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澎湖縣政府
臺華輪汰舊換新專案管理計畫(含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
契約條款
104.06.29 版立契約人:委託人: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臺華輪汰舊換新專案管理計畫(含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1、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3、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4、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5、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 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6、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7、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8、 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6 份(請xx),由甲方、乙方及相關甲方、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1、 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發揮管理專業協助甲方執行專案管理工作,其最終目標乃在協助甲方完成新臺華輪汰舊換新建造及營運,並以甲方之權益為依歸。乙方代表甲方協調、整合、管理包括新船營運廠商徵選、工程、設備、軟體、財物、勞務等與本計畫相關事項之推動,其專案管理之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如下及基本性能需求載明事項。
(1) 專案管理部份: 1、 專案組織: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提交專案管理工作計畫書及組織表,並應檢附學經歷證件,送甲方審查,組織架構至少包含下列類別及成員:
(1) 乙方應依投標之服務建議書所列用人計畫、組織架構組成專案組織。
(2) 專案組織成員至少包含:
a. 計畫主持人 1 人,須依人力配置計畫全程參與本船服務,負責設計、施工作業之審查核定、界面整合等事宜,主持設計及施工協調會議。
b. 專案經理 1 人,須依人力配置計畫全程參與本船服務,為計畫主持人第 1 順位代理人,負責設計、施工作業之實質審查、界面整合、整體進度掌控等事宜。代理主持設計及施工協調會議。
c. 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5 人,負責本船施工監造及圖面審查及施工界面協調等工作。
d. 採購專業人員至少 1 名,得由上述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兼任。該人員須完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課程且取得結 業證書者。
(3) 專案組織人員之學、經歷約定如下:
a. 計畫主持人應具有船舶監造及管理之經驗,具有 20 年以上船舶相關工作經驗。
b. 專案經理應具有船舶監造及管理經驗,具有 20 年以上船舶相
關工作經驗。
c. 專業技術人員須大專以上學歷,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d. 採購專業人員須大專以上學歷 5 年以上經驗。
e. 上述人員應由乙方造冊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甲方核准且不得隨意更換,如有不能稱職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應於 10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無條件完成更換,乙方要求更換者,應提出具體更換理由連同新進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甲方核准後始得更換。
2、 專案管理計畫: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 專案管理計畫應包括人力配置、專案管理方法、機制、程序、建立
設計、施工審查作業程序及審查品質保證計畫等。
(2) 乙方至少需派 1 名有採購證照及品管證照正式員工,派駐於澎 湖縣政府,協助資料彙整,連繫乙方及船廠,提供專業諮詢,派駐人員需經甲方審定備查。
(3) 乙方需按功能與期程編組服務團隊,如營運管理、新船建造程 序(如船體、而後艤裝,次為輪機、電機、電力推進系統等)、交船及營運等。
(4) 增設專案管理監控網站,將每月月報、監工日報、每日施工照片 上傳至網站,以利甲方後續調閱資料及即時監控。
3、 工作項目及重點:
(1) 船速提升研究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 30 個日曆天內完成船速提升(相對於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29 日院臺交字第 1030076251 號函核定計畫書)研究及相關船體與輪機計算書、艙區規劃與逃生動線模擬及建造與營運成本分析。經本府審查同意後,提交:
a. 船東需求規範書。
b. 主要裝備廠家表。
c. 一般佈置圖。
(2) 營運廠商甄選階段:
a. 研提本船委託營運發包策略之建議。
b. 完成本船委託營運之招標文件,至少應包含:本船委託營運採購契約、投標乙方資格、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須知、評選須知、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分配、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需求規範書、設計準則等甲方認為需要的文件。
c. 協辦本船委託營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釋疑、補充或修正。
d. 協辦本船委託營運開標、審標;若發生決標爭議時應依甲方諮詢內容提供建議。
e. 擔任本船委託營運評選工作小組成員,辦理投標乙方之營運企劃書之分析及評比。
f. 本船委託營運決標後,協助甲方完成簽約事宜。
g. 協助營運管理計畫送行政院核定。
h. 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3) 統包招標階段:
a. 依專案管理執行計畫書規劃期程執行本船統包招標採購事宜。
b. 依據基本性能需求內容及甲方已完成之可行性規劃評估內容為原則,擬訂船東需求書。
c. 本船統包內容範圍之研擬。
d. 本船統包發包策略之建議。
e. 研擬本船專案管理、監造、統包乙方及甲方之工作權責劃分表。
f. 完成本船統包之招標文件,至少應包含:本船統包採購契約、投標乙方資格、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須知、評選須知、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分配、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需求規範書、設計準則等甲方認為需要的文件;若甲方有必要採國際標案 辦理招標時所需之招標文件,亦同。
g. 協辦本船統包招標文件之說明、xx、釋疑、補充或修正。
h. 協辦本船統包開標、審標;若發生決標爭議時應依甲方諮詢內容提供建議。
i. 擔任本船統包評選工作小組成員,辦理投標乙方之統包企劃
書之分析及評比。
j. 本船統包決標後,協助甲方完成簽約事宜。
k. 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l. 協助明訂追償日後因設計或施工不當導致相關營運損失之機 制,保障船東及建造廠商應有之權益及責任。
(4) 統包設計階段:
a. 審核統包乙方設計階段之各項作業期程,並督導管制統包乙方依限完成。
b. 主動進行設計介面之協調及整合。
c. 擬定設計、施工圖說審查制度,至少包含圖說送審樣式、份數、
審查期限等。
d. 依據統包契約各項約定及主管甲方審定之各項圖書說,審核 或複核統包乙方所提各類設計圖說、計算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e. 審核或複核統包乙方所提各項設計內容、使用材料(含材料檢 驗總表)、系統規劃及施工項目等,應符合本船統包招標文件、需求計畫、設計準則及相關法令。
f. 督導統包乙方初步設計。
g. 督導統包乙方細部設計。
h. 統包乙方設計階段各項作業之品管及檢核。
i. 統包乙方所提各項設計內容,乙方應就整體施工可行性、公共安全等進行審查及提出修正建議,並督導統包乙方進行修正。
j. 其他與本階段之專案管理有關事項。
(2) 施工監造部份: 1、 用人計畫:
(1) 乙方應於開始工作前提出用人計畫,該用人計畫應與參加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專案經理、施工監造工程師、各項專業審圖人員之名單相符,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並應檢附學經歷證件。如經檢討必需調整時,乙方應於人員異動前 15 日內,將人力調整計畫主動向甲方提報並經同意(或備查)後辦理,但變動總數不得超過服務建議書所列用人計畫 3 分之 1。
(2) 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規定,置受訓 合格之現場人員至少 2 人常駐船廠(專職,不得跨越其它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從事本契約服務工作,並依用人計畫擬定組織架構及人員名單。
a. 主持監造工程師 1 名,須專任常駐船廠,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具有 20 年以上船舶相關工作經驗。
b. 專任監造工程師 4 名(含主持監造工程師),配合監造計畫需要 到船廠執行結構、艤裝、輪機、電機檢驗,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 3 年以上船舶相關工作經驗。
2、 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等。
3、 工作項目及重點:
(1) 編擬本船船舶施工監造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銲接檢驗技術手冊、主要裝備檢驗標準、施工監造人員對施工監造及裝備檢驗標準之相關作業)。
