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機密:客戶資料不得外洩或複製 市內電話 NGN 頭家輕鬆省方案專用(僅適用企業用戶申請)
市話服務申請/異動書
營業機密:客戶資料不得外洩或複製 | ||
市內電話 NGN 頭家輕鬆省方案專用 (僅適用企業用戶申請) |
■ 個人 營利事業單位
■ 新申裝 退租 / 終止服務
■ 異動 其它:
■ 暫停服務 恢復服務
非營利事業單位
x申請書於下列申請日起,依本公司網站所刊登之服務契約即
予生效,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下方用戶名稱(契約內為乙方),其用戶名稱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記錄於下表內: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用戶編號: F6 用戶編號:
■ ADSL/企業光纖一併辦理上述申請事項(其它業者 ADSL 電路申請書需另填)
退租時如需回收設備 回收地址(如不同於安裝地址): 聯絡人: 電話:
用戶基本資料 | |||||||||||||||||||||||
用戶名稱: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生 日: 年 月 日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
戶籍/公司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
安裝地址: 同公司/戶籍地址 其他: | |||||||||||||||||||||||
帳單地址: 同公司/戶籍地址 同安裝地址 其他: | |||||||||||||||||||||||
企業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 |||||||||||||||||||||||
企業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
帳務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
技術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
申請服務/電話號碼明細表 | |||||||||||||||||||||||
可供查號服務 | 代表號碼 所有號碼 傳真號碼- 公司地址 | ||||||||||||||||||||||
同用戶名稱 其他名稱: | |||||||||||||||||||||||
更名或換號 | 新租用人名稱: | 新租用號碼- | |||||||||||||||||||||
通話明細 | 申請通話明細 | ||||||||||||||||||||||
電話號碼明細表 | |||||||||||||||||||||||
加值服務(新增請打 V,拆裝請打 X)(SIP Trunk 不適用) | 併用專案 | ||||||||||||||||||||||
免費項目 | 收費項目 | 其他 | |||||||||||||||||||||
編號 | 電話號碼明細 | 去電號碼不顯示 | 話中插接 ︵需搭配設備設定 ︶ | 自動尋線 ︵請註明代表號及組員 ︶ | 指定轉接 | 按時叫醒 ︵需搭配設備設定 ︶ | 勿干擾 ︵需搭配設備設定 ︶ | 限撥國際 | 限撥 0 2 0 | 限撥國內長途 ︵ 01x ~08x | 限撥行動電話 ︵ 09x ︶ | 三方通話 ︵需搭配設備設定 ︶ | 簡速撥號 ︵ 10 組 需搭配設備設定 ︶ | 去電顯示代表號 | 拒接國際電話 | ||||||||
不 | |||||||||||||||||||||||
含 020, 070 和 080 ︶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注意事項 |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指定專用章 | |||||||||||||||||||||
1.本服務限新世紀資通網路涵蓋區域內之企業客戶申請且需於本申請書所載之安裝地址使用。若因故需變更安裝地址,請與本公司客服中心聯絡並辦理移機事宜。如果用戶擅自將網路電話移至非原裝機地使用,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本人確實由本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申請手續事宜,如有虛假偽冒 | 以下列印章作為與貴公司間往來之專用章,惟新世紀資通仍保有是否接受之權利: ※ 該專用章可用於本服務以外之他項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該項服務之增加、變更、終止等 ※ 本印章若有異動,請附上新舊印章並於下方加蓋公司大小章以茲聲明同意新印章做為與貴公司間往來之專用章 | |||||||||||||||||||||
由用戶自行負責。 2.嚴禁申請人將本服務有償或無償轉讓予第三者或傳送未經本公司同意之非約定話務而經由本公司網路上、下車(即進行非本服務約定之話務轉接行為)。如經發現,本公司得不經通知立即終止服務,並得按牌告標準費率回溯收費(不適用本專案之優惠費率)並向申請人請求支付全部費用,如因此造成本公司其他損失,應由申請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3.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暫停或終止本服務時,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本服務,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4.本服務之各項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詳見「服務同意書」,本專案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並用。 5.申請人承諾於單一月份中使用本服務撥打行動電話、國際電話或國內長途電話中之任一單一話務費用不得超過該月份本服務之總費用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如有違反,申請人同意該單一話務之費率將回溯自其違反之月份起即適用 | 之情事,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成年者:本人確實為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x同意申請人申辦本服務,申請人如有積欠費用,本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日期: / / | ||||||||||||||||||||||
當時公告之牌價費率計收費用。 6.本公司保留活動調整、變更、取消之權利。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告為主。 7.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司戶申請時請檢附(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公司登記之相關文件(其中一份即可)影本:(a)核准公文(b)設立、變更或抄錄登記表(c)完稅證明(d)2009/04/13 前設立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未變更者仍可受理。 9. 申請促銷方案之專案月租費 ;合約期間 年;提前解約違約金 ;詳閱本服務同意書附 | |||||||||||||||||||||||
件。 | |||||||||||||||||||||||
公司蓋大小章/機關用戶蓋關防及主管章 | 經銷商蓋印 | 新世紀資通(股)內部作業 | |||||||||||||||||||||
1. 本人已詳細閱讀、充分了解並同意新世紀資通網路資料中心業務服務契約之所有內容,或已攜回審閱該契約二日以上。 2. 茲聲明本申請書所填載資料均為真實,並授權新世紀資通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 3. 本人同意新世紀資通在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內,利用處理本人資料。 4. 本人 同意、 不同意(未勾選視為不同意)接受新世紀資通寄送之各項優惠促銷資訊。 5. 本人已知悉新世紀資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告知事項。 | 經銷商代號: 聯絡電話: | 業務代碼 | |||||||||||||||||||||
主 管 | |||||||||||||||||||||||
經 辦 人 | |||||||||||||||||||||||
附 註:(NGN) 裝機廠商: | |||||||||||||||||||||||
(個人客戶請親簽或蓋章) |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 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
第 一 章 服務範圍 第 一 條 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之通信為範圍。 第 二 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如下: 一、基本服務:獨用電話(含中繼線)、市內專線、專用交換機等服務。二、加值服務: (1) 電話副機。 (2) DID 分機直撥。 (3) 來電顯示。 (4) 去電號碼限制。 (5) 話中插接。 (6) 自動尋線。 (7) 指定轉接。 (8) 按時叫醒。 (9) 勿干擾。 (10) 限撥服務。 (11) 三方通話。 (12) 簡速撥號。 (13) 直撥熱線。 (14) 截答服務。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應提供乙方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給他經營者。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第 三 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 四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時,得自由選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服務之經營者,乙方並得隨時變更上揭服務經營者之選擇。 乙方未為前項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服務經營者之選擇者,即由甲方提供長途、國際網路服務或由甲方代為選擇。 第 五 條 x業務用戶種類分為下列兩種: 一、營業用戶:乙方身分為營利事業單位並於申請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二、非營業用戶:除營業用戶之外者。 