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参照 年 月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点),在贷款期限内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
(理财质押贷款专用)
合同编号:平银( )个质字( )第( )号
甲方(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
乙方(贷款人及质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95511-3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丙方(出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
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不一致的,视为对普遍性条款的修改。为免疑义,本合同中若涉及选择项的,请在选择项所对应的“□” 内打“√”,并在不选项所对应的“□”内打“X”。如“□”内未打“√”或“X”,则“□” 所对应的内容为不选项。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大写) 。
2、贷款用途: 。
3、贷款期限: 个月。但如所出质的理财产品份额所出当个投资周期届满日早于前述贷款期限到期日,则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日自动变更为理财产品份额当个投资周期届满之日。“当个投资周期”是指理财产品份额出质时所处的投资周期。具体约定见普遍性条款第十条第 7 款。
4、贷款利率
x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参照 年 月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点),在贷款期限内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
第二条 贷款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第三条 还款方式
第四条 主动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五条 送达地址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 】
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甲方承诺并确认:上述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同甲方。丙方承诺并确认:上述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丙方有效授权且为丙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第六条 质押物
x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 。质押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质物清单》。
第七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物清单
质押标的名称、 数量、质量 | |||
质押标的产权、 权属及产权证号码 | |||
质押标的存放地点 | |||
出质人对质押标的拥有的份额 | 其他共有人(如为共有)的名称或姓名 | ||
质押标的的其他状况 | |||
备 注 | 如质押标的为金宝宝产品,则具体质押标的仅包含金宝宝 产品的本金部分,不含金宝宝产品项下的收益部分。 |
对以上xx,出质人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xx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质权人权利受损害的,出质人愿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并确认:(1)出质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与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号(TA)所用证件一致;(2)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第三方权利限制,出质人未就质押标的与任何第三方达成质押标的的转让、出质安排、质押标的收益权转让等对乙方就质押标的所享有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安排。质押标的不存在被查封、被冻结、被赠与、无效、效力瑕疵等任何对乙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特别提示:如因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导致丙方在相关质物项下产生违约 金、本金/利息减损、收益减损等类似损失,丙方对此风险充分知悉并接受,且无权或放弃就该等损失向乙方主张赔偿。
普遍性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电子银行:电子银行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提供银行业务支持的金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提供银行业务支持的金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话银行),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提供银行业务支持的金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支持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金融服务系统。
2、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借款及/或还款时,甲方同意并确认,凭甲方的电子银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乙方电子银行后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由于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电子银行用户名及/或密码泄露及/或被他人盗用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借款业务时,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等,均以乙方电子银行记录作为甲乙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乙方通过电子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银行提示操作而导致贷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电子银行记录作为依据;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还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还款的有效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银行提示操作或电子银行故障而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乙方不负责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5、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原因,暂停电子银行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条 贷款内容
1、 贷款金额:见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
2、 贷款期限:见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贷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个人贷款确认书》为准。
3、 贷款利率: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为准,贷款利率以《个人贷款确认书》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3.2 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用途:见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
5、贷款发放后,乙方制作包含该笔贷款具体要素的《个人贷款确认书》。《个人贷款确认书》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日等要素。
6、乙方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个贷处理中心等机构向甲方发送《个人贷款确认书》。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个人贷款确认书》的内容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应最迟于获得贷款后的第 3 个工作日查收、查看《个人贷款确认书》,如未收到,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
获取;如甲方在获得贷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表示其未收到《个人贷款确认书》,则表明甲方已收到且已查看《个人贷款确认书》。甲方不得以未收到《个人贷款确认书》或未查看《个人贷款确认书》的内容为由否认《个人贷款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备案、公证等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四条 贷款支付
1、贷款支付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第二条的约定。
受托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甲方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在满足下列支付条件的情况下,甲xx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资金: 1、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乙方向特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2、支付对象(范围)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贷款支付的,视为发生违约事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保证不利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从事包括不限于洗钱、欺诈、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购买或开发房地产、购买证券、购买理财产品、转贷等违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政策的用途,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4、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采取包括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计收罚息、计收复利等在内的一切违约救济措施,并有权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还款
1、甲方按特别约定条款第三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按期等额还款:
本金×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
(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1
(注:日利率=年利率/360。当按双周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双周利率=年利率/360×14〕;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其余以此类推。)
(2)按期递减还款: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数
(注:日利率=年利率/360。当按双周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双周利率=年利率/360×14〕;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其余以此类推。)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
2、结息日: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 29、30、31 日的,结息日为每月
28 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
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 14 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 14 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甲方应在每个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利息。
3、本金偿还:
(1)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
(2)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3)按半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六个月的结息日;(4)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5)按双周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选择气球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4、在选择双周供还款方式的情况下,甲方已充分了解银行各类还款法以及乙方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还款 26 期,个别年份达到 27期),知悉双周供还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供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致使双周供还款方式
