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A -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之條款 14
國投 證券 有 限 公司客戶交易主要文件
條款及條件
國 投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目錄
第一部份 - 釋義 2
第二部份 - 標準條款 5
第三部份 - 各賬戶所適用之條款 14
第四部份 - 各賬戶之風險披露聲明 17
附表B -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創業板證券之風險披露聲明 17
附表C - 保證金賬戶下之風險披露聲明 17
附表D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披露聲明 18
第五部份 - 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附註 19
第一部份- 釋義
本節為條款及條件其中一部份,而於條款及條件中,以下詞彙具下列涵義:
「賬戶」 | 指 |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並以離線操作及/或電子操作及/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 之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或任何其他代理交易賬戶 |
「賬戶表格」 | 指 | 開設賬戶表格,其中載有客戶及賬戶之細節及其他必須之資料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一般公開營業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
「現金賬戶」 | 指 | 客戶於本公司另行開設,並以離線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現 |
金證券交易賬戶 | ||
「本公司」 | 指 | 國投證券有限公司(中央編號:AER 434),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現時主要營業地在香港),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之持牌法團,並 |
為聯交所之交易所之參與者 | ||
「結算所」 | 指 | 包括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期貨交易結算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獲監管 |
規則認可之有關機構在內,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之各結算所 | ||
「客戶」 | 指 | 本公司之賬戶客戶,其資料詳載於賬戶表格,包括申報人/投資者 |
「平倉」 | 指 | 就任何合約而訂立另一份相同規格及相同數額但屬相反買賣之合約,以對銷 |
原有合約及/或變現該原有合約之溢利或虧損 | ||
「抵押品」 | 指 | 由客戶交予本公司保管並獲本公司接納為保證金賬戶下之抵押品之所有證 |
券及變動資產 | ||
「電子操作」 | 指 | 客戶透過電子途徑操作就賬戶作出之電子代理交易 |
「電子途徑」 | 指 | 包括互聯網、電郵、流動電話、掌上電腦或任何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以及非 |
電子通訊,包括口頭及書面指示及傳真通訊 | ||
「電子服務」 | 指 | 透過電子途徑讓客戶以電子操作向本公司發出指示及獲取本公司所供資訊 |
服務之電子設施 | ||
「失責事件」 | 指 | 標準條款第13款所述之失責事件 |
「創業板」 | 指 | 聯交所所營運之創業板市場 |
「創業板證券」 | 指 | 於創業板上市及買賣之證券 |
「創業板聲明」 | 指 | 第四部份創業板證券之風險披露聲明中載述之創業板證券交易風險披露聲 |
明 | ||
「監管規則」 | 指 | 位於香港或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下之所有監管機構之監管規則,用以規管賬戶 |
及賬戶運作下之證券或其他投資工具交易 |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指示」 | 指 | 指示(i)進行賬戶內之證券或其他投資工具交易;(ii)於賬戶內進行轉讓、 |
寄存或撤回資金、證券或其他投資工具(包括於本公司之任何客戶賬戶內進 行轉讓);(iii)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信貸之行動;及(iv)進行賬戶運作之 | ||
任何其他行為 | ||
「保證金賬戶」 | 指 | 客戶於本公司另行開設,並以離線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證 |
券保證金融資信貸賬戶 | ||
「保證金信貸」 | 指 | 本公司向保證金賬戶客戶提供之證券保證金融資信貸設施 |
「債務」 | 指 | 客戶於賬戶下或任何其他本公司管理之賬戶下,結欠本公司並已到期之所有 |
款項、證券或其他項目 | ||
「離線操作」 | 指 | 客戶於賬戶內進行之傳統離線代理交易 |
「綜合賬戶」 | 指 | 任何地區之註冊或特許股票經紀、豁免交易商或銀行另行開設之賬戶,而彼 |
等並如賬戶表格所示代表其客戶管理賬戶 | ||
「證券」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例之附表1條款所賦予之定義 |
「證券保證金融資」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例之附表1條款所賦予之定義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標準條款」 | 指 | 本文件第二部份所載之一般條款及條件,並適用於在本公司開設任何賬戶之 |
所有客戶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期交所」 | 指 |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條款及條件」 | 指 | 本文件之條款及條件(包括不時可予補充及修訂之本文件第一部份、標準條 |
款、本文件第五部份,及第三部份及第四部份所適用之各附表),此等條款 | ||
