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款及條件載列了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法團在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定義見下文第I節)並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見下文第I節)的投資組合(或投資 組合中的某些部分)1時應遵守的原則及規定(如適用)。
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標準條款及條件
2019 年 10 月
目錄
說明註釋 3
I. 一般事項 4
II. 一般原則 6
1. 一般原則 6
III. 組織與架構 7
2. 組織與管理架構 7
IV.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 9
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 9
4. 保管 13
5. 運作 16
V. 與基金及基金投資者進行交易 19
6. 與基金及基金投資者進行交易 19
7. 市場推廣活動 20
8. 費用與支出 21
VI. 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22
附錄 1 — 適用於從事管理委託帳戶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規定 23
附錄 2 — 風險管理的監控技術及程序 28
附錄 3 — 風險披露聲明 31
說明註釋
x條款及條件載列了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法團在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定義見下文第I節)並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見下文第I節)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組合中的某些部分)1時應遵守的原則及規定(如適用)。
本條款及條件將以發牌條件的形式施加予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第I 節)。
違反發牌條件相當可能會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該條例)所指的失當行為,而失當行為將會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並可能導致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然而,我們將會採取務實的方針,並顧及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規模,及其高級管理層所實施的任何補償性措施。
1 持牌法團可以是為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基金)或委託帳戶管理投資組合。
3
I. 一般事項
釋義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
• 對“基金”或“客戶”的提述通常指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並投資於虛擬資產及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的集體投資計劃2,惟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獲另一基金管理公司轉授權力以管理基金或基金內投資組合的情況除外。在該情況下,對“客戶”的提述指轉授權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對“基金”的提述則指由獲轉授權力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
• 對“基金投資者”的提述指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整體投資者;
• 對“虛擬資產”的提述指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的資產,其形式可以是數碼代幣(如數碼貨幣、功能型代幣,或以證券或資產作為抵押的代幣)、任何其他虛擬商品、加密資產或其他本質相同的資產,不論該等資產是否構成該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
約”;
• 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提述指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並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的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些部分)的持牌法團;
• 對“最低額豁免規定”的提述指以下情況:(a)基金的已述明投資目標為投資於虛擬資產,或(b)基金有意將其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
為免生疑問,基金在以下情況下不會被視為已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
(a) 其投資目標是主要投資於證券及/或期貨合約,且無意將其 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及
(b) 由於該基金所持有的虛擬資產價格上漲,以致其對虛擬資產的投資超過其總資產價值的 10%,但持牌法團正在採取一切合理地切實可行措施,令基金對虛擬資產的投資可及時減少,從而將有關投資比例減至低於其總資產價值的 10%。
不過,有關持牌法團若預期上文(b)段所述的情況將會持續,便應適當地通知證監會,讓證監會考慮對該持牌法團施加本條款及條件。
2 本條款及條件是為法團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而設計的。如由持牌法團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採納不同的架構,例如單位信託架構,本條款及條件將會作出相應的修改。
適用範圍
請注意:
(a) 某些條款及條件(即第3.16、3.17(第3.17(b)及3.17(c)段除外)、3.18、3.19、
3.20、3.21、4.2、4.6至4.11、5.4、5.8至5.12、5.13、5.16至5.17及6.2段)只適用
於負責基金整體運作或已獲轉授該項職能的責任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及
(b) 不適用於進行委託帳戶管理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規定及適用於它們的額外規定,載於本條款及條件附錄1。
II. 一般原則
1. 一般原則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虛擬資產基金時應遵守這些原則的精神。
GP1. 誠實及公平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誠實、公平及維護基金和基金投資者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並確保市場xx穩健。
GP2. 勤勉盡責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基金和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xx穩健。
GP3. 能力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及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
GP4. 利益衝突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如利益衝突無法避免,便應在基金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可獲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透過適當的保障設施及措施來管理和盡量減少衝突,並應向基金和基金投資者作出相應妥善披露。
GP5. 基金資產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基金資產盡快及妥善地加以記帳及獲得充分的保障。
GP6. 披露
披露應為清晰、xx及有效,並且應載有能夠讓基金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投資判斷的資料,及有關資料應不時作出更新。如須持續披露資料,應適時及有效率地發布相關資 料。
GP7. 合規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守虛擬資產基金的成立文書、要約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遵守所有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其發牌條件),以及其本身的內部政策和程序,以維護客戶、基金和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及促進市場xx穩健。
GP8. 高級管理層的責任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
III. 組織與架構
2. 組織與管理架構
組織與資源
2.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維持有效的管理及組織架構,以確保業務運作得以健全地、高效率地和有效地運作;
(b) 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維持足夠的財政資源;
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基金持有虛擬資產,該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須時刻維持不少於等同以下數額中較高者的速動資金:(a)300 萬港元及(b)其可變動規定速動資金。“速動資金”及“可變動規定速動資金”兩詞具有《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 571N 章)第 2 條所界定的相同涵義;
