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机构名称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 “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序号 |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 |
2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 产品说明书 |
3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 |
4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xxxx:
《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以及“★”标识),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咨询。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 机构名称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机构简介 | x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 “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
理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6 号 S 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 |||
★产品销售名称 | A 类份额:【稳利月月增利 B 款】 B 类份额:【稳利月月增利 B 款B】 |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1000188】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xxx.xxxxxxxxxxx.xxx.xx | ||||
★产品代码 | A 类份额:【9K20923A】 B 类份额:【9K20923B】 | ||||
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信 息 | 投资者在产品管理人的销售服务机构开立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兑付,账号: 。 |
尊敬的投资者:
甲方(即“投资者”)自愿购买乙方(即“理财产品管理人”)作为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2)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甲方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甲方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甲方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4)甲方应配合乙方或乙方的销售服务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5)★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 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和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甲方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乙方或乙方的销售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分配及兑付,甲方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甲方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乙方或乙方的销售服务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由于甲方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甲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甲方以本产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无需乙方同意。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甲方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时,则无需乙方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2)在甲方持有本产品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产品说明书》。
(3)乙方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利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甲方应及时到乙方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利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甲方同意披露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7)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 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9)乙方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甲方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本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或产品托管人的,产品管理人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要程序。
(11)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信息披露
1. ★本产品存续期间,乙方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具体信息披露详见《产品说明书》。
2. ★乙方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将依据本协议书投资者信息中甲方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1.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乙方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2. 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 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或兑付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法律适用
x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和效力
(1)甲方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甲方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1)甲方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并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后,经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交易信息栏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申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小写: ,大写: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年【 】月【 】日 |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销售协议书》以前,甲方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甲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并 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 |
甲方签署栏 | 个 人 投 资 者 适用 | 甲方(签字): 日期: |
机 构 投资 者 适用 |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
(本《销售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月
特别风险提示 | |
★ |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 |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 |
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 | |
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
★ |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 |
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 |
★ | 《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 |
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 | |
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 | |
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 |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
★ |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工作等需要,向登记部 |
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
★ |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 | 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咨询。 |
一、释义
(一)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销售服务机构:指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在其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其中,“销售”是指:1)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指《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销售协议书:指《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风险揭示书:指《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者权益须知: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编码,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编码。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4)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5)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
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7)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
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9)★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10)★理财产品本金/理财本金:指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本金。就每一理财产品份额而言,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时每一理财产品份额的初始投资本金为1元。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理财产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1)★理财产品收益/理财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理财产品本金的部分。
(12)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3)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4)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5)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6)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的,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7)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即投资者申请将理财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
(18)★预约申购:指投资者在一段特定期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提交申购申请,该申请在申购日内自动转化为正式的申购申请。提交预约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
(19)★预约赎回:指投资者在一段特定期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提交赎回申请,该申请在赎回日内自动转化为正式的赎回申请。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
(20)巨额赎回:在本理财产品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共同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收益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收益的日期。
(8)兑付日:指投资者理财资金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日期。
(9)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投资周期: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每一个投资周期为该投资周期起始日至该投资周期终止日的理财期间。投资周期起始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开始的日期。投资周期终止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结束的日期。
(11)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2)预约申购期:指投资者可以提交预约申购申请的一段特定时间。
(13)预约赎回期:指投资者可以提交预约赎回申请的一段特定时间。
(14)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二、产品概述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6 号 S 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A 类份额:【稳利月月增利 B 款】 B 类份额:【稳利月月增利 B 款 B】 |
★理财登记编码 | 【 Z7002021000188 】 注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理 财 产 品 登 记 编 码 在 中 国 理 财 网 查 询 产 品 信 息 xxx.xxxxxxxxxxx.xxx.xx。 |
★产品代码 | A 类份额:【9K20923A】 B 类份额:【9K20923B】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销售服务费 (3)销售代码 (4)产品销售对象 (5)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 (6)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 |
★产品基本类型 |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产品。兴银理财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 |
理财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内部风险评级 | x产品属于【□R1、■ R2、□ R3、□ R4、□ R5】理财产品。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x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本产品适合【□ C1、■C2、■ C3、■ C4、■ C5】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金融同业客户。 本“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 2.针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服务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服务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 (3)投资者若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适合投资者类型”标准的,销售服务机构应确保投资者采取销售服务机构标准后仍能与产品管理人所设置的标准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
★销售对象 | 面向【兴业银行及代销机构零售客户】 |
★销售场景 | x产品可在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服务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 R4 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也可依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具体政策以销售服务机构公布执行的为准)。 |
理财产品发行人/管理人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产品管理人认可的其他销售服务机构。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50】亿。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认购期(募集期) |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1】年【7】月【7】日 11:00 至【2021】年【7】月【13】日 15:45。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理财投资。 3.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
★投资冷静期 | x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
