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桃園市政府為「桃園市中壢殯葬園區開發案用地取得」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10483 公頃,並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為辦理「桃園市中壢殯葬園區開發案用地取得」,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隨著人口老化,死亡人口每年不斷增加,桃園市處理遺體火化數量,從民國 97 年計 8,855 具,至民國 107 年已大幅增加為 12,961 具,短短 10 年間服務需求大幅成長 46%,且桃園市人口持續正成長,使殯葬服務需求提高,現有火化設施服務量能若無法立即改善,殯葬設施不敷使用情形將日益嚴重。故為提升本市殯葬量能,提供現階段需求並改善殯葬設施品質,將原有殯儀館用地及火化場用地等變更為殯葬設施用地,藉由規劃適宜之配套設施、交通動線及綠化空間等,解決治喪設施服務量能不敷使用問題,有效提升火化作業效率與滿足民眾之治喪需求,故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1048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勘選之用地位屬桃園市政府 108 年 1 月 31 日府都計字 1080000229號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殯儀館用地、墓地用地及火葬場用地為殯葬設施用地)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依法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上開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規定。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3.殯葬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如后附桃園市政府 106 年 3 月 24 日府民儀字第 1060030949 號函奉准辦理,本案用地皆屬殯葬設施用地,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殯葬設施設置及管理。
2.為辦理該項工程,本計畫經費預算計 4 億 383 萬元,本府殯葬管理
所 106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管理-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
項下編列中壢區第 4 公墓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費 2 億元,並經本
府 108 年 2 月 15 日府主管字第 1080027956 號函同意保留;其餘經
費於該所 109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管理-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編列用地取得徵收補償費、地上物徵收補償費及各項代辦(審)費用計 2 億 383 萬元,惟因該預算尚未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業經
該議會 108 年 3 月 5 日桃議議民字 1080000981 號函同意本府先行墊付,足敷支應本案費用。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用地係整合原中壢第四公墓之私有土地,將中壢殯葬服務中弖及xx等土地,經桃園市政府 108 年 1 月 31 日府都計字 1080000229號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殯儀館用地、墓地用地及火葬場用地為殯葬設施用地)」案變更為殯葬設施用地。桃園市因火化設施使用量逐年增加,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羽昇館目前僅有 6 座火化爐,每逢治喪xx,現有設施不敷使用情形更為嚴重,故為因應治喪需求增加及治喪設施服務量能不足之問題,本案藉由擴充殯葬園區範圍,增建火化場殯葬設施,讓民眾安弖處理先人後事,提升本市殯葬服務品質,故本計畫
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徵收用地為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旁第四公墓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為殯葬設施用地,可保留園區規劃完整性,用地需求已優先考量利用公有土地,惟仍不足,且本案擬取得之私有土地僅係尌實際需求及園區開闢範圍辦理,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業經本府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為殯葬設施用地。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成立已久,考量交通可及性及xx殯葬發展完整性,無其他地區可達前述條件,且本園區尌現有硬體條件考量,保留相關設施無需遷移或拆除,用地具區位獨特性,倘另覓他址恐徒生額外成本,爰以本案用地規劃結合現有殯葬設施予以調整設置,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可供選擇。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係殯葬園區開發工程,屬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 2.聯合開發 3.捐贈 4.租賃 5.公私有土地交換 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均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
本案預計徵收土地之產權複雜,難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設定地上權,且本計畫係永久使用之殯葬服務設施,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殯葬服務設施工程屬性以及產權複雜情形,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如願捐贈土地,本案將配合辦理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惟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租賃:
土地租賃非屬物權,不利土地永久使用及管理,一般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或於徵收前急需使用時之權宜措施。本案工程為永久使用,編列租用預算易使需用單位造成長期支出負擔,故不適用。
