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中央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95.08.23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50113677 號函備查
96.08.0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60118819 號函備查
97.07.24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7014339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與國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生之交流學習,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x辦法所稱跨國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學校雙方依簽訂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於原校修業至少滿二學期後,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由本校與國外學校共同或分別頒授學位。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修習跨國雙聯學制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至少四學期,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二、碩士班學生至少二學期,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至少四學期,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四 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須為「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學校。
二、 須為與本校校級單位或各學院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或學術合作備忘之國外學校。
第 五 條 各系(所)、院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跨國雙聯學制,應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
「合作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研發處、教務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可實施。
前項「合作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 申請資格。
二、 甄審之規定、名額之限制。三、 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 學分抵免。
五、 在兩校修業時限。六、 學位授予。
七、 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八、 費用之繳交。
九、 x、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十、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一、其它事項。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 研究生姓名。
二、 指導教授姓名。三、 論文題目。
四、 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五、 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七、 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 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九、 其它事項。
第 六 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跨國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另訂跨國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 七 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應於每年本校辦理外國學生入學招生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本校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規定之相關表件,寄送本校研發處,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第 八 條 本校系(所)、院受理學生申請至國外修讀跨國雙聯學制,應於甄審結果公布後,彙整申請通過之學生名單,送教務處備查。
第 九 條 至本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外國學生,其入學申請及註冊程序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及「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經核准入本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應依本校校曆規定日期,辦理健康檢查及註冊入學。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學校修讀及格科目、學分及成績,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當學期開學前二週,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回原就讀系(所)、組。
第十五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國外學校學生在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七條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