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期貨券商代號-YYYYMMDD-流水號
證券/複委託/期貨開戶契約書交易人收執聯
編號 : 期貨券商代號-YYYYMMDD-流水號
證券/複委託/期貨開戶契約書
客戶帳號 | |
戶名 | |
開戶日期 | |
開戶分公司 |
壹、證券/複委託/期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 1、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業務。 2、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 ,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特定目的:代理與仲介業務(021)、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37)、投資業務(044)、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88)、授信業務(105)、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64)、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73)、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180)。 |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 1、詳如客戶基本資料表、徵信資料表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2、類別: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C081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6 票 據信用、C102 約定或契約等。 |
三、利用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經當事人同意者。 |
四、利用之地區 | 臺灣及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委託交易市場所在地。 |
五、利用之對象 |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 融監理機構與司法機關。 |
六、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
七、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八、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 ,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
【台端於開戶契約提供本公司非屬台端之其他第三人個人資料,台端承諾應代為告知該第三人有關本同意書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及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該第三人得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之權利。嗣後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者,亦同。】
經本公司向台端告知上開事項,台端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台端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同意提供台端個人資料予本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貳、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
申請人證件
身分證正面 |
身分證背面 |
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正面 |
基本資料
* 1.戶名:
* 2.性別:
* 3.出生年月日:
* 4.身分證字號:
* 5.國籍:
* 6.戶籍地址:
* 7.通訊地址:
* 8.戶籍電話:
* 9.通訊電話:
* 10.行動電話: 11.傳真電話:
* 12.教育程度:
* 13.職業:
14.服務機構:
15.擔任職務:
16.員編(專案合作對象適用):
17.公司電話:
18.電子交易:
* 19.電子郵件信箱:
* 20.期貨高風險、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方式
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同上.若無法執行通知方式時,同意改以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聯
絡
期貨高風險追繳通知方式:
期貨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方式:
* 21.期貨市價委託:
22.開戶文件副本領取方式:
23.對帳單、買賣報告書及通知函件領取方式:
(電子帳單無法提供或順利送達者,將改以郵寄方式寄送至通訊地址) 24.集保存摺:
* 25.緊急聯絡人-姓名:
26.緊急聯絡人-通訊電話:
27.緊急聯絡人-公司電話:
28.緊急聯絡人-行動電話:
* 29.緊急聯絡人-關係:
信用調查表-徵信資料、資產狀況及交易經驗
●基本資料 | |
*有無退票記錄 | 除依本自律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外,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xx萬元以上之客戶 ,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無○有 |
*開戶原因 |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增進投資效益 ○其他 |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 ○無 ○有 |
●資產狀況 | |
*個人年收入 | ○ 50 萬以下 ○ 50 萬至 100 萬 ○ 100 萬至 200 萬 ○ 200 萬以上 |
*家庭年總收入 | ○ 50 萬以下 ○ 50 萬至100 萬 ○ 100 萬至300 萬 ○ 300 萬至500 萬 ○ 500 萬以 上 |
*不動產 | ○ 無 ○ 有,市場價值NT$ 元 |
*借貸 | ○ 無 ○ 有,NT$ 元 |
銀行月平均存款餘額 | NT$ 元 |
*其它資產 | ○ 無 ○ 有,NT$ 元 |
*總值 | ○ 500 萬以下 ○ 500 萬至1000 萬○ 1000 萬至1500 萬 ○ 1500 萬至2000 萬○ 2000 萬以上 |
●交易經驗 | |
*交易經驗 | ○ 無○ 有:○ 期貨 年○ 股票 年○ 債券 年 ○ 房地產 年○ 其它 年 |
*交易期限 | ○ 短期 ○ 中期 ○ 長期 ○ 不定 |
*交易頻率 | ○ 每日 ○ 每週 ○ 每月 ○ 每季 ○ 半年 ○ 1 年以上 |
●主要資金來源 | |
*主要資金來源 | ○ 全部自有 ○ 部份借貸 ○ 親友聚資 ○其它 |
參、交割銀行帳號
證券交割帳號 |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
期貨出入金銀行帳號(每一種幣別僅能約定三個銀行帳戶,其中應含有約定指定出金之帳戶) | |||
入金/出金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出金 | |||
入金[1] | |||
入金[2] | |||
入金[3] | |||
外幣出入金銀行帳號 |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
英文戶名 | |||
複委託交割銀行帳號 |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
英文戶名 | |||
複委託自有資金銀行帳號 |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
英文戶名 | |||
肆、證券/複委託/期貨開戶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立約人(即委託人)與宏遠證券簽訂開戶契約書前,已接受宏遠證券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充分說明並了解下列事項:
【證券】
一、 委託人從事交易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委託人開戶由宏遠證券先行辦理徵信,並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徵信資料(資產狀況、投資經驗、財力證明等)核給委託人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在宏遠證券受理完成開戶手續後,委託人始可依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宏遠證券買賣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如擬委由代理人為之,應出具授權書,並載明代理人之資料及有權代理之範圍,並且需留存代理人之印鑑或簽名樣式予宏遠證券。
(二)若委託人的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發生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或需辦理印鑑變更
、註銷在宏遠證券的證券帳戶等,應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公司
(分公司)辦理。
二、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宏遠證券受託交易,應依委託人之委託事項,由登記合格之營業員執行。
(二)宏遠證券受託交易,因非可歸責於宏遠證券之事由而致發生錯誤者,宏遠證券不負其責。
(三)委託人知悉在使用網路或語音下單過程中,若發生網路擁塞、斷線、斷電及電腦當機等不可抗力的情況,應立即改以人工下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宏遠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除委託人提供適當擔保外,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於成交後,宏遠證券得於交割日收取依每筆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五為上限計算之手續費,上市櫃有價證券每筆委託不足20元以20元計收,興櫃部份不足50元以50元計收。
(二)委託人於宏遠證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後,應如期履行交付交割價金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
,宏遠證券依規定申報違約及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抵充委託人應償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宏遠證券得向委託人追償,並另得向委託人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四、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委託人知悉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委託人在從事交易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交易所生之利益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二)委託人於簽約前已瞭解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宏遠證券將不定期於對帳單、宏遠證券網頁及營業處所公告重要法令修正或服務異動等訊息。
(三)委託人若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四)委託人知悉宏遠證券所提供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服務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機制之適用,就相關償付資格、償付程序及償付金額上限等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委託人充分了解宏遠證券嚴禁受雇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為任何非屬其執行業務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刑事不法行為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委託人同意前述禁止規定視為契約應遵守之義務,除下列揭示者外,如有疑義,委託人應立即洽宏遠證券: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委託宏遠證券受雇人對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為任何操作行為。
(二)不得因宏遠證券受雇人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而從事交易。
(三)不得因宏遠證券受雇人就特定有價證券或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提供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而從事交易
。
(四)不得與宏遠證券受雇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 (五)不得以他人名義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六)不得與宏遠證券受雇人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接受宏遠證券受雇人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原留印鑑、個人存摺(含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款項或有價證券交由宏遠證券之受雇人保管。
(八)委託人了解宏遠證券提供任何金融商品或服務,其股款或相關款項均應以約定之交割銀行專戶或其他經宏遠證券指定之銀行專戶交付,不得僅依宏遠證券受雇人指示以其他方式交付款項或將款項匯入受雇人提供之個人帳戶。
六、委託人知悉宏遠證券所提供之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七、若委託人對宏遠證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服務有任何疑義或有申訴需求時,得洽原服務人員或洽客服專線:0000-000-000;如仍有疑義,委託人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證券複委託】
一、 委託人從事交易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委託人開戶由宏遠證券先行辦理徵信,並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徵信資料(資產狀況、投資經驗、財力證明等)核給委託人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在宏遠證券受理完成開戶手續後,委託人始可依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宏遠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如擬委由代理人為之
,應出具授權書,並載明代理人之資料及有權代理之範圍,並且需留存代理人之印鑑或簽名樣式予宏遠證券。
(二)若委託人的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發生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或需辦理印鑑變更
、註銷在宏遠證券的證券帳戶等,應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公司
(分公司)辦理。
二、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宏遠證券受託交易,應依委託人之委託事項,由登記合格之營業員執行。
(二)宏遠證券受託交易,因非可歸責於宏遠證券之事由而致發生錯誤者,宏遠證券不負其責。
(三)宏遠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除委託人提供適當擔保外,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一)委託人委託宏遠證券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成交後,宏遠證券得於交割日併同成交金額收取依每筆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三點五為上限計算之手續費,最低收費為每筆交易港幣150元。委託人委託宏遠證券於其他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之收取另依宏遠證券通知辦理。
(二)委託人委託宏遠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約定期限履行交付交割價金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宏遠證券得向委託人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為上限之違約金。本人違約時,宏遠證券得就因代辦交割所受領之證券或價款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分,倘仍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
四、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委託人知悉外國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委託人在從事交易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交易所生之利益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二)委託人於簽約前已瞭解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宏遠證券將不定期於對帳單、宏遠證券網頁及營業處所公告重要法令修正或服務異動等訊息。
(三)委託人若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五、委託人充分了解宏遠證券嚴禁受雇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為任何非屬其執行業務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刑事不法行為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委託人同意前述禁止規定視為契約應遵守之義務,除下列揭示者外,如有疑義,委託人應立即洽宏遠證券: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委託宏遠證券受雇人對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為任何操作行為。
(二)不得因宏遠證券受雇人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而從事交易。
(三)不得因宏遠證券受雇人就特定有價證券或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提供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而從事交易
。
(四)不得與宏遠證券受雇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 (五)不得以他人名義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六)不得與宏遠證券受雇人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接受宏遠證券受雇人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原留印鑑、個人存摺(含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款項或有價證券交由宏遠證券之受雇人保管。
(八)委託人了解宏遠證券提供任何金融商品或服務,其股款或相關款項均應以約定之交割銀行專戶或其他經宏遠證券指定之銀行專戶交付,不得僅依宏遠證券受雇人指示以其他方式交付款項或將款項匯入受雇人提供之個人帳戶。
(九)委託人了解宏遠證券禁止宏遠證券受雇人提供客戶稅法諮詢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指引客戶應如何規避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案規範、採取何行為即可節稅或避稅等。
六、委託人知悉宏遠證券所提供之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七、若委託人對宏遠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有任何疑義或有申訴需求時,得洽原服務人員或洽客服專線: 0000-000-000;如仍有疑義,委託人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期貨】
一、 委託人從事交易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委託人在宏遠證券完成開戶手續後,就可以進行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核准範圍與方式之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行為應由委託人逐項明確授權,不得概括授權委託業務員代客操作期貨交易。
(二)若委託人要辦理印鑑或其他個人資料(例如地址、電話)等各項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宏遠證券的期貨交易帳戶時,委託人應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公司(分公司)辦理。宏遠證券得於經書面通知後終止契約,契約終止時已完成或進行中未及撤回之委託效力仍及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三)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委託人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網路交易密碼及電子憑證
)。一旦發生所持有之印鑑、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應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公司(分公司)辦理。
二、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宏遠證券受託交易,應依委託人之委託事項,由登記合格之營業員執行。
(二)宏遠證券受託交易,因非可歸責於宏遠證券之事由而致發生錯誤者,宏遠證券不負其責。
(三)委託人知悉在使用網路或語音下單過程中,若發生網路擁塞、斷線、斷電及電腦當機等不可抗力的情況,應立即改以人工下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宏遠證券於必要時有權依風險控管情況要求提高委託人的期貨交易保證金或限制或拒絕委託人的委託。
(五)當期貨市場不利於委託人所持契約時,宏遠證券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委託人於所定限期內補繳保證金,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或保證金額度已低於雙方約定代為沖銷比率時,宏遠證券將代為沖銷委託人所持之契約。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一)宏遠證券受託期貨交易,得向宏遠證券收取之手續費以宏遠證券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之費率為依據。
(二)倘市場行情有劇烈變動時,損失之金額有可能超過原始保證金,不論自行平倉或由宏遠證券強制沖銷發生之超額損失,應由委託人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付超額損失款項,如未能依規定交付,宏遠證券必須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違約,且得向委託人要求履行契約並追償損失及相關費用
,並加計相當於申報違約金總額之違約金。
(三)宏遠證券因交易所需作各種幣別間結匯時,均以委託人的名義依換匯實際匯率結匯,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及費用。
四、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委託人瞭解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屬於高風險之投資交易行為,委託人在從事交易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交易所生之利益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二)委託人於簽約前已瞭解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宏遠證券將不定期於對帳單、宏遠證券網頁及營業處所公告重要法令修正或服務異動等訊息。
(三)委託人若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四)宏遠證券受雇人依法不得保管委託人的款項、印鑑、存摺,不得代領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保證金追繳通知書或與委託人有金錢往來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委託人應立即告知本公司
。