第 六 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 八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 九 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 十 條 乙方申請裝、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未依規定預設者,甲方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再予裝機。 前項依「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乙方得選擇由甲方佈設或自行委託廠商代為佈設。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ㄧ、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 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裝機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 申請裝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將無法裝機原因通知乙方:一、裝機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二、申請裝機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裝或復機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 十二 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四十九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 十三 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日內使其通信。但因門號、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用戶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 十四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 第 十五 條 專用交換機及分機以裝設於乙方之同一建築物內為原則。乙方欲在另一建築物裝設宅外分機時,應申請租裝市內專線。但與另一建築物設有自備電信管線相通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異動程序 第 十六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係屬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本業務欠費之舊用戶者,於其申請本業務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本業務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 十七 條 移機分為下列二種: 一、宅內移機:電話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機:將原裝電話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電話裝設之地址,因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暫拆機線,待房屋重建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裝於原址時,依宅外移機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但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依非營業用戶計算。 第 十九 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者,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 之規定。 | 第 二十 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第二十一條 乙方欲將租用之獨用電話、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戶,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乙方逾期仍未辦理時甲方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乙方仍應照繳。若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第 四 章 電話號碼及電話號碼簿 第二十三條 甲方因本業務提供乙方使用之電話號碼,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甲方代理核配,一經核配後,乙方即享有號碼使用權。除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經乙方同意者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 電話號碼由甲方依乙方裝移機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參酌話務負荷,依序配號。乙方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經甲方認可後,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第二十五條 乙方退租或換選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一、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 二、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甲方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交換區重新劃定或增設時,得將乙方已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甲方應於改號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乙方電話號碼更換後,甲方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個月,但因乙方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乙方得申請付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甲方視設備之情形定之。 第二十八條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刊登乙方電話號碼資料於甲方電話號碼簿及提供查號台查號服務。甲方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簿截稿日期前之乙方資料為準,截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乙方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於甲方提供電信號碼簿時,每號電話乙方得向甲方領用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乙本,乙方裝有多號電話時依乙方之需要領用,但不得超過乙方租用之電話號數。 第 五 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十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裝置費應予減收;自行維護屋內配線者,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維護費或月維費;自備終端設備者,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施工時間應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三十一條 甲方每號電話或中繼線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甲方每線專線按月向乙方收取專線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費,按乙方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日起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 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三十三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副機附件之裝移機,需新設桿線者,另計收工料費。 遷移保安器、引進線及電話線路之移設費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單獨遷移保安器者,比照電話副機移機收費,申請移機因而同時移設保安器者,不另計費。 二、單獨遷移宅內或同一建築範圍之引進線者,比照宅內移機收費,保安器隨同遷移者,不另計費。 三、單獨遷移宅外電話線路或因遷移宅內電話線路必須移動宅外線路者,比照宅外移機收費。 四、乙方申請宅外移機,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換號、選號、更名、停話、復話等異動者,應繳納換號費、選號費、更名費、停話費、復話費。 第三十四條 向甲方租用電話分機、專用交換機者,其總機、基地臺及分機之裝移機,其工料費用另計;不需另外佈纜架線者,比照獨用電話副機計費或依甲方與乙方約定辦理;其宅外分機不須利用市內電纜者,除按臨時專線計收接線費外,其工料費用另計。 (續下頁) |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
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三十五條 乙方申請獨用電話、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等之裝移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四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
需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乙方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機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部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住宅用戶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
