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消 費 性 無 擔 保 貸 款 契 約 (一次撥貸型)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 ( 親簽 ) x 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貸款,茲邀同: ( 親簽 )為保證人,並聲明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已充分瞭解及確認全部條款內容,其中以顯著字體載明之借據重要內容及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業經乙方充分說明,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
第一條(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類型為一次撥貸型,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第二條(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本借款金額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分行之 存款第 號帳戶,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第四條(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第二項第(四)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本借款之指標利率約定為: □乙方定儲指數利率 □乙方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乙方基準利率 □乙方月基準利率。本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1.第一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2.第 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3.第 期起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三)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
1.第一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2.第 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3.第 期起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四)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前採機動計息者,利率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指標利率係由乙方依後列方式訂定及調整:
(一)定儲指數利率/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之取樣:取樣自包括但不限於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家銀行,取樣日牌告之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剔除最高與最低的兩家利率後的平均值訂定之。平均值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基準利率/月基準利率:係定儲指數利率/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作業成本年利率 1.75%訂定。
(三)調整方式:1.每三個月/每個月定期更新調整一次。2.定儲指數取樣日:每年 3/16、6/16、9/16、12/16,定儲指數月指標取樣日:每月 16 日,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利率為準。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取樣日。3.定儲指數利率生效日:每年 3/22、6/22、9/22、12/22。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生效日:每月 22 日。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
(四)公告方式:1.公告於乙方各營業大廳之利率看板。2.公告於乙方網站。
(五)變更取樣標的:在下列狀況下,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1.標的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2.標的銀行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督、接管等情形。3.標的銀行停售指標利率產品。
本借款之計息方式,依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短期放款(一年以內):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中長期放款:按月計息,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份,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第二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乙方應於基準利率(或定儲指數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定儲指數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甲方同意如以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告知時,以乙方系統上線日視為已告知,甲方應自動登摺或網路銀行登 入收受前開訊息。
貸放項目 | 借據號碼 | 放款戶號 | 主 管 | 經 辦 |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定儲指數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第一項第(四)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第一期至第 期按月付息,自第 期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主動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另有關分期攤還試算表, 請參閱瑞興銀行全球資訊網站 www. xxxxxxxxxxxxxx.xxx.xx【理財試算】項下之『放款利息試算』。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年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1.自借款撥款日起一年內塗銷者,按全部清償前三個月月底放款餘額之平均,計收 1%提前清償違約金;
2.自借款撥款日起逾一年至二年內塗銷者,按全部清償前三個月月底放款餘額之平均,計收 0.8%提前清償違約金;
3.自借款撥款日起逾二年至三年內塗銷者,按全部清償前三個月月底放款餘額之平均,計收 0.5%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八條(費用之收取)
甲乙雙方騎縫章
一、甲方授權乙方得逕自甲方設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免憑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逕行扣款抵償每月或屆期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款等),如上開帳戶內餘額不足繳付時,同意由乙方決定是否扣款及扣抵項目順序。
二、相關費用授權自動扣款:本借款收取之下列費用,若提前清償亦不予退還,並同意自授權扣款帳戶中扣除繳付。
□(一)開辦費及徵信費:新臺幣 元整。 □(二)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三)其他費用: 費新台幣 元整。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以本契約立約日為計算基準日,年百分率日後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三、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嗣後變更本契約條件及相關服務項目手續費,另依嗣後申請時乙方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放款服務
項目收費標準」辦理。請參閱乙方全球資訊網站 www. 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訊息」項下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一覽表」,乙方若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於生效日六十日前於乙方之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延遲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第十條(加速條款)(第三項第五款~第七款 第四項第四款~第六款屬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將已核准之金額限制無法動用或減少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乙方依下列各款之任一事由為前項主張時,即生效力,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甲方或保證人不履行或違反各項約定之承諾者。
(六)甲方所為xx、切結、聲明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所營事業、以授信進行之計劃或資產發生不利之變化或遭受損失等情事。
(七)甲方因案遭司法機關羈押、通緝、起訴或判刑者。
乙方依下列之任一事由為第二項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二)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四)甲方使用之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者。
(五)甲方在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案件有逾期未清償款項之情事者。
(六)保證人發生死亡、解任、前項情形之一或本項第(三)款情形而債務人無法依乙方要求追加或變更保證人者。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第二、三、五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
表單編號 814014 108.08 版
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前項所述之存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包含甲方及保證人對該存款之定期存單、可轉讓定存單及甲方為自己或為他人保證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全體保證人已逐項閱讀: 親簽
前二項所述之存款及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不影響乙方抵銷權之行使。
乙方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乙方依前項所為之意思表示,於到達或視為到達甲方及保證人後,溯及自甲方登帳扣抵時生抵銷之效力。第十二條(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及保證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乙方,否則乙方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告知乙方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乙方之營業場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網站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因名稱、印鑑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之情事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在未經乙方同意並辦妥變更或註銷印鑑手續之前,甲方所留存於乙方之印鑑仍繼續有效,一切因使用留存印鑑而與乙方發生之各種交易行為,均由甲方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十四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五條(服務專線)
