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 以 下 一 般 性 销 售 条 款 和 条 件 (连 同 所 有 相 关 的 由 卖 方 提 供 的 书面 说 明 书 、 报 价 以 及 / 或 补 充 条 款 和 条 件) 独 占 性 约 束 卖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向买 方 销 售 和 技 术 转 让 的 所 有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硬 件 、 固 件 和软 件 产 品 、 培 训 、 编 程 、 维 护 、 工 程 设 计 以 及 零 配 件 和 维 修 和 服 务 , 统称 “ 产 品...
一 般 性 销 售 条 款 和 条 件
1. 总 则 . 以 下 一 般 性 销 售 条 款 和 条 件 (连 同 所 有 相 关 的 由 卖 方 提 供 的 书面 说 明 书 、 报 价 以 及 / 或 补 充 条 款 和 条 件) 独 占 性 约 束 卖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向买 方 销 售 和 技 术 转 让 的 所 有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硬 件 、 固 件 和软 件 产 品 、 培 训 、 编 程 、 维 护 、 工 程 设 计 以 及 零 配 件 和 维 修 和 服 务 , 统称 “ 产 品 ” ),不 论 该等 销 售 或 技 术 转 让 是 通 过 书 面 交易、传真、还 是 通 过 其他 电 子 信 息 互 换(简 称“EDI”)或 电 子 商 务 的 形 式 生 效;本 一 般性 销 售 条 款 和条 件 还 代 表 与 之 有 关 的买 方 和 卖 方 之 间 的 整 份 协 议。 买 方 接 受 或 收 到 根据 本 协 议 订 购 或 购 买 发 送 的 产 品 的 收 据 将 成 为 对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认可。 对 于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任 何 补 充 或 修 改 , 如 果 没 有 卖 方 总 部 代 表 书面 签 署 同 意 , 将 不 对 卖 方 形 成 约 束 。 卖 方 反 对 并 拒 绝 可 能 由 买方 提 出 的或 出 现 在 买 方 订 购 单 或 需 求 单 或 在 其 中 提 及 的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这些 条 款 和 条 件 不 相 符 的 或 额 外 的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2. 支 付 条 款 .卖 方 可 同 意 买 方 于 发 票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30) 日 付 款,但 卖 方 可 随时 按 其 所 批 准 的 买 方 的 信 用 对 此 予 以 变 更。卖 方 可 以 提 供 部 分 发 票 并 可 以 要 求 循序 付 款。 卖 方 有 权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提 供 发 票 以 及 通 过 电 汇 方 式 接 受 付 款。 如 果 同 意用 信 用 卡 支 付, 那 么 在 协 议 时 以 及 装 运 前一 天 均 需 确 认 信 用 卡 的 有 效 和 授 权。 在买 方 未 能 按 期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 卖 方 有 权 停 止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的 义 务 。 不 允 许采 用 补 偿 付 款 。 对 逾 期 发 票 将 每 月 加 收 1.5% 的 利 息(受 限 于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任 何限 额)。
3. 交货条件。买方负责所有的运费和手续费。交货条件为FCA卖方的工厂或指定地点(根据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卖方将安排、预付并增加卖方产生的所有运输、装卸、海关、保险和类似费用,或卖方订单确认书所证明的其他认可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权在卖方交付给买方或第一承运人收到运输给买方的货物(以较早者为准)时转移给买方,但与产品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或其供应商和许可方。确认的装运日期仅为大致日期,并以及时收到买方提供的所有必要信息为基础。卖方对延迟交货不承担任何责任。在适用的情况下,预付的运费和手续费将作为单独的发票项目计费。
4. 质 量 保 证 和 保 修 .
