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2022ANNGZ00421 )
庐江县同大镇“小满·稻梦空间”游客综合服务体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2ANNGZ00421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人: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能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 2022 年 9 月 26 日
目 录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22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4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6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79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89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0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5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106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125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130
庐江县同大镇“小满·稻梦空间”游客综合服务体项目(重发公告第一次)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庐江县同大镇“小满·稻梦空间”游客综合服务体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小满·稻梦空间”游客服务综合体项目建议书的复函、庐发项【2022】
50 号
1.4 招标人: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
1.5 项目业主: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
1.6 资金来源:财政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同大镇“小满·稻梦空间”游客综合服务体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ANNGZ00421
2.3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ANNGZ00421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庐江县
2.6 建设规模:该项目新建约 2000 平方游客综合服务体,主要建筑功能包括游客接待、特色餐饮、游客住宿等。
2.7 合同估算价:x 550 万元
2.8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设计工期 20 日历天,施工工期 7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详见发包人要求
2.10 项目类别: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
2.11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具有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运营单位业绩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可为同一人,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不得互相兼
任。
3.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3.6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3 家, 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牵头人须满足资质要求中的施工资质)。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同时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招标文件获取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工作。
3.8 其他要求:
(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2)本项目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如为非联合体投标(单独投标),则本项目投标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工程量不低于 41%。(在联合体协议中注明分配比例)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5 时 00 分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8: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5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 年 10 月 17 日 15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 0 xxxx。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地 址:庐江县同大镇街道
邮 编:231500联 系 人:x主任
电 话:15956993757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能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庐江县君悦晨光大厦 1608 室
邮 编:231500联 系 人:xx
电 话:18714998820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000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xxxxxxxxx000x(xxxxxx000x)电 话:0551-87377717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xx000-x0x0-00xx-x0x0-00xxx0xx0x00.xxxx)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账号:18873820381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收款人名称: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收款人账号:13020710380019232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庐江县支行)
收款人名称: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收款人账号:34001777309052502004-271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收款人名称: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收款人账号:934003010018048899007821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运营(10 年)四个部分,涵盖从项目立项完成至项目运营、维护的所有工作。具体 内容详见第五章。 |
1.3.2 | 计划工期 | 一、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二、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设计周期 20 日历天,施工工期 70 日历天。 三、运营周期: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 10 年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未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的情形)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 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质规定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地形图、初步设计、澄清或修改通知等。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 年 10 月 8 日 17 时 0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550 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0 元)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本表 10.10 条相关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 (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方递交)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采用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网上公示。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备注: 1、保证金的递交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汇出帐户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资料。 3、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4、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指本项目相应资质专业信用的最高等级)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合肥 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备注: 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信用等级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上述第 2 个条件。 ②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③投标人须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和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如未提供承诺或提供的承诺与投标人实际 不符的,均不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 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 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 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承包人建议书及 实施计划编制的特殊要求 | 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编制的特殊要求:/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本项目不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密封 和标记要求(本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的地址: 投标人名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项目不要求) |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银行保函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银行保函)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地点(本项目不 要求)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项目在云上开标大厅开标(xxx.xxxxx.xx),投标人可 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对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经济、技术类专家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安徽省专家库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纸质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 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4)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担保。 (5)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时不得拒收中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依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合法保函。中标人有权对招标人的违规行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 2.本项目是否适用免缴履约保证金政策: □适用 ☑不适用 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本项目的图纸(若有)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建筑安装工程模拟工程量清单(如有)、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 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主要材料要求1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为: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技术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 |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3.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容量不超过 200M。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某证书已不在有效期 内,但该证书发证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约定可以继续使用 |
