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015
立協議書人
仲 裁 協 議 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AE015
甲、乙同意就有關 所生之爭議,依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規則及相關仲裁法令,向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解決,並協議如下:
一、 仲裁地:台北市。
二、 語文:仲裁使用之語文為中文。
三、 仲裁程序及實體準據法:中華民國法律。
四、 衡平仲裁:仲裁庭得逕適用衡平原則為仲裁判斷。仲裁庭無論為法律仲裁或衡平仲裁均應依據契約條款並斟酌相關交易習慣作成仲裁判斷。
五、 守密義務:仲裁人、仲裁機構及當事人均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