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PPP项目投资协议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投
资
协
议
(合同谈判后修订稿)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投资协议
本《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订立:
甲方: 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作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人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20年7月14日进行了资格预审审查,共有5个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2020年9月7日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评审,共有4个投标人参与投标,经评审小组审查最终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甲方于2020年9月24日组织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会议,与xx率先达成一致并签订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经预中标公示后,确定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完成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权利及义务。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本协议的甲方)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承继本项目投资协议项下的乙方权利及义务。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同时约定:社会资本方在本项目全部文件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不因PPP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为项目公司而发生转移或者豁免。本项目应由中选社会资本方承担的专属权利及义务,仍由中选社会资本方承担。
为加快推进本项目的实施,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PPP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PPP项目内容包括:
(一)营造林建设
1、荒山生态修复面积60000亩,土地均为集体宜林荒山。
2、小江流域面山绿化工面积60158亩。其中:现有xxx12687亩,土地为集体有林地;人工造林未成林地抚育19484亩,林地为集体未成林地;宜林地造林(小江经济林)13286亩,用地为集体宜林地。
3、小江河道两岸绿化,长度78km,造林面积约2600亩。
4、湿地生态修复建设360亩。
5、经济林经营面积5177亩。
6、林下经济种植5000亩。
(二)支撑体系
1、xx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xx3级道路,长度40km。水利设施输水管道建设22.2km,以及灌溉设施。
2、苗木种苗(苗圃)基地建设1382亩。
三、项目投资
(一)投资金额
根据《昆明市东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昆明市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申请审批昆明市东川区林业生态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批复》(东发改〔2020〕89号),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06,581.4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9,055.58万元(包含营造林工程建设123,909.78万元、支撑体系建设5,145.8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9,255.05万元,基本预备费6,710.63万元。建设期利息29,607.56万元。流动资金1,952.65万元。
(二)设计阶段投资调整
政府方负责组织该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主导投资预算的审查。设计风险由政府方承担,相关设计费用经审核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设计阶段设计方案由双方共同推进,最终由政府方审定为准。设计方案以不得超过概算为原则。
第二条 项目运作方式
一、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下的 “BOT” 运作(BOT为“建设—运营—移交”),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工作。
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承继本项目投资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及义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相关事宜,具体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二、合作期限
本项目的PPP合作期为20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5年,运营期15年。
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初验,阶段初验后可进行试运营,最终达到整体完工验收后进入运营期。
三、股权结构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政府方持有项目公司10%的股权,社会资本方持有项目公司90%的股权。
四、中标商务参数
融资成本、年度折现率、建安工程费用降造率、合理利润率等以社会资本方中标的报价为准。
1、项目融资成本:本项目按照付费时上一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平均值为定价基准±社会资本方的报价基点。根据采购结果,融资成本上限确定为:上一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平均值+105BP。
2、年度折现率:本项目按照付费时上一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平均值为定价基准±社会资本方的报价基点。根据采购结果,年度折现率确定为:上一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平均值+217BP。
3、根据采购结果,中标下浮率为0%。
4、根据采购结果,合理利润率为6%。
第三条 项目出资
一、成立公司
1、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设立。
2、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成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历日内按照本协议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非乙方原因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资金结构
(一)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项目公司10%的股权;社会资本方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1800万元,占项目公司90%的股权。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工程进度和融资需要逐步到位。
(二)项目资本金
初始项目资本金暂定为动态总投资的20%,初步确定的金额为41500.00万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由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在建设期内出资到位,具体要求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确定。
项目资本金以满足金融机构的项目融资要求为准。项目实施中根据融资要求、上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资金需求情况调整项目资本金的,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若增加出资额的,由合作双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并履行出资义务。
(三)项目融资
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扣除项目资本金外的部分由项目公司融资筹集,项目融资可以项目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及应收账款提供抵(质)押,增信及担保工作由本协议的乙方负责,甲方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项目暂定的融资额为总投资的80%,项目融资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资,融资方案报政府备案。融资进度除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外,乙方应严格控制资金占用有效时间。
(四)上级配套资金
本项目在建设期内,若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应当确保专款专用,若该专项资金未明确详细使用用途,该补助资金到位后应当作为甲方项目资本金投入本项目,扣除甲方指定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后,由政府方享有资本公积核算。由政府方享有该部分的全部权益。
三、其他
项目公司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项目经营
一、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授权明确项目公司的项目法人地位,负责合作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为保证项目的有序开展及规范实施,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签订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及其余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合同。