及條件乃適用於賬戶操作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 ||
「交易限額」 | 指 | 根據交易政策或本公司所訂定之其他規條於賬戶內可予進行之客戶交易限 |
額,該限額可由本公司不時作出改動 | ||
「交易政策」 | 指 | 適用於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或任何其他代理交易賬戶運作之各項操作政策 |
及程序,該等有關政策乃具約束力及會由本公司不時釐定,並將於本公司或 | ||
之網址刊登 | ||
「交易」 | 指 | 執行指示 |
「工作天」 | 指 | 除星期日、公眾假期或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
第二部份- 標準條款
標準條款乃適用於所有類別之賬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 賬戶
1.1 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適用於賬戶運作。
1.2 倘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下之條文互相出現任何牴觸,概以前者之條文為準。
1.3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之指示:
(a) 客戶乃賬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b) 客戶應根據自己的風險及成本使用任何提供的網站及/或軟件(不論是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提供的)進入或使用電子服務。客戶應根據自己的風險及成本提供和維持連接設備(包括電腦和調製解調器)及服務進入或使用電子服務。
(c) 客戶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之改動及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d) 電子或網上器材所附帶之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本公司控制或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並可能包括客戶在修改或取消已有效發出及生效之指示前客戶指示已經執行、延誤執行指示及/或所報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之價位, 該等風險將由客戶自付權責。
(e)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本公司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f) 客戶確認客戶已完全明白電子服務之運作並同意在確定輸入每個指示前作出覆核。客戶進一步承諾其就電子服務而提供之一切資料均屬真實而正確。客戶應就本公司因依賴客戶透過或就電子服務而提供之任何資料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支出或索償作出彌償。
(g)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來自本公司的相關確認,否則本公司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由客戶通過電子服務給的指示。
(h) 本公司可以其酌情權在任何時候終止電子服務而無須給予事前通知或理由。本公司無須就任何因終止電子服務而令客戶蒙受之損失或損害負責。
(i) 客戶須在所有時間維持使用電子服務所要求之財務狀況,並採取適當程序以確保所有有關人士清楚明白及遵守市場之規則,及具備使用電子服務發出指示系統之認知,以避免影響市場之完整性。
(j) 客戶明白所有下單狀況須待本公司接獲相對的交易對手確實後方作更新(如適用)。
(k) 客戶須有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以處理錯誤交易、暫停交易、市場休市及數據復原的情況。該等措施須合乎本公司之要求(如適用)。
(l) 如遇以下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一) 經電子服務作出指示而客戶沒有收到該指示的編號或,不論準確與否,客戶沒有收到本公司執行或收取該指示的確認;(二) 客戶收到並非本人指示的交易確認;(三)客戶懷疑有任何未授權使用電子服務的情況;(四) 客戶知道或懷疑任何未授權的披露或使用客戶的電子操作的存取碼。
1.4 倘客戶開設綜合賬戶,該賬戶乃為及代其客戶進行交易,則客戶必須為其招攬之客戶所在地區之註冊
/特許股票經紀/豁免交易商/銀行,而該等牌照(如適用)須於賬戶仍然有效及可予執行期間任何時間均維持有效。本公司作為受托人對客戶是否遵守任何規管客戶行為的法律或法規沒有任何責任。
1.5 客戶及(視情況而定)其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人須對所有登入編碼保持機密,其中包括密碼或其他賬戶運作或使用所需之編碼,透過該等登入編碼於賬戶發出之所有指示及/或交易,客戶須獨自承擔一切責任。
1.6 客戶聲明並保證:
(a) 客戶在開戶文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訊息是真實、全面和完整的,而本公司依靠該訊息;
(b) 客戶有權力和能力簽訂並執行本條款及條件;
(c) 本條款及條件及其屐行和所載的責任沒有也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章程大鋼及章程或章程的任何條款(適用於企業客戶),或構成違反任何約束客戶的協議及安排;及
倘載於賬戶表格內的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須於該等變動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公司。
1.7 本公司有義務應要求下或為遵守監管規則而向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披露賬戶表格內或賬戶內之資料。
1.8 在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要求下,客戶便須就有關人士或機構(a)執行或作出指示;(b)為賬戶之受益人;(c)賬戶下任何資產之受益人,於兩個營業日內提供此等資料並作詳細披露,儘管該賬戶已經終止。