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四十八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
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 第四十九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
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或變更為非住宅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三十六條 乙方之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乙方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付。乙方與他人合用本業務者,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之電信服務。
乙方申裝 DID 業務,依法被處停話者,本公司每次以該停話門號所屬號段十門為單位停話,達 5 次且無正當理由者,終止該 DID 代表號之電信服務。
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用戶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通信網路月租費、通信費或其他費用 第 五十 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四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
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三十九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 四十 條 乙方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
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業務。
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但如有本契約第四十七條 第五十一條 乙方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業務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
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四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 第五十二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xxxxxxxxx,xxxxxx,x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
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且減收標準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6(含)以上-未滿 12 | 減收 10% |
12(含)以上-未滿 24 | 減收 40% |
24(含)以上-未滿 48 | 減收 75% |
48(含)以上 | 全免 |
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 七 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 第五十三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
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第 六 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四十三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
止本契約。
第五十四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 第五十五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
第五十六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 八 章 廣告之效力
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內網路機線設備,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由甲方負責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或雖由甲方提供,而乙方可選擇自行維護之機線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
第五十七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九 章 申訴服務
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須為業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機型。 第五十八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利用電話向甲方通知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申訴,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第四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
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第 十 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六十 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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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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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 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 一 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租用新世紀資通ADSL上網服務—網外(以下簡稱本服務),應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 二 條 x服務係指甲方提供網際網路(Internet)連線服務,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等服務之業務。 第 三 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所需之線路,即中華電信之ADSL電路,由乙方向中華電信申請租用,如經乙方申請,亦得由甲方代為辦理。關於乙方租用中華電信ADSL電路業務所衍生之權利義務,悉依乙方與中華電信間之服務契約約定之,與甲方無涉。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 四 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並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稱據實填寫於申請書,及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乙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聲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六 條 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乙方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通知異動,甲方得詢問其原留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變更,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所造成之任何影響,應於乙方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x服務之最短租用期間需連續滿一個月以上。前述租用期間,甲方得視服務性質、專案優惠條件或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訂最短租期。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或違約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繳納所規定之違約金或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費用,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繳納。 第 八 條 乙方如申請二個以上之本服務時,各個產品如有提供優惠措施,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產品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甲方得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甲方當時之公告費率計收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 九 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應填寫異動申請書以書面向甲方申請。 第 十 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服務,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 十一 條 x服務之上、下行速率係指線上傳輸速率,即為最高可能之資訊傳輸速率。乙方申請更改前述上、下行速率設定時,應繳納異動設定費。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 十二 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甲方寄發繳費通知單之地址以乙方填載於申請書者為準,乙方地址如有變更,應依本契約條款規定通知甲方。 