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第三方产品召回费用扩展责任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扩展承保记名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产品召回费用。
第一条 【承保范围】
1. 第三方产品召回费用
在遵守任何适用的免赔额规定的基础上,本公司将赔偿由第三方发起的,但由记名被保险人承担的因“承保事故”产生的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召回费用”,但前提是“承保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内,且必须在本附加合同保障期间内首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应以保单明细表记载的金额为限。
2. 产品召回责任保障
如记名被保险人对因“承保事故”所致的“召回费用”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本公司将在遵守任何适用的“免赔额”的规定的前提下,补偿记名被保险人赔偿的前述“召回费用”。本公司有权利就主张赔偿该费用的“诉讼”进行辩护。对于非因“承保事故”而提出的 “诉讼”,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记名被保险人进行辩护。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承保事故”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应以保单明细表记载的金额为限,且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支付的辩护费用、判决或和解金额达到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即行终止。
此外,承保由于“承保事故”产生的“召回费用”的前提条件是,“承保事故”必须发生在 “承保地域”内,且必须在本附加合同保障期间内首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第二条 【免赔额】
记名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单明细表载明的“免赔额”。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免赔额”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四条第 8 款第(10)项规定的费用。
本公司在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仅对“承保事故”所致的超出免赔额的“召回费用”和“辩护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记名被保险人支付“辩护费用”后,其承担的“免赔额”相应扣减。
第三条 【保险赔偿限额】
1. 不论“被保险人”数目、提出赔偿请求或诉讼人数或组织个数、“承保事故”及“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数目,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条约定为准,并以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2. 本公司在保障期间内根据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赔偿记名被保险人的所有“召回费用”和 “辩护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记载为限。
3.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赔偿记名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保障期间内发生的任一 “承保事故”所致的所有“召回费用”和“辩护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记载为限。
4. 因同一次“召回”所致,且由相同、连续、相关或重复的情况或事件产生的所有“召回费用”和“辩护费用”,应视为由同一“承保事故”产生,并适用首次提出赔偿请求时的有效保险赔偿限额。
5. 根据某一“承保事故”要求理赔并获得赔偿的“召回费用”或“辩护费用”,不得再根据其他“承保事故”要求理赔。
第四条 【定义】
除主保险合同已有定义外,以下定义仅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承保事故”指由于使用或消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以“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作为组成部分的财产,已实际造成或即将造成“财产损害”,或在使用或消费后的 360 天内已实际造成或即将造成“身体伤害”,而由第三方发起并实施的从经销商、买方或使用者处召回、拆除、回收或处置“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以“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作为组成部分的财产。
2. “身体伤害”指自然人遭受的直接身体伤害或疾病以及由此所致的死亡。“身体伤害”不包括情感悲痛或精神痛苦,除非该情感悲痛或精神痛苦因身体伤害或疾病所致。
3. “召回日”指第三方首次发起将“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从流通或销售渠道中回收之日,但回收必须直接因“承保事故”所致。
4. “免赔额”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金额。
5. “辩护费用”指所有诉讼文书送达费用、法院诉讼费用和支出、判决前后的利息、律师费、调查费用、聘请专家的费用、法庭记录费用、公共资料的复印费用、提取和记录证人证言费用,以及就某项损失、或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谈判、和解或辩护的,或保护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或本公司代位求偿权而合理收取的类似费用或开支。“辩护费用”不包括本公司或记名被保险人的日常管理费用、雇员薪资和福利,亦不包括本公司或记名被保险人雇佣的或常年聘请的律师的费用。“辩护费用”将计入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以及产品召回扩展责任保障的保险赔偿限额。
6. “财产损害”在适用本附加合同时,仅指对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
7. “召回”指自商业流通中回收“记名保险人”、其代理人或其雇员不再实际占有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
8. “召回费用”指因第三方发起的“召回”而由记名被保险人自“召回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为检查、回收或销毁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而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1) 为召回“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通过报纸、网络、杂志或其他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公告或广告,及信函方式通知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2) 直接因“召回”发生的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3) 记名被保险人专为“召回”“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雇佣正式雇员以外的额外人员所支出的用工费用;
