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雲林縣政府特約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表 2 |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及 (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廠商,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 守,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契約文字: 1.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 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各項目得申報費用之組合內容,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及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與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 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為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實際居住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以事前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及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與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並經甲方審核通過,且甲方「審核結果同意書面文件」為 6 個月內者。 三、 乙方依據個案取得之「審核結果同意書面文件」及「輔具評估報告書」〔如屬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及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或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中 免評估項目,則免附〕,提供所需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其形式、 |
雲林縣政府特約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表 2 |
規格、功能及配件須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規範。並由乙方向甲方辦理核銷請款事宜。 四、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補助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補 助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費用。 |
第三條 契約效期 自中華民國 年_ 月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補助基準 x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補助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與長期照顧司公告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輔具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辦理。 |
第五條 補助標準之調整 補助標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第六條 補助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甲方申報前一月份之補助費用: (一)領款收據。 (二)經乙方用印之請款清冊。 (三)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 (四)核定公文影本。 (五)民眾輔具購買補助證明。 (六)輔具照片。 (七)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 (八)其他經甲方規定之文件、資料。 二、乙方所送文件或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未完成補件者,甲方不予受理,另後續月份申報補助費用甲方將於乙方完成先前補件資料及審核通過後受理。 三、為利於甲方會計年度結帳作業進行,每年度 11 月或 12 月份核銷資料,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之日期前完成核銷送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之每月十日前送件及第七條之規定,倘未於甲方指定日期前完成核銷送件或送件資料有誤致不及於 會計年度結帳作業前完成,視為乙方同意放棄該月請款費用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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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助費用補報 乙方申報補助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第六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
第八條 補助費用核付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補助費用申報資料正確之日起三十日內,核撥支付補助費用。 |
第九條 補助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第八條核撥之補助項目或金額時,得於收受補助費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受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複核有理由者,應 即變更或撤銷原核定之補助項目或金額。 |
第十條 補助費用追扣 甲方核付乙方補助費用,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追扣:一、乙方對個案之服務不屬於本契約之履約標的。 二、未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補助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補助費用。 四、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
第十一條 補助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補助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因金融機構不同,倘因而衍生轉帳費用,乙方同意自行負擔,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
第十二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乙方服務補助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檢核、抽查機制。 (二)甲方進行核銷表件審查,如有缺漏文件或有錯誤等,得以公文退件,限期補正。 (三)依執行情形將補助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四)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甲方之輔導、監督、檢核或抽查。 (二)提供服務: 1.乙方須依甲方審查核定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提供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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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服務。 2.乙方須於輔具販售時,提供產品使用方式指導及注意事項說明。 3.乙方提供服務,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 4.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補助費用,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與個案簽訂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購買補助證明。 (三)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2.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3.向個案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4.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5.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6.自行回收個案原有輔具,應轉交甲方設置之輔具中心,或請個案自行交由輔具中心回收再利用。 7.提供非屬核定內容之產品。三、其他: (一)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二)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 30 日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三)乙方於簽約後變更負責人、地址、統編或金融帳戶等資料,須於變更完成後 10 日內主動將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通知甲方辦理資料變更。 |
第十三條 品質監測 一、甲方不定期以到宅檢核、追蹤等方式確認個案或其家屬有關乙方所提供之輔具使用狀況。 二、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乙方服務之概況、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會議。 |
第十四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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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履約。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五、 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
第十五條 暫停撥付款項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80日內,暫停撥付款項: 一、以假冒、冒用、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二、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費用,未開立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購買補助證明。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不同年度分開辦理計算): (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補助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補助費用。 (三)對於甲方建議事項未改善,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四)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五)無故缺席甲方定期辦理之教育訓練或會議。 (六)接獲民眾投訴達二次,或經滿意度調查服務顯有疑慮,並輔導無效。 (七)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九)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十)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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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單次核銷請款資料錯誤超過四項(含)以上,經函文修正每年超過4次 (含)以上者(年度中簽約廠商依核銷月份比率計算次數)。 (十二)廠商販售本契約交易對象,無正當理由未採用代償墊付制度(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不納入統計),經年度統計自行申請補助與代償墊付案件比率,年度販售輔具5件(含)以內,代償墊付比率未達50%、6件至10件(含)以內,代償墊付比率未達80%、11件以上至49件以下,代償墊付比率未達85%、50件以上,代償墊付比率未達90%以上者(小數點四捨五入),甲方倘實施全面代償墊付,則不受前述比率規定限制;自行申請補助與代償墊付案件比率統計前年度9月份至該年度9月份(未滿1年則以實際簽約核准月起算,不同年度分開計算)。 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除第十一目、第十二目不予續約一年外),甲方得終止契約,列入不良廠商且甲方須登錄至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供全國地方政府知悉,並於三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請款服務。 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應主動通知甲方,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甲方因年度預算異動致本契約無法執行時,應主動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餘款撥付、溢領款繳回及保密義務。 |
第十七條 追扣補助費用、暫停撥付款項、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追扣補助費用、暫停撥付款項、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 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撥付款項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 暫停服務。 |
雲林縣政府特約身障及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表 2 |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
第十九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二十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
立契約書人: 甲方:xxxxx xxx:xx xxx xx:xxxxxxxxxxx 000 x 乙方: 代表人:地址: 聯絡人: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