1 合同签订时应将该处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完整体现。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评标委员会应从其约定并在评标中予以认可。 (4)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要求为准。 | ||
10.3.2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 (1)工程量清单采用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报价文件后缀名须为 18ZHTB 。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话。 (4)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阶段,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5)本工程模拟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采用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据测算,该计价依据在人工含量和工程组价上较 2005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小,在使用新版计价依据后,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不同计价依据的差别风险,自行考虑建设成本,理性报价。 (6)本标段模拟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 (1)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 000-000-0000,0000-00000000。 (3)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 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10.3.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16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xxxx://xxxxx.xxxxx.xxx.xx)规定包含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无需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 计价表”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 工资支付等事宜。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 〔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文件)。 (6)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 (8)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件)。 (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执行。 (10)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1)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执行。 (1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7 号)。 备注: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 (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 行判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模拟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中标人在该项目最终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工作完成后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7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要综合考虑以上两项费用,并视为 含在投标报价中。 |
10.6 | 其他 | (1)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2)如本项目发包人要求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 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 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处理。 (4)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异议提交方式(任选一种):①现场递交;②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递交。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 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9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名称及设计负责人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名称及施工负责人业绩(如要求)进行网上公示。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采用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网上公示。 3、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公布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报价文件评分。 4、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特别提示: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6、本项目无需上传清单控制价,TB 文件可采用补充清单的形式制作,具体由投标人自拟。 7、制作投标文件格式以招标文件为准。 |
10.10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控制价)、投标报价(评标价)签约合同价、最终决算价格等定义及相关约定 | 一.最高投标限价: 1.设计费用: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包括所有招标范围的规划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地质勘查、工程测绘及全过程相关评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内容。设计合同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方式,设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 24 万元。投标人根据以上所有设计内容自行报价且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建安费用:按建安投标综合费率报价。综合了本项目所有施 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税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等全部费用的费率。本项目建安费用包含运营费,投标人需综合考虑报价。 3.运营费用:视为含在投标报价内二、投标报价(评标价): 投标报价(评标价)=设计费用+建安费用(含运营费)(建安部分暂定计算基数 526 万元*投标综合费率) 三、签约合同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中标人的评标价作为本项目签订合同时的签约合同价。四、最终决算价格: 1、设计费用:按总价合同包干计算; 2、建安费用:∑单位工程清单控制价*建安投标综合费率+其他经济签证*建安投标综合费率; 五、清单控制价按如下原则确定: (1)工程实施前,根据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招标人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由招标人交承包人核对。 (2)本项目清单控制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资料,材料单价以编制清单控制价时最新一期的合肥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信息价没有的,由招标人、监理单位及中标人三方根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3)中标人自收到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之日起 15 日内,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核对,并将所有疑问一次性提交招标人,若不提出则表示对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无任何异议;若经中标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项、单价有误的,按图纸和约定的计价规则调整。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必须附计算书和详细的工程内容及项目特征,否则招标人对此异议不予受理。 (4)工程最终结算价应结合审计部门审计意见确定。 (5)本项目要求最终工程结算价(含设计费、建安费、运营费)不得超出本项目的项目概算 550 万元,超出部分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六、变更原则: 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在招标人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范围内,因中标人设计失误(如尺寸标注不明、做法标注不明、材料设备选型价差、未执行相关设计规范、中标人未执行招标设计需求产生的漏项等)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此类设计变更不予经济签证。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经济签证的结算比例应与本次中标人的中标费率保持一致,材料价格与编制清单控制价时的依据保持一致。经济签证变更流程执行庐江县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多方提供)。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提供)。 …… |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 投标人设计类业绩或工程总承包类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其他:与该业绩对应的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查询 施工许可结果网页截图或验收报告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2. 投标人施工类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3. 投标人运营类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提供合同协议书
4.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信誉要求 |
投标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个月。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开标之日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
设计负责人 | (1)设计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开标之日前近 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设计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设计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