五、委託人知悉宏遠證券所提供之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六、若委託人對宏遠證券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服務有任何疑義或有申訴需求時,得洽原服務人員或洽客服專線:0000-000-000;如仍有疑義,委託人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委託人聲明同意由宏遠證券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且客戶基本資料表所留存之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均為本人使用,並知悉如違反本聲明之規定致受損害者,應自行負責,概與貴公司無涉。
伍、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簽署
證券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簽署
壹、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人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貴公司之營業員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並願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通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及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如有修正者亦同。
二、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貴公司外,不得對抗貴公司。
三、貴公司之營業員應依委託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87條規定之委託書。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委託人以電話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者,貴公司不負責任。 貴公司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當面委託由委託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2、委託人以書信、電報、電話委託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者,由貴公司營業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貴公司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營業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1、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貴公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2、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3、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貴公司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一)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貴公司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
」豁免條件者。
貴公司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貴公司者,貴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委託人得以書面通知貴公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貴公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五、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時,以限價委託為限。但委託人如係法人或其他機構,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貴公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貴公司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時不聲明委託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六、貴公司對於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 11條之規定。
七、委託人除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貴公司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貴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始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價金存入委託人之前項款券劃撥帳戶。
八、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於成交後,應依貴公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
九、委託人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
,貴公司應立即書面報告臺灣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十、委託人未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2條規定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履行交付交割價金或交割證券時,即為違約,貴公司得收取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委託人違約時,貴公司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委託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貴公司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委託人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貴公司申報違約結案暨同意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
;委託人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貴公司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如仍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之;如有剩餘,應予發還。
十一、貴公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委託人之證券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貴公司因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託人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十二、委託人與貴公司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貴公司及委託人均得終止本契約。又委託人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貴公司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十四、貴公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請送交通訊住址(如未填載通訊住址,即按委託人之戶籍住址送達)或以客戶
基本資料卡所載之其他通知方式通知委託人。
貳、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3條之規定,向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及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
,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乙方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但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當地國,由櫃檯中心規定之。
三、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87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甲方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
,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甲方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而未逐一列印者,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乙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甲方以語音委託者,乙方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但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甲方如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乙方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乙方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甲方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櫃檯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
,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乙方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乙方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四、甲方委託買賣,以限價委託為限,但甲方如係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於甲方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以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3條規定為準。
甲方或其代理人於委託買賣時不聲明委託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五、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甲方簽章(甲方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乙方應收受或交付甲方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甲方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甲方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六、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如為現券交付者)並由甲方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七、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暨同意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二)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八、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九、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甲方若三年未曾為櫃檯買賣者,或發生違約情事,乙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契約。
十一、乙方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請送交通訊住址(如未填載通訊住址,即按甲方之戶籍住址送達
)或以客戶基本資料卡所載之其他通知方式通知委託人。
參、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委託人茲向貴公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一、委託人向貴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委託人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二、委託人於貴公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貴公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委託人收執並妥慎保管。
三、委託人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貴公司將屬於委託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另委託人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四、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貴公司委託人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委託人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貴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五、委託人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委託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六、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七、委託人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八、委託人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貴公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九、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貴公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委託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十一、委託人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委託人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貴公司辦理。貴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二、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
,貴公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委託人,不適用之。
十三、委託人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貴公司申請。委託人與貴公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貴公司得視委託人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十四、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貴公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委託人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十五、委託人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貴公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委託人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十六、委託人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貴公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十七、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貴公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十八、委託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貴公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委託人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貴公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委託人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貴公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委託人更換或補正。
十九、委託人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委託人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委託人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二十、委託人應於貴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貴公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
、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二十一、委託人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二十二、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
,修正時亦同。
肆、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人與貴公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貴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宜。
一、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委託人已充分瞭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伍、委託人交割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將委託貴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含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之款券交付或受領,由委託人於貴公司所委託代理收付股款金融機構開立之交割款項收付指定帳戶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帳戶,逕行與貴公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存摺補登及免辦理交割有關憑單之簽章手續。貴公司應於給付結算前,將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通知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之特定人。
陸、信用交易抵償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因信用交易(融資或融券)而有未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整戶或個別擔保維持率不足,經限期補(追)繳而未繳者、應還融券期日屆至未還券、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經清償或未於通知期間內更換抵繳證券等違約情形,貴公司除就其擔保品處分外,並得就委託人因委託買賣關係所留存之財物(含普通買進之股票)予以處分求償,委託人絕無異議。
柒、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立約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商」﹚與委託人,茲為以IC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
、專線及封
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本同意書係證券商與採行IC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及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證券商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委託人申請之電子憑證,除依本同意書約定使用外,限使用於證券商申請開辦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憑證機構公告之應用範圍內,委託人不得將電子憑證作其他目的使用。委託人使用於其他應用範圍,願自負其責。
四、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並同意證券商得監測或紀錄雙方電子訊息或電話語音,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證券商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證券商依規記錄。
五、證券商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六、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證券商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等。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七、證券商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記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八、證券商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
,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九、證券商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
委託人知悉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除委託授權他人進行買賣外,不得告知他人、借予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代為保管,委託人並同意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遭竊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通知證券商,以進行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之註銷或換發作業,相關費用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對於遺失、遭竊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情事之期間一切委託買賣,委託人仍應履行交割義務,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十、證券商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十一、委託人同意並了解證券商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證券商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
十二、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證券商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十三、證券商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十四、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如有第十二條或前項情事發生致無法及時下單、更改或取消委託者,證券商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所有傳送之資訊以證券商所接收之資料為準。
為確保委託單資料之正確性,委託人於下單委託買賣後,應自行利用證券商提供之各項功能查詢核對委託單資料之正確性。