5.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都市發展局每年 7 月前公告本市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同時受理民眾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民眾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本案亦於召開公聽會時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投標,惟本案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相關需求。
6.容積移轉:
本案工程用地係屬於殯葬設施用地,非屬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 4 點規定之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以上 6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均為不可行,另考量本計畫興辦之殯葬服務設施係永久使用且具有公共事業便民服務之迫切需求,並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於徵收土地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惟未能與本案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全部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為規劃適宜配套設施、交通動線及綠化空間等,改善本市殯葬設施服務效率需要,爰依規定報請徵收土地,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需用土地原為中壢第四公墓,位在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現址旁,鄰近桃園市人口最密集之中壢市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羽昇館目前僅有 6 座火化爐,每逢治喪xx,現有設施不敷使用情形更為嚴重,另園區狹小無法分流,靈柩車與治喪家屬或前來追思弔唁車輛經常造成道路壅堵情形。故為因應治喪需求增加及治喪設施服務量能不足之問題,藉由擴充殯葬園區範圍,增建火化場殯葬設施,
滿足治喪需求,同時改善園區交通動線及綠化等,提升本市殯葬服務品質,故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中壢區忠福里,依 108 年 5 月xxxxxxxxxxxx
xxx,xx總人口數計有 8,976 人,總戶數為 3,378 戶,男性為
4,407 人、女性為 4,569 人,以男女比例分析,男性占 49%,女性占
51%。本案用地範圍內含私有土地 11 筆、公有土地 11 筆、公私共有
土地 2 筆,合計 24 筆土地,預計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約 93 人。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位置包括現有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xx環境以殯葬事業使用為主,多為私營禮廳使用,如辦理火化等相關業務,尚需仰賴本案設施,透過本案規劃適宜之配套設施、交通動線及綠化空間等,可改善火化設施使用需求逐年增加及現有殯葬設施不足情況,解決治喪設施服務量能不敷使用之問題,有效提升火化作業效率與滿足民眾之治喪需求,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現況,除部分建築改良物做殯葬事業與餐飲店使用外,多數土地為閒置狀態,未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而致無居所之情形,故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不致產生影響。詳本市中壢區公所 107 年 8 月 21 日
桃市壢社字第 1070046443 號函。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桃園市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現火化爐共計 6 座,已於 101 至 103 年
間進行整修,其空污防制設備計有 3 套,且每 2 年檢測 1 次戴奧辛,皆符合規定。本案用地開發規劃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審查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不致造成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計畫範圍內擬徵收土地均為公共設施用地,因原來土地多項租稅有減免規定,故對於既有稅收影響甚微。園區擴建後能使殯葬服務效率提升,進而活化相關產業發展,帶動殯葬公司登記、增加尌xxxxxx,xxxx,x政府稅收增加有正面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計畫範圍內土地均為殯葬設施用地,且現況未做農耕使用,對糧食安全不致造成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尌業或轉業人口:
計畫範圍內土地未有耕種之經濟利用情形,現況鐵皮屋使用人之公司行號未設籍於此,僅西北側有 1 戶經營餐飲店使用情形,對於整 體減少尌業或轉業影響甚微。本案中壢殯葬園區未來規劃火化設備 增建,增加停車空間及改善園區動線,得使殯葬服務量能提升,滿 足民眾及xx殯葬業者多元需求,帶動殯葬產業,間接擴大xx尌 業及轉業人口,故本計畫將對於區域尌業及轉業人口增加有所助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
形:
本計畫經費預算計 4 億 383 萬元,本府殯葬管理所 106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管理-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項下編列中壢區第 4 公墓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費 2 億元,並經本府 108 年 2 月 15 日
府主管字第1080027956 號函同意保留;其餘經費於該所109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管理-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編列用地取得徵收補償費、地上物徵收補償費及各項代辦(審)費用計 2 億 383 萬元,因
該預算尚未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業經桃園市議會 108 年 3 月 5
日桃議議民字 1080000981 號函同意本府先行墊付,足敷支應本案費用,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內殯葬設施用地,現況大多為雜木、雜草叢生之閒置土地,範圍內無供為農林漁牧產業使用,故對
農林漁牧產業鏈不致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土地範圍南緣培英路、北至高速公路,東側為中壢區殯葬服