施工负责人 | (1)施工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 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开标之日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施工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施工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
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其他: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施工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
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4.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手持承诺书、注册证书拍照,具体要求如下:
1)拍照人必须是本次投标项目经理本人。
2)拍照人同时手持注册证书及承诺书,冠拍摄。
3)所持证照必须是本次投标项目经理本人证书原件。
4)所承诺书必须与本次招标文件格式一致,且系章原件。
5)照片中,人像、证书(包括姓名、编)、承诺书均须清晰易辩。
6)照片作为投标文件正组成部分上传。
7)此拍照作为资格核查要素。不满足上述要的,投标均无效,并报监管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 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 人 | 1 | ☑ 技术职称为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
注:投标人应提供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说明 |
施工员 | 1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 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
质量员/质检员 | 1 | |
安全员 | 1 | |
资料员 | 1 | |
…… | ||
劳资专管员 | 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 6 号文件) |
注:附表 2 相关要求投标时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 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 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 准),前述行政处 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的,不受三年期限制;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 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 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 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 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 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 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 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 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造价咨询人;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格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技术文件: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计划;
(3)其他内容。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价格清单。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价格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人建议书或实施计划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及银行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服务系统】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交易主体信息库】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数字证书】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制作】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投标文件制作】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文件上传】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环节】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解密特殊情形】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评标环节】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询标环节】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报告】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意外情况】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处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
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规程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
3.6.2 | 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 ☑ 执行 □不执行 |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90% | ||
2.2.1 | 分值构成 (100 分) | (1)商务部分: 10 分 (2)技术部分: 5 分 (3)投标报价: 8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a.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a)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b)评标价降幅≥8%; [评标价降幅=(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c)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总得分 *70%的。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以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标价;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 n 个较低有效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为 X,n 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 X≤5,n=0; (b)当 5<X≤10,n=1; (c)当 10<X≤20,n=2; (d)当 20<X≤30,n=3;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 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 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施工负责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 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或 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 件 |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 | ||||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备单项设计 | ||||
费金额不少于 14 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单项施 工合同金额不少于 350 万元的房屋建筑项目类似业 | ||||
绩的(类似业绩为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 | ||||
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中任意一种),得 2.5 分。 | ||||
2.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运营单位)自 2017 年 1 | ||||
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乡村振兴或乡村 | ||||
旅游综合体项目类似运营业绩,得 2.5 分。本子项满 分 2.5 分。 | ||||
注: | ||||
1. 投标人设计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 | ||||
投标人业绩 | 5 分 | 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 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 | ||
供虚假材料。 | ||||
(2)与该业绩对应的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 | ||||
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查询施工许可结果网页截 | ||||
商务评分 | 图或验收报告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 |||
2.2.3 (1) | 标准 | 2. 投标人施工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 | ||
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 | ||||
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 | ||||
虚假材料。 | ||||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 | ||||
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 | ||||
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
3. 投标人运营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提供合同协议书 | ||||
1、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房建专业分级情况:AAA 级 2 分,AA 级 1 分。其余等 | ||||
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 ||||
2、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A 级得 3 分;B 级 得 2 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 ||||
信用得分 | 5 分 | 注明: | ||
①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 | ||||
公布的合肥市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 ||||
②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关于同一专业信用分,按照联 | ||||
合体成员中同专业成员的较高信用计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综合评比,评审因素 | ||||
包括: | ||||
(1)新建设计:尊重现状建筑风貌、规划逻辑以及现 | ||||
有结构体系,强调当地景观风格的整体感和差异化, | ||||
主题鲜明,具有特色及精致的细节设计; | ||||
(2)提供图纸完整性:包括建筑图纸、结构图纸、给 | ||||
排水及电气图纸的细化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 ||||
要求; | ||||
(3)优化图纸准确性:每个节点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 ||||
2.2.3 (2) | 技术评分标准 | 设计方案 | 5 分 | 不能以意向图或草图的形式出现,须准确对位;提供的立面效果图不得少于 2 张。 (4)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做到不污染环境,结合项目重 |
难点要求,项目设计合理可落地,可操作性强。方案 | ||||
全面、合理、准确的,4.5 分<F≤5 分;较全面、较合 | ||||
理、较准确的,3 分<F≤4.5 分;不够全面、不够准确 | ||||
的,0 分<F≤3 分;未提供或不合理不得分(F 为本项 | ||||