十五、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六、證券商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證券商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電腦電子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等﹚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商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十七、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證券商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
,亦同。
十九、委託人了解證券商網站及各交易管道所提供之即時報價或大盤分析等資料,僅供委託人參考
,證券商不保證其即時性、正確性或完整性,委託人應依自己之獨立判斷進行委託買賣,證券商對該等資料不負任何責任。
﹙本同意書委託人已詳加審閱,委託人同意以電子簽章方式簽約且自此電子文進入證券商資訊系統之時點起發生效力。﹚
捌、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立書人茲申請並同意貴公司得以電子郵件方式(E-mail)寄送每月對帳單及其他交易資料,立書人已詳閱且同意
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書人同意本同意書經貴公司審核生效後,貴公司得將立書人每月對帳單及其他交易資料,寄送至立書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立書人知悉若指定公開共用之電子郵件信箱,有個人交易資料外洩之風險,並願自負責任,與貴公司無涉。
二、立書人了解並同意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不得歸責貴公司,對帳單並視為已送達:
(一)立書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立書人無法收取者。
(二)因提供立書人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所採過濾篩選機制,致立書人無法收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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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書人同意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對帳單後,如有下列情況,得回歸書面寄送原則改以書面方式寄送對帳單:
(一)該月成交金額未達新台幣伍仟萬元: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而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時。
(二)該月成交金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而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或未取得立書人讀取電子郵件之回條時。
四、立書人同意,如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對帳單而有第三條情事連續達三個月者,貴公司得終止本同意書,並回歸書面寄送原則改以書面方式寄送對帳單。
五、立書人如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或終止本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變更或終止之通知自貴公司審核後始生效力:
(一)變更電子郵件信箱:立書人應依貴公司規定之方式,將變更後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通知貴公司
。立書人如變更多次者,以貴公司最後收受之通知所載電子郵件信箱位址為準。
(二)終止本同意書:立書人應通知貴公司終止情事。如立書人通知貴公司將對帳單之寄送改為電子郵件以外之方式者,則本同意書視同終止。
六、立書人同意如以電子簽章方式於貴公司交易網頁簽署,皆應使用貴公司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及密碼為認證,經核對
電子憑證及密碼無誤時即視為立書人親自所為。
七、立書人同意貴公司委請具有網路交易認證機制之履行輔助人代為處理電子式對帳單或其他交易資料之相關事宜,並採加密方式寄送以確保資料安全。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立書人聲明已確實瞭解並同意承擔其風險。
八、貴公司得因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並於貴公司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立書人或徵求立書人同意。
九、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貴公司認有修改之需要時,貴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立書人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立書人絕無異議。
x、風險預告書
一、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
,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標的之價格互動,應留意該標的xxxxxxxx(x)xxxxx。
(x)xx(x)x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上櫃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櫃)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
(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依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六)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
(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
;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ㄧ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5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台端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台端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興櫃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興櫃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興櫃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直接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
興櫃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台端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興櫃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
,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四)興櫃股票簡稱前10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6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本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屬性部分無「*」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
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之。
從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台端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證券加附認購股票之權利,基於附認股權之特性,係為對標的證券之買賣權利,其價值皆與其標的證券之價格互動,投資人應留意標的證券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影響。
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上櫃交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
(二)上市、上櫃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上櫃後在集中、櫃檯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投資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投資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即無任何價值。
(五)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上櫃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事由、終止櫃檯買賣事由或標的股票下市、終止櫃檯買賣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櫃檯買賣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四、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7條第7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台端在從事有價證券借貸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出借人與借券人約定有價證券借貸標的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採權益補償者,借券人即有借券取得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相關賦稅問題之風險。
(二)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之風險:出借人得依借貸雙方契約之約定,要求提前還券,若借券人需至市場再借入或買回以供還券,則有市場價格或流動性風險。
(三)借券人被追繳之風險:借券人所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需每日進行洗價,如有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導致擔保品比率降至擔保維持率以下時,借券人將有被追繳擔保品差額或被迫了結借券部位之風險。
五、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二)投資人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商品特性、交易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及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國內法令、集中交易及櫃檯買賣市場規定辦理。
(四)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前10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6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一律左靠顯示
,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
(五)第二上市(櫃)公司係同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原上市地交易所掛牌交易
,遇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向原上市(櫃)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櫃)地交易所公告暫停/恢復交易時,本公司得暫停/恢復該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差異,投資人應瞭解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之情形。
六、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以日本為註冊地國之第一上櫃(市)及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為同時符合我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制度及日本會社法股東名簿維持義務相關規定,提醒投資人應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人透過開戶往來參加人(如: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之帳簿劃撥系統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持有以集保結算所作為名義上股東並登錄於日本公司股東名簿之股票(以下簡稱「投資股票」),為日本公司之實質股東(以下稱「實質股東」
)。
(二)平時實質股東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內持有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係由集保結算所以名義上之股東身分登載於該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三)實質股東若有意對日本公司直接行使其股東權利(依日本公司法及日本公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提案權及資訊揭露請求等),須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實質股東保管劃撥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日本公司投資股票轉帳至日本公司之登錄專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集保結算所移轉給該實質股東,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實質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即無法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等投資股票。
(四)實質股東暸解並同意,股務代理機構及各開戶往來參加人自基準日前三營業日起至基準日當日不受理第(三)項之申請。
(五)於日本公司登錄專戶擁有股票者(以下簡稱「登錄專戶股東」),得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
,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實質股東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登錄專戶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方能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日本公司投資股票。
(六)實質股東同意於日本公司所定股東權利之基準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及取得股息紅利之基準日,係以日本公司之章程記載者為準,其他基準日則由該日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公告,以下簡稱「基準日」)前一日,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基準日當日該名義上股東地位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該日本公司指定之在台股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
)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以及投資人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進行額外之通知。據此,各實質股東於基準日時為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得以股東身分直接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受領股息紅利之分派或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是以未於基準日前一日將投資股票登載於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帳簿之投資人,無法享有基準日之股東權利。
(七)實質股東未以其自身名義登載於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前,就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無法以股東身分向日本公司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八)投資人若因權益受損而擬提起訴訟時,應妥適選擇具管轄權之法院。投資人權益若因日本公司或其負責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損時,投資人得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投資人亦得依第(三
)項規定申請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後,自行依日本會社法規定提起追究董事責任或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等訴訟,或依日本民事侵權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具體個案情形各有差異,投資人宜審慎評估於我國或日本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之可行性。我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護中心將於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定公益目的範圍內,個案評估決定是否協助投資人主張權益。
七、指數股票型期貨、高收益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一項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一項之規定訂之。
委託人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ETF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若ETF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
)之情況,亦將影響ETF之淨資產價值,證券商對買賣ETF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
(二)ETF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三)ETF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
,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ETF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ETF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四)如依市場報價買賣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
,投資前應詳細蒐集ETF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五)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ETF),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ETF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ETF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ETF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六)交易外幣買賣之ETF受益憑證及買賣加掛ETF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外幣買賣之ETF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ETF與被加掛ETF受益憑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七)交易外幣買賣之ETF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八)加掛ETF與被加掛ETF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
,始得申請。
(九)被加掛ETF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十)高收益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高收益債券ETF)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其特有風險如下:
1、高收益債券ETF投資標的主要為高收益債券,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2、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致影響ETF之淨資產價值。
3、高收益債券ETF受益憑證之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ETF淨資產價值之減損。
4、高收益債券ETF所投資之債券,有可能因為市場交易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5、高收益債券ETF投資標的可能有Rule 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可能影響ETF之淨資產價值。
6、高收益債券ETF投資標的可能有因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較不穩定導致外匯管制、匯率大幅變動等特殊風險。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ETF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ETF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ETF淨值
,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ETF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二)ETF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ETF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ETF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四)ETF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20條規定訂定之。
投資人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一)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1、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3.75公克),交易單位為一台兩(37.5公克),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2、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3、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
,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4、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5、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6、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櫃買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所有上市(櫃)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借貸、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指數股票型期貨、高收益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黃金現貨之交易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