務中弖及御奠園淨界紀念會館,西側臨路為接至羽昇館之通路,土地相連、形狀完整,且有中山高速公路與培英路等道路與xx土地相隔,選用土地以塊狀完整利用,減少畸零土地產生,以維持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大部分原為中壢第四公墓使用,地上原有之墳墓皆已遷葬,現況無規劃利用、以致景觀較為雜亂。本計畫園區規劃設計將包含廳舍整建、動線規劃及植栽綠化等,對於景觀及自然風貌有改善之效果。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本府文化局 107 年 8 月 16 日桃市文資字 1070015811 號函,本計畫用地範圍內未位於古蹟保存區、遺址、歷史建築、聚落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及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等區域,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案內土地及xx環境屬低度利用情形,配合未來園區之開發將針對基地作合理之規劃配置,發揮殯葬設施之營運效能,且規劃符合現代環境保護要求,降低殯葬設施鄰避性,提高民眾接受度,對於xx生活條件及模式具正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案內土地大部分過去為中壢第四公墓使用,地上原有之墳墓皆已遷葬,粗放使用易雜草叢生,孳生蚊蟲等,有衛生安全疑慮。本計畫園區殯葬設施之規劃將提供開放空間,秉持環境關懷與永續經營之理念,對於整體生態環境具正面影響。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計畫位置現況因缺乏完善交通動線分流及停車空間等規劃,逢治葬旺日時,前來追思的民眾大量湧入,因無足夠停車空間得以停放,
進而違停於培英路影響xx居民。園區規劃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確保交通順暢,並透過殯葬設施增加,使服務效率提升,能落實公共建設滿足治喪需求之計畫目的,改善社會整體對殯葬服務的刻板印象,提升殯葬服務形象,對於xx居民及社會整體有正面影響。
(四) 永續發展: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近年來對於空氣汙染造成健康及環境衛生影響之議題,受國人高度重視,政府亦迫切尋求解決方法。根據國家發展計畫(106 至 109 年四年計畫暨 106 年計畫)中將「推動溫減與防治空污」列為重點工作項目之一。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與因應「節能減碳」需求,園區建築設施朝綠建築指標方向設計,並推動電子輓聯設備,減少紙張及其他材質之輓聯使用,降低燃燒廢棄物產生溫室氣體等,符合國家發展推動之溫減及防治空污政策。
2.永續指標:
響應公共建設符合環保、節能減碳之概念,火化爐設置將恪遵相關法律規範,降低對於周遭空氣品質之污染,且火化能減少傳統土葬對土地利用需求,減少對山坡土地開發,對於永續發展有正面影響,藉由火化措施,當可達永續指標之效用。
3.國土計畫:
本計畫需用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08 年1 月31 日府都計字1080000229號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殯儀館用地、墓地用地及火葬場用地為殯葬設施用地)」案規劃建設殯葬園區使用,符合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管制等使用。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出具徵收土地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五) 其他因素評估:
本案工程規劃將原有第四公墓辦理遷葬作業,改善原有墳墓管理不良及造成民眾忌諱之觀感,透過園區工程規劃,改善現有環境及交通動線等問題,扭轉民眾傳統觀感,進而提升殯葬事業形象,能使社會服務及相關事業得以發展,對於公益性有良好正面效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國遺體火化率已達 96%以上,隨未來人口老化等
因素,火化需求日漸提高,中壢殯葬服務中弖目前僅有 6 座火化設施已不敷使用。每逢適宜治喪之日,不足情形更為嚴重。又園區與xx鄰接道路之交通動線未設置分流規劃,靈柩車與治喪或弔謁民眾車輛經常造成道路壅堵情形。故擴建殯葬園區,規劃增建適宜之配套設施、交通動線及綠化空間等,改善現有環境及交通動線等問題,扭轉民眾傳統觀感,讓民眾得以完滿先人後事,提升殯葬服務形象,扭轉民眾對殯葬設施傳統的刻板印象,進而使社會服務及相關事業得以發展改善,吸引相關人才投入,能夠在未來提供多元的服務與機會,本計畫符合公益性。
2.必要性
桃園市每年死亡人數有升高趨勢,經統計自 100 年 10,878 人上升至
105 年 12,637 人及迄 107 年 12,838 人。本案土地係擴增園區並強化殯葬設施使用,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羽昇館目前之服務量已達飽和,如遇治喪旺日使得現有火化設施更加供不應求,影響後人追思先人之情。故考量交通可及性及xx殯葬發展完整性,無其他替代地區可供選用,且透過園區增設規劃,提高火化效率,增加停車空間及動線規劃,能有效改善整體環境,本案用地確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本案勘選土地原為殯葬使用,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殯葬設施用地,本計畫興辦之殯葬服務設施係永久使用且具有公共事業便民服務之迫切需求,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考量園區規劃完整性,故將原中壢第四公墓之私有土地併入取得,選用土地已達最小限度。又為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其中無法依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考量殯葬服務供給不足迫於公益需求,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以達提升服務效率之目標,符合適當性原則。
4.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頇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本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3)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方式取得。
(4)殯葬設施管理條例第 11 條:
設置或擴充之公立殯葬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經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徵收之。
(5)依據桃園市政府 108 年 1 月 31 日府都計字 1080000229 號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
