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信托‐● 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建信信托‐● 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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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3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7
第三条 信托目的 7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8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9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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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7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22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28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31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32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33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34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35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6
第十六条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基本情况 36
第十七条 备查文件 37
前言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
格
● 的信托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
●
●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就本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系指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2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建信信托‐鑫享 14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3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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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认 购风险xx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
1.1.5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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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元信托资金对应一份信托单位。
1.1.7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成立后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
1.1.8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1.9 受托人:系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10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11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
1.1.12 信托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单位所享有的均等份额,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对应持有 1 份信托份额。
1.1.13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1.1.14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15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价值。
1.1.16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17 投资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产品。
1.1.18 信托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信托计划、信托项目(不包括本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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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保管人/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1.20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 《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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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1.22 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日前一日或自每一开放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开放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封闭期。首个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满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提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终止封闭期。
T
1.1.23 开放日(T 日):本信托计划为双周定开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双周开放一次,即每间隔两周的周四为开放日(即 日),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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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开放日受托人可以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的工作日除外。
1.1.24 运作周期: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首个开放日(含),或信托计划任意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开放日(含)。
1.1.25 估值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1.26 认购:系指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或者信托计划成立后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7 申购: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8 直接认购(申购):系指委托人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9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续存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赎回信托单位的行为。
1.1.30 认购资金:系指委托人认购、申购时向受托人支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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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信托计划成立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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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起算日:系指(1)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取得信托单位而言,指信托计划成立日;(2)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在某开放日(T 日)申购取得的信托单位而言,指该开放日的次日(即 T+1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33 信托计划终止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1.1.34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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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36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37 银保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8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1.39 元:系指人民币元。
1.1.40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不包括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受托人公告的停止交易的日期)。交易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9:00~15:00。
1.2 其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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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
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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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事务管理人
2.1 受托人
名 称:xxxx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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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 0 xx 00 x电 话:010‐67596584
传 真:010‐67594408
2.2 保管人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住 所:xxxxxxxxxx 0 xxxxxxx 00 x电 话:0755‐81689857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中关于受托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等社会责任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或处分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
《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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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信托计划的名称
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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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按照上述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混合类产品、权益类产品以及商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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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属于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3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4.4 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60 万元;
(2)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信托
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
(3)信托计划已完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预登记手续。
(4)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4.2 在推介期内,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4.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4.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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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情况。
4.5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10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计划。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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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5.1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不产生任何其他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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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为委托人。
5.3 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在成立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
5.4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5.4.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5.4.2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5.5 信托份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享有 1 份信托份额。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份额均为 A 类。受托人后续有权增加其他类别信托份额,不同份额单独估值,分别披露净值等收益数据。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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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信托资金交付
6.1.1 信托计划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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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日前一日或自每一开放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开放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封闭期。首个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满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提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终止封闭期。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受托人另行公告的除外。本信托计划为双周定开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双周开放一次,即每间隔两周的周四为开放日(即 T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开放日受托人可以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的工作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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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资格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处分的可支配财产,资金来源及使用合法合规。
3. 信托资金限额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自然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认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
币 1 万元,认购金额必须是认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申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1 万元,申购金额必须是申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申购金额限额及最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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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费用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
6.1.5 付款
1.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申购,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认购(申购)。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申购鑫享 14 天 N 号信托计划”。或通过代理推介金融机构柜面、电子等渠道,按照代理推介金融机构约定的流程完成认(申)购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应于 T 日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或《申购申请书》(含电子合同等)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
(2)本信托计划仅接受以银行转账方式或代理推介形式交付信托资金,如有任何人向委托人提出以其他方式交付信托资金,请委托人立即拨打如下电话向受托人举报:400‐64‐95533。