,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於買賣上市(櫃)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借貸、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指數股票型期貨、高收益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黃金現貨前已詳讀本風險預告書,對上述各類交易之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及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誤,特此聲明。
拾、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委託人茲依台灣證券交易所份有限公司(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簡稱櫃檯中心)之「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接受貴公司向委託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之各項資訊,簽訂本契約前委託人業經三日以上契約審閱,並已充分瞭解各條款之文義,願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之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
,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二、委託人同意貴公司以書面、傳真、E-MAIL或登入網站等方式,提供各類盤勢分析、個股分析及研究報告等資料,作為委託人買賣有價證券之參考。
三、貴公司提供各類盤勢分析、個股分析及研究報告等資料,僅限委託人個人使用,未經貴公司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進行轉載、存檔、重製、轉寄或將內容洩露予他人。
委託人於貴公司網站閱覽研究報告時,應遵守貴公司網站之研究報告使用規則。
四、委託人應依自身財務狀況,衡量所能承受之風險,並應於投資前確實明瞭推介有價證券之投資相關風險,才進行投資決策。
五、貴公司提供之各類盤勢分析、個股分析及研究報告等資料,僅供委託人參考,不得收受委託人之資金或代理委託人決定及處理投資事項,委託人投資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享有並自負其責,貴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六、貴公司及營業員因本契約而得知委託人之財產狀況及其他有關委託人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露予任何第三人。
七、本契約之期間自簽約日起一年,契約到期前一個月若委託人或貴公司未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者
,則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若委託人與貴公司間之開戶契約書效力終止者,本契約一併終止。 八、本契約如有變更或修改之必要者,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後變更之。
九、委託人與貴公司同意因本契約所生爭議涉訟,依開戶契約約定之爭議解決方式為之或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壹、「集保e存摺」 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歡迎您使用「集保e存摺」,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e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
,則任何透過「
集保e存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本公司申請安裝「集保e存摺」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本公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e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e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申請集保e存摺後,如有需要證券紙本存摺時,需自行臨櫃至所屬開戶營業據點申請。
本人(即委託人)聲明同意由 貴公司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且客戶基本資料表所留存之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
均為本人使用。
拾貳、經由eDDA約定證券交割銀行帳戶同意書
本人(即委託人)同意使用憑證簽署電子式交割帳戶委託書,將本人銀行帳號約定為證券交割銀行帳戶
,並同意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電子服務平台之電子化授權系統(簡稱Edda)(Electronic Direct Debit Authorisation)之串接服務完成交割帳戶之約定程序。
本人已詳細閱讀且同意下列交割銀行委託書之內容,如果本人對交割銀行委託書內容有任何疑慮或不明瞭之處,將自行向該銀行洽詢。
委 託 書
茲因委託人擬於 宏遠證券 (包括總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買賣證券公司現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下列買賣證券帳號所為之交易),特就應支付證券公司及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包含手續費、處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均委託 貴行辦理:
一、委託人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所載金額為準,由貴行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逕自委託人在 貴行約定之存款帳號(如下列約定帳號)轉撥交付證券公司。前項委託人存款帳戶如為活期儲蓄存款,則該帳戶適用 貴行證券戶存款利率。若委託人指定帳戶存款不足抵扣應繳金額時, 貴行得自行決定先就該帳戶全部餘額轉撥,至委託人補足應繳金額止或全部不予轉撥
。
二、如須於同一日內自委託人指定之帳戶,執行數筆扣款或其他扣款交易時, 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三、委託人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所載金額為準,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由證券公司撥交 貴行時,由 貴行逕行撥入委託人前開存款帳戶。
四、證券公司所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內容倘有錯誤,或委託人對應收、應付金額有爭執時,願由委託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 貴行無涉。
委託人茲此授權 貴行於證券公司查詢委託人前開存款帳戶餘額者, 貴行得予配合辦理。
本證券開戶契約包含下列文件:壹、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貳、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參、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肆、櫃檯買賣確認書
伍、委託人交割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陸、信用交易抵償同意書
柒、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捌、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玖、風險預告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
)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拾、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拾壹、「集保e存摺」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拾貳、經由eDDA約定證券交割銀行帳戶同意書
複委託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簽署
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委託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特簽訂本契約,並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主管機關」)發佈之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函釋命令、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規約
,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委託交易市場當地法令及其交易場所、自律、交割結算、集中保管等機構之規章及隨時公告事項與修正章則,悉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上開規章如有修正或變更,於各筆委託交易之履行,適用應履行時之規定。
乙方如依管理規則之規定直接或間接複委託他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直接複受託券商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其證券主管機關及自律機構之法令或規則,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於實際委託買賣時,應通知乙方之營業員其每次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交割幣別及委託買賣之條件,由乙方營業員依照規定執行委託。乙方得將甲方有關委託買賣事項之通話紀錄錄音留存,以便證實甲方各項委託指示。
乙方之營業員應依據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為之。當面委託者,應由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
;以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委託者,應由乙方依據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書面委託書並簽章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留存紀錄;甲方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憑核對。乙方接獲委託之通知後,據實填寫委託書,應以最迅速之方法執行受託事項。
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以前揭列示方式委託買賣者,如有錯誤且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甲方於委託買賣時,得以限價或訂定價格區間委託。甲方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四、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委託乙方變更或撤銷原委託時,應依約定方式並以該原委託尚未成交前始得為之,對於未及變更或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及撤銷原委託者,甲方仍應負責依約辦理交割。
五、甲方同意乙方得依中華民國法令、主管機關之命令、委託交易市場當地之法令規章、主管機關之命令或乙方之相關規定拒絕接受甲方之委託或限制甲方委託之數量。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甲方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甲方同意得不摘譯為中文。乙方如有提供證券市場、產業類別、個股投資之分析報告或相關建議,均僅具參考價值,甲方應自主判斷,審慎評估投資行為之風險,並自行就其所為買賣之損益結果負責。
六、除甲方為專業之投資機構者外,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由乙方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名義於交易地保管機構開設之保管專戶寄託保管。乙方應留存保管機構出具之證券保管進出及餘額明細資料備查。
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應收付款項,其交割幣別、指定匯撥帳戶、匯率之計算與匯款轉帳作業
,甲方同意於乙方開辦本項業務後,雙方另行簽訂「結(換)匯授權書暨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辦理之。
七、甲方委託買進有價證券,應於委託前將交割款項及費用,以雙方合意之外幣劃撥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委託賣出有價證券,應於委託前將委託數額之有價證券悉數存於乙方指定保管機構。
若甲方委託交易時,在前項金融機構專戶之資金餘額或乙方指定保管機構之證券餘額低於當日成交及合計委託交易金額或數量者,於甲方未補足餘額前,乙方得拒絕執行甲方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
八、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甲方應即依乙方業務員口頭、電話
、傳真或其他約定方式所指示之金額及交割期限辦理交割。
乙方應於確認成交日,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甲方,但經甲方簽具同意書,且乙方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按月編製買賣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送交甲方供其核對。
甲方於買賣報告書,或乙方業務員之成交回報或交割通知,或買賣對帳單送達之該營業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未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甲方已確認該買賣報告書,乙方業務員之成交回報或交割通知或買賣對帳單所載之交易內容為確實無誤,日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異議。
九、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付之交割款項,包含買賣成交價金、受託或複受託買賣手續費、處理費、匯費、稅款、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委託交易市場當地法令及其交易所收取之相關規費或資訊傳輸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其計算方式、費率及匯率,悉依乙方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甲方委託乙方代收轉付直接複受託券商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
前項手續費、處理費、匯費、稅金及其他費用之匯率,各按收取機構所在地之法令,及乙方報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收取。
十、甲方應以自己名義於乙方所指定或同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台幣或外幣(匯)存款帳戶,用以轉撥買進及賣出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價金,並同意授權該金融機構依乙方之書面或電子媒體指示辦理交割或辦理甲方於委託前之款項圈存作業,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隨時向該金融機構查詢甲方該帳戶餘額,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十一、甲方除經乙方同意者外,以外幣辦理交割為限。
若經乙方同意,甲方買進有價證券時,應依照買賣報告書或交割通知所載之應付款項及約定交割幣別
,最遲於乙方業務員指示之交割日前劃撥至乙方交割專戶,或直接將外幣匯至乙方於委託交易之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
甲方擬以在國外所持有之外匯辦理交割者,應於委託買進時知會乙方營業員,並依乙方之指示,於交割日前將交割款項匯至乙方於委託交易之證券市場所在地之交割專戶辦理。
甲方賣出有價證券時,乙方應於實際受領賣出交割款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依照買賣報告書上或交割通知所載,按約定交割幣別,將甲方應收款項撥入甲方之外幣存款帳戶。
甲方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款項,乙方得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款項合併冲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十二、乙方交割專戶之孳息歸屬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給付。十三、乙方執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乙方將甲方及其他客戶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應就其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有利之分配。
(二)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外國證券市場所定之交割期限內辦理交割。乙方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或委任之保管機構有違約之情事者,乙方仍應對甲方負責完成交割。乙方對甲方履行交割義務後,甲方基於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得對第三人主張之請求權應讓與乙方,且同意無條件交付行使權利之必要文件予乙方。
(三)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應收付款項及費用,除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外,限以成交證券計價之外幣為之。
(四)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證券商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後盡速據實轉達甲方。
(五)乙方不能依約履行其對甲方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約之虞者,應即依照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任其他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受託或複受託買賣業務之證券商,辦理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及其他聯繫協調與通知事宜。
(六)乙方對於甲方之一切委託事項有嚴守保密之義務,但依法令規定提供資料或答覆主管機關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查詢者,不在此限。
(七)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或無本契約第十六條情事者,不得將甲方證券作為乙方取得貸款或墊支之擔保物。
十四、有關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之權益行使,除有特別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外
,乙方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為甲方之利益辦理之,所生費用由甲方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返還甲方;所得證券則應存入保管帳戶並詳實登載於甲方帳戶明細內。
非經甲方事前之通知,且非依甲乙雙方合意之條件、補償及費用費率,乙方有權但無義務就受託取得之有價證券行使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或將與其有關之事項通知甲方。
甲方若欲參與其投資之標的公司之股東會,應於召開股東會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出具股東會委託書予甲方,但甲方應負擔乙方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十五、委託買進之證券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甲方授權乙方或複受託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甲方辦理登記。經乙方或複受證託券商合法授權之指定人得代理甲方處理有價證券之登記事宜,包括簽署文件及執行相關必要之行為。
甲方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執行前項登記所必要之文件簽署及相關行為。
十六、甲方未於交割期限內履行交割義務時,即為違約,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就因代辦交割所受領之證券或價款,於確定違約之翌日起,於外國證券市場與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甲方。
前項處理所得款項抵充甲方應付交割款及其利息、處理或處分違約有價證券之費用、按成交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及乙方因請求、保全、清算、保管所生之各項費用後,有剩餘者,應於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方後予以返還;若有不足者,乙方得逕行處分或收取甲方名下帳戶基於其他受託買賣關係所有或應收之財產取償,如仍有不足者,得向甲方追償。
甲方違約後,乙方處理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種類、條件、時間及順序,乙方得全權決定,甲方不得異議
。
十七、乙方因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關係或其他原因所占有、持有之甲方財產,或交易計算上應付予甲方之款券,視為與甲方因委託乙方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之債務具有牽連關係而留置,非至甲方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前不予返還之;且如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乙方得逕予主張抵銷。
十八、乙方受託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買賣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依甲方指示為適當處置。甲方接獲乙方通知而未及時指示處置方式者,如致甲方權利受損,甲方應自行負責。
十九、甲方同意如因國外委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之命令、乙方於該地使用之證券商為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乙方除儘速安排與其他證券商簽約事宜恢復交易外,對於因該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或因政治因素、天災、戰爭、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公告所生之停止接受委託或帳戶強制移轉致甲方所生之不便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甲方保證於開戶時填具各項資料皆為完整、真實及正確,乙方有權倚賴此等資料直到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有關各項資料變更為止。各項資料如有變更,甲方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辦理變更,於未依乙方規定完成變更程序前,甲方不得以資料變更作為抗辯事由。若甲乙雙方間另簽訂有「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等開戶契約書者,甲方於乙方留存之客戶基本資料,以開戶契約書所留存者為準,且日後甲方申請變更客戶基本資料時,甲方與乙方間所有契約關係之客戶基本資料均隨同變更。
乙方就應行送交甲方之文件,有通訊地址者按通訊地址送達,無通訊地址者按戶籍地址送達,若依甲方留存之資料無法送達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
二十一、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一)於開戶文件為不實之登載或有虛偽、隱匿、詐欺之情事者。
(二)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之情事者。
(三)甲方有合併、重整、解散、依破產法所為和解或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更生或清算者。
(四)契約存續期間,甲方喪失管理規則規定之開戶資格或有不得開戶之情事者。
(五)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者。
(六)合於其他法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事由者。
二十二、本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帳戶應即註銷,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期日前結清所有債務。甲方逾期未結清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之規定處理之。