无法执行或执行将导致乙方违规,各方当事人同意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并另行协商还款方式,如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按月等额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气球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5、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贷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就还款事宜与乙方进行具体协商。
7、甲方若主体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认可。
8、担保项下提前还款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前,如本合同项下质物及本合同项下贷款项上所设置的其他相关担保(如有)项下的担保物产生任何货币形式的收益、利益和孳息或存款本金兑付的,甲方、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但非义务)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将该等货币形式的本金、收益、利益和孳息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免疑义,按照本款约定进行提前还款的,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丙方,亦无需获得甲方、丙方的同意,且甲方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9、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罚息、复利、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扣收款项用于还款时默认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进行。未逾期贷款及逾期 90 天以内
的(含 90 天)贷款,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复利;(3)利息(含罚息);(4)本金。贷款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4)复利。
双方对还款顺序另有约定的,乙方可按照另行约定的顺序扣款。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有权了解甲方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4、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甲方、丙方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丙方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
6、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
8、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发放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9、在甲方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除外)时,乙方有权拒绝同意并要求甲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或要求甲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甲方提供乙方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甲方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且乙方有权拒绝同意;
10、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11、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包括外币贷款换算成人民币价格),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如质押物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发放贷款;
2、应当对甲方的财产、收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乙方需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本合同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2、有权拒绝本合同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3、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二、甲方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住所、联系电话、就业状况等的最新变更;
3、应当接受乙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4、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7、甲方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除外)行为时,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好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甲方如拟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应事先获得乙方同意;
8、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9、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申请阶段及贷款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0、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清收,且乙方将督促上述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
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如第三方违反该义务,乙方将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11、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
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12、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发现甲方涉嫌洗钱、制裁等,有权在不预先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单方面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第八条 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甲方违约事件:
1、甲方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甲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甲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不按乙方要求提供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中关于贷款支付或贷款用途的约定。
5、甲方违反与乙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甲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
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
出现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甲方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7、甲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甲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甲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0、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1、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2、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13、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4、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项下丙方违约事件;
15、与甲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二、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2、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3、有权直接从甲方、丙方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
4、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5、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6、有权立即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30%执行;
7、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50%计收罚息;
8、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10、依法向甲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12、乙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九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所约定的甲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质押物所产生的费用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本合同的约定计算。
第十条 质押物
1、质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六条《质物清单》。 对《质物清单》中的xx,丙方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xx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质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丙方应将质物、质物的从物及质物的权利证书交付甲方占有和保管。
依法应办理质押登记的,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由甲方保管有关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
3、质物为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权利限制,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质押予任何第三方。丙方确保质物可以出质,不存在限制其出质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4、丙方同意: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将质物委托第三人保管。
5、丙方以上述质押物出质后,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乙丙双方协商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的,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确保该转让所得价款由付款义务人支付至该保证金账户。乙方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划出相应款项用于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6、如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为金宝宝,则如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时金宝宝尚未到期,甲方应另行筹集款项按时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如丙方向乙方提出提前支取金宝宝本金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的申请,则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授权乙方在金宝宝项下发起提前支取的申请、止付该笔款项并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为避免疑义,丙方是否向乙方提出提前支取金宝宝本金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的申请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款下述约定行使权利。
