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Protector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犯罪防护保险
注意事项
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审慎选择保险产品。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本保险合同以粗体显示的名词,表示有特定含义,且应以本保险合同第三章「定义」所列的定义为准,请详见本保险合同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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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防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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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第二章 承保范围 1
一 承保事项 1
二 扩展承保事项 1
第三章 定义 3
第四章 责任免除 10
第五章 一般事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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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与解释
x保险条款及其批单或批注、保险单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投保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二章 承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发现期间内初次发现的损失,且以依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通知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本公司为限。
一、承保事项
x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一)雇员犯罪行
为
任何雇员意图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或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谋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二)其它人犯罪行为
二、扩展承保事项
任何其它人的欺诈行为或盗窃抢劫。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扩展承保事项。本公司承保于保险单第七项注明为「扩展承保事项」的保障,且以保险单第五项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一)现金和有价
证券的毁损 灭失
x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保险箱或金库的毁损或灭失所导致的损失。
(二)刑事损害行为
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x公司承保因任何人意图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所做出的刑事损害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于营业处所内所发生的损失。
若前述因刑事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是属于软件重置费用,则本公司就该软件重置费用所负的保险给付责任应以本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第(3)项
「软件重置费用」或本扩展承保事项二者较高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三)违约金的补偿 x公司承保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依书面合同应负担的违约金。
本扩展承保事项不适用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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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收或应付利
息
(五)费用、成本及
支出
x公司承保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下列的利息损失或额外支出:
(1) 应收取而未能收取的利息;
(2) 额外产生且应支付的利息。
本公司对本项应收或应付利息的赔偿责任,应依中国人民银行于被保险人遭受该损失至损失被发现的期间所公告基准利率计算。
本扩展承保事项不适用免赔额。
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下列费用、成本与支出:
(1) 法律费用;及
(2) 调查专家费用;及
(3) 软件重置费用; 及
(4) 商誉恢复费用。
本扩展承保事项不适用免赔额。
(六)保存、监管
及控制的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存、监管及控制属于其它个人或机构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的情况下,若该个人或机构因前述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的丢失而遭到直接财务损失,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对该个人或机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因前述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七)自动子公司 子公司应包含自动子公司,但以损失是发生于该机构已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自动子公司的定义时为限。
(八)发现期间 x本保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后未被续保或未被其它类似保险取代,被保险人将自动享有九十日发现期间的保障,且无需缴纳额外的保险费。
但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风险变更、或本保险合同被解除的,被保险 人将不可获得上述发现期间的保障。
(九)防损顾问服
务
x公司承担防损顾问费用,但相关费用将于本公司取得防损顾问服务的内容说明及相关费用明细的发票后支付。
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本公司披露由防损顾问所提供的最终书面报告或任何调查结果。但如该调查结果对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风险有重大影响,被保险人应于本保险合同续保或延长保险期间前向本公司披露。
本扩展承保事项不适用免赔额。
第三章 定义
(一)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期间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
(二)被保险人 | 指: | |
(1) | 投保人;及 | |
(2) | 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已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任一子公司;及 | |
(3) | 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已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任一雇员福利方案。 |
(三)本公司 指保险单第十一项所载的保险公司。
(四)财产 指除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外的有形资产。
(五)盗窃抢劫 指对被保险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的盗窃、抢夺或抢劫,且该盗窃、抢夺或抢劫的行为发生于下列任一地点或期间:
(1) 营业处所内;或
(2) 银行的营业处所内或与其类似的安全存放地点内;或