(a)硬 件 : 卖 方 保 证 其 根 据 本 协 议 出 售 的 新 硬 件 产 品 在 卖 方, 或 视 情 况 而 定, 在其 指 定 分 销 商 开 具 发 票 后 一 (1) 年 内 在 材 料 、 制 造 和 设 计 上 无 任 何 缺 陷 。 与 此相 似 , 根 据 本 段 质 量 保 修 条 款 提 供 的 修 缮 件 和 替 换 部 件 在 向 买 方 装 船 之 日 后 六
(6) 个 月 内, 或 按 原 有 保 修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享 有 质 量 保 证, 以 时 间 长 的 为 准 。
(b)软 件 及 固 件: 卖 方 保 证 其 根 据 本 协 议 出 售 的 标 准 软 件 或 固 件 产 品 在 卖 方, 或 视 情 况 而 定, 在 其 指 定 分 销 商 开 具 发 票 后 一 (1) 年 之 内 , 在 与 卖 方 指 定 的 硬 件 配套 使 用 时 , 其 功 能 将 符 合 由 卖 方 准 备 、 批 准 并 提 供 的 已 出 版 的 技 术 说 明 书 , 卖方 或 第 三 方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卖 方 不 表 示 也 不 保 证 , 无 论 以 明示 还 是 暗 示 方 式 , 这 些 软 件 和 固 件 产 品 的 运 行 不 会 中 断 或 不 会 出 错 , 或 者 功 能将 达 到 或 满 足 买方 所 希 望 的 用 途 或 要 求 。
(c)非 保 修 范 围 内 的 工 厂 重 新 制 造、 维 修 和 现 场 交 换 : 卖 方 保 证 非 保 修 范 围 的 在工 厂 重 新 制造 或 现 场 交 换 的 硬 件 产 品 或 维 修 的 硬 件 产 品 元 件 在 卖 方, 或 视 情 况 而定, 在 其 指 定 分 销 商 开 具 发 票 后 的 一 (1) 年 内 不 存 在 材 料 和 制 造 上 的 缺 陷 。根 据 本 段 质 量 保 修 条款 提 供 的 修 缮 件 和 替 换 部 件 在 向 买 方 装 运 之 日 后 三 十 (30) 天 内,或 按 原 有 保 修 期 的 剩 余 期 限,享 有 质 量 保 证,以 时 间 长 的 为 准。
(d) 服 务 : 卖 方 保 证 包 含 服 务(如 培 训、 现场 维 修、工 程 设 计 及 定 制 应 用 软 件 编 程服 务)的 产 品将 由 卖 方 所 雇 佣 的 或 拥 有 的 合 格 的 熟 练 人 员 来 操 作。
(e)“开 箱”产 品:卖 方 保 证 作 为“开 箱”产 品(如客 户 或 分 销 商 退 回、工 厂 重 新 整 修 或调 试 的 产 品)出 售 的 硬 件 产 品 在 卖 方, 或 视 情 况而 定, 在 其 指 定 分 销 商 开 具 发 票 后的 九 十 (90) 天 内 不 存 在 材 料 和 制 造 上 的 缺 陷 。“开 箱”产 品,若 可 提 供 服 务, 不 代 表最 新 的 型 号 或 更 新。 根 据 本 段 质 量 保 修 条 款 提 供 的 修 缮 件 和 替 换 部 件 在 向 买 方 装 运 之 日 后 三 十 (30)天 内,或 按 该 产 品 原 有 九 十 天 保 修 期 的 剩 余 期 限,享 有 质 量 保证,以 时 间 长 的 为 准。
(f) 买 方 技 术 说 明/匹 配 : 对 于 由 买 方 提 出 或 指 定 的 任 何 设 计 、 材 料、 制 造 标 准 或商 品 (包 括 由 买 方 指 定 的 其 他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货 商 生 产 的 货 物) , 卖 方 不 提 供 质 量保 证 和 保 修 ,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这 些 由 买 方 指 定 的 产 品 的 保 修 服 务 , 即 使 有 , 也是 由 这 些 产 品 的 原 始 生 产 厂 家 或 者 供 应 商 负 责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买 方 提 供。 卖 方 不 保 证 其 产 品 和 其 他 生 产 厂 家 的 产 品 的 匹 配, 也 不 保 证 和 买 方 的 使 用 匹 配,但 在 卖方 出 版 的 技 术 说 明 或 书 面 报 价 中 有 明 确 说 明 的 除 外。
(g) 回 收 利 用 材 料:为 符 合 环 保 政 策 和 做 法,卖 方 有 权 在 其 制 造、修 缮、再 制 造 产 品的 过 程 中 利 用 一 些 回 收 利 用 材 料(如:紧 固 器、塑 料 及 类 似 物 品), 或 使 用 起 来 和 新的 一 样 的 重 新 制 造 的 部 件,或 本 来 用 于 一 些 次 要 偶 然 用 途 的 部 件。 但 是,对 该 类 利用 不 会 影 响 已 规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或 已 公 布 的 稳 定 性 数 据。
(h) 补 偿 : 以 上 保 修 仅 限 于 , 根 据 卖 方 的 选 择 , 有 关 产 品 的 更 换 、 维 修 、 调