(c) 具備足夠的人力及技術資源和經驗,以便適當地執行其職責。這將會因應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資產多寡、虛擬資產類別及性質,以及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資的市場而有所不同。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職能,包括基金管理、運作、合規、風險管理、估值及審計,僅應由合資格和具備豐富經驗的人士執行,而這些人士應持續收到適當的最新資料及接受適當的培 訓;
(d) 設定完善且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其發牌條件)的內部監控和書面合規程序,及實施適當的監察制度;
(e) 設定完善且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質、規模、複雜性和風險程度,及其管理的每隻基金所採納的投資策略相稱的風險管理監督架構和程序;及
(f) 投購足夠且與業務相稱的保險。
職責劃分
2.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主要的職責及職能獲適當劃分,特別是指那些若由同一人執行時,可能會導致錯誤不被察覺,或容易讓違規者有機可乘,或令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其基金或基金投資者承受不適當風險的職責及職能。
利益衝突
2.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維持並施行有效的組織及行政安排,以便採取專為識別、防 止、管理及監察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而設計的一切合理步驟。一旦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便應透過適當的保障設施及措施來管理和盡量減少有關衝突,以確保基金投資者獲得公平對待,並且應向基金投資者妥善披露任何重大利益或衝突。
管理層的責任
“高級管理層”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其董事局、行政總裁或運作方面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而這些人士的職位賦予他們權力,可作出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有關的決定。
2.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應:
(a) 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有否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其發牌條件)負上主要的職責,並且在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內培養良好的合規文化;
(b) 維持清晰的匯報途徑,並將監督及匯報責任交由合資格和具備豐富經驗的人士履行;
(c) 確保所有替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執行職能的人士,均獲給予充分的、有關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和適用於他們的程序的最新資料;及
(d) 確保最少每年檢討一次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方面的表現。
風險管理
2.5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立並維持有效的政策及程序和專責的風險管理職能,以識別和衡量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所面對的風險(不論是財務或其他風險)。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採取適當而及時的行動以遏制並妥善地管理有關風險。
2.6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每隔一段適當時間檢討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並在有需要時改善有關政策及程序。
合規
2.7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在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內維持有效的合規職能,包括聘請一名合規主任,以確保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遵守本身的內部政策及程序和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其發牌條件);及
(b) 確保執行合規職能的人員具備足以執行其職能的技術能力和經驗。
2.8 除非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因規模所限而令職能劃分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否則合規職能和合規主任應獨立於其他職能,及直接向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匯報。在以上例外情況中,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應擔當合規主任的角色。雖然合規工作可以轉授予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員,但有關的責任與義務則不能轉授。
2.9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設有充分而詳盡的合規程序,讓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員能夠時刻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其發牌條件)。如要偏離有關程序,應獲合規主任或高級管理層指派的其他人士批准。有關批准及其理由應以文件妥為記錄。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2.10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設有適當的保障設施來紓減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特別是有關基金投資者使用虛擬資產進行認購的情況。尤其是,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的條文,猶如其正在進行受規管活動,即使其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些部分)投資於並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
審計
2.11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維持獨立而客觀的審計職能,以便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運作及內部監控措施是否妥善、有效和具效率作出匯報。審計職能應(除其他事項外)就所有在審計報告內重點闡述的事項,向高級管理層作出匯報,並應及時和妥善地解決有關問題。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因規模所限而未能另外設立內部審計職能,則有關角色及責任應由外聘的核數師負責或檢視。
轉授
2.1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及委任獲轉授職能的第三者。如將職能轉授予第三者執行,便應持續監察獲轉授職能者是否稱職,以確保本條款及條件所載的原則和規定獲得遵循。
不再從事有關業務
2.1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如不再從事有關業務,便應即時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客戶、基金和基金投資者,及確保設有妥善安排,以保障基金資產。
IV.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
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
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投資
3.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代每隻基金進行的交易,不論是在資產類別、地域分布或風險程度方面,均按照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各自的組成文件及/或有關文件中的已述明投資策略、目標、投資限制及投資指引進行。就此而言,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立有效且獲妥善實施的程序及監控措施。
按最佳條件執行
3.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基金的買賣盤是基於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條件而執行,並應顧及到當時基金可接觸的交易場所就有關類別和規模的交易所提供的市價,同時應紓減任何集中風險。
禁止市場失當行為
3.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立並維持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禁止及防止市場失當行為。
分配買賣盤
3.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確保公平分配所有為其管理的基金執行的買賣盤;
(b) 在執行交易前記錄擬採納的分配基準;及
(c) 確保已執行的交易能夠即時依照已述明的意向加以分配,除非經修改後的分配方法不會使任何基金蒙受損失,而重新分配的原因亦已清楚地以文件記錄下來。
基金投資組合的成交量
3.5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顧及基金的已述明目標,及不應代基金進行過量的買賣。