(3) 运送过程中且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由被保险人的雇员、董事、监事或合伙人保存、监管和控制,但仅限于遭受实际实施的或威胁实施的暴力或武力情形;或
(4) 在经被保险人合法授权保存、监管及控制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的保安公司或保安押运公司的保存、监管及控制期间,但本公司仅针对超过保安公司或保安押运公司可得到的其它有效且可获得的保险给付或补偿(无论是以合约或其它方式约定)金额的部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调查专家 指由被保险人指定并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的独立调查专家,负责调查并报告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或可能承保的损失金额的相关事实。
本公司将不受上述调查报告内容的约束,且有权指定另一独立调查专家(其费将用由本公司负担)。
调查专家的报告应以中文或本公司所同意的格式及语言书写,并应提供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各一份副本留存。
(七)调查专家
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委托其调查事项所产生并支付给调查专家的合理费用及支出。
(八)短期保险
x率
指投保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将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满期保险费:
(1)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2)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3)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4)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九)法律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在抗辩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所导致的任何请求、主张或法律程序中所产生并支付的合理法律费用、成本及支出。但以该法律费用、成本及支出无法向其它人求偿为限。
(十)发现 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合伙人、高管、部门主管、高级经理人、受托人或职位与前述职位相当的人知晓任何实际的损失或根据合理预期认为将造成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损失的情况,即使该损失的金额或详细情形于发现时尚不可知。
前述任一人的知晓应视为所有被保险人已知晓或发现。
(十一)发现期间 指本保险合同届满后紧临的一段期间。对于因保险期间届满前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且在发现期间内初次发现的相关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仿冒欺诈 对任何现金、有价证券或书面指示的冒用签章或欺诈变造,或对任何现金或有价证券的伪造,而使得被保险人相信其为真实或有效文件。
(十三)防损顾问 指本保险合同的批xxx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独立顾问。被保险人有权决定服务的项目,但该服务以协助被保险人降低或减少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损失的风险为限。
(十四)防损顾问
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并支付给防损顾问的合理费用与支出。
(十五)雇员 指造成损失的行为发生时,与被保险人订有服务合同而为其工作,并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报酬和/或佣金,且受被保险人监督及指挥的自然人。
雇员也包含造成损失的行为发生时具备下列身份者:
(1) 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或合伙人,但仅限于其执行雇员日常职责的行为时;或
(2) 受被保险人监督,而履行雇员职责的兼职人员、短期雇用的人员、实习生义工或任何由外部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人员;或
(3) 与被保险人终止雇佣关系未逾九十日的离职雇员,但前述雇员并不包括因其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被终止雇佣关系者;或
(4) 任何雇员福利方案的受托人、管理人或执行者;或
(5) 被保险人聘用的律师(但不包含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及该律师所雇用的任何雇员,但仅限于其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前述法律服务不包含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的保存、监管及控制;或
(6) 被保险人无法识别或确定的雇员,但其行为导致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仅以本公司审核被保险人所提供数据后,可推定该损失系由于该雇员的行为造成的为限。
除本公司另以批单约定外,雇员并不包括任何外部审计人员、外部会计人员、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经理人、代理商、收取佣金的零售商、承销商、承包商或其它类似代理人或代表人,或前述人员的代表人。
(十六)雇员福利
方案
指被保险人为过去、现在及未来的雇员或其相关受益人的利益,所建立或监管的任何退休金、雇员xx、福利金、公积金或认股权凭证计划的运作机构、慈善基金或基金会。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雇员福利方案,应仅适用于损失系由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行为所导致,且施行时该雇员福利方案系由被保险人所监管。
(十七)计算机
欺诈
指任何其它人在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的状况下,通过操控篡改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程序或系统,从而窃取直接或间接由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控制的资产。
(十八)冒用签章 指以欺骗为目的,未经授权用他人的姓名签署或背书,或复制他人的签名或印章。此处所称的他人是指真实存在的人,不包含虚拟杜撰的人。
上述签署也包含以手写、机械或电子方式制作或复制签名或盖章。但如全部或部分的签署是本人签署的,无论是否经授权,或以任何身份,或出于任何目的,都非本定义所指的冒用签章。
(十九)免赔额 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金额。
(二十)其它人 指除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合伙人、雇员或任何与雇员共谋的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依服务合同(不论有无书面)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
(二十一)企业信
用卡欺诈
指盗刷经冒用签章或欺诈变造的公司信用卡、转帐卡或签帐卡。该卡是专为公务使用,由被保险人申请,而针对被保险人或雇员所核发。但仅限承保被保险人或该雇员虽已完全遵守该卡的所有使用规定而仍然发生前述盗刷的情形,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二)欺诈
变造
指以欺诈为目的而对文件做出重大变更。但若该变更是由有权制作或签署该文件的人所做,则不在此限。
(二十三)欺诈 指下列任一行为:
行为 | (1) | 支票伪造;或 |
(2) | 计算机欺诈;或 | |
(3) | 企业信用卡欺诈;或 | |
(4) | 转帐欺诈;或 | |
(5) | 仿冒欺诈。 |
(二十四)软件重
置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后,为更正软件程序或修改安全密码,而重写或修改被保险人的软件程序或系统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软件重置费用并不包含由被保险人因雇佣关系而支付的工资、佣金、酬金、津贴、升迁、奖励、分红、退休金或其它雇员福利,或被保险人其它内部支出或经常性费用。
(二十五)商誉恢