1.9 本公司向客戶所發出之客戶結算單或紀錄,倘於紀錄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並無收到客戶報告出現明顯問題,即為最終定案文件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1.10 倘賬戶運作及條款及條件內之條款有重大改動,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
1.11 客戶保證所有由客戶或代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有關開立賬戶之資料,包括本條款及條件附帶之開戶資料表格,均為完全、真實及正確。客戶並同意在本公司要求時就所有因本公司依賴任何客戶以任何方式, 包括電子途徑,提供之任何資料而引致之損失、損害、費用、費用或申索向本公司作出彌償。客戶於賬戶表格內所提供之任何聯絡資料將被視作客戶與本公司間經授權及有效通訊方法。
1.12 客戶確認客戶已詳閱並明白條款及條件及同意受制於該條款及條件。客戶可就此發出提問。客戶明白當其對條款及條件有疑問或不了解,應尋求獨立及專業的意見。
1.13 所有向客戶送達之通知及通訊可以郵寄形式送達至客戶之商業、住宅或本公司之不時紀錄上之郵寄地址,或將之送遞予客戶或該地址、或以電匯、傳真、電話或電郵送達至該不時為該目的通知本公司之號碼或 地址,該通知將被視為:(a)於該通知寄出後兩個工作天(若以郵遞方式)及(b)於送遞時
(若親身送遞),寄出時(若以電匯方式),或傳達(若以電話、傳真或電郵方式)收到。本公司將不會於該通知或通訊作出簽署。為免存疑,若客戶未有通知本公司有關其地址之更改,本公司有權將所有通知及通訊送達至客戶之最後為人所知之地址
1.14 所有客戶之投訴或查詢應以郵遞方式送達至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83 號xxxx00x0000x (投訴處理主任收啟) 。本公司將盡力與客戶尋求在內部解決,若未能解決,則客戶有權向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作出投訴。
2. 法例及規則
2.1 賬戶內之所有交易均須在遵守所有監管規則下進行,其中包括不時修訂之聯交所、證監會、結算所規則及規例以及香港法例。凡於香港以外執行之交易,可能受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機構之監管,因此客戶可能須接受某些與本地規則明顯不同程度及方式的保護。
2.2 若本條款及條件和交易政策在消除、排除或限制任何政府規例或香港法律下客戶應有的權利式本公司應盡的責任的範圍內將不會實行。若本條款及條件和交易政策與任何政府規例或香港法律有互相抵觸的情況下,政府規例或香港法律將凌駕於條款及條件和交易政策。
2.3 除另有明定,所有條款及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監管及闡釋和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然而,客戶有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將在本條款和條件中出現的任何爭議提交予金融糾紛調解決中心解決。
2.4 此交易文件之主要服務對象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須在使用該服務前確定其司法權之合法性並遵守相應之法例及規則。
3. 交易、徵費、費用及利息
3.1 除非本公司於成交單據或其他文據上顯示本公司乃主事人,本公司則作為客戶之代理人代其執行指示。
3.2 本公司應被授權但不一定要按客戶指示作出交易。在作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時,客戶須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額之規定,倘超出交易限額,本公司可能不會執行該指示及/或有權採取任何行動為有關未平倉交易平倉。本公司無須就因此而令客戶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3.3 因為任何交易市場的限制或證券價格經常迅速波動,有可能偶爾在作出報價或交易時有所延遲。本公司不可能總是能夠以任何特定時間或“最好”或“按市場”的價位或費率作交易。本公司不用承擔任何損失,不論是因為未能或不能履行客戶設定或根據此設想的情況下採取的限價令條款所招致的。如果本公司因為任何原因而未能完全執行客戶的指示時,可以酌情處理部份或更少數量。當客戶作出任何落盤指示時,不論任何情況,該客戶都應接受及受該筆交易的結果約束。
3.4 客戶明白當他作出指示後,該指示可能不能被取消或修改的。客戶同意在作出任何指示前會小心謹慎
並承擔在處理客戶的取消或修改指示前已部份或完全執行的交易的責任。
3.5 就每一宗交易,客戶應支付資金予本公司或以可交付的形式交付證券予本公司。如果客戶於到期時未能支付費用或交付證券,本公司獲授權(一)在購買交易的情況下,出售買入的證券,(二)在出售交易的情況下,借入或購買該證券作交收用途。
3.6 客戶須就賬戶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或其他因此產生之費用,償付賬戶或支付佣金及所有適用之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利息及其他必須開支或費用。本公司可在不給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於賬戶(或其他)扣除所有該費用。
3.7 客戶須就賬戶內貸記之所有過期結餘支付利息,直至該貸款被償付,有關息率及條款乃由本公司不時規定。
3.8 倘須就賬戶運作需兌換貨幣,有關匯率乃由本公司參考外匯市場當時之匯率後全權釐定。
3.9 本公司有絕對權力要求就有關交易以有關貨幣作出任何初期及繼後之存款,並按賬戶所採用之貨幣就交易借記或貸記入帳。
3.10 客戶須授權本公司接納以書面、傳真或口頭方式或透過電子途徑所作出之任何指示為原指示或客戶之通訊。若本公司合理地相信收到的指示來自該客戶,本公司在執行該指示時並沒有任何責任核實作出指示的人的身份。然而,本公司有絕對權力因應情況規定以個別情況要求客戶以特定指示方式給予、送出、送遞或傳送指示。客戶亦須於本公司要求下,就所有本公司依賴其指示或通訊所導致本公司之一切損失作出全數彌償。