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85 分 | 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e.评标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f.评标价得分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1; (b)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本招标项目 E1=2;E2=1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注: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 素发生变化。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要求 | (1)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观评分项,以 0.1 分为分割点, 即评分依次为 0、0.1、0.2、0.3、0.4……等。评审内容缺项的该项得 0 分。 (2)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评委汇总总分在 90%以上(含) 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要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记录。 | |||
(1)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 口上传。 (2)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他内容”栏中注明 (3)投标人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情况确 |
认方式如下(如采用):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价等级确认方式如(如采用):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①投标人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②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监 管部门处理。
(5)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文件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3.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3.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2)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 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业绩、信用得分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设计方案、项目运营实施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得分 B。
3.4.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3(1)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 2.2.3(1)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为 A。
(2)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3(2)目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
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 [(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 [(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 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 2.2.3(2)目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
(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 2.2.3(2)目得分 B 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B。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4.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A+B。
3.4.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6 异常低价评审(本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5.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合同总协议
委托方(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合肥市庐江县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为 项目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相关事宜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 程 名 称:
2.工 程 地 点:
3.工程施工面积: 。
4.承 包 方 式:EPCO 总承包 。
5.合同价款方式:总价合同 。
6. 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
2.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3.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4.开始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5.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竣工报告为准)
6.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本项目合同工期包含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设计周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三、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合格。
设计的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的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价: 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中:(一)设计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
(二)建安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五、付款方式
建安费用支付方式:本项目预付款为 30%,工程进度款按每月经监理、审计审核后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 的已完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发包人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 90%,工程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付至审计的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2 年)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质量回访合格后一次付清(无息)。
若承包人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则工程结算后由承包人方提供结算价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尾款;若承包人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则 3%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经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无息)。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最终结算价格:
1、设计费用:按总价合同包干计算;
2、建安费用:∑单位工程清单控制价*建安投标综合费率+其他经济签证*建安投标综合费率;八、清单控制价编制原则
1、按如下原则确定:
(1)工程实施前,根据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招标人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由招标人交承包人核对。
(2)本项目清单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依据 2018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计价依据编制;材料单价以最新的合肥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信息价没有的,由招标人、监理单位及
中标人三方根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3)中标人自收到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之日起 15 日内,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核对,并将所有疑问一次性提交招标人,若不提出则表示对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无任何异议;若经中标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项、单价有误的,按图纸和约定的计价规则调整。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必须附计算书和详细的工程内容及项目特征,否则招标人对此异议不予受理。
(4)工程最终结算价应结合审计部门审计意见确定,但已确定的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5)本项目要求最终工程结算价不得超出本项目的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2、变更原则:
本项目为EPCO 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在业主单位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范围内,因中标人设计失误(如尺寸标注不明、做法标注不明、材料设备选型价差、未执行相关设计规范、中标人未执行招标设计需求产生的漏项等)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此类设计变更不予经济签证。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经济签证的结算比例应与本次中标人的中标费率保持一致,材料价格与编制清单控制价时的依据保持一致。经济签证变更流程执行庐江县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九、如中标人作为联合体中标 (项目名称),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作为本项目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该协议作为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十、项目需求任务书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 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伍 份,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壹 份,代理公司存档 壹 份。
委托方(甲方): (公章) 受托方(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为项目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 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设计施工图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1.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壹 份,代理公司存档 壹 份。
