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xx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要求,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环节,我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下步拟由省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会签印发。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求“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2022年9月,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能源费用托管这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出了解决方案,明确了操作流程,并举办线上讲座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上述文件,特别是《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遵循和依据,为我省起草《办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二、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我省公共机构数量多、建筑面积体量大、能效水平参差不齐,仅靠财政资金开展节能改造难以为继,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亟需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中的助推作用。近年来,我省在公共机构领域积极推行市场化机制,创新形成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章丘模式”,国管局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简化程序,破除制约瓶颈,推广典型案例,发挥试点项目带动作用,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成为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重要形式。“十三五”以来,全省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45个,引入社会资金15.2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为我省出台《办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意见》对能源费用托管型作出了规定,考虑到节能效益分享型在我省公共机构中广泛应用,而且两种类型组织实施的程序较为类似,我们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以便更好地推动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
二是关于采购形式。依据《意见》有关要求,《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并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限作出规定,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与《意见》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太阳能光伏等特殊项目,借鉴外省做法,规定合同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准确依据进行协商适当微调。
三是关于费用结算。长期以来,支付问题是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要瓶颈。为此,《办法》规定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此外,还对合同能源管理费用的范围作出明确,包含能源资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涉及的能源审计、工程管理、施工监理、评估验收等费用。这些规定,保持了与《意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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