如甲方逾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甲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按照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质权:
(1)如金宝宝已到期,乙方有权止xxx金宝宝所分配的款项,并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
(2)如金宝宝尚未到期,乙方有权将丙方在金宝宝项下所分配的款项(在按照《平安银行金宝宝业务协议书》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后的本金)提前支取至丙方资金账户,同时止付该笔款项并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如丙方资金账户存在异常或出现其他无法划入资金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将金宝宝项下所分配的款项提取至乙方质押清偿专用账户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在金宝宝出质后、甲方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前,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进行解冻、挂失、赎回、转让、变更受(收)益人等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操作。
特别提示:如金宝宝尚未到期,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将可能造成丙方在金宝宝业务项下按照《平安银行金宝宝业务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金损失。丙方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自愿承担该损失。
7、以其他理财产品份额提供质押担保的,如所出质的理财产品份额项下有“自动再投资”的约定,即在该等份额的某一投资周期届满前或届满时,理财产品投资人未进行赎回操作的,该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自动再投资”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1)“单一投资周期到期日前,投资者未赎回的产品份额默认再投资,该份额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
(2)“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赎回资”,则在理财产品份额出质后,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代表丙方进行赎回操作,以确保所出质的理财产品份额在当个投资周期届满时不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日自动变更为该理财产品份额当个投资周期届满之日。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以该等赎回款项偿还(或提前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而无需等待甲方自行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也无需就以直接划付该赎回款项用于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通知丙方或征求丙方意见。如该理财产品份额所属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因任何原因未能支付该等赎回款项,则甲方应及时另行筹集款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如有逾期,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份额终止日期早于或等同于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第 3 款项下的贷款期限(不含该款但书部分)届满日,乙方有权在理财产品份额兑付后立即止xxx在该理财产品份额项下的本金和收益款项(简称“理财回款”),并将理财回款立即用于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冻结止付、直接扣划理财回款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剩余款项(如有)直接退还至丙方账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份额终止日期晚于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第
3 款项下的贷款期限(不含该款但书部分)届满日,甲方应另行筹集款项按时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同时,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冻结止付、直接扣划理财回款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剩余款项(如有)直接退还至丙方账户。
在任何情形下,理财回款不足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筹集款项偿还。为避免疑义,扣划理财回款用于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不是甲方的义务,且不构成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前提条件。
在理财产品份额出质后,在甲方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前,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进行解冻、挂失、赎回、出质、该理财产品份额项下受益权或收益权的转让、自动再投资等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操作。
除上述约定外,就质权实现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质权。
第十一条 丙方(出质人)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丙方违约事件:
1、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丙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因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或被撤销;
5、丙方对质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质物权属存在争议的;
6、质物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或质物有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的可能;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物的;
8、与质物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情形。二、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要求丙方恢复质物价值,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物。
2、要求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3、乙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丙方执行。甲方、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2、甲、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3、甲、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乙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4、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丙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丙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5、本合同项下,乙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及丙方为被送达人。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
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6、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被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被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被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及丙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及丙方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7、甲方及丙方承诺和确认: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如在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本合同当事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甲方、丙方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丙方。
8、甲方及丙方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丙方以连带方式承担。
9、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二、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公证、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过户费、质物处置过程中的各项税负等。
三、其他
1、合同的变更、解除
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页面确认等。
2、各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甲、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3、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贷款确认书》及经各方确认的《个人质押贷款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4、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对甲、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丙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5、丙方所提供的担保均为独立的担保,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6、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甲方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物/质物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质押给甲方作为清偿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甲方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7、在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丙方应赔偿乙方因担保无效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无登记机关,则该份合同由乙方持有。
四、 强制执行公证
x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五、合同生效条件及终止条件
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同意后生效。甲、丙方确认同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电子签署方式,具体为:点击电子银行页面的“确认”、“同意”或“下一步”按钮;甲、丙方点击电子银行页面的“确认”、 “同意”或“下一步”按钮后,乙方未反馈否定意见则视为同步确认。如采取前述甲方、丙方确认同意的方式签署合同等同于其亲笔签名,且以该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纸质签署方式。
2、合同终止条件: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费用清偿完毕。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住所地、合同管户机构、出账机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各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
如甲方、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客服热线 95511 转
3、 在线客服(官网:xxxx://xxxx.xxxxxx.xxx、口袋银行 APP、个人网银的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入口)、服务投诉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或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
乙方受理甲方、丙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甲方、丙方提供解决方案。
甲、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均无异 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