成立日(起息日) | 1.本产品的成立日(起息日)为:【2021】年【7】月【14】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投资周期 | 1.投资周期的设置 (1)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 (2)每一个投资周期:包含该投资者对应产品份额的认购确认日/申购确认日至该投资者对应产品份额的赎回确认日的期间。 (2)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28 天】,具体日期以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准,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28 天】的可能。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2.投资周期的参与 (1)本产品成立前,投资者可通过认购方式参与本产品的第一个投资周期。 (2)本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预约申购方式参与本产品的不同投资周期。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设置预约申购期,投资者可在预约申购期内提交预约申购申请。在理财产品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后,管理人可设置预约申购期,投资者可在预约申购期内提交预约申购申请。 3.投资周期的退出 (1)本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预约赎回方式退出本产品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可在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如未赎回将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继续运作。 (2)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后,投资者也可以继续持有理财产品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3)如果投资者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时仍有未赎回的资金,则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将未赎回的产品 资金自动进行清算,于提前终止日兑付理财资金,本产品终止。 |
4.投资周期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 |
★开放规则 | 1.本产品设定若干轮“设置期”,产品管理人在每一轮“设置期”内独立设置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安排。 2.本轮“设置期”内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注:本《产品说明书》的本部分内容,仅适用该轮“设置期”,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不同轮数“设置期”调整相应“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安排”,投资者应以调整后的内容为准) (1)本轮设置期的界定 x设置期属于本产品的第【7】轮设置期。 (2)本轮设置期内的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安排 1)本轮设置期内的预约申购安排如下: ①第 1 次预约申购 预约申购期:【2021】年【11】月【24】日 11:00 至【2021】年【11】月【30】日 15:45;申购日:【2021】年【11】月【30】日; 申购确认日为申购日后【2】个工作日内;投资周期【28】天; 注:可进行预约申购时间为预约申购期内的首个工作日 11:00 至预约申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申购日)下午 15:45,产品管理人于申购确认日确认预约申购的产品份额。 2)本轮设置期内的预约赎回安排如下: 预约赎回期:【2021】年【12】月【22】日 00:00 至【2021】年【12】月【28】日 15:45;赎回日:【2021】年【12】月【28】日; 赎回确认日为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 注:可进行预约赎回时间为预约赎回期内的首个工作日 0:00 至预约赎回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赎回日)下午 15:45,产品管理人于赎回确认日确认预约赎回的产品份额。 ★注:关于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销售服务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3.预约申购期/预约赎回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条款。 |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每笔销售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注:关于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销售服务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展示为准。 ②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下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小于投资者初始投资本金。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产品实际终止日之前的估值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交易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投资管理费。 3.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以赎回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和赎回 兑付。 |
★业绩比较基准 | 1.产品管理人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并公告,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不设置】 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理财利益分配 | 详见“七、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条款。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40】%。 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5】%。 6.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条款。 |
税收 |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条款。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服务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服务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募集期/认购期
x产品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募集期开始日起到募集期终止日的时间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依照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渠道认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认购的受理
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
(4)认购的确认
认购期、认购确认方式与认购确认日
认购期 | 认购确认方式 | 认购确认日/收益 起始日 |
募集期开始日11:00 至 募集期终止日 15:45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 | 产品成立日 |
(5)认购成功
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1)认购的价格
x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2)认购的费用
x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x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4.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起点金额为【1.00】元;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5.认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
(1)预约申购期
x产品设置预约申购与预约申购期。
产品成立以后,投资者应当通过预约申购的方式参与本理财产品。具体的预约申购期时间见“二、产
品概述”条款。
(2)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申购的受理
预约申购期内都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申购申请。
(4)申购的确认
申购日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为预约申购期内 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 | 申购日后【2】个工作 日内 |
(5)申购成功
提交预约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1)申购的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2)申购的费用
x产品不收取申购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x产品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产品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4.申购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起点金额为【1.00】元;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5.申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1)预约赎回期
x产品设置预约赎回和预约赎回期。
产品成立以后,投资者应当通过预约赎回的方式退出本理财产品。具体的预约赎回期时间见“二、产品概述”条款。
(2)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赎回的受理
预约赎回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
(4)赎回的确认
赎回日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为预约赎回期内 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赎回日后【2】个 工作日内 |
(5)赎回成功
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在预约赎回期内,投资者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后,可以撤销或变更。
(1)赎回的价格
赎回价格为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2)赎回的费用
x产品不收取赎回费用。
x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产品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产品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1.“金额认购、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认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 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未知的。
3. 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申购日、赎回日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巨额赎回。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预约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预约赎回期重新进行预约赎回申请。理财产品连续两个预约赎回期(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预约赎回期可重新进行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预约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日、申购确认日、赎回日以及赎回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四、理财产品的投资
x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x产品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理财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x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
(5)投资于上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6)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低于产品总资产的50%。
(3)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债券借贷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低于20%。
(4)产品预约赎回期至赎回确认日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的 5%。
3.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4.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说明书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
(4)★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组合限制
(1)本产品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性资产。
(2)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4)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 其他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依约定进行公告,投资周期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以产品说明书中 “二、产品概述”条款为准。
2.★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通过对经济基本面、企业盈利、无风险利率水平、资金面等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产品的业绩目标和回撤目标制定各个阶段产品股债投资比例。
本产品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流动性、估值与供求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符合本产品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x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5年。
x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五、理财产品的资产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2.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
六、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本产品每周(按节假日顺延)以及于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布产品份额净值。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为赎回日,赎回确认日公告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x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计划和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管理人认为成本能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可按成本估值;
(3)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成本估值;
(4)管理人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债券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2.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底层资产估值方式具体由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约定。
4.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股票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4)长期停牌股票,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方法包括: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市场乘数法、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重置成本法等。
6.期货、互换、期权、远期、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的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模型估值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未上市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变更公告。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产品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并按“十、信息披露”的约定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
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
3. 依据分配的资产性质,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收益分配”与“本金分配”。
4. 依据分配的动因,即是因为投资者赎回而产生还是管理人主动分配而产生,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 “投资者赎回分配”与“管理人主动分配”。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3)本产品的分配资产包括“收益分配”和“本金分配”。