(2) 全程審查建造船廠應送審之建造規範書、施工計畫、品管計畫、各項計算書、設計圖說及廠試、安裝、檢驗等報告文件。
(3) 對統包乙方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採購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4) 對各施工作業應依採購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
品質查核紀錄表。
(5)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統包乙方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6) 監造人員須長期留駐工地參與本船建造施工中監造,並驗證本
船各項試驗及試俥。
(7) 監造單位應配合統包乙方施工時間全程參與監造。
(8) 參加本船之海上公試及初驗,並審查海上公試記錄。
(9) 處理本船驗收及接船時之技術作業,並提供建議與諮詢。
(10) 協助本處解決建造契約執行中,遭遇之船舶技術問題。
(11) 審查統包乙方所提工程重大意外事故緊急應變計畫,負責彙整評估及提供審查意見,報經甲方核可後督導統包乙方依計畫執行。
(12) 解答甲方技術諮詢及法規諮詢等工作。
(13) 需在船廠施工處進行拍照及錄影,製作文件紀錄管理。
(14)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3) 甲方要求船廠進行設計或數量變更時,乙方應提出優劣、工程 技術等分析,併佐以建議,供甲方參酌,若因此產生履約爭議,乙方不得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1、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履約標的屬專案管理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
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2、 計價方式:
總包價法:依決標時議定之服務費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
三、為執行本契約第二條內所列服務工作範圍及項目,甲方應支付乙方總服務費用為新臺幣 元整(含稅)。(前述之總服務費用由乙方開立發票交予甲方依第 5 條期別及價金分期付款。甲方應給予乙方之價金,若逢會計年度結束不及付款,得俟保留款核定後付款。)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更換或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2、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或 倍(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3、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4、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5、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6、 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7、 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時,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8、 如有超出契約約定之專案管理服務期程,且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得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提出契約變更調整契
約價金之要求。
9、 於各階段履約期間,甲方得依實際需要通知乙方調整人力需求,修正「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並依調整後之實際人力需求及服務費用明細表調整服務價金,乙方須於 15 個工作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配合辦理。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第一期款:乙方提交本船船速提升研究報告,經甲方書面認可後,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幣 360 萬元整(含稅)。
第二期款:本船委託經營管理決標後,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幣 360 萬元整(含稅)。
第三期款:本船委託建造決標後,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
幣 360 萬元整(含稅)。
第四期款:本船開工後,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幣 360 萬元整(含稅)。
第五期款:完成安放龍骨,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幣 360
萬元整(含稅)。
第六期款:完成本船下水後,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幣
360 萬元整(含稅)。
第七期款:完成本船交船,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5%,計新臺幣 540
萬元整(含稅)。
第八期款:本船完成首次營運,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5%,計新臺幣 540 萬元整(含稅)。
第九期款:新船保固一年期滿,撥付乙方總服務費用 10%,計新臺幣
360 萬元整(含稅)。
二、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
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10%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雇員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三、薪資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四、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
為之。
五、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甲方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甲方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六、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七、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八、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
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有履約保證金者,並得自履約
保證金扣抵。
九、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 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乙方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一、甲方得另延聘專家參與或協助乙方審查其他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甲方負擔。
十二、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甲方之政風單位;
(2) 甲方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1、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2、 外國乙方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乙方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乙方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3、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xxxx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第7條履約期限
1、 本契約履約期程:相關服務項目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規定如下:
(一)自決標次日起 15 日曆天內提交專案管理工作計畫書及組織
表,並應檢附學經歷證件,送甲方審查。
(二)自決標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乙方應完成船速提升研究、相 關計算及建造與營運成本分析。並提交a.船東需求規範書 b.主要裝備廠家表 c.一般佈置圖,1 式 10 份送本甲方審查。如需改正者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改正 完成,提送一式 10 份予甲方。
(三)自完成船速提升方案,經甲方同意並書面通知次日起 15 個日曆天內乙方應提送委託經營管理招標文件 1 式 10 份送甲方審查。如需改正者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改正完成,提送一式 10 份予甲方。
(四) 自完成船速提升方案,經甲方同意並書面通知次日起 15 個日曆天內乙方應提送委託設計建造(統包案)招標文件 1 式 10 份送甲方審查。如需改正者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改正完成,提送一式 10 份予甲方。
(五) 專案管理之履約期限至新船建造完工驗收合格之日及委託
經營管理乙方開始營運之日止。
2、 乙方辦理之事項內如包括工程採購案之履約估驗計價查核或複核者,乙方於接獲監造單位審核完成之工程承攬乙方之估驗計價申請案次日起之下列日數內查核或複核完妥:
(一)如該工程已達巨額採購金額者,5 日。