试 、 修 改 或 者 发 出 有 关 产 品 购 买 价 格 的 信 用 , 而 且 如 果 需 要 , 必 须 在 卖 方 的 指示 下 将 货 物 退 回 之 后 进 行 。 按 照 卖 方 的 决 定, 用 于 更 换 的 产 品 可 以 是 新 产 品、 也可 以 是 重 新 制 造 的、 重 新 休 整 的 或 重 新 调 试 好 的 产 品 。买 方 要 求 的 现 场 保 修 服 务的 费 用 (包 括 与 此 服 务 相 关 的 时 间 、 旅 行 和 费 用 ) 将 由 买方 承 担 。 上 述 为 对 质 量 保 修 违 约 或 由 此 引 起 的 合 同 违 约 的 唯 一 补 偿。
(i) 总 则 : 保 修 只 有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实 施 : (a) 卖 方 及 时 得 到 要 求 质 量 保 修 的 书 面通 知 ; (b) 卖 方 经 过 调 查 发 现 所 谓 的 缺 陷 并 非 是 由 于 非 卖 方 的 错 误 使 用 ; 疏 忽 ;不 当 安 装 、 运 行 、 维 护 、 维 修 、 改 装 或 改 动 ; 事 故 ; 或 者 产 品 或 部 件 由 于 物 理环 境 或 电 子 或 电 磁 噪 音 环 境 而 导 致 不 正 常 损 耗 或 老 化 而 造 成 的。
(j) 在 适 用 法 律 许 可 的 全 部 范 围 内, 上 述 保 证 和 保 修 规 定 将 取 代 所 有 其 他 保 证 和 保 修 规 定 和 条 款 , 无 论 是 明 示 、 暗 含 或 者 法 定 , 包 括 暗 含 的 适 销 性 保 证 或 符合 特 殊 用 途 保 证 , 或 者 性 能 或 应 用 保 证。 若 买 方 是 卖 方 指 定 的 产 品 分 销 商, 则 上 述 质 量 保 修 款 项 下 的 权 利(遵 照 已 注 明 的 限 定)将 延 伸 给 买 方 的 客 户。
5. 除 外 及 限 制 责 任. 在 适 用 法 律 许 可 的 全部 范 围 内, 卖 方 将 不 对 任 何 业 务 中 断; 或 利润、 收 入、 材 料、 预 期 节 余、 数 据、 合 同、 商誉 的 损 失 或 诸 如 此 类 的 损 失(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承 担 责 任;也 不 对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附 带 、 间 接 或 随 后 发 生 的 损 失 承担 责 任 。 卖 方 的 最 大 累 计 责 任 , 相 对 于 所有 其 他 索 赔和 责 任 , 包 括 任 何 赔 偿 项 下的 责 任, 无 论 是 否 投 保 , 将 不 会 超 过 引 起 索 赔 或 责 任 的 产 品 的 成 本 。 卖 方 否 认本 协 议 并 不 要 求 但 由 卖 方 提 供 的 无 偿 信 息 或 协 助 有 关 的 所 有 责 任 。 任 何 针 对 卖方 的 行 为 必 须 在 导 致 这 个 行 为 的 原 因 出 现 后 十 八 (18) 个 月 内 进 行 。 以 上 这 些 除外或 限 定 责 任 条 款 的 应 用 将 不 受 本 协 议 中 其 他 相 矛 盾 的 条 款 的 影 响 , 也 不 受 行 为方 式 的 影 响 , 无 论 是 合 同 行 为 、 民 事 侵 权 行 为(包 括 疏 忽 责任 和 严 格 责 任) 还 是其 他 行 为 , 并 且 还 将 延 伸 至 作 为 第 三 方 受 益 者 的卖 方 的 供 货 商 、 指 定 分 销 商 和其 他 授 权 销 售 商。 本 协 议 中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 质 量 保 证 和 保 修 的 限 定 和 条 件 或 者伤 害 赔 偿 免 予 计 列 的 每 一 项 条 款 是 可 分 开 的 , 并 且 独 立 于 其 他 任 何 条 款 , 其 执行 也 是 如 此。
6. 知 识 产 权 赔 偿 . 除 非 不 包 括 在 本 协 议 之内,否 则 如 果 由 于 卖 方 出 售 或 者 技 术转 让 的 产 品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违 反 了 由 卖 方 装 运 地 所 在 国 所 批 准 或 注 册 的 专 利 、 版权 或 商标 而 使 买 方 受 到 起 诉 , 卖 方 则 负 责 应 诉, 但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a) 买 方 及时 将 有 关 索 赔 要 求 和 法 律 诉 讼 材 料 书 面 通 知 卖 方; (b)在 卖 方 承 担 费 用 的 情 况 下,买 方 给 予 卖 方 辩 护、解 决 和 控 制 辩 护 的 完 全 权 力;(c) 买 方为 该 等 辩 护 或 解 决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协 助; 以 及(d)买 方 不 得 采 取 与 该 等 索 赔 有 关 的 对 卖 方 不 利的 立 场。 