发包人(甲方): (公章) 承包方(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详见设计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和设备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生活及现场办公场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住所或工程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住所或工程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约定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住所或工程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无围墙的以发包人指定的范围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执行通用条款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除补充条款规定以外, 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晒蓝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伍套 (如需增加套数,承包人无条件免费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出竣工验收申请前 7 日或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介版及其电子版(按照庐江县城建档案馆及其他要求收集、整理纸质 版材料、相应的电子信息化材料。移交至合肥市或庐江县城建档案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 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庐江县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 且承包人必须 将施工中形成的既有建筑垃圾运出现场,不得遗弃在发包人用地土地范围内,否则,若发现一次,承包人须按 1000.00 元/ m3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详见承包人对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 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行业管理有关处罚规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 0.5 万元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30.00 万元违约金,并且更换后的项目经 理资历、业务水平不得降低。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责令改正,并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30.00 万元违约 金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责令改正,并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0.00 万 元/人次违约金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0.00 万元/人次违约金,并且更 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业务水平不得降低。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责令改正,并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该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标准每天人民币 5000 元 /人次, 其他管理人员违约金标准每天 2000 元/人次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并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本合同附件,形式、金额 及期限执行招标文件。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详见监理合同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此类情况时,双方就具体争议事项另行委托监理人协助解决,如仍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本专用条款第 20 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不采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不采用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项目必须按照“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 准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予以记录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相关措施,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及满足合肥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满足合肥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项目必须按照“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文 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予以记录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相关措施,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参照本专用条款第 12 条第 4 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执行通用条款)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施工总工期或者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阶段节点施工工期发生施工工期延期的,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4%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执行通用条款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采用 。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不再另行计算保管费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在签订本工程主要材 料或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时,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进场前均需向发包人报送样品,并且本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或设备样品未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承包人不得签订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逾期未提供按每延迟一天,赔偿违约金 10000 元;逾期超过 5 天不能提供合格的样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连带损失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执行通用条款),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基坑变形观测、沉降观测、防雷检测、结构检测、材料检测以及见证取样 等相关质量检测(试验)工作。若须发包人委托相关单位,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次报价内)由承包人承担,中标后不予调整 。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项目工程变更执行《庐江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规定(修订稿)》(庐政办〔2021〕26 号)文件、其他最新变更文件及通用条款相关规定。通用条款与上述文件不一致时,按上述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 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采用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仅对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 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
(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 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
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
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招标人参照合建〔2021〕173 号文件,根据具体周期及节点进度具体约 定;
(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 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 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 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 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 D 。
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 C ;
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 C ;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 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
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 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见合同附表),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
(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0)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详见下表)
序号 | 名称、规格 、 型号 | 计量单位 | 承包人承担的风 险幅度(%) | 基准单价(元) | 备注 |
1 | 综合工日 | 工日 | 5% |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 人工价格。 | |
2 | 机械工 | 工日 | 5% |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 人工价格。 | |
3 | 混凝土 | m3 | 5% |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 《合肥建设 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 |
人工价格。 | |||||
4 | 钢筋 | t | 5% |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 人工价格。 | |
5 | 碎石 | t | 5% |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 人工价格。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 件等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 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建安费用支付:本项目预付款为 30%,工程进度款按每月经监理、审计审核后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的已完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发包人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 90%,工程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付至审计的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待质量缺陷
责任期(2 年)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质量回访合格后一次付清(无息)。
若承包人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则工程结算后由承包人方提供结算
价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尾款;若承包人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则 3%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经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 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内(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 成支付(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 、本 工 程 农 民 工 工 资 实 行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 承 包 人 设 立 的 专 用 账 户 开 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
(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3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
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承包人公示 30 日后, 发、承双方