二十三、乙方或甲方因本契約之履行受有損害者,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處理,依本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二十四、本契約之增、刪、變更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為之。但乙方在不牴觸現行法令之前提下,有權變更本契約之內容,甲方自知悉變更時起或乙方之變更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三日內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變更,該變更自乙方所指定之生效日起生效。
二十五、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台北市提付仲裁。雙方並同意若爭議經任一方提起訴訟程序解決者,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六、甲方同意,若乙方因基於甲方之利益而為甲方持有有價證券致違反委託地或交易地證券相關法令、規章要求申報、公告或類似此規定而受處罰時,甲方應給予乙方適當之賠償。
貳、切結書
茲聲明委託人係符合下列第一至三款之規定資格,且委託人絕無下列第四至九款情事之一者:一、國內、外自然人。
二 、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四、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五、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
七、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八、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九、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委託人以上聲明若有不實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對因此發生之紛爭或損害同意概與貴證券商無涉
,悉由委託人負責解決及賠償。
委託人開戶後若發生違反上述聲明之情形,將善盡告知義務並同意貴證券商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叁、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人與貴證券商就本契約之往來,依委託人與貴證券商簽訂之開戶契約書所留存之印鑑卡為準,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印鑑卡為準。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生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立即向貴證券商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爭議
,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肆、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
茲同意委託人委託貴證券商所為一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貴證券商得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通知委託人確認成交者,貴證券商得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委託人如就交易內容有異議,應至遲於成交翌日上午12時前向貴證券商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委託人對該委託交易內容無異議,並應自負全責。
伍、交割結算款轉撥同意書
茲同意委託人委託貴證券商所為一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款項之收付,委託人應自行兌換為應交割之貨幣並匯入貴證券商指定之銀行帳戶,貴證券商並得將賣出有價證券所得款項,以取得之貨幣逕行轉撥至委託人指定之交割銀行帳戶,委託人願自行至銀行補登存摺確認。
陸、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一、委託人若以傳真方式辦理委託貴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為避免委託書傳真不成功或內容不清楚,委託人應於委託書傳送後,立即以電話通知貴證券商,貴證券商亦得依傳真委託書,立即執行交易之委託手續。惟委託人不得以未經電話確認而否認傳真委託書之效力。
二、若傳真委託書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傳真之內容或委託人印鑑不清楚、無法辨認或委託書應記載內容有缺漏者,委託人同意於另行傳真足以辨認其內容或印鑑或合於規定之委託書予貴證券商收受前,貴證券商得拒絕執行傳真委託。
三、貴證券商得依蓋有委託人留存印鑑之委託書,逕為執行委託交易,委託人不得以印鑑遭盜用、偽造或非委託人授權之行為,否認委託書之效力。
柒、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人聲明:
本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捌、黃金ETF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委託人買賣於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國外商品作為主要投資追蹤標的。黃金 ETF指數標的範圍係以黃金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等(下稱本項ETF),交易本項ETF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
,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本項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本項ETF連結之國外商品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交換契約等)追蹤指數表現,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本項ETF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追蹤標的表現可能造成的風險。
二、投資本項ETF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本項ETF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本項ETF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三、本項ETF所連結之商品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本項ETF所連結之商品標的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本項ETF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五、本項ETF所連結之商品標的交易時間與本項ETF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本項ETF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交換契約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本項ETF之依據
,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本項ETF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本項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本項ETF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委託人買賣本項ETF,除上述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本項ETF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示之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買進及賣出本項ETF時,可能會有折溢價風險。
二、本項ETF連結之國外商品標的交易時間與本項ETF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故本項ETF成交價格與商品標的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本項ETF所連結之商品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交易有損失之虞。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業於委託買賣本項ETF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書,對上述說明事項及投資本項ETF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玖、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書
委託人x接受貴公司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各項資訊,於簽訂本契約前委託人業經三日以上契約審閱,並已充分瞭解各條款之文義,願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或函釋等如有修正者
,亦同。
二、委託人同意貴公司以書面、傳真、E-MAIL或登入網站等方式,提供各類盤勢分析、個股分析及研究報告等資料,作為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參考。
三、貴公司提供各類盤勢分析、個股分析及研究報告等資料,僅限委託人個人使用,未經貴公司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進行轉載、存檔、重製、轉寄或將內容洩露予他人。
委託人於貴公司網站閱覽研究報告時,應遵守貴公司網站之研究報告使用規則。
四、委託人應依自身財務狀況,衡量所能承受之風險,並應於投資前確實明瞭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相關風險,才進行投資決策。
五、貴公司提供之各類盤勢分析、個股分析及研究報告等資料,僅供委託人參考,不得收受委託人之資金或代理委託人決定及處理投資事項,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享有並自負其責,貴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六、貴公司及營業員因本契約而得知委託人之財產狀況及其他有關委託人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露予任何第三人。
七、本契約之期間自簽約日起一年,契約到期前一個月若委託人或貴公司未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者
,則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若委託人與貴公司間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效力終止者,本契約一併終止。八、本契約如有變更或修改之必要者,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後變更之。
九、委託人與貴公司同意因本契約所生爭議涉訟,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約定之爭議解決方式為之或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複委託開戶契約包含下列文件: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貳、切結書
參、聲明書
肆、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伍、交割結算款轉撥同意書陸、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柒、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捌、黃金ETF買賣風險預告書
玖、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委託人對於上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切結書、聲明書、同意書及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均已詳閱並已充分瞭解,同時,委託人對於所提供之資料正確真實性願負全責,並同意遵守全部內容。
委託人聲明充分了解並願遵守本國及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發行地或交易地國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原留印鑑、存摺(含銀行存摺)、款項或有價證券交由貴公司之受僱人保管;或與貴證券商之受僱人有借貸金錢或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明文禁止證券商受僱人之行為,若違反此項禁止規定,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貴證券商無涉。
委託人充分了解貴證券商之受僱人,未經公司授權亦無權受理全權代理為有價證券買賣及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委託人不得以不知貴證券商授權範圍作為免責抗辯。
委託人充分認知與了解貴證券商於證券法令所規範禁止之行為,未曾以任何形式明示同意或默示許可受僱人為之,若委託人與貴證券商受僱人有共同違反法令禁止之行為,委託人願自行負責,概與貴證券商無涉。
期貨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簽署
■ 開戶資格聲明書
立約人無違背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 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7條規定,特此聲明。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 條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五、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期交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交所之規定。七、期貨主管機關、期交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九、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新訂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前項期貨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依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7條期貨商發現立約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五、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 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交所或期交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七、主管機關、期交所
、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九、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十、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十一、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立即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前項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期貨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戶名: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
銀行 分公司 | 國內台幣帳號 | 國內外幣帳號 | ||
國泰世華館前分行 | 台新銀行建北分行 | 中國信託市府分行 | 國泰世華館前分行 | |
總公司營業部 | 9100 + 帳號7碼 | 99000 + 帳號7碼 + 00 | 9808100 + 帳號7碼 | 9100 + 帳號7碼 |
館前分公司 | 9130 + 帳號7碼 | 98030 + 帳號7碼 + 00 | 9808130 + 帳號7碼 | 9130 + 帳號7碼 |
民生分公司 | 9301 + 帳號7碼 | 99001 + 帳號7碼 + 00 | 9808101 + 帳號7碼 | 9301 + 帳號7碼 |
中和分公司 | 9117 + 帳號7碼 | 98017 + 帳號7碼 + 00 | 9808117 + 帳號7碼 | 9117 + 帳號7碼 |
桃園分公司 | 9302 + 帳號7碼 | 99002 + 帳號7碼 + 00 | 9808102 + 帳號7碼 | 9302 + 帳號7碼 |
新化分公司 | 9333 + 帳號7碼 | 98033 + 帳號7碼 + 00 | 9808133 + 帳號7碼 | 9333 + 帳號7碼 |
台中分公司 | 9565 + 帳號7碼 | 98021 + 帳號7碼 + 00 | 9808121 + 帳號7碼 | 9565 + 帳號7碼 |
台南分公司 | 9552 + 帳號7碼 | 98013 + 帳號7碼 + 00 | 9808113 + 帳號7碼 | 9552 + 帳號7碼 |
高雄分公司 | 9126 + 帳號7碼 | 98026 + 帳號7碼 + 00 | 9808126 + 帳號7碼 | 9126 + 帳號7碼 |
■期貨保證金權利金出、入金注意事項
(一)上述約定「入金帳戶」如有變更情事時,應親自以書面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申請辦理變更。未完成變更前,上述帳戶仍為有效。 (二)立約人知悉 貴公司受理期貨交易人國內期貨及國外期貨台幣存入保證金,係以『虛擬帳號』方式辦理。每位期貨交易人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帳號均不同,立 約人應依照 貴公司交付之「開戶文件」所示,留意入金帳戶是否正確,並主動透過 貴公司提供之網路下單系統或電話專線 (00)0000-0000等進行查詢、確認。 (三)立約人同意非依上述「入金帳戶」存入 貴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不計入立約人期貨交易帳戶之權益數,未自約定「入金帳戶」轉帳入金,致 貴公司無法執行或遲延執行立約人之委託、或致保證金不足或滋生損害等結果,概由立約人自行承擔;並同意該款項之返還,應配合 貴公司作業方式為 之。 | |
入金注意事項 | 出金注意事項 |
(一)為保障立約人自身的權益,請向宏遠證券電話確認您的期貨交易帳號及姓名等資料正確無誤後 ,再入金交易。查詢電話:(00)0000-0000 (二)匯款及臨櫃方式入金,請註明立約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金融卡及電話或網路轉帳方式,請利用立約人約定入金帳戶帳號轉帳。 (四)存入帳號為宏遠證券於各專戶銀行的分公司代號+立約人期貨帳號(7碼)。範例說明:立約人總公司之期貨帳號1234567,若欲轉入國泰世華銀行國內台幣帳戶,其存入帳號為:91001234567。 (五)存入保證金需注意時效性,在途存款不能視為已存入保證金,必須確認金額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後才完成。 |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1條規定:貴公司須依立約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倘若立約人將保證金、權利金誤存至他人帳戶後要求提領 ,貴公司將無權執行。 (二)立約人須與貴公司書面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約定一個辦理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立約人存款帳戶;立約人申請提領保證金、權利金時,限以轉帳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不得提領現金。 (三)欲變更與貴公司約定出金之存款帳戶時,應由立約人本人以書面申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親自辦理。 (四)立約人以電話、當面、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提領金額以提款時之超額保證金為限,惟貴公司有權拒絕或調整立約人提領申請內容。倘因轉帳作業所造成之手續費、匯差或其他費用,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貴公司如遇系統、通訊、網路故障或其它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因素致無法提領,或金融資訊服務中心及約定出金銀行之相關作業程序之因素,致無法當日完成轉帳作業,貴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受託契約
立約人即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依中華民國法令進行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交易所之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衍生性商品等以商品價格或金融商品價格為基礎之相關契約交易(以下稱期貨交易)之委託與受託事宜,甲乙雙方協議簽訂本契約書各條款如後,以茲共同信守:
■ 第一條 委託範圍與基本權利義務
一、甲方根據本契約委託並授權乙方於中華民國國內外之期貨交易所等相關場所,代甲方進行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核准範圍與方式之期貨交易,甲方確認乙方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指派專人「作期貨交易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及相關風險預告之解說」。甲方於每次實際進行委託期貨交易時,應將委託期貨交易契約之名稱、買方或賣方、數量、價格等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條件內容,依雙方約定方式具體通知乙方,由乙方依甲方之委託內容為甲方完成交易。
二、乙方受託為甲方進行之期貨交易,甲乙雙方均應遵循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令、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暨期貨結算機構規章、國內外自律機構規章和當地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應根據中華民國法令等相關規章及本契約之約定預先繳存或隨時追補保證金、權利金等各類款項,並應支付乙方為甲方完成交易所生之佣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或代行沖銷所生之損害等。
三、本契約屬民法上之行紀居間行為,雙方均不得違背民法相關之規定。乙方受託為甲方進行期貨交易時,應依期貨交易法,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各委託交易場所之規章及當地法令之規定,執行結果歸甲方負擔,甲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得依法令、主管機關之命令及函釋、各該交易所之規定或視實際情況需要,拒絕接受甲方之委託。
■ 第二條 委託方式及聯繫方法
一、甲方應以面告、電話、電報、網際網路、電傳視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等具體明瞭之口頭或書面方式對乙方下達委託,委託內容並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各項特定交易條件及相關事項。
二、乙方對於交易所未能執行委託買賣,或非乙方業務員故意或過失所致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對於甲方下達指示之目的或其適當性,乙方無探究之義務。
三、甲方委託乙方變更或撤銷原委託時,應依約定方式並以該原委託尚未經執行前始得為之,對於未及變更或撤銷原委託之執行結果,甲方仍應負責。
四、甲乙雙方之聯繫應互以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工具,依其情形以口頭或書面或電子傳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為之,乙方依此方式對甲方已為口頭告知或書面或電子傳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送達後,甲方對其內容如有異議,應即在乙方規定之時間內立即向乙方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否則應視為接受該項送達內容。若甲方因故暫時離開本契約上所載之處所或處所變更時,應主動告
知乙方有關甲方之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或其他連絡處所與方法。否則因此無法送達者,仍視為送達
。
五、甲方依前項應受之口頭告知或書面或電子傳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等訊息送達之處所或方式如有變更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對甲方之送達仍依原約定方式即生效力。
六、乙方對於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之通知方式不受第四項之限制,得以任何可行或約定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為之,若因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收受上開通知所生之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