若 卖 方 有 责 任应 对 该 诉 讼, 卖 方 将 支 付 一 切 最 终 裁 定 或 者 卖 方 认 可 的 与该 诉 讼 直 接 有 关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 卖 方 将 履 行 本 段 中 规 定 的 义 务 , 但 条 件 是 : 卖方 自 愿 并 自 费 (i) 为 买方 购 买 继 续 使 用 这 些 产 品 的 权 力 ; (ii) 以 具 备 和 这 些 产 品类 似 功 能 的 非 侵 权 的 设 备/软 件 替 换 这 些 产 品 : (iii) 修 改 这 些 产 品 使 其 不 会 侵 权但 保 持 类 似 功 能 ; 或 (iv) 如 果 在 商 业 上(i)- (iii)行 不 通,则 接 受 该 产 品 的 退 货 ,并 向 买 方 全 额 退 款 。 卖 方 无 义 务 对 下 列 事 件 或 与 之 有 关 的 责 任 应 诉:(a)由 买 方对 产品 进 行 配 置 或 修 改,或 应 买 方 要 求 或 规 定 而 对 产 品 进 行 配 置 或 修 改, 并 将 该 配 置 或 修 改 集 成 到 产 品 中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诉 讼; (b)按 买 方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规 定、要 求 或 控 制 使 用 产 品;或(c)和 并 非 由 卖 方 供 应 的 其 他 设备、 软 件 或 材 料 混 在 一 起使 用 产 品。 在 本 段 落 中 所 用 的 词“产 品”应 仅 指 通 常 在 商 业 上 可 获 取 的 卖 方 标 准 的硬 件 和 软 件, 明 确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商 标 的 设 备/软 件。 本 段 替 代 所 有 保 证 保 修 条 款 或 x x , 无 论 是 明 示 还 是 暗 示 ,即 产 品 免 除 任 何 第 三 方 针 对 侵 权 或 类 似 而 提 出 的合 法 索 赔 。
7. 第 三 方 商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转 售. 尽 管 本 协 议 有 其 他 规 定,卖 方 对 由 其 作 为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个 别 产 品 转 售 或 转 让 许 可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商 标 的 产 品 或 服 务(包 括 培 训),不 论是 明 示 还 是 暗 示 的,不 作 任 何 x x、 不 提 供 任 何 补 偿(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并 且 否 认 任 何 形 式 的 质 量 保 修。
8. 许 可 软 件 和 固 件 . 对 于 含 有 软 件 和 固 件 的 产 品 使 用 还 应 符 合 为 买 方 所 接 受的 单 独 的 卖 方 或 第 三 方 许 可 协 议 中 增 加 的 规 定 和 条 件 。 卖 方 或 第 三 方 的 许 可 协议 将 在 必 要 的 范 围 内 控 制 解 决 与 一 切 在 此 阐 述 或 提 及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发 生 的 矛
盾 。 若 没 有 一 份 单 独 的 卖 方 许 可 协 议,则 准 予 买 方 一 份 非 排 他、 非 转 让 许 可,以 便仅 以 实 物 代 码 形 式 并 仅 和 卖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一 起 使 用 提 供 的 卖 方 软 件 或 固 件, 但 无 权 再 转 让、 公 布、 拆 卸、 拆 解 程 序、 反 设 计 或 修 改 软 件 或固 件。
9. 包 装 和 标 志 . 买 方 提 出 的 特 殊 包 装 和 标 志 要 求 , 如 果 不 在 产 品 价 格 范 围 之内 , 将 另 行 收 费 。
10. 重 量 和 体 积 . 公 布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数 据 仅 为 估 计 数 字 , 不 保 证 其 准 确 性 。
11. | 价 格 . | 卖 | 方 公 开 材 料 (包 括 产 品 介 绍 和 目 录 ) 中 的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可 以 更 改 |
而 无 | 须 通 知 | 并 | 可 以 通 过 具 体 的 报 价 予 以 确 认 。 这 些 公 开 材 料 不 是 销 售 要 约 , 只 |
用 于 | 提 供 一 | 般 | 性 信 息 。 价 格 不 包 括 销 售 税、 使 用 税、 消 费 税、 海 关 税、 增 值 税 或 |
类 似 | 的 税。 | 买 | 方 将 支 付 或 偿 还 卖 方 全 部 所 适 用 的 该 类 税。 时 间 和 主 要 服 务 将 根 |
据 卖 | 方 公 布 | 的 | 服 务 费 率 收 取 服 务 费(包 括 有 关 的 加 班 费 和 差 旅 费) , 如 果 没 有 卖 |
方 书 | 面 的 报 | 价 | 或 订 单 确 认 书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 这 些 费 用 自 提 供 服 务 之 日 起 生 效 。 |
收 费 | 的 服 务 | 时 | 间 包 括 往 返 于 工 作 地 点 的 旅 行 时 间 和 卖 方 代 表 已 可 以 工 作 但 却 还 |
