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2018〕疾病保险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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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脚注 1、脚注 2、脚注 4、2.1、3.2、4.2、5.1、7.4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4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6.1 现金价值 |
1.1 保险责任 | 4.1 受益人 | 6.2 保单贷款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1.3 保险期间 | 4.3 保险金申请 |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4 合同终止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7.1 合同构成 |
2.我们不保什么 | 4.5 诉讼时效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2.1 责任免除 | 5.如何退保 | 7.3 投保年龄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5.1 犹豫期 |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2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6.其他权益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经医院1确诊患有恶性肿瘤2,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
如果在等待期之后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
首次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1.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病4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者 3 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与第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
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
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4初次发病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初次出现与约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
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约定的疾病或者在其后发展为约定的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发生的约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 保险期间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
1.4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 或者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9;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恶性肿瘤;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 2 至 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
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
递的特征。
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3或之前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起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
3.2 | 合同效力中止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及效力恢复 |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 ||
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对应利息14、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 ||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附加 | ||
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 ||
价值。 |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首次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首次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或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
首次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5;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1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4 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
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二次恶性肿瘤 保险金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 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日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诉讼时效 |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经济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你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16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
6.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是指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如果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到期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x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7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0 周岁。 |
7.4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主合同中下列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宽限期; 2. 年龄错误; 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争议处理。 |
16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