复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弥补因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而直接导致不利于被保险人名声或名誉的伤害,所进行的公关服务所产生并支付的合理费用、成本及支出。
(二十六)授信
安排
指下列任一事项:
(1) 任何授信协议、信用贷款或分期付款买卖协议、贷款或者本质为贷款或租赁行为的协议;或
(2) 商业发票、账单、债务协议或其它债务证明、付款文件或自客户账户提款的文件,包括最终因任何原因未付款的事项。
(二十七)损失 指被保险人因任何单一或一连串具相关性、连续性或重复性的行为而导致的直接财务损失。前述一连串具相关性、连续性或重复性的行为应视为单一行为,而其所导致的损失亦应视为单一损失。
损失并不包含由被保险人因雇佣关系而支付的工资、佣金、酬金、津贴、升迁、奖励、分红、退休金或其它雇员福利。
(二十八)投保人 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载的机构。
(二十九)投保书 指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一及所有经签署的投保书、xx、保证及其中的声明、附件、财务报表及其它数据。
(三十)风险 变
更
指下列任一情形:
(1) 被保险人与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者机构合并或被合并,或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者机构取得超过被保险人百分之五十的资产、已发行股份或股权或股东表决权,且上述自然人或者机构不是被保险人;或
(2) 被保险人被指派托管人、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参与被保险人的清算或破产管理,但对任一被保险人的托管或清算不影响其它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获得的保障。
(三十一)伪造 指仿冒可转让的票据或现金,导致被保险人基于其仿制的质量,而相信其为真正的可转让票据或现金而受骗。但若仿冒的票据虽有不实内容但有真实的签字或背书,则非本定义所指的伪造。
(三十二)现金 指货币、钱币、钞票、金银条块、支票、旅行支票、本票、邮政汇票及汇票。
(三十三)刑事损
害行为
指财产(但不包括保险箱及金库本身)遭故意破坏或损害,而该等破坏或损害的行为依照行为地的法律是属于刑事犯罪的。
(三十四)营业
处所
指被保险人所有或占用的,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建筑物内部。
(三十五)有价
证券
指所有可转让及不可转让的票据或合同,包含可代表现金或财产的任何票据、股票、债券、公司债、债务凭证、股份或其它股权或债务凭证,但不包含现金。
(三十六)责任
限额
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金额。
(三十七)战争 指任何入侵、外国军事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变、革命、骚动、暴动,部份或全部可视为起义、军事或篡夺权力或戒严的暴乱或暴动。
(三十八)支票
伪造
指下列任一情形:
(1) 任何对于支票或类似的书面付款承诺的冒用签章或欺诈变造行为,承诺被保险人将于其在银行(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的类似金融机构)的常用账户或存款账户给付一定款项;或
(2) 任何对于可由银行(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的类似金融机构)或任何公司提取现金或转帐的支票、汇票或类似的书面付款承诺所作的欺诈变造。
(三十九)转帐欺诈
指以电子、电报、测试传真、测试电传、电话或书面指示的方式实施欺诈,从而自被保险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授权的人或机构,可以请求自该账户转出、支付或交付款项)扣款并且自该账户转出、支付或交付款项以获取现金。且该指示系谎称受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授权的人或机构的指示而作
出,但该指示实为欺诈传送、签发或遭冒用签章或遭任何其它人的欺诈变造。
(四十)追溯日 指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日期。
(四十一)子公司 指在保险期间开始时,任何由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经由一个或数个机构控制其董事会的组成、控制过半数股东表决权或者持有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机构。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事项及扩展承保事项将适用于每一子公司,但仅以其符合前述子公司条件时所做的任何单一或一连串具相关性、连续性或重复性的行为为限。
(四十二)自动子
公司
指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且投保人取得其控制权或所有权,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最近一个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少于被保险人同年度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且雇员人数小于被保险人的雇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及
(2) 该机构在最近三年内所发现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同类型的损失(无论是否投保相关保险)在扣除任何自负额或免赔额之前,各个损失的金额均未超过本保险合同所约定免赔额的百分之五十。
如在保险期间内新取得或新设立的机构未能符合上述自动子公司的定义,投保人可请求本公司扩展承保该机构。投保人应提供书面请求及所有本公司所要求的必要信息,使得本公司能评估所增加的风险。如本公司同意接受此增加的风险,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并就此增加的风险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险费。
第四章 责任免除
x公司对归因于或与之有关的下列任一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任何性质的间接或衍生性损失,但本保险合同承保事项的「违约金的补偿」、
「应收或应付利息」或「费用、成本及支出」项下所承保的损失不在此限。
(二)信用风险 未依授信安排完成付款(或仅偿还部分款项)或违反授信安排的约定所导致的损 失,但本保险合同承保事项「雇员犯罪行为」项下所承保的损失不在此限。
(三)费用、成本 及支出
为确定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或其金额,或为执行或抗辩任何法律程序,或为回收成本或与回收相关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成本或支出,但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事项的「费用、成本及支出」项下所承保的损失不在此限。
(四)罚金、罚款
及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任何形式的罚金或罚款、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被保险人为补偿第三人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金或依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事项的
「违约金的补偿」、「应收或应付利息」或「保存、监管及控制的责任」项下所承保的损失不在此限。
(五)火灾 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但除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事项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毁损灭失」项下所承保的损失不在此限。
营业处所内的营业装修遭到盗窃抢劫的单笔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部分。此所称「营业装修」是指为业务需要,而固定或附着于营业处所内的装潢修
(六)营业装修
饰。
(七)知晓后的损 失
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受托人、高级主管、部门主管、资深经理人、人力资源部门成员或与前述职位相当的人在已知晓下列任一情形后,因该雇员的