七、為維持交易秩序及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乙方有權依法令規定對於雙方委託聯繫過程及內容實施無預警之錄音並建檔保存,但對此項錄音檔之品質與保存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負任何義務。日後如遇司法爭訟或主管機關命令,乙方得將錄音檔作為證據使用,甲方同意不爭執其具有完全合法之證據力。
八、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接受甲方之全權委託並代為決定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與價格,甲方向乙方下買賣委託單時應就各項交易條件逐筆逐項明確授權。
九、乙方有權視情況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國內外主管機關之規定及乙方之規定拒絕接受甲方之委託
。
■ 第三條 委託執行方式
一、乙方於接獲甲方就本契約第一條委託範圍依第二條所訂方式所下達之委託指令後,應即根據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以電話、傳真、電報、電傳視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將甲方之期貨交易委託內容轉達至該委託集中交易之期貨交易所或依法令准許該委託交易之其他市場或場所,依各該交易所或市場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後,將買賣成交後即時製作買賣報告書,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方式迅速通知交付甲方,並且同時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各該期貨交易契約之結算交割方式,進行結算交割。甲方依本項規定所下達之委託指令重要說明,請參閱本契約增補附件。
二、乙方依前項方式執行甲方期貨交易之委託時應善盡其法規上之義務,甲方充分明瞭其委託交易之交易所或市場管理當局可能因為市場之情況(如本契約增補附件所訂之「快市」或「無連帶責任」等
),自然或人為之事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對市場交易採取變更交易方式、停止交易等權宜或緊急措施
,如因此種權宜或緊急措施導致甲方委託不能執行或其執行結果並未完全符合甲方所下達之委託內容
、或回報延誤時,仍應由甲方就該交易結果負其責任並受其約束。
三、甲方除遵守中華民國法令、期貨交易所受市場管理當局或行政主管機關委託下達對於契約委託或持有單量之限制外,並同意遵守乙方於認為必要時對甲方契約單量之委託或持有部位之限制。
四、乙方於必要時有權得視情況依中華民國法規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委託交易所之規章,當地法規
,或乙方之相關規定或視實際情況需要,拒絕接受或執行甲方之委託。
五、乙方受甲方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時,如經評估甲方之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時,除甲方另提供適當擔保外,乙方得視風險控管情況拒絕接受或執行甲方之全部或部份期貨交易委託。
六、乙方對於國外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及複委託期貨經紀商未能執行其買賣委託單,及非可歸責於乙方之錯誤或疏失未能執行買賣委託單時,乙方對甲方不負損害償責任。國外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及複委託期貨經紀商非乙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乙方不須為此等場內經紀人及複委託期貨商之行為錯誤或疏失負任何法律責任。
■ 第四條 帳戶移轉約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甲方時,得依主管機關命令將甲方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除因移轉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責外,乙方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方同意乙方於委託交易所當地之期貨商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乙方除儘速安排與其他期貨商簽約恢復交易外,對於因該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之停止接受委託或帳戶強制移轉致甲方不便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三、甲方非經乙方同意,不得逕行轉讓依本契約所生之任何權利義務;違者,對乙方不生效力,若因此導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四、甲方同意如因國外委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命令,乙方於該地使用之期貨商應為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乙方除儘速安排與該國當地其他期貨商簽約事宜恢復交易外, 對於因該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之停止接受委託或帳戶強制移轉致甲方所生之不便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 第五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之收付方式
一、甲方應於交易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繳存或往來交易所規定所需之交易保證金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權利金,甲方所支付之款項應以新台幣或該結算機構接受之外幣為之。甲方對於國內期貨交易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為之。甲方對於國外期貨交易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乙方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甲方繳存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應與乙方自有資金分離存放。
二、甲方應於交易前依主管機關或期貨交易所之規定存入所需之交易保證金或往來交易所規定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執行期貨交易之交易費用及因保管甲方帳戶所產生之任何費用。甲方於從事期貨交易後毋須乙方通知或要求,應自行維持所需之保證金及權利金,此保證金額度及比例由乙方規定之
,乙方並得斟酌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另加收保證金。甲方應隨時依乙方之通知迅即繳存追加保證金及權利金。
三、甲方並應在乙方存入(一)因交易之執行所產生之帳上短缺金額(二)支付超額虧損部份之利息及服務費用及任何因催收此超額虧損所引發之費用及律師費。
四、甲方同意乙方於必要時得訂定較前二項規定數額更高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乙方並得隨時通知甲方依通知數額於期限內繳存,否則乙方得行使本契約第九條所規定之各項權利。
五、存入保證金時點之認定,應以保證金存入乙方之客戶保證金專戶為基準。任何因跨行滙款、 ATM、語音、或銀行當機等作業風險,圴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所指定之帳號時,如發生誤存入他人帳戶之情形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甲方同意其保證金在從事期貨交易涉及貨幣轉換時,授權乙方將甲方存於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之款項,透過乙方往來銀行依換匯當時之匯率轉換為不同貨幣;任何因匯率浮動所導致之損失或利潤,由甲方承受。
八、甲方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若以新台幣為保證金時,僅為擔保性質,並非充作結算的幣別。若甲方外幣不足額時,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其帳戶內之台幣結匯為外幣,以補足保證金,或所需外幣不足額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其他幣別多餘保證金全換匯為所需之外幣。而乙方代理甲方作各種幣別換匯時
,均以甲方名義為之,且甲方了解並同意承擔結/換匯之0 列率變化風險及相關費用。
九、甲方授權乙方依甲方指示支付其剩餘國內/外期貨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之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透過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撥轉至甲方國內/外期貨保證金、權利金專戶間之相互撥轉均以甲方名義辦理
,甲方瞭解並同意承擔相關費用。
十、甲方於進行保證金存入乙方所指定之保證金專戶時,如發生誤存入他人戶,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 第六條 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利息歸屬
甲方同意其於乙方處開立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內款項所生之利息應歸屬於乙方所有。
■ 第七條 交易佣金及相關費用
一、不論乙方向甲方所收取之費用性質是否為直接支付或轉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其進行期貨交易所生之佣金、手續費、結算交割費用及各類可能依法代徵之稅捐或代收之規費、開置帳戶費等費用。
二、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得就前項得向甲方收取之費用金額,逕自甲方所開立之帳戶內款項提領或扣除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三、如乙方依前二項規定方式未能收足應收之款項時,甲方除同意立即支付乙方應收帳款並補足帳戶應繳金額外,並同意就其積欠款項,依年利率18% 計算之遲延利率支付利息。
■ 第八條 維持保證金之義務與追加保證金通知方式及時間
一、甲方無須乙方通知或要求,應隨時依帳戶上之未沖銷部位維持乙方所訂之足額維持保證金,此維持保證金之額度及比率及相關作業規定由乙方訂定之,並公告於乙方網頁之公告訊息中。
二、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要求,當盤後保證金追繳以當面、書面、電話、簡訊、電子簽章簽署電子文件 (例如:具電子簽署功能之電子郵件或網頁…等)或其他約定方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通知後,國內期貨須依乙方所規定之次一營業日中午12:00以前;國外期貨追繳當日收盤後甲方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50%以下時,須於次一營業日商品收盤前半小時,儘速將應補繳金額補足或帳戶權益數等於或大於國內外期貨帳戶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否則乙方得逕行行使本契約第九條之權利。
三、甲方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算後所發出的盤後保證金追繳,若因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甲方自行沖銷部位,致其權益數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亦不得免除當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
四、國外期貨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仍未解除外,於盤中乙方對於甲方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高風險帳戶,以當面、書面、電話、簡訊、電子簽章簽署電子文件(例如:具電子簽署功能之電子郵件或網頁…等)或其他約定方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
,通知後,甲方應儘速將帳戶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當國外風險指標比率低於乙方所訂標準(現行風險指標比率為25%,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調整前揭比率)時,逕行行使本契約第九條之權利。
五、國內期貨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原則:
(一)於每日交易時段,乙方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盤後交易時段,甲方僅留有台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者外,應依系統警示,當甲方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
(二)乙方就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雖已對甲方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遇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且留有非台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者,乙方仍應對甲方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該通知有效期間至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止,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則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程序辦理。
(三)乙方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應以當面、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通知甲方盡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甲方應隨時注意價格之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乙方所訂標準(現行風險指標比率為25%,乙方得逕行公告調整前揭比率)時,乙方得行使本契約第九條之權利。
(四)當風險指標比率低於乙方所訂標準(現行風險指標比率為25%,乙方得逕行公告調整前揭比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準時,乙方得行使本契約第九條之權利。【風險指標=(風險權益+未沖銷選擇權買方風險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風險市值)/(未沖銷部位所需風險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風險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風險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該指標依主管機關規定
,若修正亦同。
六、甲方如從事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之規定辦理。
七、甲方如從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八、甲方除應依本契約第五條之規定於開戶時或進行交易前繳存各類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外,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通知甲方追加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內容於規定時間內全額繳交追加款項。
九、乙方向甲方為前項追加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通知時,得於任何時間、地點以約定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通知甲方,該通知於向甲方發出時即對甲方生效。若因任何理由致乙方之通知無法到達甲方,乙方仍得逕行行使本契約第九條之權利。
十、國內期貨每日一般交易時段個別契約收盤後,甲方帳戶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金指標」【加收保證金指標:指期貨交易人帳戶個別契約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單日未沖銷部位占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百分比】計算之部位限制,乙方應針對超過部分加收保證金
,加收的金額應不低於該商品公告原始保證金之 20%。即使盤後交易時段或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盤中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已低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仍須待該商品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乙方始得釋放該商品已加收之保證金。
十一、國內期貨甲方同時發生盤後保證金追繳及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限制針對超過部份加收保證金之情形,甲方除應補足盤後保證金追繳金額,加收之保證金亦應補足,並以補足盤後保證金追繳金額為優先。
■ 第九條 代為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項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每日收盤後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或經期交所或主管機關通知乙方調整期貨交易保證金額度而使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當乙方對甲方依本契約規定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甲方未於乙方規定次一營業日中午12:00以前消除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時,或xxxxxxxx,x方得不另行通知甲方逕行以漲跌停價格、限價、一定範圍市價、市價、停損、停損限價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等執行代沖銷甲方部位至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國外期貨市場交易,當乙方對甲方依本契約規定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且追繳當日收盤後甲方帳戶風險指標低於50%以下時,甲方未於乙方規定之次一營業日商品收盤前半小時,消除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乙方可不另行通知甲方或無法聯絡到甲方時,得逕行以漲跌停價格、限價、一定範圍市價、市價、停損、停損限價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等執行代沖銷甲方部位至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國內外期貨市場交易後,當甲方帳戶風險指標比率低於乙方所訂最低標準時(現行風險指標比率為25%,乙方得逕行公告調整前揭比例,或依主管機關規定,若修正亦同),又乙方已行使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之通知時,得不另行通知甲方逕行以漲跌停價格、限價、一定範圍市價、市價、停損、停損限價、合理之限價單(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下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賣單或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上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買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等將甲方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乙方於任何時期皆保有此項代甲方沖銷之權利,不因任何乙方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受拋棄。
四、國內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時間內,甲方帳戶風險指標低於乙方規定之標準,乙方應代為沖銷甲方之全部未沖銷部位;惟於盤後交易時段,經台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之商品,乙方無須執行代為沖銷,甲方帳戶之未平倉部位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乙方需同時檢視權益數是否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若權益數未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乙方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五、於國外期貨市場交易,甲方同意乙方於每一營業日收盤前半小時起,檢視甲方帳戶未沖銷部位大於100口且風險指標比率如未達乙方所訂標準時(現行風險指標比率為70%,乙方得逕行公告調整前揭比例),乙方得以漲跌停價格、限價、一定範圍市價、市價、停損、停損限價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等將甲方帳戶未沖銷部位沖銷至乙方所訂標準。乙方於任何時期皆保有此項代甲方沖銷之權利,不因任何乙方期貨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受拋棄。
六、若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無行為能力或受破產宣告之重大喪失信用之情事時,乙方除得立即代為沖銷其未沖銷部位外,並得結清其帳戶,其餘事項依中華民國民法之規定辦理。
七、甲方認知本條前六項有關乙方代甲方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對於乙方未依該等規定期限所為之代甲方沖銷結果或乙方未代甲方逕行沖銷之結果,甲方不得異議。
八、甲方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未沖銷部位超過本國或國外期貨交易法令或國內外期貨交易所及結算機構限制數量時,乙方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暨期貨結算機構之規章或命令,隨時代甲方逕行沖銷甲方超出限制數量之未沖銷部位,甲方不得有異議。
九、若甲方不履行與乙方間基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結算交割義務,或甲方之未沖銷部位經乙方依本規定代為沖銷後,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未於三個營業日內清償其債務或為適當處理者,乙方應提報甲方為違約客戶,並向違約之甲方追償。
十、甲方未於最後交易日或第一通知日(兩者取其前)之前三日,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時,或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受託契約時,乙方將有權利而非義務代為沖銷甲方之全部或部份部位,所有損失(包括Over Loss)均由甲方承受。
十一、代為沖銷順序依乙方規定辦理。
■ 第十條 實物或現金交割
一、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其相關事宜應依中華民國及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及結算機構之規定辦理。
二、甲方應於各項商品之最後交易日或第一通知日之前(兩者取其前),將部位平倉。若甲方不願平倉或有意願進行交割,則需於最後交易日或第一通知日(兩者取其前)之前三日通知乙方並存入相當於全額價金之保證金及辦理交割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否則乙方有權於最後交易日或第一通知日之前一營業日(兩者取其前)以市價、合理之限價單或一定範圍市價,或以委託單改價功能以市價、合理之限價單或一定範圍市價,或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及其他執行方式處分甲方之部位,其盈虧由甲方自行負擔。
前述第一通知日係指持有期貨契約賣方部位者可表示將交割實物商品給持有買方部位者之第一日。第一通知日依期貨契約的不同而有異。
■ 第十一條 基本資料提供義務及異動申報
一、甲方同意於開戶時應向乙方據實提供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職業及年齡、資產之狀況、投資經驗、開戶原因等其他必要事項之資料,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二、甲方於前項基本資料有所異動時,除應儘速通知乙方變更外,其變更須由甲方本人或其代理授權之人(限法人帳戶)應檢具相關之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辦理。
三、甲方對於上述之基本資料或所提供內容,有虛偽隱瞞或欺騙不實行為時而導致乙方受損害,甲方同意對乙方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四、甲方於受託契約所留之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為屬實,乙方因上述聯絡資料有誤而無法即時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 第十二條 財務徵信授權及範圍
