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众人寿(2018)疾病保险 036 号
合众健康无忧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30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7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4.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7
❖ 本合同有 180 天的等待期 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6.5 特定恶性肿瘤
6.6 男性特定恶性肿瘤
6.7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6.8 |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 |
1.4 | 犹豫期 | 4.2 |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6.9 | 专科医生 |
1.5 | 合同内容变更 | 4.3 | 宽限期 | 6.10 | 毒品 |
1.6 | 投保信息变更 | 4.4 | 保单贷款 | 6.11 | 酒后驾驶 |
1.7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4.5 | 合同效力中止 | 6.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8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4.6 | 合同效力恢复 | 6.13 | 无有效行驶证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 其他事项 6.14 机动车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15 | 潜水 |
2.2 | 保险期间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16 | 攀岩 |
2.3 | 保险责任 | 5.3 | 年龄性别错误 | 6.17 | 探险 |
2.4 | 保险责任的免除 | 5.4 | 未还款项 | 6.18 | 武术比赛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5.5 | 事故鉴定 | 6.19 | 特技表演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5.6 争议处理
6. 释义
6.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21 遗传性疾病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6.1 | 周岁 | 6.22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
3.3 | 保险金申请 | 6.2 | 有效身份证件 | 常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6.3 | 现金价值 | 6.23 | 本合同约定利率 |
3.5 | 失踪处理 | 6.4 | 特定疾病 |
合众健康无忧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合保发〔2018〕335 号,2018 年 6 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健康无忧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3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 |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 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1.8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或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见释义 6.4)、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6.5)、男性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6.6)、女性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6.7)、少儿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6.8),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 6.9)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 | |
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
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特定恶性肿瘤保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 | |
险金 | 肿瘤,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
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 ||
男性特定恶性肿 |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 |
瘤保险金 | 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 | |
金额的 6 倍给付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
我们给付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 ||
女性特定恶性肿 |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
瘤保险金 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以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和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疾病”、“特定恶性肿瘤”、“男性特定恶性肿瘤”、“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或“少儿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3)的机动车(见释义6.14);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5)、跳伞、攀岩(见释义6.1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17)、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8)、特技表演(见释义6.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0);
(11)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22)。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特定恶性肿瘤、男性特定恶性肿瘤、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或少儿特定恶性肿瘤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特定恶性肿瘤、男性特定恶性肿瘤、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或少儿特定恶性肿瘤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3 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及部分保险责任相关条款、“3.2 保险事故通知”、“4.5 合同效力中止”、“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 、“6.5 特定恶性肿瘤”、“6.8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及其他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特定疾病保险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男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须附与诊断相关的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检查诊断报告、血液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保单贷款申请书约定执行,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4.5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6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6.23)按日复利计算。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❺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
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6 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 (2)种方式处理争议。 | ||
❻ | 释义 | |
6.1 | 周岁 |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6.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6.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6.4 | 特定疾病 |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下列疾病 |
的: |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 0 0
(6) 指原发于乳房的恶性肿瘤,需符合恶性肿瘤定义,并且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C50。
6.5 特定恶性肿瘤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下列疾病的: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
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原发于乳房的恶性肿瘤,需符合恶性肿瘤定义,并且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50;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6 | 男性特定恶性 肿瘤 | 原发于男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恶性肿瘤: |
1.原发性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 ||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
主码为 C34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2.原发性肝和肝胆管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肝和肝胆管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 ||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
主码为 C22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3.原发性肾(除外肾盂)恶性肿瘤和肾盂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肾(除外肾盂)和肾盂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 ||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 ||
类》(ICD-10)主码为 C64-65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4.原发性胃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胃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 ||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码为 | ||
C16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5.原发性鼻咽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鼻咽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 ||
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码 | ||
为 C11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6.7 |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 | 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恶性肿瘤: |
1.原发性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 ||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
主码为 C34 的恶性肿瘤范畴。 |
2.原发性胃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胃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 ||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码为 | ||
C16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3.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卵巢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 ||
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码 | ||
为 C56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4.原发性子宫体恶性肿瘤和部位未特指的子宫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和部位未特指的子宫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 | ||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 ||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码为 C54-55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6.8 |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 |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包括如下病种: |
1.骨和关节软骨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需符合恶性肿瘤定义, | ||
并且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在 C40-41 范围内。 | ||
2.脑脊膜和脑恶性肿瘤: | ||
指原发于脑部的恶性肿瘤,需符合恶性肿瘤定义,并且国际疾病分类 | ||
(ICD-10)编码主码在 C70-71 范围内。 | ||
3.白血病: | ||
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 | ||
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 | ||
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 | ||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 | ||
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在 | ||
C90-95 范围内。 | ||
下列白血病除外: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 ||
病。 | ||
6.9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6.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6.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13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6.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6.15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6.1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6.1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6.1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6.19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6.20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6.21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6.22 | 先天性畸形、变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
形或染色体异 |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 |
常 | 类》(ICD-10)确定。 |
6.23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