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合同客戶及收費組別:□ A 組 / □ B 組 / □ C 組合同類別:🞎 新合同 / □ 更改合同
天然氣供應合同客戶及收費組別:□ A 組 / □ B 組 / □ C 組合同類別:🞎 新合同 / □ 更改合同
合同編號: 立 約 人:
客 戶:
註冊地址: 證明文件: 聯繫電話: 傳真: 郵箱: 繳費通知方式: 書面或電郵
供氣地點: 設計氣量: 標準立方米/小時
用氣目的:
專營公司: 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編號:92429 (SO)。
地址:xxxxxxxxxxx 000X-000X 地下。
聯繫電話: 000-0000 0000 傳真: 000-0000 0000
本合同由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於 年 月 日在澳門訂立:
第一條 標的
一、 專營公司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規定,向用戶供應天然氣。
二、專營公司以適當方式向客戶提供現行的天然氣供應典型合同。專營公司 和客戶均接受天然氣供應典型合同條款及其修訂,且修訂內容於合同續期時生效。
第二條 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本合同
二、天然氣供應典型合同
第三條 適用條款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日起生效,期限為一個月,如無提前十五天書面方式通知專營公司解除合同,則以相同的期限自動續期。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及蓋章:
客戶: 專營公司代表:
日期: 日期:
天然氣供應典型合同
第一條
標的及供氣條件
一、 專營公司與客戶就其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所需的天然氣供應及使用達成協議,雙方的身份資料須在本附件第二條所指供氣合同中列明。
二、專營公司必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規定,向申請供應天然氣且同意與客戶的供氣合同(即典型合同或特別客戶合同)的客
戶供應天然氣。
三、專營公司及客戶均遵守與客戶的供氣合同,包括典型合同或特別客戶合同的所有條款及其嗣後的修訂,且修訂內容於合同續期日生效。
第二條 供氣合同
一、與客戶的供氣合同除須載有雙方接受的合同內所有條款外,還必須載有下列內容:
(一) 雙方的認別資料及立約人的身份; (二) 天然氣供應的地點;
(三) 使用天然氣的目的及預計用氣量; (四) 合同類別;
(五) 收費組別; (六) 簽約日期。
二、與客戶的供氣合同在不違反法例規定的情況,還可載有其他條件。
三、按照第一款(一)項規定並為其目的,客戶須提交簽約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倘需的資質文件。
四、倘發現所提交的任何文件有不規則的情況,或同一地點已另有生效的供氣合同,供氣合同可予撤銷。
第三條 供氣方式
專營公司按照澳門特區天然氣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及其與客戶簽訂的與客戶的供氣合同所訂定的條件,通過天然氣傳輸分配網的高壓或低壓管道或其他方式向申請用氣的客戶供應天然氣。
第四條 合同條件
一、客戶以適當方式證明以本人或他人的名義合法占有將被供氣的不動產或其部分業權,專營公司方可與客戶簽訂供氣合同。
二、占有被供氣的不動產或其部分的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地上權,以及有償或無償讓與的享益權,均被視為合法占有。
三、倘屬上款所指的無償轉予他人享益的情況,持有人必須透過轉讓人簽署並按法律規定認定其簽名的聲明書證明其占有的正當性。
四、客戶僅在確定清繳尚欠專營公司的債務後,方可訂立新的供氣合同。
第五條
合同生效及期限
一、與客戶的供氣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期限為一個月;倘客戶不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則以相同的期限自動續期,但不影響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在與客戶的供氣合同失效或解除後,專營公司可終止供氣,並拆除計量錶。
三、上款所指的供氣合同終止並不免除客戶應繳予專營公司的費用,且必須在拆除計量錶前清繳所有欠款。
第六條擔保金
一、在簽訂本合同時,客戶須繳交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共同分擔費及擔保金。
二、擔保金可用於支付客戶欠繳專營公司任何債務,但不視為客戶對專營公司的責任限額。
三、合同終止時,在扣除客戶欠專營公司的債務後,將倘有之擔保金或相關餘額退還。
四、倘澳門特區修改擔保金制度及金額,或當全部或部分擔保金已用於繳付 客戶欠專營公司的任何債務時,專營公司有權要求調整擔保金金額或重置擔保金。