3.11 客戶須接受傳真或任何電子途徑(如由客戶提供)為與本公司之數據及文件通訊媒體。倘客戶要求索取有關資料或文件之書面版本,須支付手續費,而該手續費之金額會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3.12 對於所有交易或指示,除非客戶於所涉當日正式已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否則本公司在執行或指示當日以口頭、傳真或透過電子途徑向客戶發出之所有確認、回覆或其他通訊,均須被視為經授權、正確、正式有效。
3.13 本公司有權將一個指示與本公司其他客戶所作出之同類指示合併及/或將之分散以進行購買及/或沽售,惟該指示之執行價位不得差於以執行個別指示之方式進行。倘無足夠證券(視情況而定)供合併購買或 沽售,則購買或沽售之實際證券(視情況而定)數目將依本公司所收到之各個別指令之次序分配。
3.14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執行客戶指示的優先次序,將收到的指示適當地排序,客戶不得要求本公司以較優先於其他客戶的次序執行其指示,另客戶的指示總會比本公司帳戶優先執行。
3.15 客戶所有的交易指令若在相關交易市場營業日結束時尚未執行將會被取消,除非客戶向本公司表示反對以上安排。
3.16 本公司有權以電子監察或紀錄自電話、電子途徑或其他方式作出之所有指示。客戶同意接受該記錄(或轉錄物)作為內容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和按照這些指令,相關說明和任何交易的性質對客戶具約束力。
3.17 客戶須就其賬戶內所作之任何指示及/或活動,承擔其所屬之任何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之任何稅項、徵費、稅務報告及其他責任。本公司有權在不給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在該類第三者所要求時出售賬戶內任何資產以解決有關之責任。
3.18 本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將指示給予其他經紀執行。
3.19 本公司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而準備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月結單。所有於收市後時段執行的交易,會根據以上規則而準備並報告在T+1 交易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月結單中。
4. 獨立判斷
4.1 客戶須按其獨立判斷及決定作出各個指示。本公司不會就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所提供之任何資料或建議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資料或建議是否在客戶所要求下作出。
5. 賠償基金
5.1 倘客戶因本公司之過失而蒙受金錢損失,其有效索償將由有關監管規則下所成立之賠償基金中償付, 惟須受該有關監管規則所定之金額上限及條款規限。因此,並無保證該等金錢損失可獲賠償基金悉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6. 利益衝突
6.1 本公司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本公司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
/或其他由交易產生之好處。回佣之實際價值將詳列於提供予客戶之日結單之中。本公司亦可以其酌情權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之任何人士。
6.2 客戶在此確認,本公司、其董事及其僱員可不時以客戶帳戶進行交易。此外,客戶明白本公司的利益、 關係或 安排的存在對收到的任何指示或客戶的交易是重要的和本公司沒有義務披露這樣的信息予客戶。特別是本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戶:
(a) 經本公司或其他人進行交易;
(b) 以其或其他帳戶之委託人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
(c) 採取與客戶相反的交易指令不論是以其或其他帳戶;和/或
(d) 將客戶的交易指令與本公司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的指令配對。
7. 要求付款
7.1 於到期或應本公司要求下,客戶須就其賬戶下之債項向本公司作出全部或部份償付。
8. 保障個人資料
8.1 客戶應細閱、明白及接納載於第五部份有關保障個人資料附註所載之條文。
8.2 本公司在已徵詢客戶而客戶並不反對之情況下,本公司亦可將客戶之個人資料向第五部份所述以外之任何其他人士披露。
9. 抵銷及與本公司其他賬戶合併
9.1 本公司可隨時,受制於客戶及本公司之進一步協議及/或條件(如有),合併或綜合全部或任何由客戶於本公司所持有之任何種類之賬戶(包括賬戶),或轉撥或容許本公司自賬戶轉撥任何資金或資產
(包括抵押品),以抵銷債務,惟賬戶動用之資金及/或資產(包括抵押品)不少於將予轉撥自賬戶之金額。
10. 董事、僱員及認可人士
10.1 倘客戶(i)為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之董事或僱員或認可人士或證監會之持牌人或註冊人,或作為賬戶之中介人或其他聯繫人士;或(ii)與本公司之任何僱員或認可人士有關連,客戶應立即知會本公司。
11. 免責聲明/不可抗力事件
11.1 在沒有欺詐,魯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本公司不論任何情況概不負責對客戶的損失(不論是根據合同,疏忽或其他原因)。
11.2 有關任何第三者之失職,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提名人或海外經紀或代理人之失職,或本公司之海外經紀及代理人之提名人之失職,本公司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惟本公司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有關失職。在第三者失職一事未有定斷之前或當該失職一事被暫停處理,本公司保留權利終止或暫停客戶之賬戶。
11.3 本公司以口頭、書面或傳真方式,或電子途徑或賬戶批准之其他方式(透過郵寄除外)給予客戶之全部通訊均視作客戶於訊息發出時收到,客戶有責任承擔因任何該等傳遞失誤所帶來之所有後果。