(3)● 如果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与本合同载明的金额不符,双方应 在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后签署《信托资金变更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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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合同信托单位认购条款进行变更。
2. 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以实际产品合同等文件约定为准)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大额支付行号: 105584000407
6.1.6 签约
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并配合签署签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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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认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或申购成功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如发生第 6.1.12 款约定的无效认购、申购,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的活期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6.1.8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申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推介期内交付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信托收益;
2.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暂停日除外),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对于 15 点后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则自动顺延为下一开放日的认购、申购申请;
3. 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申购申请经受托人认可且在 T 日 15 点前交付的
认购、申购资金,自 T+1 日起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并自 T+1 日起确认为信托份额。(认购、申购无效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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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任何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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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份数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为 T 日信托单位净值(成立日为 1.000);信托资金认购、申购为 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T 日信托单位净值。
6.1.10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签字页、《申购申请书》原件(2 份)
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信托合同签字页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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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受托人记载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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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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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认购、申购、赎回文件的管理
1. xx合同签字页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2. 《申购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3. 《赎回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4.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5.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6.1.12 超额认购、申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6.1.13 认购、申购无效的处理方法
认购、申购无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委托人认购、申购时采取全额缴款方式,若认购、申购资金未在信托合同签字页、《申购申请书》签署当日 15 点前支付;
2、 认购、申购申请未获受托人认可;
3、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与信托合同签字页、《申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金额不符;
4、 委托人未按照电子合同约定形式签约、付款等情形;
5、 受托人认定的其他属于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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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况下,受托人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并在收到认购、申购资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无效的资金返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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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受托人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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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
2. 证券或债券交易市场非正常停市;
3. 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或可能出现其他对现有受益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形;
4. 个别委托人或受益人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信托计划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受托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6.2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赎回信托单位。
6.2.1 持有期限要求
1. 封闭期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日前一日或自每一开放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开放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封闭期。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除外。
2. 封闭期内受益人不得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3. 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公告暂停日除外),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
4. 经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封闭期,受托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委托人可安排认申购及赎回,相关份额确认规则与正常开放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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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受益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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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益人须在申请赎回时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6.2.3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1.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日。
2. 在赎回开放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赎回申请书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6.2.4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和单个客户最低持有份额
1. 除经受托人同意外,受益人单笔最低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1万份。赎回信托单位的最小份数为 1 万份,赎回信托单位的份数必须是赎回最小份数的整数倍。
2. 委托人申请赎回后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低于 1 万份(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否则委托人应一次性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受托人可以发布公告形式调整赎回最低份额、最小单位限制、最低持有份额。
6.2.5 巨额赎回、赎回限额、月末赎回费处理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受托人有权根据产品运行情况、监管要求等情形,提前发布公告调整巨额赎回比例。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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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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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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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网上公告或受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在该开放日后的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在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受托人有权设置单个个人客户和单个机构客户累计赎回份额。本信托计划运行初期暂不设置单客户累计赎回份额,未来受托人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 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 在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受托人有权设置单日累计赎回限额,超过累计赎回限额后可临时关闭赎回申请功能。
6.2.6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或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本信托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 受托人认为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6.2.7 受益人的赎回资金及款项划拨
1.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其赎回资金划拨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2. 受益人于 T 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 T+1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确认,并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不晚于 T● +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申请赎回转认购(申购)的,就认购(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将该等受益人的赎回资金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计划的相关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认可,受益人可以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追加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应保证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性,且在信托存续期间可正常接收赎回资金,如因受益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受托人无法将赎回资金划转至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受托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延误责任,待受益人向受
●
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准确、有效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后,受托人再次发起赎回资金划拨程序,资金延误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3. 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如受益人在 T 日有效工作时间内(15:00 前)进行赎回申请,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T 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7.1.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7.1.2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7.1.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7.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7.2.1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7.2.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2.3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7.2.4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7.3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7.3.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计划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
(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
1)货币市场基金;
2)金融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
3)银行理财产品;
4● )债券逆回购;
5)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6)公募固定收益类基金、建信信托受托管理的证券类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类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及其他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
7)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
●
机构的相关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盈利本金不受损失。
(2) 未经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改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7.3.2 投资限制
1、 不得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新股申购、可转债、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
2、 不得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
●
3、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信托成立建仓期,基于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除外)。
4、 本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
5、 本信托计划除资产证券化类产品以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标的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含);资产证券化类产品债项评级或者底层资产的融资主体/增信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含),除短期融资券以外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标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含)(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1),且债券评级展望不能为负面。
6、 投资的非公开发行债券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 30%。投资于非国有控股主体发行的债券,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 20%。不得投资于非国有控股主体发行的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7、 不得投资于任何次级债券或者 ABS 夹层和次级档。
8、 若因市值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连续五个交易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受托人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始进行调仓操作,以使本信
托计划的投资满足信托文件的规定
7.3.3 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
●
采用主动管理型投资策略,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工具等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
7.3.4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前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等)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保管人做好营运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受托人应及时告知保管人该等变更。
7.3.5 建仓期及开放期特殊条款