五、屬於上款所指情況,倘客戶被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仍未繳付新的擔保金,專營公司可中斷供氣。
六、在任何情況下,擔保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共同分擔費
一、客戶必須繳付管網接駁的共同分擔費,且從公共道路下的天然氣管網向所屬用戶的街道準線間或倘有的公共地役或行政地役的管道進行接駁所使用的材料及施工必須由專營公司或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二、上款所指的共同分擔費經專營公司建議,由澳門特區核准,並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三、共同分擔費的支付是客戶與專營公司簽訂的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客戶須一次性向專營公司繳付。
四、專營公司根據客戶提出的用氣需求,確定接駁管道的路線、管道規格以及工程對接條件等,形成接駁方案,並以報價單的形式通知客戶。
五、專營公司在客戶確認報價單並繳納共同分擔費後,進行天然氣傳輸分配網接駁的必要接駁工程。
六、倘從現有天然氣管網接駁至客戶的管道需要減壓時,用戶須採取措施預留用於設置調壓設施的空間。
七、專營公司可基於安全原因要求客戶更換、維修或調整相關的燃氣設施,倘燃氣設施不符合技術標準及安全條件,專營公司可拒絕接駁。
八、客戶須承擔因其用氣需求改變而對管網狀況作出調整的相關工程之額外費用,例如在公共道路下開設新的管網接駁點、分支或增加管網等而產生的費用。
九、為監察客戶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安全,專營公司可在該燃氣設施的管路或
計量錶上安裝監測裝置,客戶須予以配合,並須無償提供電源支援。
第八條
客戶轉讓或名稱的更改
一、客戶的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有任何變更,客戶須於十五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專營公司。
二、客戶以任何方式轉讓其被供氣的單位的使用權,應將新客戶的姓名、住址或住所通知專營公司,並與專營公司解除供氣合同以及結清所有費用;否則,客戶繼續負責欠專營公司的所有債務直至作出通知為止。
三、倘屬轉讓的情況,有關憑證必須註明受讓人必須遵守合同條款及讓與人原有的一切義務,倘無註明,受讓人在法律上推定為受讓人已知悉該等義務。
四、倘屬轉讓的情況,受讓人須於接獲專營公司通知後十五天內簽訂新合同。
第九條
供應中斷及限制
一、天然氣的供應屬不間斷和持續的,僅有在獲批給人預先許可的情況下才能中斷或限制,尤其是因工作理由、不可抗力的情況、事先與客戶協議或因下條所述的理由而中斷供應。
二、上款所指的不可抗力情況以及不可預見和無可避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海嘯、戰爭、氣候異常、嚴重公共衛生事件,使專營公司無法保證按時提供服務或如常地持續運作。
三、因第一款所指情況而中斷供應,客戶不得向專營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四、專營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中斷天然氣供應:
(一)對設施進行的接駁、擴建或保養工程;
(二)因安全理由而進行刻不容緩的工程。
五、基於上款(一)項所指情況中斷天然氣的供應,專營公司最少於三十六小時前通知客戶,以便客戶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由此引致的損失。
六、倘無法以個別訊息通知客戶中斷時,則可以在中文及葡文社交媒體上之公告代替;倘此辦法亦不可行,則由認為適合的方法代替之。
七、倘中斷供應屬緊急,且不能按照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的程序進行時,專營公司可立即展開必要的工作,但隨後應儘快公佈第六款所指的公告。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客戶的理由而中斷供氣
一、倘發生下列任何可歸責於客戶的情況,專營公司可中斷天然氣供應:
(一)在有關繳費通知單到期日起計三十日後,仍欠繳天然氣的用氣費;
(二)未經許可改動與網路的接駁或改動燃氣設備或燃氣設施的運作,從而對安全和正常供應構成影響;
(三)不遵守在緊急情況下由專營公司發出的命令和指引;
(四)不遵守旨在消除任何干擾傳輸分配網運作或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規定;
(五)使專營公司不能按期抄錶;
(六)進行任何偽造用氣量測量、損壞或改變計量或保護的器材之欺詐行為。二、因上款所指情況中斷供應,不免除客戶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以及須就每次
中斷供氣與恢復供氣的費用由客戶承擔,該等費用金額由澳門特區訂定,並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三、客戶在未繳清上款所指的債務或重置第六條所指的擔保金前,專營公司可不恢復向客戶供氣。