在 等 | 候 的 时 | 间 | (无 论 是 否 在 工 作 现 场 ) 。 |
12. 变 更 和 替 换 . 买 方 提 出 的 订 单 变 更 , 包 括 那 些 影 响 到 产 品 的 定 义 、 范 围 和交付 的 变 更 要 求 ,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而 且 需 经 卖 方 事 先 同 意 和 价 格调 整、 进 度安 排并受限于其 他 受 到 影 响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卖 方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不 安全 、 技 术 上 不 可 取 、 或 与 已 经 确 定 的 工 程 设 计 或 质 量 标 准 不 符 , 或 不 符 合 卖 方设 计 或 生 产 能 力 的 变 更 。卖 方 还 有 权 替 换 使 用 具 有 类 似 外 形、装 置 和 功 能 的 最 新的 替 代 更 新 产 品、 系 列 产 品 或 相 同 产 品。
13. 退 货 . 一 切 退 货 均 须 根 据 卖 方 的 指 示 。 非 保 修 范 围 内 的 未 使 用 的 和 可 再 出 售 的 产 品 , 如 需 退 货 , 须 依 据 卖 方 当 时 实 施 的 退 货 规 定 进 行 , 包 括 收 取 再 储 存费 用 和 其 他 退 货 条 件 。 保 修 范 围 内 的 产 品 退 货 必 须 包 装 妥 当 , 安 全 运 输 到 卖 方指 定 的 地 点 。 运 输 包 装 箱 必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卖 方 每 一 条 说 明 。 运 费 应 由 买 方 提 前支 付 。 尽 管 如 此,所 有“开 箱”产 品 的 销 售 以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商 标 产 品 概 不 退 货,并 且不 得 作 非 保 修 退 货。
14. 取 消 订 单 . 买方 在 货 物 发 出 前 取 消 订 单 必 须 通 过 书 面 通 知 , 并 且 向 卖 方 支 付合 理 的 取 消 订 单 费 和 再 储 存 费, 包 括 报 销 直 接 成 本 的 费 用。 如 果 取 消 订 单 中 含 有定 制 产 品 或 专 门 针 对 买 方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生 产 的 产 品 , 取 消 订 单 的 费 用 可 以是 这 些 产 品 的 实 际 售 价 。 如 果 出 现 诉 因 , 卖 方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书 面 方 式 取 消 订单 , 而 且 卖 方 有 权 获 得 上 述 取 消 订 单 和 再 储 存 费 用 。 买方不 能 单 方 面 因 出 现 诉 因而 终 止 , 除 非 卖 方 未 能 在 买 方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有 关 诉 因四 十 五 (45) 天 后 纠 正 诉因。
15.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 非 卖 方 所 能 合 理 控 制的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天 意、买 方 的行 为或 懈 怠 、 行 政 和 军 事 当 局 的 行 为 、 火 灾 、 地 震 、 洪 水 、 传 染 病 、 检 疫 限
制 、 战 争 、 暴 动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运 输 推 延 、 或 禁 运 等 , 造 成 卖 方(或 其 分 包 商)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卖 方 将 无 需 承 当 任 何 损 失、损 坏 或 延 误 的 责 任 。 如 果 发 生 上述 情 况 而 导 致 延 误 , 卖 方 履 行 相 应 合 同 义 务 的 日 期 将 合 理 顺 沿 相 同 的 时 间 , 以弥 补 延 误 的 时 间 。
16. 政 府 条 款 和 合 同 . 政 府 合 同 法 规 和 条款 对 产 品 的 适 用 性 或 依 据 本 条 款 和 条件的 协 议 均 须 经 卖 方 总 部 授 权 代 表 的 审 核和 批 准。 根 据 本 协 议 出 售 和 技 术 转 让 的产 品 不 是 为 了 用 于 , 也 不 应 该 用 于 任 何 核 应 用 , 无 论 是 作 为 根 据 美 国 核 法 规 规定 的 或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类 似 核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本 组 件 ” 还 是 其 他。