區、殯儀館用地、墓地用地及火葬場用地為殯葬設施用地)」案辦理。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用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為既成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殯葬設施用地,已規劃作為殯葬設施)。另用地範圍內有磚造平房(已協議價購)、鐵皮屋(非合法建物)及部分土地種植農作物。土地使用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東為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及御奠園淨界紀念會館、西為培英路、南為大愛生命紀念館、北為中山高速公路。西、南側現況多為民營殯葬禮儀服務公司營業使用,少部分為零售、餐飲使用,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依 107 年 8 月 16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資字
1070015811 號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
(一) 本府殯葬管理所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將舉辦第 1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及忠福里辦公處、永福里辦公處、興和里辦公處、水尾里辦公處、幸福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適當之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地址於 105 年 10 月 26 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且於 105 年 11 月 3 日刊登於聯合報,及 105 年 10 月 27 日張貼於本
府網站公告,並於 105 年 11 月 13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舉行第 1次公聽會。
(二) 因第 1 次公聽會未以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名義舉行,爰本府於 105
年 11 月 9 日及 107 年 5 月 1 日將舉辦第 2、3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
期及地點公告於上述應公告所在之處所,並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地址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及 107 年 5 月 4 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
於 105 年 11 月 19 日(第 2 次公聽會)、107 年 5 月 9 日(第 3 次公聽
會)刊登於聯合報, 及 105 年 11 月 18 日、107 年 5 月 4 日於本府
網站公告,並分別於 105 年 11 月 27 日及 107 年 5 月 19 日在桃園市
中壢區公所及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舉行第 2 次及第 3 次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網站證明文件。又因第 3 次公聽會舉行前,計有 2 位土地所有權人因過戶及辦竣繼承
登記漏未通知到場開會,故依規定於 107 年 7 月 31 日通知該 2 人於
108 年 8 月 11 日補辦第 3 次公聽會。
(三)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用地屬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四) 第 1、2、3 次及補辦第 3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均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106 年 1 月 9 日及 107 年 8 月 2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及忠福里辦公處、永福里辦公處、興和里辦公處、水尾里辦公處、幸福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適當之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資訊公開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五) 歷次公聽會均已於會議中針對前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書面資料函送予會議中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詳如後附 106 年 1 月 5 日府民儀字
第 1060000129 號函第 2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及 107 年 8 月 23 日府民
儀字第 1070212668 號函第 3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本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於 108 年 2 月 24 日舉行 3 場次及 108 年
7 月 17 日舉行 1 場次共計召開 4 場次協議價購會議,協議價購情形
及所有權人xx意見情形如下說明:
(一) 本府以 108 年 2 月 15 日府民儀字第 1080036406 號及 108 年 7 月 10
日府民儀字第 1080170676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舉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並檢附協議價購會議資料、協議市價不動產估價過程、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協議價購土地補償費清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歸戶清冊、xx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提供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參酌,並於 108 年 2 月 24 日及同年 7 月 1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
議,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呂○○等 85 人同意價購,面積共計
1.909065 公頃,私有土地面積取得比例達 90.07%。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協議價購市價過低,無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之意願,及因監護宣告尚未取得法院處分同意或未明確表示同意,視為協議不成,為本案殯葬園區建設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報請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 本案需用土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 102 條規定併前開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通知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政、稅捐機關等協助查明地址,以書面寄送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於用地取得協議會議中提出,及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計有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呂○○、游○○○及呂○○等 4 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xx意見(均已同意協議價構),除於會議現場回復,並於會後以專函回復,會議紀錄本府以 108 年 6 月 3 日府民儀字第 1080127861 號函及 108 年 8 月