本信托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向和风险收益特征。建仓
●
期内,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投资运作,但可豁免前述投资政策中相关比例的要求。
建仓期结束后,信托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7.4 信托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
●
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按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在相关机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保管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开
立托管账户等。为避免歧义,本合同项下的“保管人”、“保管账户”、“保管”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项下“托管机构”、“托管账户”、“托管”的含义一致。
7.5 业绩比较基准
受托人可不定期公布业绩比较基准,以公告为准执行,综合评估届时的市
●
场环境、投资策略、投资目标等,不定期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受托人并不保证受益人能够每日按照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获取收益,也不保证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产力争实现的投资目标。
7.6 风险收益特征
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产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混合类、权益类以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
7.7 预警与止损机制
本信托计划按照行业惯例,设置预警与止损机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9000】元,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在 T+1 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50%仓位的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
●
(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8000】元,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有义务在 T+1 日内,对本系列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累计净值很可能低于【0.8000】元。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
●
●
划份额的认(申)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8.1 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8.2 估值方法
信托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公募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
●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基金,不含 ETF 联接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
●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受托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信托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受托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受托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保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等场外投资品种),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净值(单位净值/万份收益等)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
●
最近可获取的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信托公司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发现估值违反信托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托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信托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本产品的信托会计责任方由信托受托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受托人对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3 估值程序
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和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并于每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由受托人对外公布。
信托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信托财产净值除以当日信托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7 位四舍五入。受托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频率对信托财产估值。但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信托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具体估值程序为:受托人应于不晚于 T+1 日上午 11 点前以电子邮件形式 将 T 日估值结果发送保管人(特殊情况延迟的,双方及时沟通确定),受 托人和保管人不晚于 T+1 日上午 12 点前进行数据核对,保管人对受托人 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若估值日和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之间有非工作日,
●
受托人应在估值日当日将估值日和估值日至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之间的所有自然日估值结果发送给保管人(如需)。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双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双方应该积极协商,查找原因,出错方对自己的核算和估值结果进行修改,直到双方结果一致为止;如果双方未能就估值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受托人的核算和估值结果为准。
8.4 估值对象
本信托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投资产品。
8.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受托人和保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信托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导致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6
位以内(含第 6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的情形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8● .5.1
差错类型
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受托人或保管人、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5.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受托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保管人应为信托计划的利益向受托人追偿,如果因保管人过错
●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受托人应为信托计划的利益向保管人追偿。受托人和保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受托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信托费用,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信托合同》或其他规定,受托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受托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8.5.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交易数据的,由受托人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8.5.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本信托计划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保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
3. 受托人和保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本信托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受托人、保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信托计划的价值时;
3. 占本信托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受托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9.1 信托费用
9.1.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保管人的保管费;
2. 销售服务费;
3.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的费用和报酬;
4.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5.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公证费用;
6. 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7. 本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
8● .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9.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1.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12.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9.1.2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9.2 信托报酬
9.2.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9.2.2 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率为 0.1%/年。本信托计划的固定信托报酬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
●
值×【0.1】%÷365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固定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报酬。
9.3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将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合同》
之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本信托计划保管费费率为X%,X%不超过0.3%,
●
保管银行暂不收
取保管费,故暂定 X%为 0%,后期受托人、保管人履行相
●
应流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收取保管费。本信托计划的保管费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
【X】%÷365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
【X】%÷365
保管费每日计提,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9.4 销售服务费
固定销售服务费率为 Y%/年。固定销售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按日计提,支付给相应销售机构。受托人将根据受托人与销售机构签署的《销售服务合同》之约定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本信托计划销售服务费率为 Y%, Y%不超过 0.4%,销售机构暂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故暂定 Y%为 0%,后期受托人、销售机构履行相应流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收取固定销售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固定销售服务费=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
●
净值×【Y】%÷365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固定销售服务费费=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Y】%÷365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受托人有权调整固定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4%/年。
9.5 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须 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 收,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
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第十条
●
信托利益的分配
10.1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利润指信托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信托计划已实现收益指信托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0.2 信托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信托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信托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10.3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信托计划份额持有人开放式信托计划账户下的信托计划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信托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信托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信托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后信托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信托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信托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信托计划未来可能增加其他期限收益权份额,各信托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信托计划同一类别受益权的每一信托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收益分配方案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信
托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10.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信托计划受托人拟定,并由信托计划保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告。
信托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0.6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
费用时,信托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可将信托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信托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1.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1.1.1 以下为本信托计划终止的触发条件:
(1) 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的,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计划;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持续赎回导致委托人少于 2 名时,受托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3) 受益人大会决议●
终止本信托计划;
(4)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5)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6) 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11.1.2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
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
11.2 清算
●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1.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以分配信托利益的形式将信托财产分配予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
12.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净值披露
受托人每周至少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每日信托单位净值。通常当周有开放日时,在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公布开放日净值;当周无开放日时,每周五公布周四的净值。
2. 季度报告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
并于每个自
然季度末之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3. 清算报告
●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2.2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2. 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3.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4.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3.1 风险提示
13.1.1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细风险请认真阅读《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xx书》相关条款。
13.1.2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3.1.3 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不 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
