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963092201806281097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630922018062810971)
(都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115 号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方
(不包括与被保险人具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需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或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
(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
(三)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四)在开展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期间内所发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对所使用(暂时居住除外)的土地或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拳击、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使用枪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九)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其雇主或雇员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十)罚款、罚息或惩罚性赔偿;
(十一)间接损失;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或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基本险合同的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基本险合同的除外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包括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基本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或经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五)赔偿给付凭证(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六)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意外事故: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