11.4 本公司毋須就任何損失或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政府干預、戰爭、罷工、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而未能進行客戶之指示而負責。
12. 授權人
示之目標,包括但不限於為償付保證金透支,將客戶之款項由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或將剩餘款額兌換成原來之貨幣。
13. 失責事件
13.1 下列任何事件均構成失責事件:
(a) 客戶未能應本公司不時之要求提供足夠之資金或抵押品,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賬戶之到期款項;
(b) 客戶身亡、無力償債或清盤、入稟破產或清盤申請,又或展開其他針對客戶類似之法律程序起訴;
(c) 扣押賬戶之財產;
(d) 客戶未能適當履行或遵守本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
(e) 任何聲明或保證或依據本條款及條件或任何證書、聲明或其他交付予本公司的文件在任何重大方面屬或是不正確;
(f) 任何需要客戶的同意,授權,批准,許可或董事會決議訂立的條款及條件或任何交易以本公司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撤銷,撤回,暫停或終止或到期不續簽或以其他方式將失去十足效力及作用;
(g) 持續履行本條款及條件構成不合法或任何政府機構聲稱不合法;
(h) 不論自願與否,客戶違反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或任何執政規律;
(i) 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客戶之資產或財務狀況或抵押品(倘適用)之價值出現逆轉;
(j) 將予終止之賬戶或客戶反對本公司更改(i)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或(ii)賬戶操作;
(k) 客戶未能履行任何責任。
13.2 倘出現失責事件,本公司將(在不損害本公司對客戶之權利或補救方式下)有權:
(a) 取消所有執行之指示;
(b) 取消本公司作出之所有承諾;
(c) 要求任何包括但不限證券及可能已發出的擔保或信用證予或有利於本公司作為該帳戶的抵押品;
(d) 以任何方法清算所有賬戶或平倉;
(e) 在本公司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或為客戶賣出的證券進行交收時以任何方式借,購買或出售任何財產;
(f) 終結賬戶;
(g) 根據賬戶撥付或申請或實現或接管貸方餘額或資產或抵押品(視情況而定),以抵銷及履行任何責任;
(h) 收取由本公司不時釐定之違約利息及/或手續費用。
14. 賠償
14.1 客戶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行政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就任何因客戶在賬戶下之任何行為或
事宜而產生之損失、費用、損害、申索、債務、開支包括向客戶收取債攻時及終止賬戶所合理引致之費用作出償付。
15. 拒絕指令/終止
15.1 倘出現失責事件或客戶未能履行其責任或達致要求,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進行任何指示。本公司亦有絕對酌情權按照本條款終止賬戶而毋需給予理由。
15.2 賬戶可由本公司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方式終結,惟賬戶僅於本公司接納客戶之書面通知後方予被視作終結;而該項終結亦不得使本公司因客戶賬戶中結欠之任何債項餘額及所附累計利息而xx任何損失須代作補 償。
15.3 在法律准許之情況下,本公司可先給予客戶通知而不時修訂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倘客戶並不接納該修訂,其將有權按照本條款終結賬戶。
15.4 在帳戶終止時有任何現金結餘的情況下,客戶同意該筆款項於帳戶結束後7日內在入開戶文件內的指定戶口內。如果沒有該指家戶口或不論任何原因本公司不能使用該指定戶口時,本公司會寄出一xxx該帳戶結餘的支票到最後已知的地址予客戶,由客戶承擔自身的風險。
15.5 在帳戶終止時有任何證券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於帳戶結束後7日內由客戶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本公司辦事處收取該證券。若該證券在一定程度上不可轉移或如客戶未能根據上述規定收取該證券,本公司將獲授權賣出該證券,而該收益將根據上述第15.4條款處理。
16. 轉讓權
16.1 客戶不能轉讓在條款及條件下客戶之所有權利和權益。不論本公司業務的改變或承繼,所有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將一直生效及約束客戶,如客戶為公司則其繼任人,如客戶為合夥公司則其合夥人及他們的個人代表,如客戶為個人則其個人代表。
16.2 在不違反適用法律的條文下,在事先書面通知客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轉讓,委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或交易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予其他人。
17. 一般事項
17.1 若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認為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文將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此將不會影響條款及條件餘下條文之有效性。
17.2 單數詞彙亦兼具眾數字彙涵義,反之亦然。
17.3 所述之一種性別即涵蓋所有性別,而用於稱謂一個主體之詞彙乃包括個人、公司、獨資經營者、合資經營者、集團及企業,反之亦然。
17.4 倘若客戶多於一方:
(a) 有關各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賬戶之責任。就任何由其中一方代客戶作出有關第三段所指的任何指
示或交易,本公司無任何責任作出質詢或認證;
(b) 本條款所提及之客戶因應內文應指客戶之任何或每一方;
(c) 本公司向客戶之任何一方作出通知、付款及交付等同完全履行本公司的通過、付款和交付責任;