17. 出口管制。买方承认,产品、软件、服务和客户服务兼容应用程序可能受到各种出口管制和法规的约束。买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和再出口法律法规、禁运和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的法律法规(统称“出口法”),并声明和保证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服务及其任何衍生产品不会:(i)直接或间接的违反出口法而使用、下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ii)用于出口法禁止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开发、制造或生产核武器、导弹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和/或(iii)交付给没有资格获得或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个人/实体。买方声明并 保证,他们不受制裁或以其他方式被指定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方名单上,也不被该方拥有50%或以上的股份或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政府(例如,美国财政部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和外国制裁规避者名单,以及美国商务部的实体名单)、欧盟或其成员国,或其他适用的政府机构保存的名单。买方进一步保证,任何受制裁或被阻止的个人都不会参与本协议项下可能的工作,包括谈判、签约或任何其他交易,并应在所有权或其他变更可能违反本节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立即通知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免除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买方理解,如果您从交付国转让软件,软件的某些功能(如加密或身份验证)可能会受到使用、进口或出口限制,并且您有责任遵守任何此类适用的限制。买方应负责获取所有所需的政府授权,以用于任何后续出口、进口或使用服务以及买方使用的任何买方服务兼容应用程序。
18. 争 议 . 协 议 双 方 将 本 着 坦 诚 的 态 度 及 时 通 过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的 友 好 协 商 解 决所 有 由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争 议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功 , 双 方 应 继 续 本 着 坦 诚 的 态 度 寻 求非 约 束 性 的 第 三 方 调 解 , 调 解 费 用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一 半 。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解 决 的 纠 纷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之 条 款 由 拥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庭 解 决。 以 上 这 些 程 序 是 解决 双 方 所 有 该等 纠 纷 的 唯 一 程 序 。
19. 管 辖 法 律 和 法 庭 . 依 据本 协 议 为 凭 据 的协议 及 所 有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纠 纷 将遵 从 卖 方 主 要 业 务 所 在 地 的 国 家 级 、 省 级 或 其 他 级 别 法 院 的 唯 一 管 辖 , 但 是 特别 排 斥 1980 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中 的 规 定 。 若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本 协 议中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规 定 全 部 或 部 分 无 效, 则 以 此 为 根 据 的 协 议 的 其 余 部 分 将 不 因 此 而 受 影 响。
20. 转 让 . 没 有 对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无 理 扣 留 该 许 可) , 依 本 协 议 为 依 据 的 协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协 议 进 行 转 让 。 但 是 作为 联 盟、合 并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公司 重 组 的 卖 方 与 其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或 分 支 结 构 之 间 进 行 内 部 转 移 和 转让 ,则 不 需要 上 述 书 面 同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