第 十三 條 申請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甲方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第 十四 條 乙方如因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 十五 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線路連妥並可使乙方連至甲方網站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 乙方因欠費、違反本契約條款或任何法令致遭暫停服務者,其暫停服務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 十六 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 十七 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 十八 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本契約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之服務。 |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 十九 條 甲方因設備系統更新或轉換之需要,必要時得將乙方識別碼、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乙方介面及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但甲方應於十四日前通知乙方。 第 二十 條 裝置於客戶端之電信設備如非由甲方提供,乙方應確認其設備符合甲方所告知之設備規格。如因該等設備規格不符或設備障礙所造成之服務障礙,甲方不負責任;如因乙方使用該等設備而造成甲方或他人系統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如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規定之價格賠償,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而訂定合理賠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甲方於七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得暫時縮短服務時間或停止本服務。 第二十二條 如因乙方所租用中華電信之電路障礙、設備故障或品質不良等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通訊中斷,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惟因甲方之事由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未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連線月租費為限,並於次期帳單扣抵。 第二十三條 乙方所需之IP由甲方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簡稱 "TWNIC") 或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以下簡稱 "APNIC")代為申請,乙方應提出其網路架構圖,作為甲方核發IP之依據,IP之數量核發將依照甲方相關規定及TWNIC或APNIC規定辦理。本服務租用終止時,甲方將收回 IP。如因IP短缺或乙方未充分利用所發放之IP,致TWNIC或APNIC要求調整IP時,乙方須配合辦理。本服務租用終止後,乙方重新申請恢復租用時,如甲方發放之IP與乙方原使用者不相同時,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發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自行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遵守法令及網際網路慣例,不得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系統之障礙、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甲方郵遞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及從事任何違法、侵權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乙方如有違反,需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損失者,應負賠償甲方之損失。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網路行為規範及TWNIC、APNIC、InterNIC(Internati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章上述規定情形之虞者、或遭他人入侵系統而利用乙方所申請之服務為任何上述違規行為,甲方為防止損害擴大及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暫停服務致該等行為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終止乙方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九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 三十 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同時請乙方向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應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第三十一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如違反本服務契約任一規定或其他法令相關規定,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暫時停止服務,直到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情節重大者經甲方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二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八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三條 如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4499-365。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甲方對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或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三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x契約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TWNIC、APNIC、InterNIC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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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 一 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租用新世紀資通ADSL上網服務—網內(以下簡稱本服務),應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 二 條 x服務係指甲方在電路上加裝設備,提供乙方網際網路(Internet)傳送非對稱速率之連線服務。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等服務之業務。 第 三 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所需之線路,即甲方之市內 ADSL 電路。關於乙方租用甲方之 ADSL 電路業務所衍生之權利義務,悉依甲方之市內 ADSL 電路出租服務契約規定辦理。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 四 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並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稱據實填寫於申請書,及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乙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聲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六 條 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乙方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通知異動,甲方得詢問其原留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變更,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所造成之任何影響,應於乙方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x服務之最短租用期間需連續滿一個月以上。前述租用期間,甲方得視服務性質、專案優惠條件或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訂最短租期。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或違約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繳納所規定之違約金或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費用,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繳納。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 九 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應填寫異動申請書以書面向甲方申請。 第 十 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服務,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 十一 條 x服務之上、下行速率係指線上傳輸速率,即為最高可能之資訊傳輸速率。