(d) 本公司有權個別地與客戶之任何一方商議任何事項上包括在不影響任何人的責任的前提下履行的責任;
(e) 客戶之任何一方向本公司提出之指示對整體客戶皆為有效及具約束力;
(f) 儘管公司授權就客戶之任何一方作出的指示或要求行動,本公司保留權利在接受或根據該指示或要求做出行動前,要求客戶每一方給予指示或要求。
(g) 除非客戶之每一方向本公司發出書面指示,倘若客戶之任何一方過世,賬戶之所有利益皆為尚存的客戶所擁有。尚存客戶之責任應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之規定。過世一方之遺產代理人須對過世一方於過世前已引起或存在於賬戶之債務負上責任。當知道客戶之任何一方過世,尚存的客戶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17.5 當條款及條件所適用之賬戶表格經客戶簽署後,條款及條件之條文構成本公司跟客戶之間的整份協議即取代所有之前本公司與客戶就賬戶所訂立之協議及安排(如有)。
17.6 條款及條件之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7.7 本公司、任何其僱員、職員或代理人的不作為、遺漏採取行動、拖延、縱容或寬容被視為是本公司放棄了對客戶或抵押品的任何權利,或客戶在本公司持有的財產。
17.8 客戶在履行本條款及條件時,時間是非常重要的要素,特別是對客戶向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足夠的抵押的義務。
第三部份- 各賬戶所適用之條款
附表A -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之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件為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對標準條款作出補充。
2. 交易
2.1 如指示涉及沽空( 據此執行指示須受當時生效之交易政策所規限),戶應向本公司作出知會。
2.2 如客戶身為某公司之關連人士(按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所界定)而指示買賣該公司證券,客戶應向本公司作出知會。
2.3 客戶必須簽署妥當創業板聲明,方可買賣創業板證券。
3. 證券及抵押證券及其他資產
3.1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內之證券會以客戶名義登記,或以本公司、本公司之提名人、本公司之往來銀行或任何其他提供託管服務之機構之名義登記。
3.2 本公司會將其代客戶收取有關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存入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
3.3 除非取得客戶之書面特定授權,否則本公司不會將證券寄存、借出或放棄其持有權以獲得貸款或墊款。
3.4 本公司有權將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內所有證券持作一項持續性保證,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付款及/或責任得到履行之擔保。本公司亦有權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3.5 本公司沒有義務歸還客戶最初交付或存入的證券,但可歸還同類、同面值和同級數的證券予客戶。
4. 一般事項
4.1 本公司有權保留任何信託賬戶或客戶在本公司就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維持之任何賬戶內之所有應付利息,除非本公司就其不時決定的不同利率及細則通知客戶。
附表B -保證金賬戶之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為保證金賬戶對標準條款作出補充。
2. 授權本公司
2.1 客戶授權本公司代表客戶並全權進行以下有關保證金賬戶之行動及事宜:
(a) 不論為清償任何欠款而達成任何對銷或因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其他目的而將款項存入或轉入或轉出
保證金賬戶;
(b) 自保證金賬戶內提取其任何信貸餘額(包括抵押品)以償還任何債務;
(c) 向本公司要求並收取任何有關在本公司開立之賬戶之所有資料。
2.2 本公司有權以其酌情權代表客戶進行以下有關保證金賬戶之行動及事宜,該等權力將於賬戶表格簽妥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惟須受不時之適用法例所規限:
(a)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將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質押、處置及變現;
(b) 將其任何抵押品存入一家認可財務機構或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向本公司提供財務墊支之抵押品;
該項權力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客戶就其退戶在不少於五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遞交書面通知,惟若保證金賬戶尚有任何欠債則該通知將不會生效。如本公司之權力被客戶撤銷或客戶不允予延續,本公司可全權按較高之息率收取保證金賬戶利息或停止向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3. 抵押品
3.1 客戶應按本公司在數量,類型和形式,交貨方式及交貨時間不時之規定支付本公司及/或確保任何時間均存有充足抵押品,以便取得保證金信貸。之前的保證金不可成為任何先例。
3.2 除保證金賬戶下訂明外,抵押品不得負有任何產權負擔,客戶依法有權就此等已訂明之產權負擔向本公司作出擔保。
3.3 除本公司給予書面同意外,客戶不得就任何抵押品加設任何形式之產權負擔或以此作為擔保(保證金賬戶下訂明者例外)。
3.4 保證金賬戶下之抵押品會以本公司、本公司之提名人、本公司之往來銀行或任何其他提供託管服務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之機構之名義登記或寄存。
3.5 本公司會將其代客戶收取抵押品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存入保證金賬戶以作為抵押品。