三、项目的运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方案所约定的项目经营为PPP项目经营权,内容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移交的权利及责任。具体为:
1、项目投融资。
2、项目建设。
3、项目运营。
运营内容包括:①项目内资产管理;②按照林业规范管护林木资产;③配套设施设备维护;④林产品采收及销售。
4、项目合作期内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包括林产品、xx副产品、碳排放交易等收益,以及经政府批准合理使用项目资产产生的其他经营收益。
5、运营期内对经济类林品有更新种植的权益。经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济林、林下经济、种苗基地的种植及经营。
6、按照PPP合同约定机制,取得超额收益分享的权益。
7、项目合作期内取得上级安排的项目配套安排及补助。
8、通过绩效考核获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权利。
第五条 项目投资的认定
一、投资控制原则
1、本协议约定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为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
2、项目总投资按照概算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其中:施工投资(建安工程费)按照经批准的预算额控制。
3、非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形成的超投风险,由政府承担。
二、投资认定
本项目实际投资最终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审计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项目总投资是以作业设计、竣工资料、PPP合同约定、采购结果等文件为基础,结合社会资本方报价的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以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认定方法和最终审核的决算金额为准。成本构成:
项目总投资=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一)建设工程其他费
建设工程其他费可划分为审核认定的甲方已使用前期费用、甲方费用、乙方费用。
1、审核认定的甲方已使用前期费用
项目公司成立前已发生的为本项目服务的前期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题报告编制费等,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金额计入本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成立后,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财务等移交工作。
2、甲方费用
以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划分,确定由甲方(主要是项目实施机构)承担工作范围的费用。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已发生但未支付的为本项目服务的前期工作经费;批复概算中的项目用地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地费用),土地成本及费用原则上由甲方在经批复概算的投资额内包干使用。
甲方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后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3、乙方费用
本项目批复的其他费用扣除甲方职责范围外的。
(二)工程建设费用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结合社会资本方报价的下浮率,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认定方法,以最终审核的决算金额为准。
1、工程建设费用的认定以项目作业设计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或林业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作业全过程的造价跟踪控制,项目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跟踪控制和审核时第三方机构应依据造林施工作业设计方案及经确认的变更/签证后的实际工程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单项技术方案,对项目的种植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2、本项目为林业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结合林业项目特点,造林工程费用的认定采用种植成本、养护成本分开核算。
3、成本价格标准的确定。
(1)种植成本价格组成合理参照国内类似定额或标准,如:《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广州市营造林工程造价综合定额、防护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规范执行。
(2)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工程措施费用根据作业设计,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及配套编制规定执行,计入工程建设费用。
(三)建设期利息
指建设期按投标确定的报价参数、政府配套资金到位和实际融资金额情况,结合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及资金需求确认本项目在建设期向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费用,以竣工结算审定的金额为准纳入总投资。
(四)调整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种植调整(含:不可预见地质水文及异常恶劣气候)、主要材料(含苗木)价格变更、不可抗力等非社会资本方原因引起的投资变化,经甲方审核后纳入总投。
本协议约定的可调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极端气候导致的立地条件变化等引起的设计变更;
(2)甲方调整设计标准和公共产出物变更等非社会资本原因形成的投资变化,经设计、监理、造价、参建单位、甲方、乙方确认后纳入总投。
(3)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调整因素包括国家政策变化、超投资调整金额,非乙方原因形成的超投资等其他应予调整投资的事项。
第六条 收益回报机制
一、计算原则
1、本项目收益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运营当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项目融资还本付息要求和项目公司的基本收支情况进行预付,在完成绩效考核后进行结算。
2、社会资本方融资以外的权益投资部分收益计算年度折现率及合理利润率。
3、项目融资部分仅计算融资成本,不计算合理利润率。
二、计算公式
为合理安排本级政府PPP项目每年的支出责任,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平滑计算。经政府批准的PPP实施方案设置资本金成本、融资成本采用年补贴资金均匀的方式计算。结合本项目特点,具体计算公式在“财金〔2015〕21号文”的基础上细化,测算如下:
当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支出数额=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年成本+年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成本+年度营运成本×(1+合理利润率)+应交税费- 当年使用者付费收入
其中:
1、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年成本
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年成本是指项目资本金中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年成本=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终值Ei× ×(1+合理利润率)
式中:
(1)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终值Ei:为建设期社会资本方投入的项目权益资金,即:
Ei=最终项目总投资-政府出资部分-融资部分
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算回报:
r为年度折现率。
(2)n为项目运营期,即:可行性缺口补助期限。
(3)合理利润率:根据采购结果确定,详见中标商务参数。
(4)年度折现率:根据采购结果确定,详见中标商务参数。
2、年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成本
年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成本为融资部分。
式中:
(1)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即为项目融资金额,正常情况按照融资实际到位情况确定。建设期内,若政府争取到上级配套资金,社会资本方应该减少项目融资金额。
(2)贷款偿还年限(n)
原则上贷款偿还期限按照项目运营期计算。即:贷款偿还年限为项目运营期。如条件许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3)融资利率
①融资利率上限根据采购结果确定,详见中标商务参数。
②实际融资利率超出采购确认报价的差异,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③实际融资利率低于采购确认报价的,按照实际融资利率据实确认。
④当政府为本项目争取到优惠时,按实际融资利率据实确认。
3、年度运营成本
年度运营成本包含森林管护成本、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生产消耗及管护、林下经济更新种植成本、采购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运营期前3年以第三方审核确认的结果为准;自第4年起以前三年审核确认的平均成本为基数,参照项目特点,经相关方协商后包干使用。具体包干办法结合项目情况,根据运营方案内约定。
