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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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2202110270597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xxx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治疗该疾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赔付比例承担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境内上市特定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所开具;
2.该药品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详见附表)范围内;
3.该特定药品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上述特定疾病必需且合理的药品,且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疾病与附表中该药品的指定适应范围相对应;
4.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关于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5.该药品应在保险人指定途径购买,具体约定以保险xxx为准,未载明的默认为医保定点药店;
6.每次的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天,且处方开具时间应在保险期间内。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责任包括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及社保目录内特定
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1)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 = (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的特定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境内上市特
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为限。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补 偿,包含已从公费医疗、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
(2)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内的特定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内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为限。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内就诊的,除另有约定外,赔付比例为100%。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补偿原则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 被保险人在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以外医院接受治疗的;
(三)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四) 由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五)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六)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的相关费用;
(七)未在保险人指定途径购买的药品;
(八)未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
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以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 本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本产品统一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四)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或存在欺诈情形的。
等待期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 30 天。
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
若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
缴费方式与宽限期
第九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月份的保险费。
第十条 若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在应付之日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则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当期保费的应付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的时效,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由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
(五)保险人合作的药店或医保定点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药品费用原始单据;
(六)对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任何途经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已经与保险人合作的药店或医保定点药店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再接受保险金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在保险人合作的药店或医保定点药店购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其他人作为申请人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领取,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申请人须向保险人提交特定药品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授权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授权申请或者授权申请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安排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药品处方初核,并由保险人对初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于药品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若申请人选择到保险人合作的药店或医保定点药店自取特定药品的,须在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携带药品处方、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到保险人合作的药店或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
(四)如果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保险人认可的慈善机构援助项目赠药(以下简称 “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保险人将通知申请人并安排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申请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如申请慈善赠药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慈善赠药项目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到慈善赠药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赠药;如果申请人未通过慈善赠药项目审 核,申请人须将药品处方按照上述第(二)条的约定进行药品处方审核。