乙方申請更改前述上、下行速率設定時,應繳納異動設定費。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 十二 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甲方寄發繳費通知單之地址以乙方填載於申請書者為準,乙方地址如有變更,應依本契約條款規定通知甲方。 第 十三 條 申請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甲方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第 十四 條 乙方如因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 十五 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網路連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 乙方因欠費、違反本契約條款或任何法令致遭暫停服務者,其暫停服務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 十六 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 十七 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 十八 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本契約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之服務。 |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 十九 條 甲方因設備系統更新或轉換之需要,必要時得將乙方識別碼、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乙方介面及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但甲方應於十四日前通知乙方。 第 二十 條 裝置於客戶端之電信設備如非由甲方提供,乙方應確認其設備符合甲方所告知之設備規格。如因該等設備規格不符或設備障礙所造成之服務障礙,甲方不負責任;如因乙方使用該等設備而造成甲方或他人系統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如租用甲方提供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規定之價格賠償,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而訂定合理賠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甲方於七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得暫時縮短服務時間或停止本服務。 第二十二條 如因甲方之事由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連線月租費十五分之一,未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連線月租費為限,並於次期帳單扣抵。 第二十三條 乙方所需之IP由甲方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簡稱 "TWNIC") 或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以下簡稱 "APNIC")代為申請,乙方應提出其網路架構圖,作為甲方核發IP之依據,IP之數量核發將依照甲方相關規定及TWNIC或APNIC規定辦理。本服務租用終止時,甲方將收回IP。如因IP短缺或乙方未充分利用所發放之IP,致TWNIC或APNIC要求調整IP時,乙方須配合辦理。本服務租用終止後,乙方重新申請恢復租用時,如甲方發放之IP與乙方原使用者不相同時,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發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自行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遵守法令及網際網路慣例,不得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系統之障礙、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甲方郵遞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及從事任何違法、侵權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乙方如有違反,需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損失者,應負賠償甲方之損失。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網路行為規範及TWNIC、APNIC、InterNIC(International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章上述規定情形之虞者、或遭他人入侵系統而利用乙方所申請之服務為任何上述違規行為,甲方為防止損害擴大及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暫停服務致該等行為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終止乙方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提出申請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九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 三十 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同時請乙方向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應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第三十一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如違反本服務契約任一規定或其他法令相關規定,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暫時停止服務,直到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情節重大者經甲方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二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八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三條 如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4499-365。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甲方對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或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三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x契約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TWNIC、APNIC、InterNIC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
市內ADSL電路出租服務契約 (F5) |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玆共同遵守(以下甲方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為申請人): 24 小時企業服務客服專線:4499-365 |
立契約書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租用電路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 一 章 服務範圍 第 一 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 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 二 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第 三 條 x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長途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國際電路出租業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第 四 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一、國內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一)市內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二)長途數據電路出租服務二、寬頻接取電路: (一)市內 ADSL 電路出租服務(以下簡稱 ADSL 服務) (二)光纖到府電路出租服務(以下簡稱 FTTB 服務) 三、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第 五 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 六 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 八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 九 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四、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 十一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 十二 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 ADSL/FTTB(寬頻接取)電路費用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乙方依規定繳納國內數據電路費用後,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 三 章 異動程序 第 十三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 十四 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 第 十五 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 十七 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 ADSL/FTTB(寬頻接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市內數據電路或長途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 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 十八 條 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 四 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 十九 條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 二十 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 五 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電路月租費。