4、应缴税费
应缴税费包括按照税法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应缴税费经审核后据实列支。
5、使用者付费收入
使用者付费收入主要是经济林产品、林下经济、苗木销售收入等。收入水平将参照区域平均收益,在运营方案内约定。
第七条 超额收益分配机制
一般情况下,PPP项目的政府投资作为特殊股权不分享收益。当核算对象的经营出现超额收益时,政府投资将分享超额利润。
1、分配原则:超额收益的分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计算。但有证据表明社会资本方分享的超额收益明显超过其投资水平或经营能力时,另行协商。
2、计算公式:
年度超额收益=年度使用者付费总额-(社会资本承担建设投资年成本+年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成本+营运成本+应缴税费)
注:(1)相关参数的计算与政府缺口补助计算公式一致。(2)计算超额收益时,运营成本不计算合理利润率。
3、超额收益分配
政府投资年分配超额收益=PPP项目年超额收益×政府实际投资占比
社会资本年分配超额收益=PPP项目年超额收益×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第八条 绩效考核
一、绩效目标:甲乙双方根据经政府批准的PPP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本项目的建设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工期目标为5年。工程质量目标:满足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运营管理标准:满足现行林业项目相应运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及使用要求。
二、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鉴于项目合作期长,目前尚处于采购阶段。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考核细则可以补充修正,具体以绩效考核方案约定为准。
三、考核结果运用:政府有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减缺口补助额,如社会投资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绩效考核标准的,则政府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提取对应的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四、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考核对象、指标体系、考核结果运用详见“附件2-绩效指标体系”。
第九条 股权变更及限制
一、变更限制
1、项目公司股权锁定的限制是针对社会资本方的股权约定的,并不影响政府方股权的转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政府授权单位发生变更,或甲方股东发生变更,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继续有效,新的授权单位或股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并承担责任。政府方出资代表或股权变更的,按照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社会资本方。
2、社会资本方引入基金(或资金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财务投资人的,取得甲方同意后,不受股权锁定期的限制。
3、若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受股权锁定期的限制。在项目建设期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前3年内,社会资本方不得减少或退出所持股权(法律法规要求或政府同意的变更除外)。
5、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事先报经政府方书面同意。
6、拟退出的社会资本方应书面提出股权变更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股权变更方案及内容、计划日期、拟定的协议文本、对价金额等内容。
二、变更条件
1、社会资本方股权变更,包括股东间的股权转让、股东以外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受让方具备项目管理要求相关的资源、技术、运营、财务管理的能力,可以履行原股东在本协议、《股东协议》、PPP项目合同项下的责任及义务,并通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2)受让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其成为新股东后,将承继原股东的所有义务。
2、经甲方批准后,交易双方应履行规范的转让程序,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履约担保
一、履约担保
在项目合作期内,社会资本方及相关责任方应按照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各阶段的需要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
二、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的形式为见索即付的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或甲方接受的其他形式的保函。其中:银行保函应由具体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其他形式的保函格式及内容格式应获甲方的批准。
三、担保事项
1、投资履约保函:为了确保社会资本方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向甲方提交投资履约保函。
2、建设履约保函:为保证项目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落实安全责任等,社会资本方及相关责任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3、运营维护保函:为保证项目达到运营标准,确保安全、环境、服务质量得到保障,社会资本方或相关责任方应向政府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
4、移交维修保函:按期移交、满足移交标准及质量、移交时产权及权利的完整性等,社会资本方应向政府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
四、保函金额
1、投资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
2、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3、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
4、移交维修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900 万元。
五、提交期及有效期
1、投资履约保函提交时间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签署合同谈判备忘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效期为投资协议生效日至社会资本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次日。
2、建设履约保函提交时间为项目公司成立后,股东双方注册资金到位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PPP合同之后,有效期为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完成竣工验收后,提交运营维护保函的次日,建设期履约保函可以按工程进度逐步退回。
3、运营维护保函提交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期保函退还前。有效期为保函开具日起至运营期结束,收到移交维修保函当日。
4、移交维修保函提交时间为合作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前 20 个工作日内。保函开具日起至项目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后。
六、保函兑取
1、若社会资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社会资本方及相关责任方无故不按时提交各阶段的履约担保,经甲方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兑取上一个履约保证金额的 10%作为违约处罚。
3、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若社会资本方及相关责任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担保约定提取履约担保。
七、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甲方依照约定提取履约担保的,社会资本方及相关责任方应及时补足保证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协议约定的额度,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材料。
八、退还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且完成该份履约保函所担保事项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该份履约保函退还给社会资本方及相关责任方。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
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文件规定。合作双方应积极争取项目政策支持:
一、甲方应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配套资金及配套投资。
二、积极争取金融补贴,用好国家融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授权政府方出资代表按持股比例出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2、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承担部分的项目资本金按时注入项目公司。
