 年 | ZEEnit 700Q |
3 | 原子荧光光谱仪 | 北京吉天 | 1 | 台 | 160000 | 160000 | 北京吉 天 | 北京 | 1 年 | AFS-10B |
4 | 氨基酸分析仪 | 海泰亿诺 | 1 | 台 | 180000 | 180000 | 海泰 亿诺 | 青岛 | 1 年 | HT-1105 |
5 | 全自动固相 萃取仪 | 莱伯泰科 | 1 | 台 | 240000 | 240000 | 莱伯 泰科 | 北京 | 1 年 | SPE1000-02 |
6 | 紫外分光光度计 | 北分瑞利 | 1 | 台 | 22000 | 22000 | 北分 瑞利 | 北京 | 1 年 | UV-1801S |
7 | 旋转发生器 | 上海叶拓 | 1 | 台 | 5000 | 5000 | 上海 叶拓 | 上海 | 1 年 | YT-RE52AA |
甲方 | 联系人:xxx 固定电话:000-00000000 移动电话:00000000000 | |||||||||
乙方 | 联系人:万老师 固定电话:0000-00000000 移动电话:00000000000 |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壹佰陆拾柒万柒仟元整 ¥:1,677,000.00_元人民币。
三、供货时间和地点
1.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的 30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2.供货地点:采购方指定。四、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
方一次性无息xxx款。五、验收
1.验收时间:交货、安装及调试完毕后 20 日内完成验收。
2.甲方依法组成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如需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标准导致甲方重复支出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按照下列第 1 条执行) 1、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单位缴纳成交价 1%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缴纳或提交。
3、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人民币形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
4、乙方选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形式的向采购人缴
纳的,如保函(担保、保险等)的约定期到期但乙方履约仍未结束的,乙方须进行续保。
5、乙方选取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向采购人缴纳的,按照《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 号)的要求,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
6、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7、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8、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作如下处理: 1.申请仲裁。
2.提起诉讼。约定由采购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九、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其他合同条款;
2.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甲 方: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 方:江苏x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定日期:2024 年 7 月 5 日 签定日期:2024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