二、接線費。 三、宅內、外移設費。四、更名費。 五、自備數據機查驗費。 六、用戶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七、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八、工料費。 九、建設保證金。十、異動設定費。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當月電路租費,按乙方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計收。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租用 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如有 餘額,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
市內ADSL電路出租服務契約 (F5) |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 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
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二十七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若乙方要求甲方 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
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有關國際數據電路服務,依甲方與乙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
x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 第 七 章 違規處理
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 第三十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 乙方申請 ADSL/FTTB(寬頻接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 第三十九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
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 三十 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
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 第 四十 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
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
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紀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一、ADSL/FTTB(寬頻接取)電路:
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第四十一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 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 八 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五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六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 扣減下限 (月租費) |
六(含)以上-未滿八 | 減收 5% |
八(含)以上-未滿十二 | 減收 10% |
十二(含)以上-未滿二十四 | 減收 20% |
二十四(含)以上-未滿四十八 | 減收 30% |
四十八(含)以上-未滿七十二 | 減收 40% |
七十二(含)以上 | 全免 |
二、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逾十 第四十七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
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
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 九 章 廣告之效力
三、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 第四十八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
時部分,不予扣減,滿一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
契約之一部分。
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一小 第 十 章 用戶服務
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 第四十九條 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之服務專線(專
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線號碼:4499-365)、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 附則
四、前三款以外之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六小時(含)以上而未 第 五十 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
滿七十二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
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滿一 第五十一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依前條規定。
第 六 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NGN | |||
Quote title ( ) | |||
/ | |||
1. Port ( Port) | |||
2. | |||
3. | |||
4. | |||
5. | |||
※ 30 / ( ) | |||
ADSL * ADSL | |||
F6 - ADSL | 5M/384K ( 3 IP) 4M/1M ( 3 IP) | ||
( : VoIP0MRC) | 8M/640K ( 3 IP) 512K/512K ( 8 IP) | ADSL , ADSL | |
F6 - | 16M/3M ( 8 IP) 60M/20M ( 8 IP) | ||
( : VoIP0MRC) | 35M/6M ( 8 IP) | ADSL , ADSL | |
( 1XX ) | 1.6 /5 (peak) 1 /10 (off-peak) 1.6 /5 (peak) 1 /10 (off-peak) | 🗹 84.3 | |
( - ) | 2.1 / (peak) 1.5 / (off-peak) 1.5 / ( ) | □ (L2) 28- NGN (28 ) | |
1.6 /3 (peak) 1 /3 (off-peak) | □ (L2) 32- NGN( ) | ||
( , Voice VPN) | |||
( Voice VPN Voice VPN ) | 4.2 / (peak) 2.58 / (off-peak) ( ) | (L2) | |
NCIC Mobile (MVNO) NCIC Mobile ( | NT$200/ NCIC Mobile | ( ) | |
NCIC Mobile | 4.2 / ( ) ( ) | (L2) | |
007 ( ) ( INMARSAT) | 39.4 | ||
( ) | ( ) | 8 | |
Voice VPN | |||
VPN PNP | 50 ( / ) 240 ( / ) | ||
PNP | 50 ( ) | ||
Voice VPN 800 ( ) | 800 ( ) | ||
Voice VPN | |||
to FET MVPN | 1.8 / | ||
Voice VPN 800 - 0 / | Voice VPN 800 - 0 / | ||
() | |||
Voice VPN | |||
1. 1Port $1,000 / 2Port $2,000 / 4Port $3,000 / 8Port $5000 2. (1Port $1,000 / 2Port $2,000 / 4Port $3,000 / 8Port $5000) 3. 1 2 4 8 Port G/W ADSL NGN ADSL 64K ADSL ADSL 4. ( 1 ) 5. 1 Port G/W ADSL( IP) FTTX VoIP 6. + + + ( MVPN ) 7. MVPN 8. NGN (xxxx://xxx.xxxxxx.xxx) | |||
: ( ) ) NCIC (MVNO)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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