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9〕疾病保险 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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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好孕星
孕育综合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联合好孕星孕育综合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保障„„„„„„„„„„„„„„„„„„„„„„„„„„„„2.3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6.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年龄错误 7.4 未还款项 7.5 合同内容变更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
复星联合好孕星
孕育综合疾病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1 | 合同订立 | |
1.1 | 合同构成 | x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好孕星孕育综合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除另有约定外,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女性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1.4 | 犹豫期 |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 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2,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计划 | 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以及保险计划中涉及的各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两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本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危重疾病保险责任、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责任、 |
1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多胎减胎手术费用保险责任、辅助生殖并发症保险责任、妊娠后流产保 险责任、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 ||
2.3.1 | 危重疾病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3接受人工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治疗4而导致的深度昏迷或持续植物人状态5,本公司按本合同 约定的危重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2.3.2 | 胚胎移植手术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6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人工 |
费用保险责任 |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以下情况承担胚胎移植手术费用 | |
(可选责任) |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后,首次胚胎移植手术完成后临床妊娠阴性7, | |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责任;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 | ||
后临床妊娠阴性,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额的 | ||
10%赔付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第三次胚胎移植手术后临床妊娠阴 | ||
性,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额的 90%赔付胚胎 | ||
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
2.3.3 | 多胎减胎手术费用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过程中,需要进行多胎减胎手术8,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 多胎减胎手术费用保险金额给付多胎减胎手术费用保险金,同时本责任终止。 |
2.3.4 | 辅助生殖并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人工体外受精- |
症保险责任 | 胚胎移植治疗而导致的辅助生殖并发症,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辅助生 | |
殖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辅助生殖并发症保险金。 | ||
辅助生殖并发症指以下四种疾病: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9、卵巢扭转 | ||
10、异位妊娠11、盆腔脓肿12,上述每种疾病限赔付一次,辅助生殖并发症 |
3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 指经所在国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在我司官网中查询。
4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 是指采用人工的方法让卵细胞核精子在体外进行受精,并进行早期胚胎发育,然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发育的一种辅助生殖治疗手段。
5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经神经科医生确诊,CT、MRI 等证实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患者临床表现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6不孕不育: 一年以上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性生活正常而没有成功妊娠。主要分为原发不孕及继发不孕。原发不孕为从未受孕;继发不孕为曾经怀孕以后又不孕。
7临床妊娠阴性: 指胚胎移植结束后 6 周时,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检查(包括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
确定被保险人未处于怀孕状态,且不具有宫内胎囊等体征;
8多胎减胎手术:是指因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发生多胎妊娠且在妊娠中终止发育不良、畸形或者过多的胎儿的继续发
育,以减少孕妇及胎儿并发症,确保健康胎儿正常存活和发育的治疗手段。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9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是一种人体对促排卵药物产生的过度反应,表现为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腹泻、少尿/无尿 、晕厥等症状。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卵巢明显增大,直径大于 12cm 或有卵巢破裂;2.血容量下降、电解质紊乱,出现胸水或腹水,或有静脉血栓形成。
10卵巢扭转:是一种由于卵巢的支持韧带扭转导致卵巢和输卵管失去血液供应,出现缺血或坏死。诊断需经专科医生确认并已
保险责任累计赔付至四次,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
2.3.5 | 妊娠后流产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过程中,在妊娠第 20 周后发生妊娠后流产13,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妊娠后流产保险金额给付妊娠后流产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2.3.6 | 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过程中,发生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14,本公司按本合 同约定的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保险金额给付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2.4 2.4.1 | 责任免除 一般责任免除 |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发生本合同列明的危重疾病保 险责任、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责任、多胎减胎手术费用保险责任、辅助生殖并发症保险责任、妊娠后流产保险责任、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5; (5)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18的机动车19; (7)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治疗; |
经实行了单侧或双侧卵巢切除手术。
11异位妊娠: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需经剖腹或腹腔镜手术治疗。
12盆腔脓肿:是一种由于经阴道穹窿穿刺取卵术导致的盆腔炎性疾病,表现为发热、腹痛、阴道脓性分泌物、血液或阴道分泌
物白细胞计数增多、C 反应蛋白升高,诊断需经专科医生确认并已经实行了经腹或腹腔镜手术切除脓肿。
13妊娠后流产:是指胚胎或胎儿发育到可在子宫外独立生存之前的自然死亡以及自然死亡后排出子宫,使用人工技术终止妊娠
的流产不属于妊娠后流产。
14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在妊娠期,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
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驾驶情形:(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任何情形:(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
1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 (9) 供精21、供卵22、代孕23; (10) 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2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5; (11) 针对不孕不育病因的传统妇科治疗,包括且不限于输卵管再通、宫腔粘连、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囊肿等疾病的治疗 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 | ||
2.4.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1 一般责任免除”,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 见 “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3 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保险金申领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委托申请,还应当 |
2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1供精:又名赠精、捐精,是指在准父亲由于无精症、弱精症或其他疾病原因自有精子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捐赠或
购买的方式取得精子,与准母亲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胚胎,再移植入准母亲的子宫中。
22供卵:又名赠卵、捐卵,是指在准母亲由于卵巢储备功能衰竭或其他疾病原因自有卵子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捐赠
或购买的方式取得卵子,与准父亲的精子结合,形成受精胚胎,再移植入准母亲的子宫中。
23代孕:指将受精后的胚胎移植到第三方的子宫内进行培养,直至出生。
2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26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期间内每次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书;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 ||
3.4 | 代理申请及其他 | 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法监护权证明。 |
3.5 | 配合调查 |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调查、检查、评估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
3.6 | 保险金的给付 |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 |
26医生:指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的差额。 | ||
3.7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保险费的交纳日以款项到达本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27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本公司查询。若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过保险金,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根据保险金已给付情况相应减少。 |
6 | 合同解除 | |
6.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
(1)解除合同申请书; | ||
(2)本合同; | ||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 ||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 ||
本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7 | 其他事项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
27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7.3 | 年龄错误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周岁年龄以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被保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 应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资格取消权适用“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若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按实收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第 2 部分 “提供的保障”约定的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
7.4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
7.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
7.7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 同载明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本页内容结束]
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保险责任 | 保险计划(单位:元) | ||
计划一 (中国大陆地区) | 计划二 (亚洲) | 计划三 (美国) | |
危重疾病保险责任 | 50 x | 80 x | 100 万 |
胚胎移植手术费用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3 x | 8 x | 10 万 |
多胎减胎手术费用保险责任 | 5000 | 5000 | 20000 |
辅助生殖并发症保险责任 | 10000 | 10000 | 50000 |
妊娠后流产保险责任 | 3 x | 10 x | 20 万 |
妊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保险责任 | 20 x | 20 x | 50 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