四、屬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情況,客戶未繳付未計入計量而按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計算的用氣費前,專營公司可不恢復向客戶供氣。
五、除上述數款所指的情況外,倘客戶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專營公司可決定或應批給人的要求中斷客戶的天然氣供應,為此專營公司須儘快就中斷供應通知監管實體及客戶。
第十一條
天然氣供應中斷期間的責任
一、在天然氣供應中斷期間,供應天然氣設施被視為有危險;因不遵守相關法規而引致的任何意外或故障,由相關客戶負責。
二、倘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理由而導致天然氣供應中斷,就每一曆年內同一客戶三次或以上或任一次中斷的時間多於二十四小時,專營公司須根據下款的規定自行對所有受影響的客戶給予補償。
三、上款所指的補償須按以下方式適用於所有受影響的客戶:
(一)補償的計算方式為從發生供氣中斷事故當月的用氣費用的總額中扣減百分之三(3%);
四、(二)上項所指的扣減須於供氣中斷事故發生的隨後第一個月內作出,或當未能及時作出補償時,則必須在供氣中斷事故發生的隨後緊接的第二個月份內實施。
五、專營公司不承擔不可歸責於其而導致中斷供氣所產生的索償或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專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除天然氣供應合同規定對客戶的權利和義務外,專營公司尚:
一、有權基於安全理由或當客戶範圍內燃氣設施有可能危及供氣系統的正常運作時拒絕供氣;
二、有權根據澳門特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氣體工業業務的規章規定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等,監管客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用氣;
三、專營公司須按照澳門特區天然氣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規定,對可歸責於其原因導致天然氣中斷供氣向受影響的客戶作出處理及補償。
第十三條 客戶的義務
一、客戶有義務安全使用天然氣並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燃氣設施及設備。二、客戶在專營公司預先通知下,須讓專營公司的人員進入客戶供氣範圍內
對其燃氣設施進行檢查,以確保其供氣的安全。
三、客戶須向專營公司抄錶、檢修及搶修計量錶的工作提供便利。
四、倘專營公司要求,客戶須如實提供燃氣設施的相關資料及用氣計劃。五、未經專營公司許可,客戶不得更改、變動或損害專營公司管理權內的燃
氣設施。
六、當專營公司擬檢驗及檢查客戶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安全性時,只要預先通知客戶,客戶必須予以配合並允許相關人員進入客戶用氣區域。
七、上款所指的檢查不導致客戶對有關設施的條件和運行的責任轉移予專營公司。
八、客戶倘發現其供氣範圍內燃氣設施出現任何運行異常時,必須通知專營公司。
九、客戶必須按照供氣合同的規定,並在專營公司發出的繳費通知單所載的期限內提供擔保金及支付應繳的共同分擔費,以及倘有的中斷供氣及恢復供氣費用。
十、A組客戶須在向住宅客戶提供的每期繳費通知單上清楚注明政府最新核准的A組客戶售氣單價,且須於每月五日前將各住宅客戶上月用氣量、售氣價格及其他有關的收費等數據資料如實提供給專營公司。如故意虛報、瞞報統計數據資料,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其他後果。
第十四條
設備的安裝、操作、檢查、維護及更新
一、專營公司負責置於街道準線外、公共地役或行政地役的燃氣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改造工程,但不屬於專營公司的設施除外。
二、除屬專營公司的計量錶及上款所指的燃氣設施外,客戶範圍內的燃氣設施由客戶根據相關燃氣法例的規定進行安裝、檢查、保養及更新並承擔相關費用。
三、除住宅管道的壓力為不超過1.5巴或屬緊急情況外,計量錶上行的管道及設備操作須由專營公司監察下進行,包括閥門開關、過濾器排污、切斷閥復位、倘有的減壓器和壓力錶調整設定,以及與天然氣排放等。
四、不論調壓箱、調壓櫃、調壓間或調壓房的建造(包括門、玻璃視窗、百葉窗等)以及調壓設施的輔助安全設備、供電、照明等概由客戶負責和承擔該等設備的更新及維護費用;但調壓間及調壓房的設計標準及建築尺寸等須預先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
五、倘客戶損壞或損毀歸屬於專營公司的管段、配件或計量錶,均須承擔有關設備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六、倘專營公司發現客戶供氣範圍內燃氣設施出現不安全或需要維修等情況,可向客戶發出維修通知書;客戶必須在收到維修通知書日起計三十日內作出必要 的維修,並確保燃氣設施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規定,否則 專營公司可行使中斷供氣之權利。