一、甲方茲因本契約之簽署明示授權乙方或其代理人得對甲方之財務信用狀況及前條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資料進行必要之徵信或查證。
二、乙方進行前項之徵信或查證時,甲方明示授權乙方得與甲方有關之銀行、金融機構、徵信所或其他個人或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接觸,以取得與甲方相關之必要資料。
三、甲方得基於合理之原因,以本契約之原留印鑑簽章及書面向乙方提出請求查閱或複製資料,甲方為此項請求時應依乙方之規定自行負擔所需費用。
四、乙方對於本條規定所取得之甲方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 第十三條 提供資料、服務範圍及通知
一、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提供甲方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市場行情、即時資訊、主管機關公告及其他資訊。
二、乙方得就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備製中文書面說明文件,供甲方參考。乙方對於前述事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或乙方公開網頁公告。
三、乙方接受甲方辦理開戶時,如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交易所及自律機關規章,須由甲方另行簽署其他相關文件者,乙方應將其翻譯為中文。
四、甲方認知乙方對甲方所為資訊之提供,係作為甲方進行交易時參考需要所提供之服務,乙方對於所提供之資訊係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乙方並不保證此等資訊之正確與完整。
五、甲方認知任何由乙方或乙方受雇人向甲方所為之資訊提供行為,皆不應視為勸誘甲方進行交易
,除該等行為顯屬惡意誤導者外,乙方對於甲方依該等資訊所從事交易之結果不負責任。
■ 第十四條 契約之生效日、效力可分性
一、除另有相反之書面約定外,本契約自乙方權責人員核准本契約之日起生效。
二、本契約各項條款規定效力皆具可分性,其中任何規定內容之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瑕疵,其影響僅及於該一瑕疵規定本身,本契約之任何其他規定內容及效力皆仍然有效拘束甲乙雙方不受該瑕疵之影響。
■ 第十五條 契約之變更、修正或添加附件
一、本契約生效後如遇有法令,主管機關頒布釋函或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規定有變更或修正時,得不經通知逕自適用新規定。
二、本契約生效後,除前項情形外,本契約條款如有增刪修改或就與本合約有關之服務項目有增加修改時,乙方應於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或以電子文件方式或於乙方營業處所或乙方網站公告方式代為通知,甲方未於變更生效前表示異議者,即視同承認該增刪修改之約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
。但自動享有變更後之服務項目之權益,如法律規章或乙方另有規定必須由甲方另行申請者,則不適用前開之規定。
三、本契約生效後,任何經正式書面方式所為之添加附件約定或備忘錄等變更或修正,該修正或之文書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生效後之效力均與本契約相同,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其相關規定。
■ 第十六條 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得於經書面通知他方後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前乙方為甲方已完成或進行中未及撤回之委託效力仍及於甲方,甲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二、甲方如連續一年未曾委託買賣、或基於風險考量或發現疑似從事非法行為,乙方得不待通知逕行暫停甲方之交易資格。又甲方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乙方亦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尚未結清者應配合乙方辦理結清。
三、遇有法定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本契約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契約之一部份或全部。
四、如非因法定原因而修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於收到該修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通知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以書面提出異議,如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該契約自甲方收受當日起生效力。
■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期貨交易時,如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有損害,可歸責之一方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方對於因法令或交易規則之變更,通訊或傳送設備之故障或失敗,因天災或自然與人為之事變不可抗力或如附件之特殊市場狀況等任何乙方無法控制或預知原因所致委託傳達之遲延或錯誤、時差
、匯率變動等均不負責。
三、乙方存放甲方繳存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之金融機構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歇業、停業或支付不能等事情,致使甲方權益受損時,乙方除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外,對甲方之損害不負責任。
■ 第十八條 風險告知之確認
一、甲方認知乙方於受理甲方開戶時,除委託人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者外,係指派出示業務員工作證之人,並另行提供風險預告書供甲方詳細閱讀並簽署外,乙方亦已指派專人就本契約內容及期貨交易程序等事項詳細解說後,甲方始同意接受本契約規定內容,填寫資料並簽署本契約。
二、甲方完全瞭解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經乙方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指派專人為甲方做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並已在乙方備妥之風險預告書簽章。
■ 第十九條 匯兌損益之歸屬:甲方從事期貨商品之買賣交易,所產生匯兌及利息之損失或利潤,均歸屬於甲方。
■ 第二十條 違約之定義
一、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違約,乙方應依規定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甲方違約
:
(一)甲方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二)甲方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且經乙方發出通知後三個營業日或期交所另訂之期限內,未補足差額者
。
二、甲方經乙方申報違約時,乙方得終止本契約及註銷甲方帳戶,並得向甲方收取按申報違約金總額百分之七計算之違約金。
三、甲方聲明於受託契約所留之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為屬實,如因上述聯絡資料不實或欠缺,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甲方違約之事實,責任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 第二十一條 契約轉移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全部移轉與乙方訂有營業及資產概括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乙方應併同該期貨商向甲方為移轉之通知或公告,並連帶負責一切因移轉所生之費用。
■ 第二十二條 錯帳反向沖銷處理同意書
乙方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 64條關於錯帳處理方法之規定,就甲方之期貨帳號執行錯帳部位處理,甲方承認此種錯帳處理方式並未損及甲方權益。
■ 第二十三條 委託單新(平)倉碼之輸入方式,以及當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不同時之處理原則及保證金收取說明:
一、由於期貨契約係採自動沖銷機制,選擇權契約係採指定平倉機制,一般交易人在期貨商端,買賣委託書可勾選新、平倉碼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碼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二、期貨商系統應比對期貨委託單與實際未沖銷部位,對於勾選新倉或平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未沖銷部位不符者(勾選平倉而未沖銷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未沖銷部位者
),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系統於比對委託單與實際未沖銷部位後,有對應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
,以新倉處理部分並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
三、期貨商應比對選擇權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對於勾選平倉而反向未沖銷部位不足時,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勾選新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向未沖銷部位。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有對應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1 託部分以「新倉」處理。
四、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口數不同時,期貨商對交易人保證金收取方式、保證金風控機制原則:
(一)最大風險原則保證金收取方式以原留有1口期貨未沖銷賣方部位,後委託買進2口相同期貨契約為例
,鑑於該沖銷部位並無風險,故收取沖銷部位後應有之原始保證金。就預收保證金之風險涵蓋程度而言,原先收取之 1 口保證金,即可涵蓋其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惟與期貨商約定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收取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及選擇權契約不適用。
(二)風險控管機制就成交後部位,期貨商應於成交後即於盤中進行風險控管,依行情變化監控保證金之變化,依價格變動之風險,追繳保證金。
五、保證金收取說明
交易人委託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並以最大風險原則(收取沖銷部位後應有之原始保證金)進行保證金收取(惟SPAN客戶及選擇權契約不適用)。
六、網路下單交易亦適用前項處理原則。
■ 第二十四條 其他補充事項
一、交易限額:乙方得隨時限制甲方可維持或經由乙方所取得之部位數額;甲方同意不超過乙方或相關交易所設定之部位限額,如需向有關機關申報時,甲方均同意全力配合。
二、錄音存證:甲方認知並同意乙方有權將甲、乙雙方間之電話內容以錄音或其他方法保存,且日後交易有爭議或涉訟時得供作證明。
三、期貨交易法令、期交所之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乙方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四、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五、乙方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第二十五條 訴訟管轄法院:甲乙雙方就交易所生之糾紛或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除有書面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解釋與履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其準據法,此項約定不因乙方受託為甲方完成交易訂約之履行之地點、相對人國籍與交易性質而當然變更。
■ 第二十七條 申訴專線 : 宏遠證券申訴專線:0000-000-000
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包含:一、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二、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三、選擇權風險預告 四、市價委託風險預告 五、電子交易委託同意暨風險預告書 六
、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七、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追繳通知同意書(申請電子帳單者適用) 八、限制交易條件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
■ 一、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甲方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前,甲方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當期貨市場之行情不利於甲方所持契約時,乙方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如甲方無法在乙方所定期限內補繳時,則乙方有權代為沖銷甲方所持有之期貨契約,沖銷後若仍有損失
,甲方有義務補繳此一損失金額。倘市場行情有劇烈變動時,損失之金額有可能超過原始保證金,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分,甲方亦須補繳。甲方應瞭解雖於所定期限內補繳保證金,仍會因時間差異而產生被乙方代為沖銷之風險。
(二)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或保證金額度等),可能隨時變動,此一變動可能使甲方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惟甲方仍應按照變動後之規定履行及負責。
(三)甲方所持之契約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可能無法反向沖銷,致增加損失。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
;從事「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等之交易仍存在風險,且其風險事實上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期貨契約時之風險。
(四)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甲方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甲方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五)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者,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六)交易所或乙方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響甲方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形。
(七)出金係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並不表示期貨交易人之總體期貨交易已平倉或未平倉部位正處於獲利狀態。
(八)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者,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 二、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性,故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勢須承擔高度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甲方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的甲方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期貨選擇權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
;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期貨選擇權的買方須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期貨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期貨選擇權如何了結或履約時
,可向乙方洽詢。甲方應瞭解在某些情形下,於交易所內交易之期貨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了結。
期貨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期貨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期貨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
,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上,甲方須詳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期貨選擇權契約。
(一)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
,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當其賣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
,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金收入。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二)保證金、權利金:
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1.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2.履約程序上應向乙方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3.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4.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5.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6.乙方須一併向甲方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甲方的任何可能因素及乙方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影響甲方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
7.甲方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8.甲方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例如
,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其價格設有漲跌停之限制時,甲方亦應加以瞭解。
9.甲方同時要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有漲跌停板限制者
;此時期貨選擇權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
10.甲方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格外,尚必須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甲方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甲方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期貨契約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
11.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 三、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從事選擇權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甲方在買賣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選擇權之標的資產為何,並須了解該標的資產市場之特性。甲方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而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選擇權的買方須於反向沖銷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選擇權如何反向沖銷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甲方應瞭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內交易之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反向沖銷。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
綜上,甲方須詳閱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選擇權契約。 (一)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1.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2.履約程序上應向乙方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3.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4.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5.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6.乙方須一併向甲方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甲方的任何可能因素及乙方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甲方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7.甲方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8.甲方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當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價格有漲跌停板限制時,乙方應向甲方說明其對選擇權價格之影響。
9.甲方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但其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選擇權和標的資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
10.甲方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 (或低於) 履約價格外,尚必須能抵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甲方應了解下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甲方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資產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致影響甲方獲利。
11.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 (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 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 四、市價委託風險預告
(一)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甲方之預期。因此,甲方從事期貨、期貨選擇權及選擇權契約之市價委託時,應了解可能因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或市場委託情形導致成交價格偏離之風險。若發生成交後權益數不足之情事,甲方仍須於規定時間內依法補足,如未於規定時間內補足,乙方有權利而非義務代為執行沖銷動作,且無論乙方有無代為沖銷,其權益數負數部份(OVER LOSS)甲方仍須依法補足
。