3.6 本公司或其提名人可以其絕對酌情權行使附於抵押品之投票權及香港受託人條例第11(4)節及(5) 節賦予受託人之所有權力。
3.7 當本公司向客戶交還抵押品之任何部份時,本公司只須將與抵押品屬同一類別及其相關面值(受制於與抵押品有關之公司之任何股本重組)交還予客戶。
3.8 本公司有權將保證金賬戶內所有抵押品持作一項持續性保證,作為客戶就任何指示及/或交易所產生之付款及/或責任得到履行之擔保。本公司亦有權出售全部或部份抵押品或保證金賬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4. 對抵押品之執行
4.1 當保證金賬戶內任何數額到期或要求支付時,本公司可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下有絕對酌情權去出售或處理抵押品之任何部份。倘出售上述抵押品後出現任何不足之數,客戶須按要求向本公司補償該不足之數。
4.2 處理抵押品所得款項將按下列次序使用:(a)支付轉讓抵押品任何部份或為達致其完整所有權而正確產生之所有經費、收費、法律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b)支付當時到期之應付利息;(c)支付保證金賬戶下到期之款項(利息除外);(d)支付客戶結欠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之全部或部份款項;及(e)餘額(如有)將支付客戶或其買賣指令。
4.3 本公司或會尋求其認為適合之其他辦法和在不影響此處所產生之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確保履行條款與條件。
4.4 本公司有權免除關於客戶對本公司之負債或抵押品關連之任何文書之拒付、拒付通知及不兌現通知(不論是在開始、到期、提前到期或其他時間發生),以及任何其他通知及要求(不論是否關於該等工具)。
4.5 本公司就行使本條款所載之任何權利時出現之任何延後或失誤或延遲不應被視為該項權利已予豁免。而儘管該項權利下任何權利被單獨或部份行使,日後仍可行使該項權利。
4.6 客戶須按要求向本公司即時支付或償還本公司就執行或保存本公司在保證金賬戶下之任何權利而產生之所有經費、收費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本公司以賠償保證方式產生之追收費用。
5. 利息
5.1 本公司可就保證金賬戶之支項結餘每天收取利息,該利率之計算為放貸人條例所允許之水平。
5.2 如本條款所載之收取利息安排有何改變或修訂,本公司須知會客戶。所列出之安排應視為已獲客戶接受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直至接獲客戶之書面反對。
5.3 本公司有權保留任何信託賬戶或客戶在本公司就保證金賬戶維持之任何賬戶內之所有應付利息,除非本公司就其不時決定的不同利率及細則通知客戶。
第四部份- 各賬戶所適用之條款
附表A -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證券之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除股票投資之一般風險外,國際性投資可能包括因不利之貨幣價值波動、不同之會計原則或其他國家之政治不穩而引致之資本虧損。
2. 將股票交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提名人或代理人保管或授權本公司將股票存放為向本公司提供貸款及借貸之抵押品或授權本公司借或借出股票將涉及風險。任何存放在本公司之提名人或外國經紀或代理人或本公司外國經紀或代理人之提名人之股票,客戶需承擔風險。
3. 若投資者所買賣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會因應不同的經濟及 政治因素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由客戶承擔。
附表B -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創業板證券之風險披露聲明
1. 創業板證券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證券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3. 現時有關創業板證券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4.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證券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 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附表C -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創業板證券之風險披露聲明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本公司作為 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 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 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其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 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1. 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