包銷
3.6 除非在基金授權書內獲得明確批准,否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不應代基金參與包銷活動。在代基金參與包銷活動時,因有關合約而獲得的佣金及收費,應全數撥歸基金帳
戶。
參與首次發行活動
3.7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如代其管理的基金參與虛擬資產的首次發行3,應確保:
(a) 在首次發行活動中獲分配的虛擬資產,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分配予其管理的基金;
(b) 不得在分配過程中偏袒個別基金;及
(c) 將(i)交易執行前擬採納的分配基準;(ii)交易執行後的實際分配情況;及(iii)預期與實際分配之間出現差異的原因記錄下來。
與有關連人士的交易
3.8 除非有關交易是按照公平條款進行及符合以最佳條件執行的準則,而佣金率並不高於慣常適用於機構投資者的比率,否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不應代基金與屬於有關連人士的一方進行任何交易。
3.9 除非符合下列情況,否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不應代基金向有關連人士存入款項(或虛擬資產)或借入款項(或虛擬資產):
(a) 在存入款項或虛擬資產的情況下,有關的息率並不低於當時根據相同條款就同樣金額所可享有的商業息率;及
(b) 在貸款或借入虛擬資產的情況下,所須支付的利息及與貸款或借入虛擬資產有關的收費,並不高於當時適用於類似貸款或借入類似虛擬資產的商業息率。
交叉盤交易
3.10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只在下列情況下,才在基金帳戶4之間進行買賣(交叉盤交易):
(a) 有關的買賣決定符合雙方基金及其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及符合雙方基金的投資目標、限制和政策範圍;
(b) 有關交易是按照公平條款以當時的市價進行;
(c) 在執行交易前,已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以文件記錄下來;及
3 一般稱為“首次代幣發行”。
4 為免生疑問,在本段中對“基金帳戶”的提述亦包括對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委託帳戶的提述。
(d) 已向雙方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披露有關活動。
3.11 公司帳戶與基金帳戶之間的交叉盤交易,應在事前獲得基金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方能獲得批准,而所涉及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應向該等基金投資者予以披露。職員的私人帳戶與基金帳戶之間的交叉盤交易應予以禁止。
公司帳戶
“公司帳戶”指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所持有、控制及影響的帳戶。
3.12 在替公司帳戶進行買賣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
(a) 應優先執行為基金執行的買賣盤。如基金的買賣盤和公司的買賣盤合併處理,而買賣盤又不能全數獲得執行,則在其後的任何買賣盤分配中,基金的買賣盤必須獲得優先處理。基金的買賣盤和公司的買賣盤僅應在符合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下,才可合併處理;及
(b) 除非事前獲得合規主任或高級管理層指派的其他人士的書面同意,否則不應在代基金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先於基金進行任何交易。合規主任或高級管理層指派的其他人士應妥善地以文件記錄給予同意的原因。
註:
為免生疑問,本分節中對“交易”的提述指取得或處置任何基金資產。運作監控
3.1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及維持關於其日常業務運作的有效政策、運作程序及監控措施,並遵守該等政策、運作程序及監控措施。有關政策、運作程序及監控措施包括
(但不限於)對交易的監控措施,及對基金資產、資訊科技系統和基建的保障設施。
風險管理
3.14 就基金層面的風險管理而言,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及實施充分的風險管理程序,務求適當地識別、量度、管理及監察下列風險:
(a) 與每項投資策略相關的所有風險;及
(b) 每隻基金面對或可能面對的所有風險,例如市場、流動性及對手方風險,以及經顧及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和其管理的每隻基金的投資策略後,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每隻基金而言可能屬重大的其他風險,包括營運風險,特別是網絡保安風險。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向高級管理層提供及時和充分的資料,以便其能夠採取適當而及時的行動以遏制或妥善地管理有關風險。
註:
在適當情況下,基金風險管理措施可能包括:
(a) 識別及管理基金在整個基金周期內的潛在風險;
(b) 確保基金的風險程度與組成文件、要約文件及/或有關文件內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及xx的基金性質、規模、投資組合結構和投資策略、限制及目標相符;及
(c) 確保持續及妥善地識別、量度、管理及監察基金中與各項投資相關的風險,以及該等風險對基金投資組合的整體影響(包括透過採用合適的壓力測試程序)。
3.15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監察該等風險時,應在適用情況下顧及附錄2所載的風險管理監控技術及程序。
槓桿借貸比率
3.16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基金投資者披露:
(a) 其可代基金採用的預計最高槓桿借貸比率;及
(b) 槓桿借貸比率計算基準,而這基準應為合理而審慎的。
流動性管理
3.17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在顧及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相關資產及責任以及贖回政策後,訂立和實施適當而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監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
(b) 將流動性管理融入投資決策之中;
(c) 定期評估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d) 定期評估基金負債的流動性狀況;
(e) 定期就不同情境(包括受壓情況)下的流動性進行評估,藉此評定並監察各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及
(f) 在基金的要約文件中披露投資該基金所涉及的流動性風險及流動性管理政策,並對任何可能影響贖回權的工具或特殊措施加以說明,或以其他方式讓基金投資者自由查閱該等資料。
註:
上述流動性管理原則的適用程度將視乎基金的性質、流動性狀況及資產負債管理情況而定。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考慮哪些原則切合其管理的基金。
3.18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在顧及基金所持有資產的性質及其投資者基礎後,考慮就其管理的基金所採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及特殊措施的適當性。
註:
保障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應是在採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的首要考慮因素。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使用該等工具時,亦應盡可能確保基金的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概況維持一致。
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給予若干投資者優惠待遇(例如附函),便應向所有相關潛在及現有基金投資者披露優惠待遇一事及附函中關乎贖回的重大條款。
3.19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檢討其流動性管理政策及程序的成效,並應在適當情況下更新該等政策及程序。
基金的終止
3.20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決定終止基金前,應適當地顧及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以公平方式執行基金終止程序及公平對待各基金投資者。
3.2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向所有基金投資者充分披露與終止基金有關的所有相關重大資料。
註:
該等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決定、實行計劃及在終止過程中所引起的重大情況變動。
4. 保管
基金資產的安全問題
4.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任何交託其保管的基金資產盡快及妥善地加以記帳及獲得充分的保障。就此:
(a)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揀選及安排委任在職能上獨立於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保管人並將基金資產交託其保管;
(b)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將基金資產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產和(除非以綜合客戶帳戶持有)其他客戶的資產分隔開來;
(c) 如基金資產是以綜合客戶帳戶持有,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設有充分的保障設施,使屬於每隻基金的資產均獲適當記錄,並且會頻密地進行適當的對帳;及
