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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22]意外伤害保险 004 号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7. 8.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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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构成
2. 合同效力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7. 责任免除
8. 其他免责条款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10. 保险金申领资料
11. 受益人
12. 宣告死亡处理
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13. 保险单贷款
1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主合同、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招商信诺百万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
我们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 投保范围 x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x、意外身故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需扣除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2的保单周年日3(含当日)后发生我们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是因下述保障项目中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4而造成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照以下约定额外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2 时,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2 倍。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如,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 x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期间为 0 周岁,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3 保单周年日: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
2 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地 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轮船、火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地铁、轻轨、高铁、出租车、网约车。若以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
2. 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2 倍。
3.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5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
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9 倍。
二、意外伤残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们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 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后发生我们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是因下述保障项目中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而造成的,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照以下约定额外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1.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2 倍。
目的,如旅游包车、包船、个人自驾租车等,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保障范围。水陆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电梯、缆车等。网约车: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提供的、非巡游的、符合以下规定的预约出租汽车:(1)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均需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2)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5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 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机动车辆;(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4) 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5) 不包括以下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货车、牵引车、挂车、校车、警用、救护车、殡仪车、消 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垃圾车、出租车、网约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6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
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2. 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2 倍。
3.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 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5.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期间、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0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
保险人醉酒11或受毒品12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13;医疗事故14或整容手术;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
他情形。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以及其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车辆。
11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1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
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4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潜水15、攀岩16、探险17、武术竞技18、特技表演19、赛马、机索跳(含蹦极)、赛车20等高风险行为;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但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游泳、田径、射击、射箭、x x夫球、保龄球、壁球、排球竞赛除外);
八、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21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九、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22;其他权利人按 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
x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另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规定;
二、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伤 害;
三、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8. 其他免责条款 除“7.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共 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15 潜水: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包括但不仅限于:氧气罐、人工鱼鳃、制氧器)、制氧药物在江、河、溪、
湖、海、水库、运河、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16 攀岩: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峭壁、建筑物外墙、冰崖的行为,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1)室内悬崖、攀岩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2)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攀岩墙及他攀登对象。
17 探险: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xx漂流(但合法经营的除外),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含雪山、冰山),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沼泽、山区或原始森林,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18 武术竞技: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肢
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19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训练及表演,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20 赛车: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赛道进行驾驶、训练或比赛。
21 精神或行为障碍: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2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 保险金申领资料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含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4)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的 伤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1.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或批单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2.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13. 保险单贷款 x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