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2.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十二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3. 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四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 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4. 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要求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公司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5.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本公司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本公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此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客戶不要求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及切勿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附表D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之風險披露聲明
x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附表E - 使用電子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
電子途徑,由於不能預計之網絡擠塞及其他原因,是不可完全依賴之通訊媒體及本公司之控制範圍以外。因此,有可能性會造成傳送及接收指示及其他資訊之延誤及可能造成執行指示之延誤及/或令執行指示之成交價格與發出指示時之價格有所不同。
第五部份- 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附註
1. 客戶可能需要或在日後可能被要求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客戶之個人資料,而本公司在進行交易時, 需要或可能收集其他資料(在本部份內,所有該等資料均稱為「資料」)。
2. 獲取在賬戶表格或其他文件上資料之要求應迫使客戶填妥該等文件,而未能填妥該等文件可能導致本公司未能開設或持續使用賬戶,或未能透過賬戶作出指示。
3. 本公司可能向下列人士提供從客戶所獲取之資料:
(a) 可能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任何代表人;
(b) 向獲傳遞資料之任何其他人士提供行政、數據處理、財務、電腦、電訊、付款或證券結算、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之任何承辦商、代理或服務供應商;
(c) 任何向客戶戶口存款的人士(提供予存款人的證明收據可能載有客戶的姓名);
(d) 代表或為客戶與或擬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任何人士或該等人士之代表;
(e)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參與人、分參與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賬戶之人士;
(g) 本公司之任何商業伙伴;及
(h) 適用於本公司之法例、規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政府、監管或其他機構或機關。
4. 客戶不時所提供之資料可用作下列目的:
(a) 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b) 令指示生效,及執行客戶之其他指示;
(c) 就賬戶提供服務,無論該等服務是否由或透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提供;
(d) 為客戶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及查明客戶之身份、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及容許或協助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上述事項;
(e)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f)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收取欠款,並由本公司執行抵押、押記權或其他權利及權益;
(g) 確定本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對本公司的負債額;
(h) 為本公司或其任何商業伙伴之現有及日後服務或產品進行市場推廣。該服務及產品或會由下列各方提供及/或進行推廣:
a. 第三者服務機構、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b. 第三者獎賞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c.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
(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j) 組成可能獲傳遞資料之人士或本公司之部份記錄;
(k) 有關本公司的任何股份的實際或建議承讓或轉讓;
(l) 遵守可能規限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之任何法定、監管或其他規定;及
(m) 有關或附帶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目的之其他目的。
5. 客戶可要求獲取一份該等資料之副本或要求更改該等資料。任何該等要求可寄發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主任,地址為其營業辦事處。本公司可就任何該等要求向客戶收取費用。
6. 在客戶於開戶表格聲明中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使用該等個人資料及聯絡詳情向客戶提供有關本公司之其他服務或產品。客戶可以書面要求本公司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而無須支 付任何費用。客戶可以郵遞方式將書面要求送達至香港皇后大道中183 號中遠大廈25樓2508室 - 個人資料主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