(d)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在下列情況下實施及維持充分的程序及監控措施:
(i) 在交易平台及保管人處開立新的帳戶;
(ii) 將交易平台及保管人的新的互聯網通訊協議地址(IP address)列入信息傳送許可名單;
(iii) 將交易平台及保管人的新的錢包地址(wallet address)列入信息傳送許可名單;及
(iv) 在交易平台、保管人及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持有的錢包之間進行資產轉移。
4.1A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如代其管理的基金收取法定貨幣(客戶款項),便應:
(a) 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銀行帳戶,以便持有其收取的客戶款項。該等銀行帳戶應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不時同意的司法管轄區內的其他銀行開立和維持;
(b) 確保在收取有關貨幣後一個營業日內將該等客戶款項(i)轉帳至獨立銀行帳戶;或
(ii)支付予基金;
(c) 確保客戶款項被保留在獨立銀行帳戶內,直至以下情況出現為止:
(i) 客戶款項被支付予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即該名代其持有該筆款項的客戶);
(ii) 客戶款項須用來支付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即該隻代其持有該筆款項的基金)欠下該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款項;或
(iii) 客戶款項須用於履行該基金在遵從關於交收或保證金規定方面的義務。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將任何客戶款項支付予或准許將該等款項支付予其任何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和該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有控權實體關係5的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僱員,但如該高級人員或僱員是有關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而該筆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
(d) 於察覺在獨立銀行帳戶內持有並非客戶款項的款額後的一個營業日內,從該獨立銀行帳戶發放該款額。
4.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揀選最合適的保管安排來持有基金的虛擬資產。在評估採取哪一種或多種保管安排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參照以下因素,評估透過每項保管安排(例如獨立保管或自行保管、儲存地點、使用“線上錢包"或“線下錢包")持有虛擬資產的利弊,其中包括:
(a) 存取虛擬資產的容易程度,即將虛擬資產轉移至交易場所需要的時間;及
(b) 保管設施的安全性,即是否已制定足夠的保障措施以保護設施免受外來威脅影響
(包括網絡攻擊),或保管人就虛擬資產的任何損失作出補償的能力。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評估不同保管安排的特徵與特性,例如:
(a) 硬件和軟件基建;
(b) 所支援的虛擬資產;
(c) 有關產生密鑰、儲存、管理及交易簽署的保安監控措施;
5 定義見該條例附表 1 第 1 部。
(d) 有關對保管人和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使用的儲存裝置進行軟件升級的以文件記錄的處理程序;及
(e) 有關區塊鏈分叉的處理程序。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文件記錄揀選其保管安排(包括自行保管虛擬資產)的理由。
自行保管
4.3 如採取自行保管的安排,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其設有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以保障虛擬資產免受因盜竊、欺詐及其他不誠實行為、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遺漏而引致的財務損失。舉例來說,執行保管職能的人士應獨立於執行基金管理職能的人士。
4.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自行保管的資產透過妥善的紀錄保存和安排被識別為由基金而非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實益擁有,從而確保在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無力償債 時,這些資產可以與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產有效分隔。舉例來說,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可就基金的加密錢包(包括存取密鑰)及在錢包內持有的所有資產作出信託聲明。
4.5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作出合理的努力,就這些資產取得及維持足夠的保險保障。
揀選及委任獨立保管人
4.6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保管人,並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保管人具備執行其職能的能力。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持續地確保其對任何獲委任的保管人的持續適當性及財政狀況感到滿意。舉例來說,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索取及審閱獲委任的保管人的經審核財務報表。此外,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考慮委任多於一名保管人,以避免風險過於集中。
註:
在考慮保管人是否具有妥為執行其職能的能力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在揀選保管人的過程中考慮下列各項6,及以文件記錄其揀選保管人的理由:
(a) 保管人就虛擬資產提供保管服務的經驗及往績紀錄,例如保管人就虛擬資產提供保管服務的年期,及其保管的虛擬資產旳類別;
(b) 保管人的監管狀況,尤其是其保管虛擬資產的業務是否受到任何監管監察;
(c) 保管人的企業管治架構及高級管理層的背景;
(d) 保管人是否設有適當的分隔安排,以便在整個保管安排過程中將基金資產與下列資產分隔開來:
(i) 保管人/次保管人的資產;及
6 如保管人亦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揀選過程中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該交易平台提供的流動性。
(ii) 其他基金的資產及保管人的其他客戶的資產(如基金資產以綜合客戶帳戶持有,則作別論);
(e) 保管人的財政資源及保險保障範圍(即一旦客戶資產出現損失時,保管人對客戶作出補償的能力);
(f) 保管人對實際和潛在利益衝突的管理;
(g) 保管人的營運能力及安排,例如,“錢包"安排及在網絡保安方面的風險管理措施;
(h) 保管人的實質設定和程序,特別是在處理資產轉讓、區塊鏈分叉和裝置軟件升級方面;及
(i) 如可委任次保管人,保管人會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及監察其次保管人。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盡可能揀選其保管虛擬資產的業務受到監管監察的保管人。
保管協議
4.7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如要將基金資產交託予保管人保管,便應確保與該保管人簽訂正式的保管協議。
4.8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制訂保管安排,並釐清保管安排所涉各方的職責及責任。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尤其應確保保管協議載有相關條文,訂明保管人的職責及法律責任範圍。
4.9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持續監察保管安排及保管人遵守保管協議條款的情況。
保管安排的披露
4.10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向基金投資者妥善披露下列各項,並向基金投資者提供有關任何重大變動的最新資料:
(a) 基金資產的保管安排,當中應包括假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有意將超過 10%的基金資產(以總資產價值計算)存放於某特定保管人或自行保管,存放於各保管人及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自行保管的資產的擬定分配額;及
(b) 任何與該等安排相關的重大風險。
4.11 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有意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具體披露有關安排的存在及其風險、已設立的額外保障設施及有關這些資產的保險保障詳情
(如適用)。
5. 運作
紀錄保存
5.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及實施有效的政策及程序,確保所有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
資料(包括以實物及電子方式儲存的資料)都是完整、保密、齊備、可靠和詳盡的。
5.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妥善地保存其帳目及紀錄。妥善地保存紀錄包括:
(a) 備存所有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的交易的審核線索(例如所發出的買 賣盤、已執行及分配的交易、交易結算、基金資產的存取)、由第三者提交有關基金帳戶的所有資料,及所有相關的內部報告,包括交易確認、帳戶結單及所採用的投資程序的紀錄。此外,在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為每隻基金持有資產的情況下,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須備存足以顯示該基金資產及負債詳情的紀錄,包括任何財務承擔及或有負債;
(b) 備存足以顯示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已遵循該等條款及條件的紀錄;
(c) 以將會令審計得以便利地和妥善地進行的方式,備存該等紀錄;及
(d) 按照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記帳。
5.3 如第5.2段所述,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在證監會所批准的處所內,保留與其業務有關的紀錄或文件,以保存該條例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所規定的紀錄或文件。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在一段不少於七年的期間內保留有關紀錄或文件;及
(b) 在一段不少於兩年的期間內,保留顯示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發出涉及虛擬資產的任何買賣盤的詳情的紀錄或文件。
核數師及經審核帳目
5.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委任獨立核數師審核基金的財務報表(不論是透過委任獨立核數師或促使相關基金委任獨立核數師),從而就其管理的每隻基金至少提供一份年度報告。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選擇核數師時,應考慮(除其他事項外)核數師在審核虛擬資產基金的財務報表方面,是否具備相關經驗和能力。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了解核數師在證明虛擬資產是否確實存在和其擁有權,及確定虛擬資產估值的合理性時所採取的措施,以及應要求向基金投資者提供有關資料。
5.5 每隻基金的年度報告亦應在接獲要求時提供予相關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查閱。
5.6 每隻基金在年度報告所提供的會計資料應根據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及基金組成文件所載的會計準則而編製。
5.7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安排其所管理的任何基金的對手方,向基金核數師提供所需資料作審核之用。
基金投資組合的估值
5.8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就其管理的基金制訂合適的政策和程序,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及獨立的估值,以及種類相近的基金資產都是採用一致的估值方法。若無法就基金資產進行獨立估值(即進行估值的不是在職能上獨立於作出基金投資決定的人 士,或非獨立於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實體),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便應實施恰當的程序及監控措施,確保採用恰當及一致的估值方法。
5.9 如資產的價值可能不適宜按照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政策和程序下的方法加以釐定,有關的估值政策和程序亦應闡明上述情況的處理過程。
註:
估值政策和程序應包括(並清晰述明)處理例外情況的程序,包括:
(a) 如價格被推翻或出現差異時,規定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記錄有關的理由;
(b) 確保在職能上獨立的人士能就價格被推翻或出現差異的情況作出適當的審查;及
(c) 說明釐定合適價格的其他方法。
5.10 所有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產應定期加以估值。進行有關估值的頻密程度應與基金資產及基金進行交易的頻密程度相稱。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進行估值和交易的頻密程度以及估值的基準(包括估值政策、原則、方法及模式)。
5.11 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安排委任第三者提供估值服務,該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選擇該第三者,並應確保該第三者在虛擬資產的估值方面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經驗。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定期檢視該第三者的表現,確保上文第5.8至5.10段的規定已獲得遵循。
註:
為免生疑問,即使委任第三者提供估值服務,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仍須對基金資產的估值負責。
5.1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小心謹慎的態度,在顧及相關情況及符合基金及基金投資者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就估值政策、原則、方法及模式作出合理適當的選擇。估值政策、程序及過程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由具備勝任能力且獨立於基金的投資決策者的人士進行檢討,例如是合資格的獨立第三者或執行獨立審計職能的人士,確保有關政 策、程序及過程保持恰當及持續有效地獲得執行。由有關人士進行的檢討應包括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序。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挑選具備勝任能力且獨立的人士。
側袋安排
5.13 為基金引入任何側袋(即是將被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釐定為屬於非流動性或難以估值的若干基金投資與其他基金資產分隔開)之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基金投資者披露以下事項:
(a) 存入側袋的總資產上限;
(b) 整體費用結構及收費機制(有關任何管理及業績表現費用等等);
(c) 側袋的贖回限制期將會有別於同一基金的普通股份的贖回限制期;
(d)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界定及區分哪些投資產品將會放入側袋,及有關將投資轉入及轉出側袋的政策及理據;及
(e) 如側袋的資產容許被轉撥至另一項投資工具,則容許有關轉撥的情況及就有關轉撥而採用的定價機制。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不時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就已存入側袋的資產而徵收的實際費用金額。
5.1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在就其管理的基金資產設立及管理側袋時,應確保其:
(a) 具有管理側袋的風險管理能力;
(b) 設有涵蓋側袋內的資產並符合上文第 5.8 至 5.10段所載規定的估值政策;及
(c) 設有將投資轉入及轉出側袋的運作檢查及監控措施。
5.15 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決定將任何基金資產存入側袋,則應安排向基金投資者清晰地披露以下事宜:
(a) 側袋的設立;
(b) 已存入側袋的資產;及
(c) 資產於存入側袋時如何作出估值,以及如何持續對資產進行估值。
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定價
5.16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不同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均按照基金組成文件所載的條款及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所制訂的估值政策和程序而計算出來。
5.17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其管理的每隻基金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應致力預防、偵測及糾正錯誤定價。在識別到重大的錯誤定價後,應採取行動避免進一步出錯。
對帳
5.18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安排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紀錄與由第三者(例如銀 行、保管人、對手方及執行買賣的經紀行等)所開具的紀錄進行對帳,以便識別及修正任何錯誤、遺漏或資產錯置的情況。對帳應視乎基金資產的性質而定期進行(及在任何情況下,至少每月進行一次)。
V. 與基金及基金投資者進行交易
6. 與基金及基金投資者進行交易
提供資料
6.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向基金及基金投資者(如適用)提供有關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充分資料,包括其營業地址、經營其業務的有關條件或限制;及
(b) 應要求向基金披露其業務的財政狀況,方法是提供其最近期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在該等財務報表的日期後披露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財務狀況構成
不利影響的任何重大改變。