(二)如該工程屬已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4 日。
(三)如該工程屬已達公告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3 日。
(四)如該工程屬未達公告金額者,2 日。
3、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4、 非因甲方事由,而造成工程展延,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因履 約期限展延所產生費用之損失。
5、 履約期限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 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 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6、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為甲方之辦公日時,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履約期間之末日,非為甲方之辦公日時,以次一辦公日
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7、 甲乙雙方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
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8、 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履約事項,而有延長履約期限必要者,由雙方以書面另行協議。
9、 日曆天:本契約規定應繳交之個別文件或應完成之個別事項之天數,以日曆天計;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下列國定假日、民俗節日,不列入天數計算:
(一)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 月 1 日)、和平紀念日(2
月 28 日)、兒童節(4 月 4 日)、勞動節(5 月 1 日)及國慶日
(10 月 10 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二)民俗節日: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第八條 履約管理
1、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服務建議書承諾,於第七條第一款第 1 目規定期限提交專案管理計畫書及組織表送甲方核可,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工作人力計畫
(含人員配當表)、服務費用明細表、計畫時程之安排、工程與經費之控管計畫、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該規定期限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後,據以執行。
2、 乙方應以其專業技術與管理經驗,履行服務工作,隨時維護甲方權益,妥善控制成本、進度與品質。
3、 乙方除負責本案全程專業管理服務之外,甲方將分別委託其 他乙方負責設計、施工等。在技術層面,乙方代表甲方審定(核定),並需將技術面問題轉化為甲方可瞭解之訊息,以供甲方在行政面 決策之參考。乙方參與本計畫相關單位或其他乙方之討論,應充分 反映甲方之意見並提供專業技術建議,並善盡協調、管制、審查及 監督之責,違者依契約相關條款處理。
(1) 乙方辦理各項服務工作,除依據本契約執行外,應遵守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我國之各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經指派於甲方辦公處所上班者,依甲方上班時間上班,如有
須加班時亦應配合。
(3) 施工期間,契約規定之專職專案經理及駐地人員須常駐工務
所。
(4) 甲方召開督導及相關會議時,乙方需負責會議時間、地點、車 輛及簡易膳食安排。
4、 乙方應督導各單位依施工階段權責分工表及工程全生命週期之權責劃分表所規定之權責分工事項及期限規定履約(工程全生命週期之權責劃分表請參閱工程會訂頒之表格修正使用,網址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2 權責劃分)
5、 契約執行期間,乙方應依甲方認為有必要報告時乙方應依甲方書面通知所訂之時間、地點與方式,履行下列出席、報告義務
(下列各細項內容甲方於招標時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一)工作報告
乙方須於本船施工監造期間,應於每月5日、20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雙周報。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工作事項。
2.工作進度及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比較。
3.工作人數及時數與人員之動員計畫與實際動員狀況之比較。
4.相關問題之已處理或預定處理方式。
5.實際進度落後甲方核定之工作執行計畫達(累計進度絕對 值)5%時,應督導規劃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提出解決措施及趕工計畫。
(二)特別報告
乙方於履行契約時,如發現有妨礙契約所載事項與「工作執行計畫書」所列進度時程,或其他廠商違約、工地突發意外事件、甲方應負責之事項、其他與甲方之權益有關之事項或應甲方要求時,應即向甲方以書面提出特別報告,並敘明具體因應措施。
(三)工程協調會報
由甲方認為需要時召開,由甲方主持,工程協調會報召開前,乙方應負責協調連繫相關人員開會時間,並由甲方指定人員出席,提出工作成果與推估未來作業進度,並由乙方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後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四)工程月會報(屬月會性質,由甲方視需要辦理)
由乙方專案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主持,安排相關規劃設計監 造及施工廠商每月1次派專業代表出席,就近1月工作成果檢討 與研擬修正未來1月詳細計劃作業進度,並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後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五)專業技術協調會(屬週會性質,由甲方視需要辦理)
由乙方專案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或主持監造人員主持,安排相關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每2週1次派代表出席,就近2週工作成果檢討與研擬修正未來2週詳細計劃作業進度,並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後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並應視需要時加開專業技術協調會。
(六)工地觀摩參觀
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人員工地觀摩參觀,負責工地解說、資料準備,並製作紀錄,並於結束後5日內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七)結案報告
乙方完成契約內之所有服務工作,或契約因故全部終止或部分終止時,應將完成部分作成結案報告(內容至少包含工作項目、執行過程與績效),提送甲方審核(或備查)。
(八)建檔與紀錄
1.建立本工程之設計圖說及文書檔案(磁片或光碟片)與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檔。
2.提供完整工作紀錄(包含影片或照片、工程大事紀等工作紀錄)與服務期間各服務項目之完整紀錄(包含一般書面與電子檔案),並定期配合工作報表及結案報告提出。
(九)列席相關會議
配合甲方需求,派員列席相關主管甲方審查、查核會議。
(十)協助處理提報相關資料
協助甲方處理相關提報資料之研擬及製作。
(十一)協助處理糾紛及索賠事件
協助甲方處理因本工程引起之糾紛及索賠事件(但不含擔任甲方
訴訟代理人)。
(十二)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無者免填)。
6、 乙方於工作完成提送成果報告時,應一併提送電子檔案(含
CAD 檔)交予甲方。
7、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乙方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並通知
甲方。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8、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9、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
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10、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11、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
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12、 轉包及分包:
(1)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
備於甲方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款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13、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14、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15、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16、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17、 勞工權益保障:
(1)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2)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3) 乙方應於簽約後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
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履約期間甲方若與船廠產生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乙方需協助甲方處理官司爭訟(議)至該爭訟(議)消滅,即使履約結束亦同。
(4)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甲方依法處理。
18、
19、 其他(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應於完成審查之原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乙方所擬定或完成審查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辦理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公有新建建築物,乙方應協助甲方(或設計單位)於工程招標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另於辦理變更設計時,應併同檢討與協助甲方(或設計單位)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工程有電機工程高壓設備之新設公有新建築物,乙方應督促設計單位於工程招標前取得台電公司預審台電配電室(場)核准,及提出用電計劃書,並經台電公司核准在案。另於新建築物開工前,乙方應督促設計單位取得台電公司電氣審核證明,以供甲方辦理新建築物開工之必要文件;於辦理變更設計時,乙方應督促設計單位申請變更取得台電公司電氣審核證明。乙方應督促設計單位於工程完成前完成向台電報竣工手續,以利本建築物用電取得及用電安全品質。
□其他: 。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1、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協助甲方辦理工程品質之「督導」與「管控」。辦理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等服務工作,應力求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2、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規劃設計及施工廠商之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督導」規劃設計及施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並提出「管控」方案。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就該案檢討及提出「特別報告」,並追究責任。
3、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核准
行為,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4、 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結果,對乙方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1)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 算之。巨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貳仟元);查核金額以上 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壹仟元);壹仟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xxx);未達壹仟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貳佰伍拾元)。
(2)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 20%為上限。
第十條 保險
1、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測繪業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乙方於施工期間應為其專案管理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三)□其他: 。
2、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1) 承保範圍:契約工作項目。
(2)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50%。
(6) 保險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之日止(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8) 其他:
3、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4、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6、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7、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8、 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
險期間。
9、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7 款辦理。
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
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於投標須知)
第十二條 驗收
1、 驗收時機:
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後辦理驗收。 2、 驗收方式:
完成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進度,並經甲方書面同意付款,等同辦理驗收,並得分段或分期付款及驗收。
3、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得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4、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
改善。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5、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契
約。
6、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
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1、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工作,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以新臺幣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時
載明)
□每日依逾期工作部分之「工作執行計畫書」送審、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等各部分契約價金 1‰計算逾期違約金。(依第 5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計算各服務項目之服務價金)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2、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3、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4、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5、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6、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 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7、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9、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息為 5%)之遲延利息。
第十四條 罰則
1、 施工期間乙方專職人員應每日到工,無故不到工者,除依合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每人每日罰款新臺幣 元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 4‰計算,未達
新臺幣 2 千元者,以新臺幣 2 千元計)。
二、依契約乙方應出席或主持會議之人員未出席或主持者,每人每次罰款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 1%計算,未達新臺幣 5 千元者,以新臺幣 5 千元計)。
三、乙方有管理不善情形時,其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並由甲方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一)乙方審查、審定或複核完成之文件或資料,經甲方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情形,致須退回修正者,第 1 次計罰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千元);第 2 次計罰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 萬元);並自第 3 次起,每次計罰 2 萬元;事後發現者,每次計罰各該次該當上述次數之金額。(以上金額,甲方得依個案情形調整列入招標文件)