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
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
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4 14 天
内完成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 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执行通用条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按招标文件要求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两年质量保修期或五年质保期满前 30 日内,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质量保修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报告后 15 日内,会同本工程管理单位对承包人完成质量保修情况进行验收,在质量保修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支付相应阶段的质量保
修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h,紧急维修情况必须在 2 小时内达到 。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7)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执行通用条款)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因承包人自身债务问题导致司法机关裁定发包人协助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
予支付工程款等)或裁定保全发包人的财产,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自行承 担因发包人工程款无法及时 支付而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和设备租赁费支付问题, 并按照合同价款的 5%承担违约金。同时,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 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2)投标时承诺的工期为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生该条违约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 7 条相关规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从工程款中扣除, 并没收履约担 保中的金额。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 4%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并按实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执行通用条款)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采用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采用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不采用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不采用 。
其他事项的约定: 不采用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不采用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发包人代表(以下简称“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30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
(2) /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 ;
(2) / 。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
(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
2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6 其它补充条款
21.6.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遵守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满足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求。
承包人需与发包人签订”建设资金托管协议”。
21.6.2 工程施工期间,如承包人违反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施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此遭到行业主管部门停工、曝光、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限期改正,同时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0.2 万元~5.0 万/次(此违约金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6.3 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务必做到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工完、料尽、场地清”,即在本工程完工前应将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临时设施(临时房屋及其基础、临时道路、场地硬化、临时围挡及其基础、塔吊砼基础等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拆除并运离施工现场(包括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否则发包人将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完成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6.4 检验试验费除包括施工方正常的检验试验费用之外,还包括材料见证取样、施工验收等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国家技术法规规范政策变化而需新增的检验、检测、试验项目费用。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费用,中标后不予调整。
21.6.5 工程款使用监管要求:发包人每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在扣除税金及公司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只允许用于支付本工程劳务班组工资、材料设备款、施工机械费、大型设备及周转性材料租赁费、管理人员工作等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及流向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如发现其未能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则发包人将不予支付下期工程款。
21.6.6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及签证等资料必须按《庐江县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及时办理。
21.6.7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提交发包人,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天按结算价的万分之三扣除违约金,违约金待结算定案后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21.6.8 主要材料要求
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承包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
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若鉴定无质量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2)因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所报水、电、消防等设备须经相关部门认可,最终须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及移交(包含所有相应的检测)。
(3)本项目推荐采购材料品牌一览表: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21.6.9 人员要求
(1)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中标后确定配备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中标后确定配备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报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21.6.10 施工任务书详见招标文件。
21.7 其他:
21.7.1 中标人需在本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备案,并依法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仅针对外地来肥建筑安装企业)。
21.7.2 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甲方): (公章) 承包人(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全部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温工程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前,双方另行约定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甲方): (公章) 承包人(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为 项目中标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规模: 。
2.3 项目设计阶段及设计费用
本项目设计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需完成设计任务书中所有设计内容。一、设计范围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二、设计质量标准及设计深度要求:
建筑设计成果及设计深度应满足: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三、方案设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策划建议书 | 8 | 详见设计周期 | 详见设计范围及要求 |
2 | 规划设计 | 8 | ||
3 | 概念性方案设计 | 8 | ||
4 | 设计施工图 | 12 | ||
5 | 初步设计地勘报告 | 8 | ||
7 | 工程测绘(含测绘成果图 | 8 | ||
8 | 结构安全检测(补测)报 告 | |||
9 | 项目汇报 PPT 版本文 件、项目效果图等文件 | 若干 |
说明:(一)设计成果要求
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投标成果。
(二)设计周期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完成。具体时间节点为:
(三)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含节点进度)延误,每延期一天中标人需承担 0.3 万元的违约金。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招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需达到要求的修改深度。否则每延期 1 天需承担 0.1 万元的违约金,延期达 7 天(不含)以上的,每延期 1 天需承担 0.2 万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项目设计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
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费用双方协商。
6.1.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执业资格: 。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
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该项目所有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设计纸质图纸、CAD、计算书、SU 模型等各类图纸文件及相应电子版本文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作出赔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及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全额赔偿;若施工图因设计文件本身存在错、漏、缺而产生设计变更,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 5%后的全部变更工程费用均由设计单位承担。