13.2 风险的承担
●
13.2.1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
13.2.2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定义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3) 信托目的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6)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 信托财产的估值
(9)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10) 信托利益的分配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2) 委托人的xx和保证
(13) 受托人的xx和保证
(14)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7) 信息披露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
(19) 受益人大会
(20)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21) 违约责任
(22) 保密义务
(2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24) 其他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计划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信托计划的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基本情况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信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定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 法定代表人:xxx
(2) 地址:xxxxxxxxxx 00 x
(3) 注册资本:105 亿元人民币
(4) 机构编码:K0034H134010001
(5) 联系电话:010‐00000000(Fax)010‐00000000
(6) 网● 址:Xxxx://xxx.xxxxxxxx.xxx.xx
(7) 受托人指定xxx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经理,xx、xxx、xxx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履历如下:
xxx,任职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市场事业部投资中心,具有 4年信托从业经历。曾就职xxx资管信用评估部分析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策略分析师。在证券信托产品投资、研究、交易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
●
践经验。
xx,任职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市场事业部产品中心,具有 7 年信托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股票、基金和债券交易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xxx,任职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市场事业部产品中心,具有 10年信托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期间从事信贷、理财等业务。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股票、基金和债券交易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xxx,任职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市场事业部产品中心,具有 4年信托从业经历。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 3 个工作日内以发布公告等形式报告受益人。
第十七条 备查文件
17.1《信托合同》
17.2《认购风险xx书》
17.3《保管合同》
17.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计划已经具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章中所列明的全部备查文件。本计划说明书内容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相关规定为准。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本认购风险xx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xx如下风险:
●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
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
(二)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或有权支配的资金认购信 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三) 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及分配、风险提示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本信托计划全部投资于存款、债券、信托业保障基金等法律法规允许投资债权类资产,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按照上述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混合类产品、权益类产品以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属于低 风险/收益的产品。
(四) 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的信息均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或保证。
(五) 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
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六) 若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七)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
●
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八)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资金参与本信 托计划,亦可能将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 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九)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签署电子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的,需承担数据传递、存储错误和灭失的相关风险。委托人有义务将电子合同下载到计算机本地保存,若委托人未合理保存,发生争议或诉讼时,以受托人提供的合同版本为准。
(十) 特别提示: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并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谨慎、有效地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净值化管理等信托管理事务。委托人/受益人充分认可,届时受托人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可自行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
二、基于债券等证券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xx如下
●
风险: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
(二) 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资产。在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损失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税收风险、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
险、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计划利益的风险、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债券投资风险等风险。
(三) 信托计划成立后定期开放,存续期内受托人约定的开放日,委托人可提出赎回申请,若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或发生巨额赎回,可能导致委托人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使委托
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
(四)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本信托计划按照行业惯例,设置预警与止损机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9000】元,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在 T+1 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50%仓位的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8000】元,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有义务在 T+1 日内,对本系列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
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直至信
●
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如因交易 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 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累计净值很可能低于
【0.8000】元。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五)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或具有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
●
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所涉及的风险,风险揭示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八部分的规定。
(六)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预期业绩。受托人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
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已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七) 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
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问题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
●
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八)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各类系统,全体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系统服务商签署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不可抗力风险、系统服务商单方中止或终止系统服务的风险(如证券经纪商出于经
纪业务风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等情
●
形暂停本产品账户的系统使用权限)、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交易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BUG、交易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数据错误、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风控监督所需的交易系统数据等情形);系统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如交易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控设置的执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本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
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
●
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系统服务商提供的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托计划的管理或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全体委托人知悉并确认:系统使用协议是系统服务商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或客户风险自担的条款且该协议不接受修改。全体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与系统服务商签署系统使用协议。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九)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时效性和准确性受到标的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
托管人/保管行或标的产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产品的估值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的影响。如标的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保管行或标的产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向本信托计划提供标的产品的最新估值价格或提供的估值价格有误,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出现净值波动或净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对由于标的产品的管理人、托管人/保管行或标的产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产品的估值价格不准确、不及时而产生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
人/受益人认可并接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
●
的损失。
(十)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税收政策,信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本信托计划将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缴纳相应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将导致受益人可分配收益减少。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将来另有规定,受托人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签署或点击确认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上述申明及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1. 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
●
2.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有权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谨慎、有效地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净值化管理等信托管理事务,届时受托人
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可自行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
3. 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有权支配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4.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
5. 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
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十五部分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6.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 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详见信托合同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及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与承担等条款)。
7.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8. 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9. 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
●
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 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支配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
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 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支配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
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的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建信信
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
合同编号:CCBT‐ZQSCSYB‐2022–XX14TNH‐ 号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协议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5
●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8
第三条 信托目的 9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9
●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11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11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9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23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30
