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xx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下陆区下卫路改造工程 ;
2. 工程地点: xx市下陆区下卫路(下陆大道~苏州路西延段) ;
3. 工程规模: 下卫路改造工程(下陆大道~苏州路西延段)设计标准为城市主干道,道路全长约1.4km,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包含项目所有的施工范围的监理服务)。
4. 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3566.55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监理服务费报价表;7、监理服务建议书、 8、监理规范;9、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中标价): 万元(大写: )。
第三方结算审定金额在3566.55万元±5%(含±5%)以内的,监理酬金不予调整(即签约酬金为最终监理酬金);超过±5%的,给予调整,即最终监理酬金 = 第三方审定结算金额 / 3566.55万元 *监理中标价。
包括: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且移交手续办完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xx市 。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 (xx) 监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节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5)通用条件;
(6)监理规范;
(7)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8)监理服务建议书;
(9)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并常驻现场。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2.8 监理服务期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9 履约保证金
2.9.1 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照委托人认可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2.9.2 在监理人履行完成本合同义务后,委托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本工程专用的《项目监理规范》(如有)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5)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
(1)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1 解释
1.1.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
2、本合同通用条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含附件)及中标通知书;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监理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各工序各部位的监理以及工程备案验收证书取得至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和工程结算、审计等监理服务工作。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等对本项目进行工程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xx施工控制管理、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组织协调各承建方的工作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在缺陷责任期内,协助发包人进行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
2.1.3委托监理的范围及监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卫路改造工程项目全部的监理任务。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配合业主办理各类前期报建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保修阶段(质量缺陷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含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签证、设备的选型选购、施工材料认质认价等)、安全xx施工的管理、环境保护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的组织与协调、风险管理等全过程监理。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湖北省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三、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五、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文件; 六、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图预算; 七、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投标人员清单
名称 |
名字 |
证书编号 |
联系方式 |
总监理工程师 |
|
|
|
专业监理 |
|
|
|
专业监理 |
|
|
|
监理员 |
|
|
|
监理员 |
|
|
|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服务实施方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8天内,报委托人批准后执行;(2)《监理工作周报》于每周四提交委托人,《监理工作月报》于每月19日提交委托人 ;(3)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管理专项报告要按实际事项及时提交,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4)《监理服务总结》、《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交委托人,以上报告的份数由委托人按实际需求确定。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2.8 监理服务期: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委托人有权调整服务期限,监理人不得另行
索要额外费用。
2.9 履约保证金
监理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保函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 支付酬金
(1)工程开工后,每2个月支付一次酬金,支付比例按期间经确认的产值与施工合同金额同比例支付酬金的70%,累计支付不得超过签约酬金的70%;
(2)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酬金的80%;
(3)项目竣工验收,且第三方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监理酬金的95%;
(4)缺陷责任期满后,xxx款。全付款过程不计利息;
(5)延长工期的,不对酬金进行调整,监理单位对延期负有责任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规模、设计变更、施工范围变化,导致工程量减少、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程量的比例,从合同约定的签约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延长,服务酬金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如出现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xx xx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4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设计施工成果资料;不得将
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需得到委托方的同意方可出版。
9. 补充条款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延长, 监理费一律不予调整。
(2)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部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且总监理工程师仅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其他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每个月驻现场时间累计不少于 22 天,否则,监理人承担3万元/月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除因中标后死亡、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工作及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原因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更换总监,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且更换后的总监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未经同意擅自更换的,监理人承担 6万元/人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不得以总监代表在实质上替代总监的做法来实施监理,如有发生,监理人承担 3万元违约金;如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视为监理人重大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监理人须保证其监理人员按承诺的时间全部到岗,如果承诺的监理人员不到岗或迟到岗,按缺席的人员数每人每天扣除监理酬金1000元;开工15天后仍不能到岗,监理人承担 3万元/人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承诺的监理人员(监理总监除外)如需更换,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的,监理人承担 1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书承诺的相应人员的标准。
(7)监理人须保证其监理人员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并且要接受委托人的日考勤制度和请假批准制度。如发现无故脱岗3小时以上,监理人承担违约金500元/人/次。
(8)监理人所承诺的检测设备仪器必须按时到位,否则按照没有按时到位的仪器数量承担3000元/台的违约金。
(9)因监理人原因无故造成月报周报、临时性报表报告或会议纪要记录不能按时提交的,监理人每延时一次承担违约金3000元;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违约金为5000元/次。
(10)施工方报验超过4小时内无故不予验收的(不符合报验条件的除外),监理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11)监理人应按时做好工程影像资料制作,以及施工过程资料收集与整理归档。工程资料应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委托人将对工程资料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不一致的,监理人承担3000元/次的违约金;委托人责令监理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12)监理人员进行日常巡检、旁站等工作时必须履职尽责,委托人将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施工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违规施工等问题,而监理人未发现的,第1次进行口头警告,从第2次起,监理人承担3000元/次违约金;监理人发现现场施工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违规施工等问题,应在12小时内书面整改通知并督办整改,未及时下达的,监理人承担5000元/次违约金。
(13)因监理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委托人可以在酬金中予以扣除。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服务 。
A-2 设计阶段: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服务 。
A-3 保修阶段: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服务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按相关条款执行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
/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廉 政 协 议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为加强项目监理服务的廉政建设,规范监理服务行为中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双方就《 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订立本廉政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监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本行业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监理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在监理人处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得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监理服务的有关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施工及相关单位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接受、暗示为委托人、项目施工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协议作为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服务期限结束时止。
委托人: (xx) 监理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如下方面的内容(但不限于)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安全管理目标
1. 防止和避免发生监理人员及所监理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3.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交通和火灾等事故。
4.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委托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 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 委托人有责任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地质、气象和安全监测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 委托人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并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
4. 委托人负责组织由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
5. 委托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工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辖管理工程现场的治安事宜。
三、监理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 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托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专门负责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监理直接责任。
3.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承包人对列入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他用。
4.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对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及安全考核工作。
5.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不予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防止基槽开挖塌方滑坡施工措施;
(2)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
(3)防止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逸出事故措施;
(4)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5)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
(6)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7)防止机械设备对人体的伤害措施;
(8)防止起吊设备及吊物对人造成的伤害措施;
(9)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
(10)大型施工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措施。
6.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负责的安全设施及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图纸、文件,并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在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
7.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危害的作业时,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8.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抽查,督促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9.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其他承包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10.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承包人健全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1.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关注、检查、督促承包人对驾驶人员进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按照操作规程安全xx驾驶。
12.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施工区域检查时,应将xx施工列为重要内容。督促承包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布置一致,照明充足,施工道路平整、场地无积水、排水通畅、工作场地整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13.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志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等)。
14.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对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器材、物资落实,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人纠正。
15.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责任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6. 监理人应确保在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监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17.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承包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四、法规引起的变化
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行业部门发布的最新的,或调整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监理人应按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五、处罚
如果由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六、补充内容: 要求监理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管理简报”。
委托人:(xx) 监理人:(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