3、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出任项目公司董事;其推荐的董事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4、同意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另一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5、有权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1)工程造价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由甲方负责招标,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2)对社会资本方主导后续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定期评估。
6、政府承诺将政府支出责任纳入政府财政中期规划及年度预算体系内,并按时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7、由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宏观条件改变,或项目投资额、投资进度、合同期限、经营条件等个体因素改变,按照风险分配原则排除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责任后,应调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8、在项目公司经营本项目过程中,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甲方享有一票否决权。
9、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融资要件,为乙方融资合规性提供保障。
10.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云南省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同意将《PPP项目合同》下享有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或担保),以确保获得项目建设资金,最终融资方案以政府同意的融资方案为准。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议规定出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若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和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对本协议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3、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承担部分的项目资本金按时注入项目公司。
4、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其推荐的董事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5、同意甲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另一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6、乙方应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必要的担保和其它支持,协助项目公司合法地筹集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PPP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履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义务。
7、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提前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本项目资本金和其余建设资金应按照项目进度足额到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集不利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8、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项目公司违约时产生的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9、乙方应督促各责任方按规定按时提交各阶段的履约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10、乙方负责工程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造价控制等全面承担责任。
11、乙方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并对其质量、安全、环保、成本控制等全面负责。
12、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或成员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背《投资协议》实质性内容。
13、乙方有责任在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总包价范围以内,有效控制投资。
三、其他权利义务
除上述外,双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 股东双方全面协调合作为建立项目公司准备和提交所有申请及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执照;
2、处理董事会所委托的其他事宜;
3、各方应共同为项目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所需的其它合理协助与支持。
第十三条 违约条款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完成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注册项目公司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照工作日计,每逾期一天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逾期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5%的金额。逾期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50%的金额,并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二、因各股东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注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每逾期一天应向履约方支付其未出资部分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因所支付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责任方必须予以补偿。
三、在项目合作期内,甲乙双方都不得抽回、侵占、挪用资项目资金。若发生资金占用的,除追回挪用资金外,并支付挪用金额20%的违约金。对项目建设或运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项目的融资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融资要件的情况下,乙方未及时完成融资交割或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成本增加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提取相关履约保函。若甲方发出有效通知,在通知时限内提醒无果时,甲方可以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
五、若因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甲方须提供的融资要件不齐、土地或相关合规性问题等非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融资无法落地或融资成本增加,社会资本方不承担相应的融资违约责任。
六、本项目的融资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如果在约定期限内,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融资要件的情况下,乙方未完成融资交割或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成本增加或造成工期延误的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提取相关履约保函。若甲方发出有效通知,在通知时限内提醒无果时,甲方可以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
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投资增加,因甲方原因导致超概、由此给项目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单位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对以上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九、除上述违约条款之外的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等共同组成项目文件,相关文本已报经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订之日生效。
3、本协议作为PPP合同体系的一部分,在实施过程中,若本协议约定内容与《PPP项目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4、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不得违背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7、本协议共计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
此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