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電話:0000-000-000 (服務時間:24 小時 )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 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七條(授信憑證)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證書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照乙方通知依據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證書、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再立債權證書,提供乙方收執,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
第十八條(債權讓與或設質)
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將債權或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轉讓、設質或信託予第三人,並應由乙方或受讓人通知甲方。乙方債權讓與係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或債權讓與對象為資產管理公司時,得以公告取代前述通知。
第十九條(其他費用負擔)
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依相關規定,進行以下及其他法定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措施,乙方依本條辦理若致甲方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於發現甲方及保證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用借款而無須另為通知;倘甲方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酌情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乙方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甲方及保證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於合理期間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含甲方及保證人)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倘甲方逾期仍不履行,乙方得酌情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用借款,或得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除前述各款之措施外,乙方並得拒絶核准甲方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第二十一條(員工貸款- 屬個別商議條款)
員工貸款優惠利率係因具備符合乙方員工貸款之身分,若日後不具備該身分,甲方同意自失去該身分之翌日借款視為到期,應全數清還貸款本息。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或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瑞興銀行貸款契約專用章」。
下列條文屬個別商議條款內容或其他特別約定事項經借款人、保證人詳細審閱條款內容,同意其為本契約書之一部份,並願遵守約定,於簽名後生效。 第五條 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第二項第四款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第二項 第七條 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第一項第四款 第十條 加速條款 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第四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條 抵銷權之行使 第二、三、五項 第十二條 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 借款人 / 保證人 親簽 |
對保日期 | 對保人 |
對 保 地 點 | |
甲方 (借款人) : (親簽及立約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保 證 人: (親簽及立約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 對保日期 | 對保人 |
對 保 地 點 | ||
保 證 人: (親簽及立約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 對保日期 | 對保人 |
對 保 地 點 | ||
第二十二條(保證同意事項 - 屬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借款人): 親簽
x契約保證人之保證債務金額、期間及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一、保證人之保證範圍及期間: (一)保證範圍:甲方依本契約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合計之金額,於甲方不依約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保證期間: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本契約成立生效至甲方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二、保證人權利及義務:(一)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屆期時,保證人如不同意延長者,得以書面向乙方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二)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內,除乙方同意更換保證人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不得終止保證契約。(三)除為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外,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 銀行留存 *
乙 方: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28417921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 xxxxx |
x x x x 年 月 日
消 費 性 無 擔 保 貸 款 契 約 (一次撥貸型)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 ( 親簽 ) x 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貸款,茲邀同: ( 親簽 )為保證人,並聲明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已充分瞭解及確認全部條款內容,其中以顯著字體載明之借據重要內容及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業經乙方充分說明,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
第一條(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類型為一次撥貸型,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第二條(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本借款金額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分行之 存款第 號帳戶,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第四條(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第二項第(四)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本借款之指標利率約定為: □乙方定儲指數利率 □乙方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乙方基準利率 □乙方月基準利率。本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1.第一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2.第 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3.第 期起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三)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
1.第一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2.第 期至第 期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3.第 期起按乙方當時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計算(立約日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
□(四)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前採機動計息者,利率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指標利率係由乙方依後列方式訂定及調整:
(一)定儲指數利率/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之取樣:取樣自包括但不限於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家銀行,取樣日牌告之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剔除最高與最低的兩家利率後的平均值訂定之。平均值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基準利率/月基準利率:係定儲指數利率/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作業成本年利率 1.75%訂定。
(三)調整方式:1.每三個月/每個月定期更新調整一次。2.定儲指數取樣日:每年 3/16、6/16、9/16、12/16,定儲指數月指標取樣日:每月 16 日,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利率為準。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取樣日。3.定儲指數利率生效日:每年 3/22、6/22、9/22、12/22。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生效日:每月 22 日。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
(四)公告方式:1.公告於乙方各營業大廳之利率看板。2.公告於乙方網站。
(五)變更取樣標的:在下列狀況下,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1.標的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2.標的銀行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督、接管等情形。3.標的銀行停售指標利率產品。
本借款之計息方式,依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短期放款(一年以內):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中長期放款:按月計息,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份,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第二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乙方應於基準利率(或定儲指數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定儲指數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甲方同意如以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告知時,以乙方系統上線日視為已告知,甲方應自動登摺或網路銀行登 入收受前開訊息。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定儲指數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第一項第(四)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第一期至第 期按月付息,自第 期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主動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另有關分期攤還試算表, 請參閱瑞興銀行全球資訊網站 www. xxxxxxxxxxxxxx.xxx.xx【理財試算】項下之『放款利息試算』。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年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1.自借款撥款日起一年內塗銷者,按全部清償前三個月月底放款餘額之平均,計收 1%提前清償違約金;