(二)國內期貨市場成交價格係經市場集合買、賣委託後競價而產生,除開盤時採集合競價外,其餘時段之交易行情皆由逐筆撮合所產生。市價委託如無相對買方或賣方,是有無法成交之可能風險。
■ 五、電子交易委託同意暨風險預告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使用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行動通訊設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下單方式(以下簡稱電子下單),委託乙方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商品交易及選擇權商品買賣之交易帳戶,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本帳戶開立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乙方開放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其他金融商品。茲同意遵守下列條款進行交易,絕無異議:
(一)甲方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憑證下載密碼,並依據該密碼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下載憑證並變更密碼後,始得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
(二)甲方充分了解,有關乙方所發給之密碼或電子憑證或加密工具,為本電子下單交易方式對甲方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電子憑證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甲方親自下單;該密碼或電子憑證或加密工具甲方承諾應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甲方是否知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三)甲方認知在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委託買賣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電、網路壅塞、斷線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委託買賣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甲方瞭解並承諾乙方不因此負任何責任。另外,因可能影響電子下單方式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前,應對乙方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應詳加注意及遵守。
(四)甲方以電子下單交易買賣後,若已成交,然如有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情事發生,任何買賣委託交易糾紛,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五)甲方充分認知電子下單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乙方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六)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方式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甲方同意改以電話通知乙方
,若無法及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甲方自負其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甲方充分認知電子下單之委託係交易時間內限當盤有效。
(八)本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係甲方與乙方簽定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
,本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甲方同意,若甲方經由區域網路或公司行號內部網路下單時,該網路(非乙方之網路)遭駭客入侵而造成之交易糾紛,概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甲方同意並了解乙方接受甲方下單,委託單新(平)倉碼之輸入方式,以及當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不同時,乙方應依法按下列處理原則辦理,期貨契約係採自動沖銷機制,一般交易人在乙方端
,買賣委託書可勾選新、平倉碼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碼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乙方系統應比對期貨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對於勾選新倉或平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未沖銷部位不符者(勾選平倉而未沖銷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未沖銷部位者),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乙方系統於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有對應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以新倉處理部分並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選擇權契約係採指定平倉機制,乙方應比對選擇權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對於勾選平倉而反向未沖銷部位不足時,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勾選新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向未沖銷部位。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乙方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未沖銷部位,有對應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未沖銷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
(十一)前述事項如因法令修改而與上述規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乙方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
,適度調整期貨保證金或選擇權保證金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十二)甲方充分認知下單密碼或電子憑證失去其下單功能時,應即重新向乙方另行申請密碼或電子憑證
。
(十三)網路及語音成交查詢及相關資料僅供參考,甲方一切成交之部位及財務皆以期交所回報及實際數字為準。
(十四)甲方瞭解並願意接受乙方因需進行客戶結帳作業,於該作業期間內將無法進行網路下單。 (十五)其它相關之規定,悉依受託契約規定辦理。
■ 六、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電子下單帳戶,茲為電子交易憑證(以下簡稱CA憑證)相關事宜,甲方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甲方同意配合乙方辦理CA憑證下載作業,並遵守主管機關及乙方之規定。
(二)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網路下單認證系統,及乙方所委任之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提供之認證機制。
(三)甲方同意於簽署本同意書後完成CA憑證之下載,並負有妥善保管CA憑證帳號及密碼之責。若CA憑證遭甲方以外之人獲悉、佔有或發生遺失盜用之情事,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處理,於乙方受理變更或進行相關處置前,對於帳戶之交易,概由甲方自行負責,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四)甲方了解CA憑證係由乙方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註冊後所簽發的憑證,分為私鑰及公鑰,私鑰應由甲方妥善保管,嚴禁洩漏予他人,公鑰則作為乙方驗證私鑰之憑據。除甲方首次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核發憑證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責外,其後申請憑證所需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五)甲方了解乙方不負私鑰管理之責,甲方於取得CA憑證後,應立即進行憑證備份,並妥善保存私鑰
,避免遺失。
(六)CA憑證之使用期間自甲方向乙方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甲方應於CA憑證到期前主動至乙方電子交易平台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七)甲方之CA憑證若因故毀損或遭甲方以外之人獲悉、佔有或發生遺失盜用、密碼遺忘等情事,甲方應立即致電乙方客服專線辦理憑證註銷,辦理註銷後,始得向乙方重新申請CA憑證。關於CA憑證各項用途,以乙方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 七、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追繳通知同意書(申請電子帳單者適用)
甲方開立委託乙方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商品買賣之交易帳戶,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甲方同意乙方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或簡訊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追繳通知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以下簡稱電子文件),甲方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得以電子郵件或簡訊寄送電子文件,寄送至與甲方約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或行動電話,惟簡訊方式限追繳通知得採之,本同意書經甲方簽章無誤後生效,若日後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或行動電話變更,須另以書面或親自辦理,亦可採用電子簽章方式變更;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以書面申請。乙方如因故無法將電子文件以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寄出者,甲方了解並同意乙方得改以與甲方約定之方式寄送。
(二)乙方以簡訊或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方式傳送電子文件予甲方。電子文件格式採用與甲方約定之帳號密碼進行加密的加密檔案,並且以乙方之電子憑證進行加簽,確保電子文件郵件寄送過程安全與防止竄改,並且保障僅以甲方之帳號及電子交易密碼方得開啟,網站並提供SSL加密。
(三)甲方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甲方自行負擔。
(四)甲方應自行妥善保管由乙方發送之電子文件,倘因故遭盜取相關交易資訊而導致之損害,甲方應自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網際網路之傳送通訊如因任何因素 (如斷電、斷線等)干擾而導致時間延後、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無法接收、傳送或延遲,乙方不須負任何責任
。惟經甲方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xxx再行補寄。
(六)甲方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送出電子文件後,如有下列狀況者,不可歸責於乙方:1.甲方指定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2.提供甲方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傳輸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作業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3.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七)電子文件之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立即向乙方查明,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文件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所變動。
(八)乙方所寄送之電子文件,依甲方所留存之行動電話發送追繳簡訊因故遭退回或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所寄送之電子文件因故連續三次遭退件則乙方得以與甲方約定之方式寄送或通知。
(九)本同意書相關事項,乙方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乙方之相關規定辦理;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乙方認為有修改之需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於網頁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另乙方得以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適度調整或限制甲方使用前述電子服務。
■ 八、限制交易條件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
(一)乙方所提供之電腦程式設定限制交易條件下單(以下簡稱條件單)功能包含「觸價觸量」、「分時分量」、多次IOC及其他智慧型委託方式。
(二)流動性不足(成交量過小)之商品建議不宜使用條件單功能,以免造成過大的損失。
(三)甲方應明瞭使用一般傳統下單及電子式交易傳送條件單時,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所委託之條件單當觸及觸發價格時可能無法(或延遲)執行,故甲方應隨時注意條件單執行狀況,並在有疑問時立即向所屬營業員反應,於成交後甲方應依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四)甲方應明瞭現行「逐筆撮合」制度,在交易極為活絡情況下,撮合之價格上下變動可能會相當迅速
,此時甲方所委託之條件單在被市場成交價觸及時,系統可能無法立即判別執行或延遲執行,甲方在使用此功能前應先考量本身所能承擔之風險。
(五)甲方同意使用條件單委託買賣前,已瞭解如何正確使用條件單功能,甲方應明瞭,委託時即使未持有任何部位(庫存),仍可使用條件單功能進行委託;即條件下單設定時不會檢視保證金與庫存部位
,故此筆條件單仍有可能觸發時因庫存部位及保證金等因素造成委託失敗,請甲方在委託條件單前請務必了解庫存部位及保證金狀況。
(六)甲方簽署限制交易條件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以下簡稱本同意書)後,經設定始可進行條件單委託買賣,條件單為電子式委託買賣,經乙方系統核對密碼與憑證無誤,即視為甲方本人親自下單
;甲方承諾將審慎保管該密碼與憑證,若因遺失、被竊或洩漏致帳戶遭人冒用時,無論甲方是否知情
,均由甲方自行負責結算交割義務。
(七)使用「觸價觸量」委託方式可將條件單作為停損停利之用途,惟建議勿再用非條件下單匣設定平倉單,以免當條件單觸發時,該筆條件單因無反向部位或保證金不足等狀況而委託失敗。
(八)為確保您正確使用條件下單功能,請於限制交易條件下單時,詳閱上述事項內容。
(九)本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同意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同意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一)為確保您正確使用條件下單功能,請詳閱下列注意事項說明:
1.條件下單設定後,即進入洗價階段,並未真實委託至市場,故並未檢核保證金是否足夠、是否有足夠之留倉部份。故於條件下單觸發時,可能因保證金不足與反向留倉部位不足,而造成委託失敗。
2.為避免條件下單在觸發後進行委託時,出現「未平倉口數不足」的狀態,請留意留倉部位的平倉單及與部位反向的一般委託。
3.如果要同時委託停利單及停損單避免使用自動單的模式委託,否則當指數大幅震盪導致停利單(或停損單)先觸發平倉後,再觸發的停損單(或停利單)將會轉為新倉單委託到期交所進行撮合。
4.條件下單觸發時,不論是停損單或是停利單皆以委託價格為主,故停損或停利限價單可能因為行情變化劇烈而觸發送單,使之委託成功但可能沒有成交,而停損或停利市價單則可能有滑價成交現象。
■ 期貨交易受託契約書增補附件﹝交易細則暨知會書﹞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遍佈於世界各期貨交易所。各交易所之交易規則及慣例均不盡相同,並時有修改增補,參與交易之甲方及乙方,必須遵守該交易所之交易規則及慣例。甲方在參與任何期貨交易前,應先瞭解其相關之交易規則及慣例。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易委託時,即認定甲方已瞭解,並願無條件遵守該交易所之現行交易規則及慣例。以下說明僅供參考,並不能完全說明各交易所之交易規則及慣例。如有任何缺失,均以該交易所當時施行之交易規則及慣例為準。
一、特殊市場狀況
(一)快市﹝Fast Market﹞:期貨交易可能因突發性因素,造成大量買單或賣單於極短之時間內進入交易所,使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之工作量突然大量增加,以致容易造成委託執行困難,穿價不成交,無法將原先買賣委託取消、成交回報遲延、交易緩慢、無法交易或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甚至造成錯帳等狀況。交易所為使所有期貨交易參與者了解上述狀況可能產生,會公開宣布當時為『快市
』,『快市』之結束亦須由交易所公開宣布。在『快市』時,如發生上述狀況,不論對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有利或不利,均由甲方全數承受,乙方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二)無連帶責任﹝Not Held﹞:在一些特殊時段如﹝「快市」、「合約轉換期」﹝Roll Over Period﹞、開盤、收盤時段等﹞,常有可能產生一些特別的問題致使場內交易員無法正常作業,如前項「快市」所述﹝甚至市價單也可能不成交﹞,在此情形下乙方不負任何責任,其可能發生的風險需由甲方承擔。
(三)停市或暫停交易:交易所依市場狀況可宣佈停市或暫停交易之命令。
二、買賣委託:所有買賣委託於正常狀況下﹝非特殊市場狀況且電訊線路正常﹞,乙方將儘速完成與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之買賣委託,而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接到買賣委託後,依場內狀況及交易所規則開始進行交易。各家交易所不一定接受每種買賣委託方式且可能對各種買賣委託方式有特殊之規定,甲方於委託買賣前確實了解所欲委託方式之各種規定,俾使買賣委託得以正確無誤的執行。
三、時間與價位交易紀錄表﹝Time & Sales﹞:時間與價位交易之紀錄表由交易所對所有的交易做特定之紀錄,其方式是將已交易價、被取消價、快市的起訖等,以時間排序做成之紀 錄,偶或有已成交但未及時登錄或因其他原因而延遲登錄之價位。
四、場回市場回報參考與成交確認:以上所稱「成交」,在未經成交結算確認前,僅屬市報參考。交易所及其結算部門或機構確認,並通知乙方後方屬確認交易。若市場成交回報與交易所或其結算機構確認之成交回報內容不同時,乙方除將儘速通知甲方外,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五、知會確認:
(一)甲方業已知悉以上之交易細則,願切實遵守,甲方並知悉期貨交易行為應由甲方逐項明確授權,不得概括授權委託業務員代客操作期貨交易;並不得將印鑑、存摺交付乙方營業員及內部人員保管;業務員不得代領買賣報告書、對帳單、高風險及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書。如有違反,甲方願自負其責
,與乙方無涉。
(二)甲方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成交後,應取得乙方出具之「買賣報告書」以憑稽考。此通知之發出,需以郵遞、電傳、甲方所指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送達,自發出時即視為送達。若甲方對「買賣報告書」之內容有異議,須於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乙方,並經查屬實,否則不得再有與內容不同之主張。
(三)甲方於此確實已收到並被充分告知、閱讀且瞭解「受託契約」及此增補附件無誤。
(四)甲方與業務員間不得有違法之行為,如:(1)獲利之保證 (2)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3)利用甲方帳戶或名義為其從事交易 (4)利用他人或業務員之名義供甲方從事交易 (5)在尚未辦妥開戶文件即從事交易 (6)未依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等行為。
六、修正增補:本契約如有變動或有未盡事宜,乙方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及乙方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辦理。乙方契約若有修正或增補時,得於乙方公司網站系統公告,或以電子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於公告或通知後三個交易日內未以書面向乙方為異議之表示者,視為同意契約該修正或增補。
■ 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
甲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時,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對應填寫之買賣委託書不需事後再交由甲方補行簽章,甲方會主動查詢買賣情形。甲方如未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提出異議
,視同該買賣委託書內容及效力均正確無誤。
■ 結匯授權書暨轉帳同意書
甲方授權乙方,以甲方之名義,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依實際結匯之匯率於下列任一情況時,代理甲方辦理新台幣轉換成外幣或外幣轉換成新台幣之事項,絕無異議:一、依甲方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二、為甲方支付期貨交易所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三、支付乙方佣金、利息或其它手續費。四、支付銀行結匯所需相關費用。
且甲方同意乙方於甲方在交易國外期貨商品時,當甲方存於乙方金融機構之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餘額不足時,可不經通知甲方,直接將甲方存於乙方之其他幣別的超額保證金依所需金額
,就誠信原則,依匯兌時之實際匯率,轉匯至甲方在乙方之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以符合乙方之保證金規定,並於事後提供甲方買賣報告書以供確認。
甲方同意乙方於甲方在交易國內期貨商品時,當甲方存於乙方金融機構之新台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交易國內期貨專用)餘額不足時,乙方得不經通知,直接將甲方存於乙方之另一新台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交易國內期貨專用)之超額保證金或其他幣別的超額保證金按所需金額,依誠信原則,轉匯至甲方保證金不足之新台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以符合乙方之保證金規定,並於事後提供甲方買賣報告書以供確認。
甲方平倉後之剩餘保證金、權利金除甲方指示外,仍以原幣別繼續存於乙方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乙方代甲方作各種幣別間結匯時,均以甲方名義依換匯實際匯率結匯,甲方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及費用。
■ 客戶簽署聲明書
立約人經對以下項目【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開立應告知事項聲明書】、【開戶資格聲明書】、【期貨保證金權利金專戶】、【期貨保證金權利金出、入金注意事項】、【受託契約】、
【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選擇權風險預告】、【市價委託風險預告】、
【電子交易委託同意暨風險預告書】、【CA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追繳通知同意書】、【限制交易條件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期貨交易受託契約書增補附件(交易細則暨知會書)】、【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結匯授權書暨轉帳同意書】、【客戶簽署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內所述期貨交易風險均已詳讀且完全明瞭,同時,對於立約人所提供之資料的正確真實負全責,立約人同意上列各項契約相關之法令函釋如有變更,貴公司得於合法範圍內對本契約內容做修正調整後逕予適用,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