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释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 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指定医院】指海南博鳌超级医院、博鳌恒大国际医院、博鳌国际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乐城院区和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乐城分院,保险人保留对上述指定医院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调整后将在中国平安官网进行公示。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释义医院或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特定疾病】指“恶性肿瘤——重度”、“ 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 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但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 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图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原位癌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行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原位癌确诊日期。
【必需且合理】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药品清单】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清单做出合理适当调整,药品清单变更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
【社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社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 用。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慈善机构】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保险事故】指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合作的药店】指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药店名单。保险人保留对上述合作的药店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保险人合作的药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3)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身份证明】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第三方服务商】指保险人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药品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况】指药品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附录: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成分词 | 厂商 | 适用癌症种类 |
1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注射液 | 默沙东 | 肺癌、黑色素瘤、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癌、食 管癌 |
2 | 欧狄x | x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 百时美xxx | 肺癌、头颈部鳞癌、胃 癌、间皮瘤 |
3 | 乐卫玛 |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 卫材 | 肝癌、甲状腺癌 |
4 | 爱博新 | 哌柏xx胶囊 | 辉瑞 | 乳腺癌 |
5 | 拓益 | xxxx单抗注射液 | 君实生物 | 鼻咽癌、黑色素瘤、尿 路上皮癌 |
6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片 | 辉瑞 | 肺癌 |
7 | 艾瑞卡 | 注射用卡瑞利珠xx | x瑞 | 鼻咽癌、肺癌、肝癌、 淋巴瘤、食管癌 |
8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 xx | 多发性骨髓瘤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片 | xx | 前列腺癌 |
10 | xxx |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 罗氏 | 肺癌 |
11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片 | 阿斯利康 | 卵巢癌、前列腺癌 |
12 | 捷恪卫 | 磷酸芦可替尼片 | 诺华 | 骨髓纤维化 |
13 | 艾瑞妮 | 马来酸吡咯替尼片 | 恒瑞 | 乳腺癌 |
14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乳腺癌 |
15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胶囊 | 和黄 | 结直肠癌 |
16 | 达伯x | x迪利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肺癌、肝癌、淋巴瘤 |
17 | 亿珂 | 伊布替尼胶囊 | xx | 淋巴瘤 |
18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片 | 罗氏 | 黑色素瘤 |
19 | xx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xx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20 | xx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江苏豪森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21 | 千平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22 | 齐普乐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23 | 益久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24 | 恩立施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先声东元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25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胶囊 | 百济神州 | 卵巢癌 |
26 | 泰吉华 | 阿伐替尼片 | 基石 | 胃肠道间质瘤 |
27 | 擎乐 | 瑞派替尼片 | 再鼎医药 | 胃肠道间质瘤 |
28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胶囊 | 基石 | 肺癌 |
29 | 诺倍戈 | 达罗他胺片 | 拜耳 | 前列腺癌 |
30 | 适加坦 | 富马酸xx替尼片 | 安斯泰来 | 白血病 |
31 | 艾弗沙 |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 xxx | 肺癌 |
32 | 逸沃 |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 | 百时美xxx | 间皮瘤 |
33 | 泽普生 | 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 xx制药 | 肝癌 |
34 | 爱地希 | 注射用纬迪西妥单抗 | 荣昌生物 | 胃癌 |
35 | 佳罗华 | 奥妥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淋巴瘤 |
36 | 多菲戈 | 氯化镭 [223Ra] 注射 液 | 拜耳 | 前列腺癌 |
37 | xxx |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肺癌、肝癌、结直肠 癌、脑瘤 |
38 | 达攸同 |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肺癌、结直肠癌、脑瘤 |
39 | 安可x | x伐珠单抗注射液 | 齐鲁制药 | 肺癌、结直肠癌、脑瘤 |
40 | 格列卫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甲 磺酸伊马替尼胶囊 | 诺华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41 | 诺利宁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甲 磺酸伊马替尼胶囊 | 石药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42 | 格尼可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甲 磺酸伊马替尼胶囊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43 | 昕维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甲 磺酸伊马替尼胶囊 | 江苏豪森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44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胶囊 | 百济神州 | 多发性骨髓瘤 |