(4) 记名被保险人的正式雇员专为“召回”“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加班工作的报酬;
(5) 记名被保险人专为“召回”而为上述第(3)和第(4)项所涉雇员或额外人员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用;
(6) 因“召回”而租用额外仓库或储存空间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但以自“召回日”起不超过十二(12)个月为限;
(7) 将“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自买方、经销商或使用者处运至记名被保险人指定地点发生的运费;
(8) 因适当处置被召回产品未使用的包装和已购买的被召回产品的销售材料发生的费用,但以该包装或销售材料无法使用或再使用为限;
(9) 因处置“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发生的实际费用,但仅限于为避免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必须采用的不同于一般垃圾弃置或处理方法的特殊销毁方式;
(10)本公司预先认可的产品召回、安全或危机沟通顾问,或其他安全、公共关系或产品召回顾问为协助记名被保险人处理“承保事故”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和成本,但应以本公司已事先书面同意聘用前述顾问为限。
9. “诉讼”指由于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产品召回责任”而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程序。“诉讼”包括:
(1) 被保险人必须或经本公司同意参加的仲裁程序;
(2)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参加的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10.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指除不动产外,由以下人或机构生产、销售、操作、分配或处置的,并载明于保单明细表上的商品或产品:
(1) 记名被保险人;
(2) 其他以记名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交易者;
(3) 记名被保险人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人或机构。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为避免疑义,除下列责任免除条款外,本附加合同同时适用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本公司不承保直接或间接、远因或近因地由下列事项引起、或以之为基础、或因与之有关而产生的“召回费用”和“辩护费用”:
1. 记名被保险人因“召回”“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而遭受的任何收入损失;
2. 人口、消费者偏好、经济状况、季节性销售波动或竞争环境发生变化;
3. 记名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未能按记名被保险人规定的方法储存或使用“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
4. 记名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发生的“召回费用”:
(1) 竞争对手“召回”与“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相似的产品;或
(2) 与可能导致“承保事故”而必须“召回”或可能需“召回”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商标或品牌相同或相似的,但批号不同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
5. 任何因第三方生产制造中存在的意外疏忽、 意外错置或替代、篡改或设计瑕疵而不可归因于“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召回”;
6. 非因“承保事故”而将“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自其商业流通中回收;
7. 与设计或重新设计,制造或重新制造产品有关的任何成本;
8. 记名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知悉,并可合理预见会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9. 任何自然损耗退化、分解或化学结构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成分、包装或材质的组合或反应。但如自然损耗退化、分解或化学结构的改变是直接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制造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所致,则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0. 记名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诚实、故意、欺诈、犯罪或恶意行为;
11. 被记名保险人故意不遵守政府机构、行业组织或类似其他组织机构关于“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设计和制造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机构和/或类似组织机构规定或要求“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所必须完成通过的测试;
12. 记名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制造、销售或流通的各项法律规定,或在制造过程中使用政府机构禁止使用或已宣告为危险品的材料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石棉或铅;
13. 任何罚金、罚款、惩罚性赔偿金、惩戒性损害赔偿金或民事责任,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明确承保的民事责任;
14. 所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与之相伴随的行动或状态所引起的损失,无论该 “召回费用”是直接或间接,远因或近因,全部或部分由“承保事故”造成,或与其相关,或因其而加剧;
15. 战争、侵略、敌意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军事行动或篡夺权力;
16. 为了使召回的产品可以重新出售而进行修理、检修、消除污染或其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17. 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发生的费用或金额;
18. 完全由于政府或公共机构干预所致;
19.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包括违反书面或默示的有关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保证);
20. 由于侵犯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商业外观或商标等知识产权所致的“召回”;
21. 土地(包括由地上附着物的土地)、水、农作物、草坪发生的损失,农作物歉收,或牲畜。
第六条 【一般事项】
记名被保险人应勤勉尽责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发生本附加合同扩展承保的“召回费用”,并尽力减少导致“召回”的“承保事故”。
除上述规定外,主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