七、倘上款所指情況屬緊急,專營公司有權即時中斷供氣,直至相關設施達至安全條件或緊急情況消除。
八、專營公司開始供氣前,客戶必須完成由其負責的用戶供氣範圍內燃氣設施的管道的氣密、置換及安全檢查工作。
九、客戶供氣範圍內燃氣設施從試運至獲相關權限實體核准期間,客戶須確保該等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計量
一、專營公司根據客戶申請用氣量及相關技術條件為客戶訂定合適的類型及規格計量錶。
二、客戶的用氣量透過專營公司提供的計量錶進行計量。三、計量錶必須經專營公司適當加封和校正。
四、專營公司向客戶供應天然氣的交接點為計量錶的出口點。
第十六條
計量錶的安裝、檢查、維護及更換
一、計量錶的安裝:
(一)客戶須為專營公司安裝計量錶提供合適的空間;
(二)計量錶須適當被隔離及保護,以避免非專營公司的人員接觸;
(三)客戶有義務在發現計量錶出現任何運行異常時,應立即通知專營公司。二、計量錶由專營公司提供、安裝、檢查、保養及更換,相關費用亦專營公
司承擔,計量錶屬於專營公司。
三、倘證實計量錶的異常是由客戶導致,則上款所指費用由客戶承擔。
第十七條抄錶
一、專營公司按月抄取計量錶的讀數。
二、倘在任何時間發出現計量錶中止計量,中止計量期間的用氣量一概按上
次抄錶日起至中止計量修復日止的日曆天數及最近一個結算週期的平均日用氣量確定。
三、倘因客戶原因導致計量錶讀數未能按時抄取,專營公司保留以估計的方式計算客戶在該段期間的用氣量的權利,天然氣量的估算以最近一個結算週期的平均日用氣量來確定,並於計量錶正式被專營公司抄錄後作適當調整。
四、倘發現天然氣計量錶的計量值偏差(經計量鑒定機構檢測認定)超出批給人所核准允許偏差的標準範圍,該段期間的用氣量按上次抄錶日至發現偏差日的燃氣錶計量值與偏差比例進行調整。
五、倘偏差有利於專營公司,專營公司在隨後的繳費通知單中將多收的用氣費退回予客戶。
六、任何一方對天然氣計量錶的準確度有異議時,可要求對燃氣計量錶的準確度進行檢測,另一方不得拒絕。
七、如檢測確認計量錶的偏差在允許偏差的標準範圍內,則檢測所需的相關費用由請求檢測人承擔。
八、如檢測確認計量錶偏差超出所允許偏差的標準範圍,則檢測、更換和修復費用由專營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價格制度
繳付予專營公司的天然氣價格及收費,由澳門特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十九條
繳費通知單
一、繳費通知單由專營公司編制,並根據專營公司與客戶間之約定,以所選定的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客戶。
二、繳費通知單必須分項列明客戶應繳的款項,包括用氣費及第七款所指的倘有的逾期利息、應向客戶退還的款項等。
三、客戶必須在繳費通知單內指定的期限內在專營公司辦事處或透過繳費通知單背面所指的其他方式繳付。
四、客戶可自發單日起計十五日內向專營公司提出異議,異議不具中止付款的效力,客戶亦不得保留或扣除須繳付費用的全部或部分。
五、倘上款所指的異議獲得接納,專營公司必須在下一個月的繳費通知單中退回或扣減不當收取的金額。
六、倘客戶沒有在繳費通知單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費用,其必須繳付逾期利息,直至全數繳交欠繳款項為止。
七、逾期利息為逾期期間未繳付之金額的利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
專營公司解除合同
一、在預先通知客戶後,專營公司可以下列理由解除合同:
(一)在繳費通知書單到期日起計六十日後仍欠繳天然氣的用氣費;
(二)客戶燃氣設施的狀況不穩或使用不當而造成供氣不足,且危及人身及財物的安全;
(三)客戶阻止專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檢查計量錶和相關傳輸分配網有關的設施或配件;
(四)客戶確定不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專營公司解除合同並不妨礙其行使任何其他權利,尤其是收取客戶倘欠的款項或因客戶的原因所導致解除合同引致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客戶解除合同
一、客戶可在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專營公司單方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在客戶指定終止日起生效,除非該日期非為工作日,在該情況下,合同被視為在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終止。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客戶供氣合同的執行及解除出現爭議,當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則透過澳門特區的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