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澳非申根出境旅游意外险A款保险产品说明
欧美澳非申根出境旅游意外险A款保险产品说明
适用条款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284209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303224793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6220211228429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2122018062702412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注册号:C00013730922022022212801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11228432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151707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112284316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注册号:C00013731922019102304311
保障范围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单未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在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照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的住院天数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一被保险人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障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
在本附加保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从救援服务机构处获得下列旅行援助服务,保险人将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七)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八)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九)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十)协助安排就医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就医。
(十一)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十二)翻译援助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法律援助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且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若被保险人无法在其所在地获得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基本药物、药品和医疗用品,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递送。前提是该药品必须有医生处方,且是医疗不可或缺的且无相适的药品可在当地处方取得,并且国家或国际卫生和海关法规没有限制运送该类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救援服务机构将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递送该药物。但是,救援服务机构不对使用的运输公司所花的时间负责,也不确保能获得该药物。
(十五)安排保释事宜
被保险人在境外出行期间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构负责在5000美元(或其他等额货币)的限额内协助安排保释事宜。被保险人应自行支付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救援机构提供保释服务的前提是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处获得付款担保。
(十六)介绍大使馆
若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距离最近的世界各国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和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十七)安排紧急口讯、文件递送
若被保险人要求,且情况紧急时,救援服务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文件给其家人或者亲友。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文件传递费用、翻译费用等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突发急性病,由此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本公司都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三项。保险计划一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保险计划二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保险计划一或保险计划二进行投保。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七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第(三)款约定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1级伤残程度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规定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急性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急性病之前已有伤残,本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三)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的盗窃、抢劫而致损坏、灭失或遗失。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抢劫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处于合法经营的第三方承运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损坏、灭失、遗失,且能提供该承运人或酒店对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有明显暴力痕迹;(3)被盗窃的时间是在当地时间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损失的计算方式:
(一)行李物品的损失为实际修复费用和实际价值之较小者,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的损失为重新购买相同该载体的材料成本。
(二)旅行证件的损失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所花费的材料成本和服务手续费,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突发急性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本公司都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上述费用,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本公司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给付比例为100%。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给付比例以保单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以保单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并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为保单约定比例×90%。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类别分为以下六种,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投保,亦可选择多种同时投保。
(一) 乘坐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乘坐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自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乘坐轨道交通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乘坐营运的客运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被保险人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驾驶家庭自用汽车:被保险人驾驶家庭自用汽车, 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别对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六条第二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每次免赔天数为3天。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额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则本公司将:
(1)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
(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保险期间
T+1至T+365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毒品、管制药物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三)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
因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在本产品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4.本产品停售。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既往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而导致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若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在本产品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附加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4.本产品停售。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首饰、水晶及其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现金、证券、票据、信用卡、代币卡、文件资料、动物、植物、食品饮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损失。
(二)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的损失,但是,该载体本身的材料损失不在此限。
(三)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的损失。
(四)移动电话(或称手机)、手提电脑(或称笔记本电脑)、商务助理设备(或称PDA)的损失。
(五)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六)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八)机动车辆及其附件、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损失。
(九)任何间接损失。
(十)对于单件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原件的物品。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四)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七)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八)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十)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被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应承担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七)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九)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一)除另有约定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猝死、中暑、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椎间盘突出症;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五)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 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 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九)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 既往疾病;
(十二) 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特别声明
1、有效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保障期限以投保人选择及保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365天,但单次旅行或全年旅行的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183天。
2、本产品适用年龄为满28天-85周岁,身体健康,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行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3、出险是年龄71至85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一半。身故残疾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全残保障”。
4、按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本公司不承保任何前往或途径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叙利亚、苏丹、乌克兰、白俄罗斯、伊朗、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6、本产品无等待期限制,医疗责任无免赔额限制,住院津贴赔偿限额100元/每日,最高赔付30天,各项保障最高保额以保单约定为准。
7、境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被转运回境内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境内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三十(30)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全部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保险金额的10%。
8、本保单项下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累计限额1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限额2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5000元。
9、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中,旅行证件丢失赔偿限额为5000元,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3000元(每次免赔200元)。
10、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紧急救援服务,请第一时间拨打保险人合作的第三方救援公司援助电话+86-010-84416559,以便尽快为您提供相应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
本保险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