15 日府民儀字第 1080204701 號函送各土地所有權人,案內所有權
人提出之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三) 協議價格:
1.協議價購係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合意之買賣行為,依據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略以: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
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案土地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
2.市價訂定方式係依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釋規定辦理,本案市價查估委由「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所查估之市價,並經召開審查會議後做為協議價購(市價)之參考。
3.本府召開本案需用土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時,均已於
會議進行簡報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價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現場並提供相關估價資料予土地所有權人參考,會後亦將簡報資料併會議紀錄函送土地所有權人參酌。
十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含照片)。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殯葬園區開發係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所變更之殯葬設施用地,近年來南桃園地區火葬需求不斷提高,現有火化設施服務量能無擴充之情況下,未來將有火化設施不敷使用之狀況產生,本計畫完工後,將緩解治喪設施服務量能不足之問題,提升火化作業效率與滿足民眾之治喪需求,落實公共建設,挹注整體都市發展效益。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11 月開工,111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8,642,313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37,676,457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965,856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403,830,000 元整。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計畫經費預算計 4 億 383 萬元,本府殯葬管理
所 106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管理-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
項下編列中壢區第 4 公墓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費 2 億元,並經本
府 108 年 2 月 15 日府主管字第 1080027956 號函同意保留;其餘經
費於該所 109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管理-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編列用地取得徵收補償費、地上物徵收補償費及各項代辦(審)費用計 2 億 383 萬元,惟因該預算尚未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業經
該議會 108 年 3 月 5 日桃議議民字 1080000981 號函同意本府先行墊付,足敷支應本案費用。
(三) 已提送桃園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
989 989-1
986-1
桃園市中壢殯葬園區開發案用地取得工程徵收土地圖說
3 N
0000-00000-0
-4
988-1
2
473
7
45-2
1
45-1
42-3
42-1
25-3
1125-1
1172
1124
6
永清段
50-2
474
49-1
49
472
47-4
47-7
47-3
45-3
42-4
42-2
42-29
興和段
1177-1
1176
475
48
47-2
42-1
42-24
42-25 84
87
1178-1
3-3
117191-81406-915-21-1
115820-7
52-8 51
1--1279
52-2
1-1
42-5
47-5
42-26
42-6
98-1
8
83-10
6-2
4-2
4-1
3-1
1
52-352-5
52-1
50
52
47
47-11
47-9
76-811-1
47-10
83-11
83-13
83-12
83-14
83-6
83-1
83
83-3
9-2
路
9-1
8-2
8-1
9
6-1
7-1
8 7
6
5
3
5
4
3-2
52-6
53-1
2
53
47-1
46
培
x
77-21
77-29
77-20
82-12
82-5
00000-0-000 82-1
77-882-6
77-4
82-7 9
77-3
82
83-9
82-3
81
80
83-7
82-4
83-4
83-5
83-8
82-10
83-2
86-4
86-3
86-2
8
86-1
興南段
12-1
53-2
76
77-9
82-8
86-6 86-5
82-11
186-16186-186-7
186-13
186-14
186186-17-7 18
186-9
186 186-8
187
86-6 86-5
82-11
186-16186-186-7
186-13
186-14
186186-17-7 18
186-9
186 186-8
187
77
77-7
公坡小段
10
13
54-1
54 53-4
53-3
47-8
忠福段
77-13
82-9
79
77-5
6-1
1
1
53-6
77-15
79-1
53-5
77-11 4
77-14
比例尺 1/1000
77-10
54-2 67707-1-1277-2
77-16
55 56-1
75-1
75
63-2
77-17
77-30 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