●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32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34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34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35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6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7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8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39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40
第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 47
第二十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48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49
第二十二条 保密义务 50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0
第二十四条 其他 51
附件一:信托合同签字页 56
附件二:申购申请书 56
附件三:赎回申请书 58
附件四:授权通知书 59
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载明的委托人
●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魁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邮政编码:100031
鉴于:
●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
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
1.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系指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2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建信信托‐鑫享 14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3 《●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4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认 购风险申明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
●
1.1.5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
1.1.6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元信托资金对应一份信托单位。
1.1.7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成立后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
1.1.8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1.9 受托人:系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10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11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
●
1.1.12 信托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单位所享有的均等份额,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对应持有 1 份信托份额。
1.1.13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1.1.14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15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价值。
1.1.16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17 投资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产品。
1.1.18 信托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信托计划、信托项目(不包括本信托计划)。
1.1.19 保管人/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1.20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 《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
1.1.21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
●
信托利益等款项。
1.1.22 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日前一日或自每一开放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开放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封闭期。首个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满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提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终止封闭期。
1.1.23 开放日(T 日):本信托计划为双周定开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双周开放一次,即每间隔两周的周四为开放日(即 T 日),如遇
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开放日受托人可以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的工作日除外。
●
1.1.24 运作周期: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首个开放日(含),或信托计划任意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开放日(含)。
1.1.25 估值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1.26 认购:系指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或者信托计划成立后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7 申购: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8 直接认购(申购):系指委托人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9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续存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赎回信托单位的行为。
1.1.30 认购资金:系指委托人认购、申购时向受托人支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
1.1.31 信托计划成立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
●
1.1.32 起算日:系指(1)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取得信托单位而言,指信托计划成立日;(2)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在某开放日(T 日)申购取得的信托单位而言,指该开放日的次日(即 T+1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33 信托计划终止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1.1.34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1.35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
●
●
1.1.36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1.1.37 银保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8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1.39 元:系指人民币元。
1.1.40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受托人公告的停止交易的日期)。交易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9:00~15:00。
1.2 其他定义
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2.1 受托人
名 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电 话:010‐67596584
传 真:010‐67594408
2.2 保管人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 8 号深圳建行大厦 27 楼电 话:0755‐81689857
第三条
●
信托目的
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中关于受托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等社会责任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或处分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
《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的名称
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按照上述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混合类产品、权益类产品以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属于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3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4.4 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 1)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60 万元;
●
(2)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信托
●
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
(3)信托计划已完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预登记手续。
(4)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4.2 在推介期内,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4.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4.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4.4.5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情况。
4.5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10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计划。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5.1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不产生任何其他受益权。
●
5.2 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为委托人。
●
5.3 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在成立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
5.4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
5.4.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5.4.2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5.5 信托份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享有 1 份信托份额。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份额均为 A 类。受托人后续有权增加其他类别信托份额,不同份额单独估值,分别披露净值等收益数据。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6.1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信托资金交付
6.1.1 信托计划的开放
6.1.2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日前一日或自每一开放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开放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封闭期。首个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满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受托人有权
提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终止封闭期。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受托人另行公告的除外。本信托计划为双周定开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双周开放一次,即每间隔两周的周四为开放日(即 T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开放
日受托人可以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拒绝
●
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的工作日除外。
6.1.3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资格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处分的可支配财产,资金来源及使用合法合规。
●
3. 信托资金限额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自然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认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
币 1 万元,认购金额必须是认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申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1 万元,申购金额必须是申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申购金额限额及最小单位。
6.1.4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费用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
6.1.5 付款
1.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申购,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认购(申购)。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
”
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申购鑫享 14 天 N 号信托计划 。或通过代理推介金融机构柜面、电子等渠道,按照代理推介金融
●
机构约定的流程完成认(申)购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应于 T 日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或《申购申请书》(含电子合同等)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
(2)本信托计划仅接受以银行转账方式或代理推介形式交付信托资金,如有任何人向委托人提出以其他方式交付信托资金,请委托人立即拨打如下电话向受托人举报:400‐64‐95533。
(3)如果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与本合同载明的金额不符,双方应 在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后签署《信托资金变更确认单》,对本合同信托单位认购条款进行变更。
2. 信托●
财产专户
户 名: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以实际产品合同等文件约定为准)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大额支付行号: 105584000407
6.1.6 签约
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并配合签署签约文件。
●
6.1.7 认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或申购成功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如发生第 6.1.12 款约定的无效认购、申购,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的活期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6.1.8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申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
以下方式确定:
1. 推介期内交付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信托收益;
2.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的开放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暂停日除外),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对于 15 点后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则自动顺延为下一开放日的认购、申购申请;
●
3. 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申购申请经受托人认可且在 T 日 15 点前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自 T+1 日起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并自 T+1 日起确认为信托份额。(认购、申购无效时除外)
4. 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任何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6.1.9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份数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为 T 日信托单位净值(成立日为 1.000);信托资金认购、申购为 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T 日信托单位净值。
6.1.10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
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签字页、《申购申请书》原件(2 份)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信托合同签字页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2.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受托人记载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
3.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6.1.11 认购、申购、赎回文件的管理
1. 信托合同签字页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2. 《申购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3. 《赎回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
4.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