(4)本产品的分配的动因包括“投资者赎回分配”和“管理人主动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收益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1.理财收益的兑付,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收益(如有)。
2.理财本金的兑付,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本金(如有)。
3.如发生需要延后兑付的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对延后兑付的情况进行公告。
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4)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1)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x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为准。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x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或产品终止时,若理财收益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和兑付。
超额业绩报酬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投资者每笔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投资者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本产品对符合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投资者赎回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在产品终止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①每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为:a.募集期内认购的产品份额,以产品成立日为该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b.存续期内申购的产品份额,以申购日为该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②每笔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
③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人对每笔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部分,按比例(N)以及产品份额持有天数(D)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 R≤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超额业绩报酬=0;
当 R>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超额业绩报酬=赎回的产品份额数量×(R-业绩比较基准上限)×N×D/365;若该赎回份额持有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
最高值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x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的产品托管费年费率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为准。
(6)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3. ★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九、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兑付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兑付日:
(1)产品赎回确认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到账日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5)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兑付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兑付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1.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的,则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本金/理财初始本金)兑付投资者,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资金,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如果投资者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时仍有未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则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将未赎回的产品份额自动进行清算,于提前终止日兑付理财资金,本产品终止。
3.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兑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投资者理财资金于指定的兑付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实际兑付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2.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3.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杠杆水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x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1)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2)除前述重大事项外,如出现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净值产生影响的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充分披露突发事件的原因、解决措施以及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存续期超过九十日后且剩余存续期在九十日以上,产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九十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九十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开放日/估值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赎回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购日/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等;产品存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布最近一日产品份额净值。
6.临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预约赎回的方式退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做的变更。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预约赎回的方式退出,投资者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x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及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R2】,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C2】及以上的投资者购买。
投资者若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适合投资者类型”标准的,销售服务机构应确保投资者采取销售服务机构标准后仍能与产品管理人所设置的标准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三、★本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理财本金的风险。
四、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投资标的风险: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企业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价值。主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期货投资风险、期权投资风险等。
4.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5.流动性风险:若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6.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7.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支付。
8.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9.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
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1.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2.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3.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4.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5.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6.★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 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销售服务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销售服务机构,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销售服务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销售服务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销售服务机构过错依法应由销售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
17.★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赎回的数量限制、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二)★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五、【个人投资者适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用于评估投资者对金融工具及投资目标的相关风险的态度。投资者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属投资者类型,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人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人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投资者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管理人标准:□ C1、□ C2、□ C3、□ C4、□ C5
销售服务机构标准:【 】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
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管理人标准:□ C1、□ C2、□ C3、□ C4、□ C5
销售服务机构标准:【 】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
品管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盖章):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
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金融同业客户)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感谢您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投资者对象 |
R1 | 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很低,净值波动很小,理财投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很低,且产品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 | C1 及以上 |
R2 | 较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较低,净值波 动较小,理财投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 | C2 及以上 |
R3 | 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适中,净值波 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C3 及以上 |
R4 | 较高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较高,净值波 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C4 及以上 |
R5 | 高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净值波 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高。 | C5 |
2.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个人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 C1 至 C5 五个等级。其中,C1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5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二)针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服务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服务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
3.投资者若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适合投资者类型”标准的,销售服务机构应确保投资者采
取销售服务机构标准后仍能与产品管理人所设置的标准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
通过【长沙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长沙银行】,【长沙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511】;【长沙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1.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投资者对象 |
R1 | 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很低,净值波动很小,理财投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很低,且产品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 | C1 及以上 |
R2 | 较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较低,净值波 动较小,理财投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 | C2 及以上 |
R3 | 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适中,净值波 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C3 及以上 |
R4 | 较高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较高,净值波 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C4 及以上 |
R5 | 高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净值波 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高。 | C5 |
2.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机构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 C1 至 C5 五个等级。其中,C1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5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二)针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服务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服务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
3.投资者若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适合投资者类型”标准的,销售服务机构应确保投资者采取销售服务机构标准后仍能与产品管理人所设置的标准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
通过【 | 】(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 | 】,【 | 】客户 | |
服务热线:【 | 】;【 】门户网站:【 | 】。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金融同业客户)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三、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
通过【 】(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 】,【 】客户服务热线:【 】;【 】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