6.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基金投資者充分披露所需的基金資料(以及有關資料的任何重大改變),以便基金投資者得以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就投資基金作出決定。這包括基金使用的交易平台及保管人的清單,及與基金的虛擬資產投資相關的主要風險。附錄3列舉該等風險的部分例子。就分銷其虛擬資產基金而言,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向其委任的分銷商作出相同的披露。
保密
6.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維持適當的程序,確保由其保存而與基金或基金投資者有關的資料得以保密。
投訴
6.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
(a) 維持適當的程序,以確保:
(i) 基金或基金投資者對其管理的任何基金的管理工作的投訴獲得及時和適當的處理;
(ii) 由以下人士採取步驟,以進行調查及對投訴及時作出回應:
• 由高級管理層指定、並非直接涉及有關投訴事項的人士;或
• 合規主任;及
(iii) 若未能就投訴及時作出補救,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基金或基金投資者提供意見,讓基金或基金投資者知悉在監管制度下的其他可行做法;及
(b) 備存一份投訴登記冊,以便落實(a)項的目標,,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檢討有關目標。
7. 市場推廣活動
虛擬資產基金的目標投資者
7.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只應允許專業投資者7投資於虛擬資產基金8。若虛擬資產基金是透過分銷商所分銷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便應制訂及實施措施,確保基金只會分銷予專業投資者。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xx
7.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所作出的任何xx或其向基金、任何基金投資者或其委任以分銷其虛擬資產基金的分銷商提供的資料均屬正確及沒有誤導成分。
7 定義見該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
8 為免生疑問,這不適用於根據該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發出市場推廣資料
7.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所有廣告及市場推廣資料:
(a) 並無虛假、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成分;
(b) 清晰、公正及以持平的觀點呈述基金,並附有充分的風險披露;
(c) 載有適時及與基金要約文件一致的內容;及
(d) 關於基金表現的聲稱均可證明屬實。
8. 費用與支出
收費的披露
8.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基金和基金投資者(如適用)披露其費用及支出的基準及數額。
公平合理的收費
8.2 所有會影響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收費、費用及將價格標高的做法,在有關情況下應屬公平和合理,並且是在誠信的情況下釐定的。有關將代基金進行的交易的價格標高一事:
(a) 當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以代理人身分行事時,將價格標高的做法應予以禁止;及
(b) 當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以主事人身分行事時,有關情況便應向客戶披露,而有關交易亦應在定期報表或交易通知單中予以匯報。
非金錢利益及回佣
8.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只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收取由經紀或交易平台提供的物品或服務
(即非金錢利益),作為代表基金將交易交由經紀或交易平台執行的代價:
(a) 該物品或服務明顯地對基金有利;
(b) 交易的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條件的原則;
(c) 有關客戶已用書面方式同意收取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做法;及
(d)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收取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做法已定期作出披露,而披露內容包括所收取的有關物品及服務的詳情。
註:
有關物品及服務不可包括旅遊、住宿、娛樂、一般行政所需的物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酬或直接金錢支付。
有關的披露及同意可以在客戶協議或附件上作出或載列。無論採用何種形式的文件,文件內應載有具體的聲明,闡述該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收取非金錢利益的做法。此外,應最少每年一次向客戶及基金投資者發表聲明,說明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收取非金錢利益的做法,包括說明所收取的物品及服務。
8.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如打算收取及保留與客戶的交易有關的現金回佣,則該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在下列情況下保留該等回佣:
(a) 基金已以書面形式同意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保留回佣;
(b) 交易的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條件的原則;及
(c)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就回佣及其大概價值向客戶及基金投資者作出披露。
VI. 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9.1 在出現任何實際或涉嫌重大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或任何其他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情況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9.2 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有任何重大改變,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便應在發生改變前至少七個營業日知會證監會。
9.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亦應不時提供證監會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證監會可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獲提供資料。
註:
例如,有關資料可包括:
(a) 基金對各產品或市場的投資;
(b) 基金資產的估值政策、程序、原則和方法;及
(c) 保管人安排的詳情
9.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以開放和合作的態度,及時回應證監會的要求和查詢。
9.5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其提供及代其提供予證監會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完整、準確及沒有誤導成分。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知悉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該項規定,便應從速通知證監會。
附錄 1
適用於從事管理委託帳戶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規定
引言
在適用的情況下,參與管理透過以下方式操作的委託帳戶的有關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守本條款及條件,以及此附錄所載的任何額外規定:
(a)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以設定的授權投資範圍或預設的標準投資組合的形式,向客戶提供委託帳戶管理服務;及
註:
經考慮客戶的狀況(例如投資目標及/或策略)後,授權投資範圍可列明(除其他事項外)投資的類別、風險及投資分配比例。對於預設的標準投資組合,則可列明所選投資組合的資產類別和市場比例及風險程度。
(b)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費及/或業績表現費,作為代客戶管理委託帳戶的酬金。
為免生疑問,此附錄僅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並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的委託帳戶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而不論該等虛擬資產是否屬於該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參與管理集體投資計劃及委託帳戶,則此附錄僅在其參與管理委託帳戶的情況下適用。
註:
對於僅適用於負責基金整體運作或獲授權負責此職能的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若干原則及規定
(如本條款及條件明確所載),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亦應在關乎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的職能及權力範圍內,遵守有關原則及規定。
釋義
除了在以下章節所述的有關規定外,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而本條款及條件內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基金的特定術語應按以下經修改的方式解讀:
(a) 對“基金”或“客戶”的任何提述指“委託帳戶”;
(b) 對“基金投資者”的任何提述指“委託帳戶客戶”;
(c) 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提述指“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
(d) 對“組成文件”或“要約文件”的任何提述指“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及
(e) 對“贖回”的任何提述指“提取資金”。
本條款及條件內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的特定規定
以下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
(a) 流動性管理
有關可影響贖回權的特定工具或特殊措施的使用及在要約文件中加以說明的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條款及條件第 3.17(f)及 3.18 段)
註:其他流動性管理原則的適用程度,將取決於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所載的提取資金政策。
(b) 基金的終止
有關終止基金程序的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條款及條件第 3.20
及 3.21 段)
註: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遵守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所載的相關終止條款。
(c) 側袋安排
有關側袋安排的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條款及條件第 5.13 至
5.15 段)
(d) 核數師及經審核帳目
有關基金的財務報表審核的規定及每隻基金的年報內的會計資料的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條款及條件第 5.4 至 5.7 段)
(e) 估值的頻密程度
有關估值頻密程度及相關披露的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條款及條件第 5.10 段)
註:在適用的情況下,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符合第 5.8 至 5.12 段所載的相關規
定(本條款及條件第 5.10 段所載與交易的頻密程度的相稱性及相關披露除外)及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所載的相關估值條文。
(f) 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定價
有關計算不同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的規定不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條款及條件第 5.16 及 5.17 段)
註:在適用的情況下,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遵守有關計算委託帳戶的整體資產淨值的規定。
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的額外規定
以下段落所載的規定一般亦適用於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
目標客戶
1.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僅向專業投資者9提供服務。
2.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在向客戶提供委託帳戶管理服務之前,應評估客戶是否具備在投資於虛擬資產或相關產品方面的知識。或者,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可考慮客戶此前是否有投資於私募股本或創業資金的經驗,或在過去是否曾為初創企業提供資 金。如客戶不具備有關知識或經驗,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只可在提供有關服務是依照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行事方式的前提下,著手提供有關服務。
合適性
3.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確保,根據其所察覺的或經適當查證後理應察覺的關於客戶的資料,該客戶訂立的授權投資範圍或選擇的預設標準投資組合,對該客戶來說是合適的。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可在協議訂立授權投資範圍或投資組合時進行有關合適性評估(例如,在訂立屬特定整體風險程度的預設標準投資組合時,只要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程度不變,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可酌情決定投資於風險程度較低或較高的產品)。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就其進行的評估備存文件紀錄並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提供依據的副本。為避免令投資風險集中在虛擬資產,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亦應在顧及客戶資產值的前提下,確保該客戶在委託帳戶內擬投資的總額根據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的判斷是合理的。
4.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因應客戶當時的最新情況,定期(例如,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出現重大市場變動時)審視授權投資範圍或預設標準投資組合,及(如適用)建議客戶修訂授權投資範圍或預設標準投資組合內容,並與客戶就有關修訂達成協議。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亦應就建議經修訂的授權投資範圍或預設標準投資組合的依據備存文件紀錄並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提供依據的副本。
5.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確保代客戶進行的交易是合適的,並且是根據授權投資範圍或預設標準投資組合而進行的。
客戶協議書
6.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確保在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代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與客戶訂立書面協議(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應載有行使委託權的明確條款和條件,當中至少包含本附錄內“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的最基本內 容”一節的有關資料,並且以客戶明白的語言提供予他們。這些基本規定不適用於機構專業投資者10。
投資表現檢討及估值報告
7. 除非與客戶另有書面協議,否則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應 :
9 定義見該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
10“機構專業投資者”一詞指該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的人士。
(a) 根據事前與客戶協定的任何指標,至少每年兩次就每個委託帳戶的表現進行檢討,而檢討可與客戶以書面或會見形式進行;及
(b) 在按月會計期終結後第十個營業日結束前或按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所規定的較短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估值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下列的基本事項:
(i) 編製報告的日期;
(ii) 客戶投資組合的估值,包括:
• 於該期間結束時就有關帳戶持有的每項虛擬資產的數量、買入價、最新價格及價值的詳情;
• 於該期間結束時就有關帳戶持有的貨幣結餘(以法定貨幣計值);及
• 於該期間結束時就有關帳戶而應付及應收的款項;及
(iii) 在按月會計期內記入有關帳戶的所有收入或就有關帳戶而徵收的所有費用的詳情。
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的最基本內容
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至少應載有關於以下事項的條文:
(a) 客戶的全名及地址。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須透過該客戶的身分證、護照有關部 分、商業登記證明書、公司文件或其他可獨特地識別該客戶身分的官方文件的副本來核證這些資料,並須保留這些副本;
(b)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的業務的全名及地址,包括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在證監會的持牌身分及 CE 編號(由證監會所分配的獨特識別號碼);
(c) 委任某公司為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及所提供的服務詳情;
(d) 有關客戶的投資政策及目標的聲明。
如客戶已選擇預設的標準投資組合,在這情況下,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亦應列明所選的預設標準投資組合的資產類別和市場比例及相應的風險程度;