7.4 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含节点进度)延误,每延期一天设计人需承担 0.3 万元的违约金。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需达到要求的修改深度。否则每延期 1 天需承担 0.1 万元的违约金,延期达 7 天(不含)以上的,每延期 1 天需承担 0.2 万元的违约金。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未开始设计的,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如已开始设计,除支付发包人贰万元违约金以外,还退还发包人已付设计费, 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直接损失。
7.6 因设计人的设计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或由此造成第三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均由设计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设计人应积极进行配合与解决。现场服务要求:设计人必须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工作。
1)在施工阶段,中标人应指派相应的设计组成员随时配合,一般问题电话联系后 48 小时内到场,紧
急问题 24 小时内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涉及的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经济合理的解决方案、
以及根据招标人要求参与项目各项验收工作,每延误一次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
2)设计组人员需根据招标人要求,参加重要阶段的工程会议,每无故缺少一次承担 0.2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在本项目施工招标阶段,设计组人员需积极配合招标人委托的清单编制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3)设计人需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和管线综合等相关资料的整理。
4)设计过程中设计人需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采纳。
5)设计人负责协助办理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提供审批所需的资料, 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行政事业性规定收费除外)。所有设计必须确保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6)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涉及须行业主管部门审图的(如供电设计、通讯设计等),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审图,发包人仅提供手续办理过程中,需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7)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服务期内,设计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工程师在整个项目设计服务期内必须确保为发包人服务(如需驻场,自行解决人员的住宿及用餐),具体服务人员的数量、资质、时间及相关工作安排,必须满足发包人对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质量需求无法满足,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发现一次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2 万元,连续三次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设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因设计人配备的项目组成员无法满足本项目设计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变更项目组成员,设计人应无条件满足相关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合肥市 仲裁委员
会仲裁。
8.8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发包人 伍 份,设计人 伍 份,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壹 份,
代理公司存档 壹 份。
8.9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 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发包人(甲方): (公章) 承包方(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委托运营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运营资产范围:乡村 mall,特色餐饮,村民大食堂,精品民宿及乡宿院子,部分农用地及所在区域的旅游配套设施等(以下统称“运营资产”)。
2、运营资产用途为文化旅游运营,经营业态为文化旅游活动、餐饮、住宿、会务服务、文创与农产品销售等。
运营期自委托经营资产交付之日起 10 年,5 年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经甲方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续签 5 年。第三条:运营费用
1、运营收益回报及分成:按照本项目建安工程总费用计算项目总投资运营收益回报及分成(供水、供电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费用不予计入);自项目交付之日起,由乙方自负盈亏,乙方每年保底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运营收益,超出盈亏平衡后,扣除当年运营管理成本和固定资产运营收益之外的净利润部分并按相应比例分红收益,项目建成交付后设立为期三年的市场培育期,具体如下:
第一年乙方缴纳(建安工程总费用*6%)的固定运营收益,如第一年乙方年度总经营收入达到 100 万元,年度平均客房入住率达到 60%以上,甲方对乙方进行奖励,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缴纳的本年度固定运营收益,作为运营推广补贴费用;
第二年乙方缴纳(建安工程总费用*6%)的固定运营收益,如第二年乙方年度总经营收入达到 150 万元,年度平均客房入住率达到 70%以上,甲方对乙方进行奖励,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缴纳的本年度固定运营收益,作为运营推广补贴费用;
第三年乙方缴纳(建安工程总费用*6%)的固定运营收益,如第三年乙方年度总经营收入达到 200 万元,年度平均客房入住率达到 75%以上,甲方对乙方进行奖励,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缴纳的本年度固定运营收益,作为运营推广补贴费用;
第四年乙方缴纳(建安工程总费用*6%)的固定运营收益,上缴甲方项目运营净利润 20%。自第五年往后乙方缴纳(建安工程总费用*6%)的固定运营收益,上缴甲方项目运营净利润 25%。
2、乙方应在每个年度运营期最后一个月内支付甲方固定运营收益,运营净利润分红在每个年度运营期结束后 15 日内审核完成并支付。
3、前三年甲方奖励返还乙方固定运营收益应在每个年度运营期结束后 15 日内审核完成并支付。
4、本项目在运营期间所有上级运营奖补资金全部归乙方公司所有。
5、为保证合同履行,乙方在资产交付之日后 7 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或提供同等金额履约保函),待委托运营期满且资产交接完成后,如乙方无相关违约情形,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委托项目的运营管理项目的服务质量、制度管理、决策管理、协调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承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运营管理内容,改变运营方式及其他原因,致使投资增加或运营服务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
(5)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应配合乙方申报相关的项目奖补政策以及相关奖项的评比工作,创造良好的运营优势。
(7)甲方要保证运营项目和空间按设计要求落地,否则乙方不对运营结果负责。
(8)委托运营期间,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合肥市市域形成疫情采取管制措施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依据政府相关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合理调整运营费用。
2 、 乙方 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委托项目的招商运营管理权。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3)乙方有权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取得运营管理费用。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5)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支付劳动报酬,自行解决管理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食宿、员工上下班交通问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6)乙方负责项目经营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管理,保持区域内整洁美观,设施完善,保障区域内游客的人身和物品安全。
(7)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将甲方移交的相关设施完好的归还给甲方。如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或者更换。
1、要求项目每年宣传推广次数不低于 24 次,推广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
2、要求项目运营每年举办各类文体艺术团建及研学活动不低于 12 次。
3、本项目在运营期间,乙方需解决不少于 20 名村民在地化就业。第六条:违约责任
1、委托经营期间,非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运营管理合同,否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因素除外)。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营合同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运营管理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营收益回报及分成等相关款项,每逾期 1 日须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前注:
1、本需求中提出的技术要求为最低要求,投标人可提供优于本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但不得低于本需求,且此优于的技术要求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3、中标人必须确保完工项目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施工建设现场,如投标人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疑问提交截止时间前按规定提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1、项目说明
第一节 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该项目区位于庐江县同大镇。项目新建约 2000 平方游客综合服务体,主要建筑功能包括游客接待、特色餐饮、游客住宿等。招标范围包含勘察、测绘、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是指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等内容);建筑工程报建及图审配合、验收、移交、备案及保修服务。
本次委托运营年限为 10 年,运营收益按约定分成,以期达到预期效果,引领我县乡村旅游经济发展。
2、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以运营为导向,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和运营工作,包括:1.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计服务、竣工图编制;2.工程采购施工;3.专项工程,含文创、游乐、智慧化、夜游等专业工程的设计采购及施工;4.项目运营及总承包管理等。
2.2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改扩建设计、勘察、测绘、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报建及图审配合、 验收、移交、备案及保修服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优化、初设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期服务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含发生的费用),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交钥匙工程)以及通过后的质保期和本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服务。 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新扩建建筑、结构、土方、给排水、消防、外立面、强弱电、装饰装修、室外附属配套(含茶园规划及景观绿化及铺装、路灯、室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雨污水、消防、监控安保及门禁系