托人持有。
5.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
6.1.12 超额认购、申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
”
时间优先 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
●
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6.1.13 认购、申购无效的处理方法
认购、申购无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委托人认购、申购时采取全额缴款方式,若认购、申购资金未在信托合同签字页、《申购申请书》签署当日 15 点前支付;
2、 认购、申购申请未获受托人认可;
3、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与信托合同签字页、《申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金额不符;
4
、 委托人未按照电子合同约定形式签约、付款等情形;
●
5、 受托人认定的其他属于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形。
在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况下,受托人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并在收到认购、申购资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无效的资金返还委托人。
6.1.14 受托人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或债券交易市场非正常停市;
3. 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或可能出现
其他对现有受益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形;
4. 个别委托人或受益人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信托计划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受托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
●
能对其他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6.2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赎回信托单位。
6.2.1 持有期限要求
1. 封闭期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日前一日或自每一开放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开放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封闭期。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除外。
2. 封闭期内受益人不得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3. 封闭● 期结束后的开放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公告暂停日除外),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
4. 经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封闭期,受托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委托人可安排认申购及赎回,相关份额确认规则与正常开放期一致。
●
6.2.2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受益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
2. 受益人须在申请赎回时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6.2.3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1.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日。
2. 在赎回开放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赎回申请书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
3. 电子签约以电子合同等约定形式为准。
6.2.4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和单个客户最低持有份额
1. 除经受托人同意外,受益人单笔最低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1万份。赎回信托单位的最小份数为 1 万份,赎回信托单位的份数必须是赎回最小份数的整数倍。
2. 委托人申请赎回后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低于 1 万份(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否则委托人应一次性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受托人可以发布公告形式调整赎回最低份额、最小单位限制、最低持有份额。
6.2.5 巨额赎回、赎回限额、月末赎回费处理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受托人有权根据产品运行情况、监管要求等情形,提前发布公告调整巨
●
额赎回比例。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
●
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网上公告或受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在该开放日后的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在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受托人有权设置单个个人客户和单个机构客户累计赎回份额。本信托计划运行初期暂不设置单客户累计赎回份额,未来受托人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 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 在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受托人有权设置单日累计赎回限额,超过累计赎回限额后可临时关闭赎回申请功能。
6.2.6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或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本信托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 受托人认为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6.2.7 受益人的赎回资金及款项划拨
1.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其赎回资金划拨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2. 受益人于 T 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 T+1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确认,并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不晚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申请赎回转认购(申购)的,就认购(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将该等受益人的赎回资金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计划的相关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认可,受益
●
人可以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追加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应保证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性,且在信托存续期间可正常接收赎回资金,如
●
因受益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受托人无法将赎回资金划转至受益人的信托
●
利益分配账户,受托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延误责任,待受益人向受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准确、有效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后,受托人再次发起赎回资金划拨程序,资金延误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3. 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如受益人在 T 日有效工作时间内(15:00 前)进行赎回申请,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T 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7.1.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7.1.2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7.1.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7.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7.2.1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7.2.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2.3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7.2.4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3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
7.3.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计划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
(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
1)货币市场基金;
2)金融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
3● )银行理财产品;
4● )债券逆回购;
5)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6)公募固定收益类基金、建信信托受托管理的证券类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类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及其他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
7)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相关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盈利本金不受损失。
(2) 未经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改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7.3.2 投资限制
1、 不得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新股申购、可转债、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
2、 不得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
●
3、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信托成立建仓期,基于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除外)。
4、 本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
5、 本信托计划除资产证券化类产品以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标的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含);资产证券化类产品债项评级或者底层资产的融资主体/增信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含),除短期融资券以外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标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含)(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1),且债券评级展望不能为负面。
6
、 投资的非公开发行债券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 30%。投资于非国有
●
控股主体发行的债券,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 20%。不得投资于非国有控股主体发行的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7、 不得投资于任何次级债券或者 ABS 夹层和次级档。
8、 若因市值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连续五个交易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受托人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始进行调仓操作,以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满足信托文件的规定
7.3.3 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
采用主动管理型投资策略,受托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工具等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
7.3.4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前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等)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保管人做好营运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受托人应及时告知保管人该等变更。
7.3.5 建仓期及开放期特殊条款
本信托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向和风险收益特征。建仓期内,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投资运作,但可豁免前述投资政策中相关比例的要求。
建仓期结束后,信托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7.4 信托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
●
●
进行保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按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在相关机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保管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开立托管账户等。为避免歧义,本合同项下的“保管人”、“保管账户”、“保管”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项下“托管机构”、“托管账户”、“托管”的含义一致。
7.5 业绩比较基准
受托人可不定期公布业绩比较基准,以公告为准执行,综合评估届时的市场环境、投资策略、投资目标等,不定期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受托人并不保证受益人能够每日按照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获取收益,也不保证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产力争实现的投资目标。
7.6 风险收益特征
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产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混合类、权益类以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7.7 预警与止损机制
●
本信托计划按照行
业惯例,设置预警与止损机制,当交易日(T 日)的信
托份额净值低于【0.9000】元,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在 T+1 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50%仓位的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
(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8000】元,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有义务在 T+1 日内,对本系列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累计净值
●
很可能低于【0.8000】元。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
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认(申)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8.1 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8.2 估值方法
信托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公募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基金,不含 ETF 联接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 )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受托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信托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受托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受托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保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场外投资品种),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净值(单位净值/万份收益等)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
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
●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可获取的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信托公司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发现估值违反信托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托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信托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本产品的信托会计责任方由信托受托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
●
8.3 估值程序
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和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并于每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由受托人对外公布。
●