(e) 以下條款:“假如我們[中介人]向閣下[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虛擬資產,該虛擬資產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f) 所有與帳戶有關 、將由客戶支付予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或有關連人士的費用金額,及有關客戶須支付予第三者的費用的說明(如適用);
(g)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就擬收取非金錢利益或保留現金回佣而向客戶取得的任何同意;
(h) 如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本身提供保管安排,則保管安排的詳情;
(i) 關於定期向客戶作出匯報的詳情;
(j) 風險披露聲明(有關該等風險的部分例子,請參閱附錄 3);及
(k) 虛擬資產委託帳戶管理公司及客戶作出的承諾,表示如果在委託帳戶的客戶協議書內提供的上述資料有任何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對方。
附錄 2
風險管理的監控技術及程序
A. 風險管理
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立及維持已顧及以下風險管理的監控技術和程序(如適用)的有效風險管理政策及匯報機制。
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檢討基金的風險政策、衡量及匯報機制,尤其是當基金或相關市況、法例、規則或規例的重要改動可能會影響基金所承受的風險時,更應進行檢討。
3.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應為各基金用作監察和控制相關風險的措施設立上限制度。舉例來說,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就基金所投資的各產品或市場設立持倉限額,例如,就投資組合在非流動性或難以估值的已發行虛擬資產的投資及對各對手方的風險承擔設定上限。
B. 市場風險
4.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及維持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以便衡量因市況不斷轉變而對基金所造成的影響。這些措施應同時針對與基金相關的一切風險因素。這些風險措施應涵蓋以下事項:
(a) 未能預計的不利市場波動-利用合適的蒙受風險的價值(value-at-risk)衡量法或其他計算方法,估計可能出現的潛在虧損;及
(b) 壓力測試-利用多項質量變數假設,以確定當市場的情況出現不正常及大幅的波動時,對基金所造成的影響。
C. 流動性風險
5.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採用定量標準或定質因素就基金的相關投資與其贖回責任
(或執行委託帳戶客戶所作出的提取要求的責任)之間的流動性錯配,制訂措施及進行定期監察。
6.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及實施適當的程序,令負責管理流動性的人員對潛在失責問題提高警覺,以及提供足夠時間,以便他們採取適當的行動,從而減輕因基金對手方的流動性問題而造成的影響。
7. 在評估基金資產的流動性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考慮以下事項(如適用):
(a) 對債權人、對手方及第三者的責任;
(b) 將資產變賣的所需時間;
(c) 可進行變賣的價格;
(d) 財務結算的時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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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這些考慮因素受其他市場風險和因素影響的程度。
D. 對手方風險
8.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及維持有效的信貸評估系統,以評估基金的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例如,在評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信用可靠性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考慮以下事項:
(a)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經驗及往績紀錄;
(b)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營辦者的法律及監管狀況,包括其過往的合規狀況。例如,是否有監管機構曾對該營辦者採取任何紀律行動;
(c)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企業管治架構及其創辦人和高級管理層的背景;
(d)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營運能力;
(e) 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的虛擬資產的流動性;
(f)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保管安排(在該交易平台保管虛擬資產的情況下);
(g) 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實施的機制(例如監察),以保障在交易平台上買賣的產品不受欺詐及市場失當行為所影響;
(h)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網絡保安風險管理措施,包括其業務延續計劃;
(i)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採用的風險管理工具,以管理因其支付、結算及交收程序而引起的對手方風險;及
(j)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財政資源和保險覆蓋範圍。例如,若因黑客攻擊或其他事件及核數師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可持續運作的意見而造成任何資產損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向客戶作出賠償的能力。
9.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就基金在對不同對手方(包括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保管人)的風險承擔方面,設立適當的上限。例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考慮委任多於一名保管人來持有投資組合的資產,以避免風險過於集中。
E. 運作及網絡保安風險
10. 在設計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以減低運作風險時,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考慮
(除其他考慮因素外)以下事宜:從實際上及功能上將互不相容的職責分開;維持並及時提交適當而完備的會計紀錄和其他紀錄;會計及其他資料的保安及可靠性;職員是否足夠及具備勝任能力;以及就交易資料及時進行對帳。
11.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實施充足及適當的保安監控措施,以保護其運作時所使用的系統。保安監控措施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藉着有效的技術以確保在系統內儲存及在內部與外間網絡之間傳遞的資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
(b) 藉着適當的運作監控措施以防止及偵測任何未經授權的接達、違反保安事件及對安全性的攻擊。
12.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立、執行及維持業務延續及過渡計劃。有關計劃應包括確保(在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出現業務干擾或中斷的情況下)能進行以下事項的政策和程序:
(a) 保存重要數據和功能,以及維持服務和活動,或在無法保存重要數據和功能或維持服務和活動的情況下,及時修復有關數據和功能,並及時恢復其服務和活動;
(b) 與客戶、僱員、服務供應商及監管機構持續進行有效的溝通;
(c) 識別、評估及維持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屬關鍵的第三者服務;及
(d) 在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下作出合適的過渡安排,而有關安排是因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可能逐步結束,或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被轉移至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而作出的。
附錄 3
風險披露聲明
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應向潛在基金投資者及其委任以分銷其虛擬資產基金的分銷商,恰當地披露與投資於其管理的虛擬資產基金及基金內所投資的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以下列出相關風險的例子。
(a) 價格波動性
(b) 交易平台上可能出現價格操縱
(c) 某些虛擬資產缺乏第二市場
(d) 難以核實虛擬資產的擁有權
(e) 現時大多數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保管人都不受規管
(f) 與發行人、私人買家/賣家或透過交易平台執行交易時的對手方風險
(g) 因保管安排(包括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保管資產及使用線上錢包11)而產生的風險
(h) 虛擬資產的持續演變及全球的監管發展
(i) 網絡保安及科技相關風險
(j) 虛擬資產是否可根據法律被視為“財產”的不確定性
11 “線上錢包”指在某個提供互聯網介面的網上環境用作持有虛擬資產並較易受到網上攻擊的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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