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1) 该雇员受雇于被保险人的期间内从事任何欺诈、不诚实或刑事损害行为, 无论其是否以雇员身份所为;或
(2) 该雇员受雇于被保险人前从事过任何欺诈、不诚实或刑事损害行为,且其所涉及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财产价值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八)营业处所的 损害
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损害或破坏:
(1) 无论任何原因所导致,营业处所或建筑物的损害或破坏;
(2) 除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事项的「刑事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所承保的损 失以外,营业处所内的物品或营业装修的损害或破坏。此所称「营业装修」是指为业务需要,而固定或附着于营业处所内的装潢修饰。
(九)保险期间前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损失:
(1)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前初次发现的;或
后发现及追溯日前的损
失 (2)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或所约定的发现期间届满后初次发现的;或
(3) 由追溯日前所发生的单一或一连串行为所产生的。
(十)获利损失或
存货的计算
仅以下列任一文件为证明的损失:
(1) 获利及损失的计算结果或比较;或
(2) 存货记录与实体盘点的比较,
但若有雇员涉及并经指明后,存货记录及实体盘点的数值将可作为损失的证明文 件。
(十一)机密信息 直接或间接因使用或利用任何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计算机程序、客户数据、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处理方法)所导致的损失。但如该机密信息是用于支持或协助执行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行为的,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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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易损失
任何因有价证券、商品、期货、期权、境外或联邦基金市场、货币、外汇及与前
述类似标的买卖或交易所导致的损失。若该买卖或交易是由雇员所为(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谋)且该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则不在此限:
(1) 该雇员意图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而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实施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导致该损失;且
(2) 该雇员实际获取了不当经济利益,或该雇员意图使其它个人或机构获取不当经济利益且实际获取了不当经济利益。
此处所称「不当经济利益」并不包含任何由被保险人支付给该雇员的工资、佣金、酬金、津贴、升迁、奖励、分红、退休金或其它雇员福利。
本责任免除事项将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事项「费用、成本及支出」第 (4)项「商誉恢复费用」 的约定。
(十三)战争及恐
怖活动
战争或恐怖活动。
第五章 一般事项
(一)告知义务 x公司基于投保书的内容与信息决定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投保书以及其他所有的xx、附件及信息均为本保险合同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上述xx时不应隐瞒或歪曲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将
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为本公司就承保事项及扩展承保事项所负保险给付责任的最高累计总额。任何损失的赔付不应减少本公司对其他损失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任一损失所该负的最大责任不应超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金额。
对于超过保险单第五项所载适用于各扩展承保事项的分项责任限额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分项责任限额属于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责任限额。
(三) 本保险合同
及本公司之前的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x损失系部分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部分由本公司、本公司其它关联公司对被保险人所签发的其它保险合同(包含基于续保的保险合同)所承保,而该其他保险合同的发现期间尚未届满时,则损失应以该其他保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二者较高
的责任限额为限,且不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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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可累计的
责任限额
不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者有无续保,亦不论保险费给付的次数,责任限额不应逐年或逐期累计。
( 五) 免赔额及其它保险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单一损失,本公司仅就超过下列金额(以二者较高 的为准)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 所约定的免赔额;
(2) 被保险人任何其它有效并可获得的保险金或补偿金(无论是通过合同或其 它形式)。
对于为符合一九七四年的美国雇员退休所得保障法(ERISA)而依法建立或资助的 雇员福利方案,将不适用免赔额。
如损失的部分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部分由其它保险公司签发的前年度保险合同所承保,则本保险合同对于损失所约定的免赔额应先扣除根据该其它保险合同所
实际适用于该损失的自负额或免赔额。
(六)单一保险合同
x保险合同为单一保险合同,如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超过一人时,本保险合同仍应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其视为共同被保险人并维持单一保险合同,且适用下列条款:
(1) 投保人应代表其自身和所有被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所有本保险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通知、收受通知、发出损失通知、缴纳到期的保险费、接受并同意本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
(2) 依据本保险合同,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完全给付将意味着本公司对上述损失的责任的终结;
(3) 如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超过一个机构且其中有机构(投保人以外)基于任何原因不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时,则其余的被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继续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4) 被保险人或其任何董事、监事、合伙人、受托人、高级主管、部门主管、资深经理人或与前述职位相当的人所知晓或发现的信息,基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视为所有被保险人所知晓或发现;