信托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信托财产净值除以当日信托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7 位四舍五入。受托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频率对信托财产估值。但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信托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具体估值程序为:受托人应于不晚于 T+1 日上午 11 点前以电子邮件形式 将 T 日估值结果发送保管人(特殊情况延迟的,双方及时沟通确定),受 托人和保管人不晚于 T+1 日上午 12 点前进行数据核对,保管人对受托人 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若估值日和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之间有非工作日,受托人应在估值日当日将估值日和估值日至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之间的
所有自然日估值结果发送给保管人(如需)。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双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双方应该积极协商,查找原因,出错方对自己的核算和估值结果进行修改,直到双方结果一致为止;如果双方未能就估值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受托人的核算和估值结果为准。
8.4 估值对象
本信托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投资产品。
●
8.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受托人和保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信托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导致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6
位以内(含第 6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发生估值错误的情形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8.5.1 差错类型
●
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受托人或保管人、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5.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受托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保管人应为信托计划的利益向受托人追偿,如果因保管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受托人应为信托计划的利益向保管人追偿。受托人和保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受托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信托费用,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信托合同》或其他规定,受托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受托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8.5.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交易数据的,由受托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8.5.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本信托计划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保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
●
3. 受托人和保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本信托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受托人、保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信托计划的价值时;
3. 占本信托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受托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9.1 信托费用
9.1.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保管人的保管费;
2. 销售服务费;
3.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的费用和报酬;
4.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5.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公证费用;
6. 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7. 本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8.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9.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1● .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12.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9.1.2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9.2 信托报酬
9.2.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9.2.2 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率为 0.1%/年。本信托计划的固定信托报酬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
●
值×【0.1】%÷365
●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固定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报酬。
9.3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将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合同》之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本信托计划保管费费率为X%,X%不超过0.3%,保管银行暂不收取保管费,故暂定 X%为 0%,后期受托人、保管人履行相应流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收取保管费。本信托计划的保管费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
●
【X】%÷365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
【X】%÷365
保管费每日计提,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9.4 销售服务费
固定销售服务费率为 Y%/年。固定销售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按日计提,支付给相应销售机构。受托人将根据受托人与销售机构签署的《销售服务合同》之约定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本信托计划销售服务费率为 Y%, Y%不超过 0.4%,销售机构暂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故暂定 Y%为 0%,后期受托人、销售机构履行相应流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收取固定销售服务费。
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固定销售服务费=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Y】%÷365
●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固定销售服务费费=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Y】%÷365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受托人有权调整固定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4%/年。
●
9.5 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须 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 收,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 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10.1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利润指信托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信托计划已实现收益指信托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0.2 信托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信托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信托计划未
●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0.3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信托计划份额持有人开放式信托计划账户下的信托计划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信托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信托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信托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后信托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信托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信托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
●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信托计划未来可能增加其他期限收益权份额,各信托计划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信托计划同一类别受益权的每一信托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收益分配方案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0.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信托计划受托人拟定,并由信托计划保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告。
信托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0.6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信托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可将信托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信托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1.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1.1.1 以下为本信托计划终止的触发条件:
(1) 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份额●
的,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计划;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持续赎回导致委托人少于 2 名时,受托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3)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4)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5)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6) 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11.1.2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11.2 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
11.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以分配信托利益的形式将信托财产分配予受益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募集文件,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
(4) 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
●
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
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 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
●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4.1.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
14.2.1 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4.2.2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4.2.3 委托人应自行登录受托人网站(www.ccbtrust.com.cn)查阅受托人的相关公告。
14.2.4 委托人应遵从国家反洗钱规定,不得利用信托财产的运用、分配等本合同
约定的财产转移方式从事洗钱性质的行为。委托人如通过银行等代销机构知悉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意授权受托人因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委托人在银行等代销机构留存或记录的客户信息。
14.2.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5.1 受益人的权利
15.1.1 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15.1.2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5.1.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5.1.4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
15.1.5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15.1.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益人的义务
●
15.2.1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益权。
15.2.2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5.2.3 受益人应自行登录受托人网站(www.ccbtrust.com.cn)查阅受托人的相关公告。
15.2.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6.1 受托人的权利
16.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6.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6.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
16.1.4 受托人有权按照国家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工作,并有权使用委托人在银行等代销机构留存的客户信息。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项下可能涉及的洗钱等可疑交易事项向相关国家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发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支付、分配等行为,符合国家有权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条件的,有权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权机构报告。因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6.1.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6.2 受托人的义务
●
16.2.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16.2.2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16.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16.2.4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
询。
16.2.5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16.2.6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 15 年。
16.2.7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
17.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净值披露
受托人每周至少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每日信托单位净值。通常当
●
周有开放日时,在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公布开放日净值;当周无开放
●
日时,每周五公布周四的净值。
2. 季度报告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于每个自然季度末之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3. 清算报告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7.2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
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2. 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3.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4.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8.1 风险提示
18.1.1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细风险请认真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
18.1.2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
基于本信托计划最终主要投向债券等资产,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
●
但不限于:
a. 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不保证信托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b. 运营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c.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d● . 税收风险
信托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e.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信托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f.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信托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g. 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在开放式信托产品交易过程中,还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信托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信托份额净值。