2.自借款撥款日起逾一年至二年內塗銷者,按全部清償前三個月月底放款餘額之平均,計收 0.8%提前清償違約金;
3.自借款撥款日起逾二年至三年內塗銷者,按全部清償前三個月月底放款餘額之平均,計收 0.5%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八條(費用之收取)
甲乙雙方騎縫章
一、甲方授權乙方得逕自甲方設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免憑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逕行扣款抵償每月或屆期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款等),如上開帳戶內餘額不足繳付時,同意由乙方決定是否扣款及扣抵項目順序。借款未全部清償以前,甲方不得撤銷授權,亦不得將該帳戶予解約結清。
二、相關費用授權自動扣款:本借款收取之下列費用,若提前清償亦不予退還,並同意自授權扣款帳戶中扣除繳付。
□(一) 開辦費及徵信費:新臺幣 元整。 □(二)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三)其他費用: 費新台幣 元整。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以本契約立約日為計算基準日,年百分率日後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三、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嗣後變更本契約條件及相關服務項目手續費,另依嗣後申請時乙方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放款服務
項目收費標準」辦理。請參閱乙方全球資訊網站 www. 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訊息」項下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一覽表」,乙方若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於生效日六十日前於乙方之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延遲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第十條(加速條款)(第三項第五款~第七款 第四項第四款~第六款屬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將已核准之金額限制無法動用或減少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乙方依下列各款之任一事由為前項主張時,即生效力,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本項第五款~第七款屬個別商議條款)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甲方或保證人不履行或違反各項約定之承諾者。
(六)甲方所為xx、切結、聲明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所營事業、以授信進行之計劃或資產發生不利之變化或遭受損失等情事。
(七)甲方因案遭司法機關羈押、通緝、起訴或判刑者。
乙方依下列之任一事由為第二項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本項第四款~第六款屬個別商議條款)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二)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四)甲方使用之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者。
(五)甲方在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案件有逾期未清償款項之情事者。
(六)保證人發生死亡、解任、前項情形之一或本項第(三)款情形而債務人無法依乙方要求追加或變更保證人者。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第二、三、五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
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前項所述之存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包含甲方及保證人對該存款之定期存單、可轉讓定存單及甲方為自己或為他人保證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全體保證人已逐項閱讀: 親簽
前二項所述之存款及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不影響乙方抵銷權之行使。
乙方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乙方依前項所為之意思表示,於到達或視為到達甲方及保證人後,溯及自甲方登帳扣抵時生抵銷之效力。第十二條(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及保證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乙方,否則乙方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告知乙方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乙方之營業場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網站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因名稱、印鑑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之情事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在未經乙方同意並辦妥變更或註銷印鑑手續之前,甲方所留存於乙方之印鑑仍繼續有效,一切因使用留存印鑑而與乙方發生之各種交易行為,均由甲方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十四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五條(服務專線)
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電話:0000-000-000 (服務時間:24 小時 )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 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七條(授信憑證)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證書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照乙方通知依據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證書、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再立債權證書,提供乙方收執,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
第十八條(債權讓與或設質)
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將債權或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轉讓、設質或信託予第三人,並應由乙方或受讓人通知甲方。乙方債權讓與係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或債權讓與對象為資產管理公司時,得以公告取代前述通知。
第十九條(其他費用負擔)
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依相關規定,進行以下及其他法定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措施,乙方依本條辦理若致甲方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於發現甲方及保證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用借款而無須另為通知;倘甲方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酌情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乙方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甲方及保證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於合理期間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含甲方及保證人)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倘甲方逾期仍不履行,乙方得酌情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用借款,或得減少對甲方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除前述各款之措施外,乙方並得拒絶核准甲方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第二十一條(員工貸款- 屬個別商議條款)
員工貸款優惠利率係因具備符合乙方員工貸款之身分,若日後不具備該身分,甲方同意自失去該身分之翌日借款視為到期,應全數清還貸款本息。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或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瑞興銀行貸款契約專用章」。
下列條文屬個別商議條款內容或其他特別約定事項經借款人、保證人詳細審閱條款內容,同意其為本契約書之一部份,並願遵守約定,於簽名後生效。 第五條 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第二項第四款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第二項 第七條 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第一項第四款 第十條 加速條款 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第四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條 抵銷權之行使 第二、三、五項 第十二條 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 借款人 / 保證人 親簽 |
對保日期 | 對保人 |
對 保 地 點 | |
甲方 (借款人) : (親簽及立約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保 證 人: (親簽及立約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 對保日期 | 對保人 |
對 保 地 點 | ||
保 證 人: (親簽及立約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 對保日期 | 對保人 |
對 保 地 點 | ||
第二十二條(保證同意事項 - 屬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借款人): 親簽
x契約保證人之保證債務金額、期間及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一、保證人之保證範圍及期間: (一)保證範圍:甲方依本契約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合計之金額,於甲方不依約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保證期間: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本契約成立生效至甲方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二、保證人權利及義務:(一)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屆期時,保證人如不同意延長者,得以書面向乙方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二)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內,除乙方同意更換保證人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不得終止保證契約。(三)除為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外,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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