(5)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下对任何或所有被保险人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若任何单一被保险人承受同样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 计算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时,若另一被保险人有与该损失相当或相关的利益,则该利益与该损失的金额应相互抵消。
(七)损失通报 损失的通知应以书面直接送达本公司,地址为保险单第十二项所载的地址。通知日应以邮戳为准,且邮戳本身即可以作为通知的证明。
除非损失是由雇员所引起、参与或与其有关,否则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后应向警察机关报案,且被保险人应当:
(1) 在损失被发现后应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但最迟不得晚于损失被发现后的六十日内。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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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且
(2) 提供本公司所有必要的信息及文件,并协助本公司处理与损失有关的所有事务。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且
(3)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 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在发现后的六个月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足以证明损失的详细信息。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 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损失核定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九)损失和解 x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对任何损失的赔偿,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本公司可以与财产所有人就相关损失进行和解。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以实际现金价值作出赔付或进行适当的修复或更换。经本公司全额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本公司。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理赔的计算 x公司就下列财产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下列评估方式为基础且不得超过依据该等评估方式所计算出的金额:
(1) 依中国证券报或与其相当的全国性财经日报显示的损失发现当日的有价证券、外国基金、货币或稀有金属的实际市场价格,或重置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以其中较低者为准;
(2) 空白簿册、空白页或其它材料的成本,加上被保险人为重新制作会计账册及记录而实际誊写或复制数据所需的人工及计算机时间成本;
(3) 被保险人为重新制作电子数据而实际誊写或复制的人工成本;
(4) 其它财产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或以类似价值或质量的财产或材料修复或取代该财产的实际成本,以其中较低者为准。如为被保险人基于预支或借款的抵押或担保而持有的其它财产,其实际现金价值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在进行预支或借款时所确定并记录的该财产价值。如无财产价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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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则以该预支或借款未清偿部分加计依法定利率所计算的应计利息为
准。
(十一)追偿金 如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额,则对于该损失所得的任何追偿金将依下列顺序分配:
(1) 与追偿有关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成本及支出;
(2)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
(3) 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
(4) 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承担的免赔额的损失。
若该追偿金是基于其它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担保或补偿金所得的,则不在此限。
(十二)代位求偿权
x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 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
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十三)转让 x保险合同及其一切相关权利,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可转让。
(十四)保险期间
x的风险 变更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风险变更,则本保险合同仅就发生风险变更前的行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十五)保险费的
缴纳
如保险费未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后九十日内缴纳,本公司可自行决定解除本保险合同。
(十六)终止解除 投保人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若已于保险期间内向本公司通知损失,则不得解除),并应将书面通知送达保险单第十一项所载「本公司及其通讯地址」。本保险合同于本公司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当日即解除。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后应依短期保险费率计算应收取的满期保险费,并将投保人已缴交的保险费扣除满期保险费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十七)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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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欺诈性的
理赔申请
如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任何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或夸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 退回或者赔偿。
(十九)准据法
律、管辖权与保险
任何对于本保险合同的构成、效力或内容的解释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办理,除另有约定外,均适用以下原则:
合同的解 释 | (2) | 以粗体及体显示的名词,表示有特定含义,且在本保险合同中有明确定 |
义; | ||
(3) |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除非经本公司签署同意,否则将无任何效力; | |
(4) | 本保险合同所有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含其后续修正条文及针对该法律法规再制定的条款及任何地区的类似规定。 |
(1) 本保险合同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及参考,不具有解释本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十)争议解决 x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