1● 、信托申购、赎回的安排
本信托仅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此外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
●
日内,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受托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信托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信托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
本信托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信托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受托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受托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受托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投资者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的风险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期满(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 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信托计划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信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h. 信托投资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信托主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购买力风险
信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信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信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等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信托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2、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信托收益水平,如果受托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
3、信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
本信托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存款、债券等债权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信托财产的 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信托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信托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信托财产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 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在本信托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信托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信托份额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份额的风险
(5.1)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份额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信托的风险。
(5.2)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份额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信托收益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本信托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5.3)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卖出或赎回持有资 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份额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
受此影响本信托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
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份额,其估值须待其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信托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信托为晚。
(5.4)流动性风险
在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信托投资组合,从而对信托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4、信托计划的特定设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运作方式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双周定开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双周开放一次,即每间隔两周的周四为开放日(即 T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本信托计划仅在开放日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受理委托人的信托赎回申请。因此,若委托人错过某一开放日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直至下一开放日方可赎回。
(● 2)止损风险
●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本信托计划按照行业惯例,设置预警与止损机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9000】元,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在 T+1 交易日内,将不低于 50%仓位的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当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净值低于【0.8000】元,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有义务在T+1日内,对本系列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地止损变现操作(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
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全天跌停或停牌等市场原因、流动性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累计净值很可能低于
【0.8000】元。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3)信托计划的其他风险
(● 3.1)因信托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3.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8.1.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8.1.4 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不 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
●
●
18.1.5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和/或代销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认购、赎回。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
失。
18.1.6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和/或代销机构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18.1.7 如委托人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下达认购指令,在信托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i.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错误等情况;
j. 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委托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k.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认购指令的上传和下载可能会
●
出现错误或延迟;
l.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认购指令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18.2 风险的承担
●
18.2.1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18.2.2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
1● 9.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9.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9.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9.2.2 更换受托人;
19.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9.2.4 其他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19.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9.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9.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通信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向召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19.● 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二十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
20.1 受托人的解任
20.1.1 信托计划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应向受托人发 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20.1.2 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
20.1.3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20.2 受托人解任事件
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20.3 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会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20.4 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续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
21.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
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
21.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
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
(2)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1.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
(2) 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
●
D
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
●
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
●
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3.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23.2 争议解决
23.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协议签署地(北
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3.2.2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及各期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四条其他
24.1 通知
24.1.1 除非本合同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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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 5 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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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 3 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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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双方用于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委托人则适用本合同签字页载明的地址。如发送给受托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电话:400‐64‐95533
传真:010‐6759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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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 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24.2 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之日生效。
24.3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4.4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有权单方修改本合同,但应当将修改后的信托合同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如受益人不同意受托人对本合同的修改,应当在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其对本合同的修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退出信托计划,未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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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视为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本合同的约束,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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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后生效,受益人有义务接受修改后的信托合同的约束。
受托人不得通过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中相应填写部分外,其他条款均不得以手写方式填写。除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中相应填写部分相关内容外,其他以手写方式添加的内容,对本合同双方均不存在约束力。
24.5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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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24.6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24.7 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签字页》、《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建信信托‐鑫享 14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以上文件均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本信托计划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均以公告的内容为准。各方主体一致认可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公告内容作为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依据,公告内容具有合
法、有效、完整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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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信托合同签字页
《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签字页
合同编号:CCBT‐ZQSCSYB‐2022‐XX14TNH‐ ‐【 】
一、委托人信息及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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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受托人公布的建信信托‐鑫享 14 天 N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并完全接受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条款,愿意承担本产品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及受益 ● 人基本信息 | 个人姓名/法人名称 及法人代表名 | ||||||
证件类型和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手 | 机 | |||||
传 | 真 | 电子邮箱 | |||||
认购方式 | 直接认购 | ||||||
清算认购 清算信托计划的名称: 清算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 |||||||
委托人: ● |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 法人名称及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签署日期:20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