45 | 立生 | 来那度胺胶囊 | 双鹭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 |
46 | 安显 | 来那度胺胶囊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 |
47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胶囊 | 齐鲁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 |
48 | 佑甲 | 来那度胺胶囊 | xxx | 多发性骨髓瘤 |
49 | 多吉美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拜耳 | 肝癌、甲状腺癌、肾癌 |
50 | 利格思 泰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青峰医药 | 肝癌、甲状腺癌、肾癌 |
51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 默克 | 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癌 |
52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片 | 诺华 | 肾癌 |
53 | 赞xx | xx替尼胶囊 | 诺华 | 肺癌 |
54 | 泽珂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xx | 前列腺癌 |
55 | 艾森特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恒瑞 | 前列腺癌 |
56 | 晴可舒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正大天晴 | 前列腺癌 |
57 | 欣杨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青峰医药 | 前列腺癌 |
58 | 卓容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齐鲁制药 | 前列腺癌 |
59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片 | 拜耳 | 肝癌、结直肠癌、胃肠 道间质瘤 |
60 | 赛可x | x唑替尼胶囊 | 辉瑞 | 肺癌 |
61 | xx沙 |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 阿斯利康 | 肺癌 |
62 | 恩莱瑞 | 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 | 武田 | 多发性骨髓瘤 |
63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 百泰生物 | 鼻咽癌 |
64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注射液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肺癌 |
65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片 | 辉瑞 | 肾癌 |
66 | 索坦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辉瑞 | 神经内分泌瘤、肾癌、 胃肠道间质瘤 |
67 | 诺力平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石药 | 神经内分泌瘤、肾癌、 胃肠道间质瘤 |
68 | 升福达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江苏豪森 | 神经内分泌瘤、肾癌、 胃肠道间质瘤 |
69 | 艾坦 |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 恒瑞 | 肝癌、胃癌 |
70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片 | 百时美xxx | 白血病 |
71 | xxx | xx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 |
72 | xxx | xx替尼胶囊 | 诺华 | 白血病 |
73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白血病、淋巴瘤 |
74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上海复宏汉霖 | 白血病、淋巴瘤 |
75 | 达伯华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白血病、淋巴瘤 |
76 | 泰立沙 |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 xx素史克 | 乳腺癌 |
77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片 | 微芯生物 | 淋巴瘤、乳腺癌 |
78 | 吉xx | 马来酸阿法替xx | xxxxxx | 肺癌 |
79 | xx汀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罗氏 | 乳腺癌、胃癌 |
80 | 汉曲优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复宏汉霖 | 乳腺癌、胃癌 |
81 | 福可维 |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 正大天晴 | 肺癌、甲状腺癌、软组 织肉瘤 |
82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片 | 诺华 | 神经内分泌瘤、肾癌 |
83 | xxx | xx替xx | xxxx | 肺癌 |
84 | xxx | x非替尼片 | 齐鲁制药 | 肺癌 |
85 | 吉至 | 吉非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肺癌 |
86 | 科愈新 | 吉非替尼片 | 科伦药业 | 肺癌 |
87 | 吉非替 xx | xx替尼片 | 恒瑞 | 肺癌 |
88 | 吉非替 尼片 | 吉非替尼片 | 恒瑞 | 肺癌 |
89 | 凯美纳 | 盐酸埃克替尼片 | 贝达药业 | 肺癌 |
90 | 特罗凯 | 盐酸厄洛替尼片 | 罗氏 | 肺癌 |
91 | xx特 | 盐酸厄洛替尼片 | 石药 | 肺癌 |
92 | 豪xx 福 |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 江苏豪森 | 白血病 |
93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软胶囊 | 安斯泰来 | 前列腺癌 |
94 | 赛帕利 单抗 | 赛帕利单抗注射液 | 誉衡药业 | 淋巴瘤 |
95 | xx可 |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 正大天晴康方 | 淋巴瘤 |
96 | 泰菲乐 | 甲磺酸达拉非尼胶囊 | 诺华 | 黑色素瘤 |
97 | xxx | 曲美替尼片 | 诺华 | 黑色素瘤 |
98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 阿斯利康 | 肺癌 |
99 | 则乐 | 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 | 再鼎医药 | 卵巢癌 |
100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 百济神州 | 肺癌、肝癌、淋巴瘤、 尿路上皮癌 |
101 | xx莱 | 注射用恩美曲妥珠单抗 | 罗氏 | 乳腺癌 |
102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肺癌、肝癌 |
103 | 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 江苏豪森 | 肺癌 |
104 | xxx | 马来酸奈拉替尼片 | xx法伯制药 | 乳腺癌 |
105 | 安适利 | 注射用维布妥昔单抗 | 武田 | 淋巴瘤 |
106 | 百悦泽 | 泽布替尼胶囊 | 百济神州 | 淋巴瘤 |
107 | 赛普汀 | 注射用伊尼妥单抗 | 三生国健 | 乳腺癌 |
108 | 凯洛斯 | 注射用卡非佐米 | 百济神州 | 多发性骨髓瘤 |
109 | 倍利妥 | 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 | 百济神州 | 白血病 |
110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片 | 诺诚健华 | 淋巴瘤 |
111 | 唯可来 | 维奈xx片 | xxx | 白血病 |
112 | 贝美纳 | 盐酸恩沙替尼胶囊 | 贝达药业 | 肺癌 |
113 | 安跃 | 泊马度胺胶囊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 |
114 | Folotyn | 普拉曲沙注射液 | 萌蒂制药 | 淋巴瘤 |
115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胶囊 | 恒瑞 | 卵巢癌 |
116 | 唯择 | 阿贝xx片 | 礼来 | 乳腺癌 |
117 | 苏泰达 | 索凡替尼胶囊 | 和记黄埔 | 神经内分泌瘤 |
118 | 沃瑞沙 | 赛沃替尼片 | 和记黄埔 | 肺癌 |
119 | 奕凯达 | 阿基仑赛注射液 | 复星xx | 淋巴瘤 |
120 | 倍诺达 | 瑞基仑赛注射液 | 药明巨诺 | 淋巴瘤 |