统 )、室外综合管线、三管合一、交通标志标线等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3 承担该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并做好消防、环保验收以及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测等工作, 符合达标条件。并配合招标人委托的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鉴定、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开展工作。
3、相关要求
3.1 本工程属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结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上述 招标内容进行全面的设计和施工,负责以上内容的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生产、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培训等。
3.2 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资料, 材料单价以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最新一期的合肥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信息价没有的,由招标人、监理单位及中标人三方根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3.4 中标人自收到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之日起 15 日内,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核对,并将所有疑问一次性提交招标人,若不提出则表示对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无任何异议;若经中标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项、单价有误的,按图纸和约定的计价规则调整。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必须附计算书和详细的工程内容及项目特征,否则招标人对此异议不予受理。
3.5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产品,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6 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范围和内容,由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设备和主要材料按参考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由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不能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
第二节 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项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景观工程土方工程及所有配套工程。项目新建约 2000 平方游客综合服务体,主要建筑功能包括游客接待、特色餐饮、游客住宿等。建设乡村振兴展示示范点,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本项目设计范围包括地勘、物探、测绘、方案设计、对初步设计优化深化、施工图设计、图审、技术咨询服务及相关手续办理以及需要专家评审等所有业主要求的相关设计咨询服务等。
二、相关说明:
1.发展思路研究:结合安徽省及合肥市总规对该地区的定位和庐江县总体发展的构想,按照相关政策意见思路,认真研究确定该地区的功能定位。进行区域统筹、发展动力、主导功能、规划策略、发展模式研究。研究明确地区产业发展目标和定位,整合各类空间布局,做好项目发展引导, 做好项目发展空间预留。
2.用地布局研究:统筹安排地区内部各项用地,优化用地布局,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定主要工程管线的走向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确定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布局、用地面积。
3.空间格局引导:根据相关研究,进行功能片区划分,节点分布,发展轴线和特色空间引导。
4.交通组织优化:安排好地区内的道路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网格局。与周边道路网络、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外部条件做好协调和衔接。交通体系构建, 断面控制,公共交通,慢行交通,静态交通等。
5.景观引导 :水绿格局、风貌分区、廊道控制、节点塑造等。
6.规定开发控制指标及控制建议:明确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设计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从工程方案设计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服务,主要招标内容包括:前期策划(项目策划建议书)、方案设计(包括规划设计和概念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地勘、测绘(补测)、结构安全检测(补测)、施工图设计直至审图合格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服务,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设计内容:
1、红线范围内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
2、单体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及暖通等专业设计,室内精装设计等;
3、室外总体工程设计:包括本项目用地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排水、管线综合设计等;包含但不限于:(1)室内硬、软装方案设计(2)室内硬装施工图设计及软装选型、布场设计
4、室外环境景观设计;
5、水环境整治及美好河流治理;
6、室内设计
7、景观提升设计
7.1 道路景观(涵盖地面铺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设计)
7.2 绿化设计(植物及仿真植物,地被,移动花箱中的时令花卉等)
7.3 景观设施及小品(含公共座椅、景观小品、垃圾桶、休闲设施等)
7.4 景观亮化提升设计
8、基础设施整改(含水、暖、电、智能化等排查、优化、整改提升)
8.1 综合管网排查、优化、整改提升。
8.2 室内管线排查、优化、整改提升。
9、情景化设计
9.1 设施美化(含配电箱、公共卫生间等市政设施)
9.2 标识标牌(含道路指示牌、总平面索引、宣传栏、小品外摆设计、VI 识别系统设计等)
10、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服务内容主要包含:
10.1 地质初勘
主要针对研究范围和核心范围进行地质调查工作,更好地认识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质灾害等条件,为后续的诊断分析、开发建设提供科学的支撑。要求在正常出具勘查报告、钻孔柱状图等资料的基础上,绘出研究区域的工程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地质灾害分布等重要图件。
10.2 基址详勘工作:
(1)本项工作待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展。(2)勘察任务查明并评价工程地质情况,为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征, 地貌成因类型及地貌单元的划分;②查明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以及物理力学性质;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和地基承载力指标;并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③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④查明建筑物附近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如溶洞、古河道或人工洞穴等)及其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防冶工程所需的计算指标及资料,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⑤评价确定场地土类别、对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并对饱和土、粘土、沙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断,查明有无可液化的地层,指出他们对场地或地基的危害程度, 提出治理方案建议;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地层的渗透性、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其规律、地表径流条件,以及地下水对建筑物的侵蚀性等。
10.3、工程测绘内容。
(1)对施测区进行平面、高程控制测量。
(2)根据《大比例尺地形图机助制图规范》进行测区内 1:500 全野外地形测绘、成图。测区邻接部分从分界线开始往邻测区多测 1 米。
招标完成后,中标人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整合修改完善修规及建筑方案直至满足甲方要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纸报审等工程范围内所有内容,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本次设计费用中,且中标人必须对所有设计成果负总责。
2.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投标承诺、合同书内容和质量要求按时提交成果, 中标人应在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优
化设计方案,节约工程造价,成果须满足审查、报批要求。四、设计质量标准及设计深度要求:
建筑设计成果及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文号:建质函【2016】 247 号)规定。景观设计成果及设计深度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和景观)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文号:建质[2013]57 号)规定。
五、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要求
1、概念性规划方案的深度要求包括文字部分:方案总设计说明,主要包含设计理念、关键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图则部分:主要包含区位及现状环境分析图、总平面图(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效果鸟瞰图、功能分析图等概念性规划设计;体现乡村风貌、产业改造设计要点;其他可表达设计意图和理念的表现方式。
2、规划设计条件:概念性规划方案各项规划设计指标均需满足《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3、设计体现当地乡村风貌、表达文化内涵;把自然环境和产业环境良好结合。
4、改造设计需密切配合建筑设计、市政设计(市政设计应该配合景观设计)。一是有利于环境、交通、等整体设计,达到最佳效果;二是便于功能与标高的整体解决,减少设计上不必要的冲突和反复;
5、项目设计要考虑乡村的品位和风格。建筑方案功能布局、空间关系、建筑风格须符合乡村整体风貌要求;
6、在进行景观设计时,尽量将人防出口、检查井、通风井、等突出地面的构筑物合理利用、巧妙装饰,以化解对整体环境的影响;
7、步道系统的设计要充分考虑行人的舒适要求、视觉要求等,处理好园路与建筑、植被、设施、座椅等之间的关系;
8、周边景观设计应适当精细化处理,或在适当位置设置休闲座椅等;
9、结合景观等其他相关专业设计调整;
10、在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活特点,设计考虑均好性;满足非机动车通行及停放便捷、行人交通便捷,避免因走近路而破坏绿化场地;
11、除满足现行的国家设计规范外,需尽可能体现节能的标准;
12、总体布局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块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及本地区的居住习惯、风俗要求等;
13、设计单位亦可根据设计经验提出更好的设计理念和构思;
14、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时切勿盲目追求高标准、高品位、高档次,要考虑项目建筑安装单方造价,单方造价要符合地方政府文件规定。
六、投标成果要求
1、投标文件组成(成果显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即可)(包括但不限于):
1)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区调研、概念性方案包括主要包含总设计说明、设计理念、关键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图册部分:主要包含项目测绘成果、用地分析、区位分析、功能分析、景观分析、空间尺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