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募捐办法(试行)
(2013 年 9 月 3 日秘书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市募捐条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募捐行为,管理、使用募集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基金会宣传、组织、实施募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和使用捐赠资产。
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募捐方案、募集资金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接收境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捐赠,原则上应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方还需提供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或个人有效证件,并保证捐赠资产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后,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分类
(一) 按捐赠方是否对捐赠限定用途分类 1、定向捐赠
捐赠方限定其捐赠使用范围或对象的捐赠。 2、不定向捐赠
捐赠方未限定其捐赠使用范围或对象的捐赠。 (二) 按捐赠的资产形式分类
1、货币资金捐赠
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形式的捐赠。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主要包括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形式的捐赠。
三、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接受的不定向捐赠,按照《章程》,用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具体包括创业公益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和创业活动等。捐赠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应纳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并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为实物的,建立登记表册,纳入基金会实物管理。
基金会接受的定向捐赠,按照双方签订协议中的约定使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
以变卖,并将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捐赠程序
基金会接受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基金会确定捐赠货币资金已到账或非货币性资产已交付。
(三)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五、优惠政策
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捐赠方可享受相应优惠,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附则
x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