(二)乙方未能就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於約定期限內提出具體性建 議,或所提建議內容明顯不符專業需求,致須退回修正者,第 1 次計罰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千元);第 2 次計罰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 萬元);並自第 3 次起,每次計罰 2 萬元;事
後發現者,每次計罰各該次該當上述次數之金額。(以上金額,
甲方得依個案情形調整列入招標文件)
(三)因規劃乙方規劃錯誤,致甲方遭受損害者,就乙方審查規劃 結果不實部分,每次計罰金額為甲方向規劃乙方求償金額之
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
(四)因設計乙方設計錯誤,致甲方遭受損害者,就乙方審查設計
結果不實部分,每次計罰金額為甲方向設計乙方求償金額之
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四、其他: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1、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2、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如同時損及甲方之權益時,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授權(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全部授權。
□ 部分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4、 有關著作權法第 24 條與第 28 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5、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6、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7、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8、 委託專案管理之契約,乙方因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
規定,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9、 乙方在工程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在保固期限內負責督導施工乙方完成修復工作。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1、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 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 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2、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3、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4、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就已完成之工作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5、 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合理增減酬金:
(1) 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辦理工程計劃變更,致乙方需再提供審查及諮詢服務者。
(2) 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之諮詢與審查工作者。
(3) 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4) 有第 4 條第 7 款之情事者。
(5) 有第 4 條第 8 款變更專案管理服務期程需要者。
6、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7、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乙方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乙方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
約乙方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1、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乙方。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履約進度落後 10%以上)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2) 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8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13)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2、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3、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乙方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4、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並停止計價,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
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6、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7、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
全部暫停執行專案管理。
8、 依前 2 款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甲方應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9、 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乙方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10、 甲方延遲付款達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1、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1、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 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1) 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2) 仲裁人之選定:
1.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
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3)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 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4) 以□甲方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5)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
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6)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7) 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8)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甲方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
00000000 、0287897523。
3、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4、 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九條 其他
1、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2、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3、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4、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
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5、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6、 乙方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本條附件,乙方應提醒其工作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乙方注意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7、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