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Q
簽署協議對我們有什麼好處?
隨時掌握對岸資訊,更有信心!
什麼是「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Q
協商兩岸核電安全及緊急通報合作事宜!
A
A
藉由協議的簽署,平時分享核能電廠安全監督資訊及經驗,提升核能電廠運轉安全與營運績效,藉合作交流來減少核安事故的發生,防患事故於未然,並建立緊急通報機制,即時掌握相關資訊,事故時可預先採取因應作為,確保民眾安全。同時,可促進核能電廠安全資訊透明化,讓國人充分掌握雙方核能電廠運轉情
確保闔家平安
兩岸
手
Q
形,使國人與在大陸經商或就學的民眾更心安。
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是對提升兩岸核能電廠運轉安全,促進核能電廠安全資訊透明化,及建立事故緊急通報機制等議題進行協商,以「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進行合作與交流。
第七次
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說明」
「江陳會談」
A
強化核安、迅速應變,更安全!
Q
簽署協議有沒有不良的影響?
我國權益絕不受影響,免驚!
A
兩岸簽署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主要規範雙方核電安全資訊交流及事故緊急通報等事項,其目的在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政府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及
「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與對岸進行協商,因此,最後協議的內容不會對我國及國人有不良的影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地址 xxxxxxxxxxx00x0x電話 (00)0000-0000
傳真 (00)0000-0000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以「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將核能電廠安全領域與事故緊急通報交流合作正式納入兩岸合作項目。平時透過工作會議、研討會與人員互訪等管道進行之交流,以促進雙方精進核能電廠安全監管與應變能力,並建立緊急通報機制,萬一任一方發生核子事故,另一方可即時掌握相關資訊,預先採取因應作為,確保民眾安全。
Q 協議簽署後,要怎麼運作?
為什麼要簽署協議?
院
政
行
您
心
關
Q
有簽,安全更有保障!
能
子
原
會
員
委
A
有配套的平時及緊急聯繫作業平台!
A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議定事項,將由雙方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平時進行連繫、通訊測試,定期召開交流研討會議,並安排雙方人員互訪。萬一發生事故時,透過本協議所建立管道,即時掌握資訊,採取因應作為,確保民眾安全。
多年來我國已與美日建立良好合作關係,而中國大陸目前共有14座運轉中的核能發電機組,且興建中的機組數量(26座)為世界之冠,考量兩岸地理位置鄰近及民眾交流活動日益頻繁,近年海峽兩岸僅透過民間組織進行核能電廠營運之交流,藉由本協議的簽署,可建立兩岸主管機關間正式的交流聯繫,讓兩岸核電安全更有保障。
「安全第一」是核電應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攸關人的健康、安全、財產及環境。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核電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核電安全及事故緊急通報等事宜,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一)核電安全法規與標準
核電安全相關之法規、標準、導則、參考文獻等資訊交流。
(二)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經驗
核電安全分析與審查評估之方法、流程、報告、參考文獻及安全分析審
之事件,事故(件)方在通報相關方面的同時,應通報對方,並持續溝通及通報完整即時之相關資訊,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速給予回應與協助。雙方指定聯繫及事故通報的單位與人員,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測試。
核電廠事故通報內容包括事故電廠名稱、事故發生時間及可能原因、機組最新狀況、放射性物質外釋狀況、未來可能影響及進行評估的相關資料、已採取的防護措施等。必要時,雙方得商定增加通報內容。
事故方應積極協助確認對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響地區的安全情況,並提供必要協助。
(九)核電廠環境輻射監測資訊
進行環境輻射監測資訊交換及符合公認標準之環境樣品放射性分析
三、聯繫主體
x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四、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工作組應於本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事故通報窗口、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作業務交流會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五、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遭受超出預期的地震與海嘯侵襲,造成人民財產及環境重大影響;離我們更接近的中國大陸,多數核電廠集中在東南沿海,考量兩岸相鄰與民眾交流頻繁,應該共同建立核電安全合作機制,加強資訊通報與交流,以迅速應變,讓核電安全更有保障。
原則:對等、尊嚴、互惠
查評估所需使用之相關工具發展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三)核電安全監督方法與經驗
核電安全監督架構作業方式、報告、參考文獻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四)核電廠基本資訊
核電廠機組運轉、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環境輻射監測、安全指標、異常事件及機組興建進度等相關基本資訊定期交換。
(五)核安事件安全評估與運轉經驗回饋
就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各級之重要核電機組異常事件,定期交換調查報告、改進措施及後續安全監督報告,並進行經驗交流。
(六)核電廠老化管理
核電廠老化管理、評估、監督、現場查證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七)核電安全研究經驗
核電安全研究發展,包含燃料安全、熱傳流力、數位儀控、防火安全、人因工程、風險評估、地震與海嘯防護、事故分析與評估及非破壞檢測品質驗證等資訊交換及經驗交流。
(八)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
任一方發生國際核安事件分級(INES)二級及二級以上或引發大眾關注
比對之交流。
(十)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及準備之經驗
核電廠事故緊急應變經驗交流,包含應變計畫、平時準備、民眾防護行動、復原規劃等。
(十一)核電安全資訊公開之經驗
核電安全資訊公開,包含資訊透明化、民眾參與、科普實務等經驗交流。
(十二)雙方同意之其他核電安全合作事項。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以下列方式進行核電安全事宜的交流與合作:
(一)雙方人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由雙方輪流主辦。
(二)推動人員參訪、舉辦研討會等交流活動。
(三)發生核電廠重要事件或緊急事故時,進行通報、資訊交換、查詢與公開。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核電安全之合作方式。
七、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十個工作日內舉行。
九、未盡事宜
x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簽署生效
x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十月二十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xxx
協議重點:
◎ 建立核電安全資訊交流機制
◎ 建立事故通報聯繫機制
◎ 核電安全資訊公開
協議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